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目的论的局限性研究
翻译目的论在中国的研究现状综述

翻译目的论在中国的研究现状综述最近几十年来,翻译目的论的发展显著。
它的应用领域也扩大到不同的领域,如文化翻译、法律翻译、技术翻译、商业翻译、科技翻译等。
在中国,翻译目的论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中国翻译研究的发展方向。
本文就翻译目的论在中国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梳理研究方法,总结和提出发展建议。
翻译目的论是指认为翻译应把原文消息通过译文传达至目标读者,而不是仅仅翻译原文的一种理论。
它的核心思想是把译文的目的作为翻译的终极基准,原文的现象描述只是翻译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并不应当作为翻译的目的。
例如,当原文中出现言辞难以翻译或表达方式根据不同语境会产生不同含义时,翻译者应首先考虑译文的目的,而不是原文的现象表达。
中国翻译学家们早在六十年代就开始注意到翻译目的论,并于此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的理论。
例如,朱自清提出了“以客体理解文本”的翻译原则;戴望舒提出“以目的为导向的多义翻译”的理论;陈洪锋提出了“翻译的准则应该是复述法”的观点。
所有这些理论都表明翻译者应以译文的目的为基础进行翻译,并以此为前提来解释、整理和重新构建语言表达形式。
近几十年来,中国翻译学者以翻译目的论作为基础,发展出运用不同方法和理论来指导和解决翻译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针对不同翻译领域,如文化翻译、法律翻译、技术翻译、商业翻译、科技翻译等,研究者们提出了不同翻译策略和方法。
例如,文化翻译中,翻译目的论认为译者应该注重把握文化信息的传达,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文本的翻译现象上;法律翻译中,翻译者应重点考虑译文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并要求其法律效力;技术翻译中,翻译者应该注重把握技术信息的传达,而不是从文本描述上翻译;商业翻译中,翻译者应注重把握商业信息的概括性和准确性,而不是仅仅翻译文本的理解;科技翻译中,翻译者应重点把握科技信息的传达,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文本翻译现象。
从目前研究状况来看,中国的翻译目的论研究在解决实际的翻译问题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在英汉互译中,目的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概述目的论的基本概念、优缺点,并探讨目的论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是一种翻译理论,它强调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行为。
目的论有三大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
目的原则指的是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连贯原则是指翻译后的文本应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忠实原则指原文和译文之间应存在连贯性。
目的论的优点在于它突出了翻译的目的性,缺点在于它可能忽视原文作者意图。
在英汉互译中,首先需要理解原文作者的意图和目的。
这可以通过分析原文的语境、文体和语义来实现。
例如,在翻译一篇新闻报道时,译者需要了解新闻报道的写作目的是传达信息,因此翻译时应力求准确、客观。
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从而更好地传达原文意思理解原文的目的是为了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
在英汉互译中,译者应根据自己的翻译目的,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那么译者需要尽可能保留原文的信息和语言特征;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娱乐读者,那么译者可能需要注重译文的流畅性和生动性。
在确立翻译目的后,译者需要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传达原文的形式和内容,那么译者可以选择直译的方法;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使译文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那么译者可以选择意译的方法。
在翻译实践中,目的论可以帮助译者提高翻译精度。
译者可以根据目的原则,判断哪些翻译策略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
例如,在翻译科技文献时,译者需要注重术语的准确性和语言的规范性;在翻译广告时,译者需要注重语言的生动性和感染力。
通过运用目的论指导翻译实践,译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提高翻译精度。
目的论在英汉互译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理解原文的目的和意图,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和运用目的论指导翻译实践,译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提高翻译精度。
因此,目的论是英汉互译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指导。
目的论在特殊文本翻译中的局限性

