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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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实务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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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什么是限售股
根据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财税[2010]70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范围扩大)
二、限售股交易的形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管理:会计实务:必看!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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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政策8月11日,中税协发布《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040号),整理了近年来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供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号)中第七部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提出: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 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提出: “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中提出: “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222 相关法律法规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国家税务局㊁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㊁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㊂二㊁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㊁税务总局㊁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㊂三㊁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㊂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㊂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㊂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㊁佣金㊁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㊂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㊁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㊂四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㊂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㊂五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㊁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㊂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㊂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㊂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㊂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223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㊂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㊁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㊂(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㊂六㊁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㊂七㊁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㊂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㊁公民身份号码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㊁限售股股票代码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㊂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㊂八㊁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㊁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㊂九㊁财政㊁税务㊁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㊂请遵照执行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限售股“减持”合法节税途径总结

限售股“减持”合法节税途径总结

限售股“减持”合法节税途径总结编者按:5⽉27⽇,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上交所及深交所同⽇也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新规针对突出问题,对现⾏减持制度做了进⼀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为,避免集中、⼤幅、⽆序减持扰乱⼆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

在限售股减持时,税负成本也是限售股东尤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论是企业股东还是个⼈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的,均需依照相关税收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基于限售股特殊的流通属性,减持解禁后限售股往往意味着巨额资⾦的套现,必然伴随着⾼额的所得税税负。

本⽂整理归纳了实务中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采取的⼀些税务筹划⽅案,同时就其中的涉税法律风险进⾏提⽰,供读者参考。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7年与2016年相⽐,限售股解禁的股数及市值均有较⼤幅度提⾼,共有1289家企业的限售股将在2017年解禁,解禁股数⾼达2,125.99亿股,解禁市值为28,536.19亿元。

仅2017年1、2⽉份,A股市场共有338家公司的重要股东实施了994次减持,约30亿股,总市值近328亿元。

在进⾏限售股减持时,除了监管政策、减持⽅式外,限售股东更关⼼转让后的纳税问题。

(⼀)⾃然⼈股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2010年1⽉1⽇起,对个⼈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20%的⽐例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如果纳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律按限售股转让收⼊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对于2012年3⽉1⽇之前上市的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以上市⾸⽇收盘价或股改复牌⾸⽇收盘价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法按照券商预扣预缴和纳税⼈⾃⾏申报清算的⽅法来申报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 算 申 报 后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重 新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低 于 已 缴
纳税 保证 金 的 。 缴部 分税 务机 关应 及时 从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多 账 户退还 纳税人 。同时 , 税务机 关应开 具《 收通用缴 款书》 应纳部 税 将 分作为 个人所 得税从 税务 代保 管资金 账 户缴入 国库 , 并将 《 税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 。 7] 2号 ) 20 1 有关规 定执行 。各地 税务机 关应严 格执行税 务代保
管资金账 户管理有 关规 定 , 防发 生账 户资金 的占压 、 污 、 用 、 严 贪 挪
盗 取等情 形。
证 种 类 由 各 地 自 定 ) 作 为 证 券 机 构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凭 证 , 证 , 凭 “ 别” 类 或 品 目 ” 写 明 “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时 , 务 机 关 根 据 拦 代 税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纳 税 人 开 具 《 务 代 限 分 税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四部门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答问

四部门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答问

四部门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答问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韩洁〕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答:我国A股〔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

它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

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

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二者的区别是:A股、B 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 股、H股的条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

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标准。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开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
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司上市的逐渐增多,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也越来越普遍。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一旦个人持有者获得了转让的机会,就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和重要。

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税法,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20%的比例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持有的限售股的转让,要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必须在股票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交易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转让人必须符合公司设定的转让条件等等。

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合法地获得限售股的转让收益,并按照法律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按时缴纳,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后果。

因此,个人在进行限售股转让前,需要认真了解相关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确保转让顺利进行并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个人了解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限售股转让并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免面临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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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文号】财税[2011]108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
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五、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

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七、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八、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继续按照原规定以及本通知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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