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几年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近年来,性侵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为了严厉打击性侵犯罪,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作出了严格的强制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性侵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等规定,对性侵犯罪实行严惩,具体如下:(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性侵案件作为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要求:对性侵案件,必须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性侵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3)强制措施:对性侵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三、刑事责任1.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性侵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1)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刑罚执行(1)主刑:根据犯罪情节,对性侵犯罪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性侵问题的关注,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性侵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如下:(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性侵案件的规定如下:(1)对他人实施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司法实践1. 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在性侵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重视被害人心理辅导,关注被害人权益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遭受身心创伤,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关注被害人的权益。
孙小果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小果,原名孙文斌,云南省昆明市人,曾是昆明市某中学的学生。
1994年,孙小果因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孙小果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并于1997年出狱。
出狱后,孙小果并未改过自新,反而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孙小果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经过1. 初次犯罪与判决1994年,孙小果因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孙小果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
2. 再次犯罪与判决1997年,孙小果出狱后,并未改过自新。
2004年,他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 二审与死刑复核在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孙小果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许多质疑和申诉,但均未得到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孙小果案中,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在初次犯罪时,孙小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在服刑期间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
这种减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其次,在再次犯罪时,孙小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判决。
这种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值得探讨。
2. 司法腐败问题孙小果案暴露出司法腐败问题。
在孙小果初次犯罪时,他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
这种减刑行为是否与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有关,值得调查。
在再次犯罪时,孙小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种判决是否受到外界干预,同样值得调查。
3. 法律监督问题孙小果案暴露出法律监督问题。
在孙小果初次犯罪时,法律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性侵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犯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性侵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性侵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性侵犯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等与性侵犯相关的犯罪。
三、性侵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性侵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性侵犯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性自主权,包括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儿童的性自主权。
3. 客观要件:性侵犯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性侵犯行为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仍然实施犯罪。
四、性侵犯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性侵犯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性侵犯犯罪分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行政责任:对于性侵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性侵犯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性侵犯犯罪分子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民事后果:性侵犯犯罪分子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同时,受害人的亲属也可依法要求赔偿。
3. 社会后果:性侵犯犯罪行为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道德伦理,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 个人后果:性侵犯犯罪分子将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漫长的监禁生活,同时,其个人名誉、家庭、事业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性侵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作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近年来,随着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性侵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法律后果也越来越严厉。
本文将从法律制裁和道德重建两个方面,探讨性侵的法律后果。
二、性侵的法律制裁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性侵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具体罪名和刑罚如下:(1)强奸罪:对妇女、儿童实施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罪: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性侵行为还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侵权人索赔。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受伤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3)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
三、性侵的道德重建1. 强化道德教育(1)家庭: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学校:学校要开展性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社会:媒体要积极宣传道德观念,倡导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强化法治意识(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加强法治教育,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法治震慑效应。
3. 强化社会监督(1)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性侵行为。
(2)加强对性侵案件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打击的态势。
猥亵罪判刑多少年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猥亵罪判刑多少年我们常见的猥亵罪主要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此时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猥亵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但不包括性交。
《刑法》中对这个犯罪是进行严厉处罚的,到底猥亵罪会被判刑多少年?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猥亵罪判刑多少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二、猥亵罪的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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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几年
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
(一)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概念
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该罪名被《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罪名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女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
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
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或者引起第三者兴奋等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即任何自然人。
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行为对象只包括妇女,而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2.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事实层面
(一)量刑标准
1.《刑法》
(1)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这一情形构成强制猥亵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
(二)从轻与减轻
1.《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1)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5)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即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上述情节并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