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集下载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案例民事法律关系(3篇)

分析案例民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财产性等特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土地,乙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座房屋。

后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认为乙未经其同意在其土地上建造房屋,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乙则认为其是在甲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享有房屋所有权。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甲和乙。

甲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乙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双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 甲的权利和义务甲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2)要求乙停止侵犯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3)要求乙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以下义务:(1)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不得损害乙的合法权益。

2. 乙的权利和义务乙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2)要求甲停止侵犯其房屋所有权的权利;(3)要求甲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以下义务:(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2)不得损害甲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在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是乙在甲土地上建造房屋。

这一事实导致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引发纠纷。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乙在甲土地上建造房屋,侵犯了甲的土地所有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甲土地上建造房屋,侵犯了甲的土地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内容有哪些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内容有哪些(2012年3⽉3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及效⼒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第⼆条当事⼈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买卖合同,⼀⽅不履⾏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当事⼈⼀⽅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出卖⼈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交易合同的成⽴及效⼒的同时,还应当适⽤电⼦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条建筑施⼯企业的内部⼈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技术、设备、⼈⼒等⽅⾯提供⽀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借⽤资质,以建筑施⼯企业名义与发包⼈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

第⼆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建设⼯程,招标⼈与投标⼈在履⾏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程的施⼯范围、⼯期、计价⽅式、总价款等内容进⾏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

第三条建设⼯程的开⼯⽇期应依据开⼯令、开⼯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

当事⼈认为实际开⼯时间与开⼯令、开⼯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原因导致延误开⼯的,以实际开⼯时间作为开⼯⽇期;因承包⼈原因导致延误开⼯的,以开⼯令、开⼯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期。

既⽆开⼯令、开⼯报告,⼜⽆法查明实际开⼯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期予以认定。

第四条承包⼈未能提供顺延⼯期的签证等书⾯⽂件,但能够证明⼯程存在延期开⼯、不具备施⼯条件、设计变更、⼯程量增加、发包⼈指定的分包⼯程迟延完⼯、不可抗⼒等不可归责于承包⼈的原因,影响施⼯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相应顺延⼯期。

第五条承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向发包⼈提交竣⼯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发包⼈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为竣⼯⽇期。

但⼯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第六条尚未竣⼯验收或使⽤的建设⼯程,承包⼈主张⼯程价款,发包⼈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的,属于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真题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真题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真题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A. 罚金 B. 没收财产 C. 剥夺政治权利 D. 管制正确答案是:D. 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合同中,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为()。

A. 借款合同 B. 租赁合同 C. 买卖合同 D. 承揽合同正确答案是:C. 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指派代表人参与谈判,也可以不指派代表人参与谈判 B.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应当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D.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订立以支付款项为内容的合同正确答案是:A.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指派代表人参与谈判,也可以不指派代表人参与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公民甲的电脑赠与公民乙 B. 法人A公司与法人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 C. 公民丙误将一幅画错当垃圾扔掉 D. 公民丁因故未能及时偿还欠款C万人民币给公民A 正确答案是:A. 公民甲的电脑赠与公民乙 B. 法人A公司与法人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部门):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二条乙方(应聘人):
姓名: 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类型属于下列第()种:
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
⑵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
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⑷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员工。

附:身份证复印件
二、协议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
1.固定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_ _年__月_ 日起至年
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 _年_ _月_ 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部门,担任__ _岗位工作。

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方式、休假时间。

第九条乙方的休假实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
1.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为________元整(税前);
2.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
3.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4.其它劳动薪酬标准
甲方对乙方实行考核工资,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为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七、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

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所从事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协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未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工资的;
(二)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不符合甲方的聘用条件和要求的;
(二)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或无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因患疾病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协议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主管上级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二、附则
第二十八条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劳动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乙方已认真阅读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第二十九条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甲方(盖章):乙方:
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