d o i :10.3969/j.i s s n .1671-9247.2020.05.013目的论在特殊文本翻译中的局限性陈百琴(马鞍山学院,安徽马鞍山243100) 摘 要:功能学派的翻译目的论认为,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目的论被广泛用于指导应用型文本的翻译㊂翻译目的论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目的论在一些功能复杂的特殊文本,如法律文本㊁文学作品㊁诗歌等的翻译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㊂ 关键词:目的论;特殊文本;翻译;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H 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47(2020)05-0050-02T h e L i m i t a t i o n s o f S k o p o s T h e o r y i n t h e T r a n s l a t i o no f S pe c i a l T e x t s C H E NB a i qi n (M a a n s h a nU n i v e r s i t y,M a a n s h a n 243100,A n h u i ,C h i n a ) A b s t r a c t :S k o p o sT h e o r y o f f u n c t i o n a l i s mh o l d s t h a t t r a n s l a t i o n ,l i k e o t h e r h u m a na c t i v i t i e s ,i s a p u r po s e f u l b e h a v i o r ;S k o p o s t h e o r y i sw i d e l y u s e d t o g u i d e t h e t r a n s l a t i o n o f a p p l i e d t e x t s .S k o p o s t h e o r y d o e s n o t h a v e u n i v e r s a l a p p l i c a b i l i t y.I t h a s c e r t a i n l i m i t a t i o n s i n t h e t r a n s l a t i o n o f s o m e s p e c i a l t e x t sw i t h c o m p l e x f u n c t i o n s ,s u c h a s l e g a l t e x t s ,l i t e r a r y w o r k s a n d po e m s . K e y w o r d s :S k o p o s t h e o r y ;s pe c i a l t e x t ;t r a n s l a t i o n ;l i m i t a t i o n s 一㊁目的论概述 目的论是功能学派的核心翻译理论㊂目的论的提出和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㊂目的论的奠基人赖斯提出了目的论的雏形㊂在赖斯的基础上,费米尔进一步揭示目的论的深层次内涵㊂他认为,和人类其他的活动一样,翻译也是一项有目的的行为㊂为达到不同的翻译目的,译文也必须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和方法㊂既然翻译的策略或方法由翻译的目的决定,费米尔认为,在翻译活动中, 目的原则 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则㊂功能学派的第三位核心人物曼塔里认为,在翻译这一过程中,从源语到目的语的过程受翻译目的的影响,从而决定翻译的结果㊂这一理论与费米尔的翻译思想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㊂诺德则是功能学派的集大成者,她详细分析了在翻译过程中如何对文本进行分析,如何确定原文的功能以及如何采取契合原文功能的翻译策略或方法㊂可以说,诺德总结并进一步完善了功能学派的理论学说㊂目的论奉行三大原则,即目的原则㊁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㊂不同的翻译活动具有不同的目的,而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策略或方法的选择,此为目的原则㊂连贯性原则指译文可以为目的语读者所接受并理解,以及在目的语的语用交际中有意义㊂忠实性原则认为,由于源语和目的语文化的差异,译文可能无法达到原文的交际目的甚至与其相悖,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应忠实于原文,并尽量使译文达到原文的交际目的㊂这三大原则中,目的原则是目的论的首要原则,即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或方法[1]㊂费米尔指出,目的论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这个理论把经常遭到否认的事实明确地提了出来,让人意识到其存在; 由任务决定目的 这个理念,扩大了翻译的可能性,增加了可供选择的翻译策略,替译者松了绑,让他们不必局限于强加在他们头上的㊁常常是毫无意义的直译;它把译者的责任列入了议程,并且扩大了其责任范围,指出译文必须发挥预期的功能,从而达到既定的目标[2]㊂然而,除了贡献,当前学术界也对目的论提出了批判和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不一定都有目的;翻译不一定都有目的;目的论超越了翻译的限制;目的论会产生功利性的译员和翻译作品;目的论忽视原作的内容和风格;目的论不适于法律㊁文学㊁诗歌等特殊文本的翻译㊂二㊁目的论在特殊文本翻译中的局限性 目的论并不具有普适性,在一些特殊文本如法律㊁文学㊁诗歌等文本的翻译中,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㊂(一)目的论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局限性 目的论强调文本功能和翻译目的,被广泛应用于应用型文本的翻译㊂在目的论的指导下,译者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主观能动性㊂只要实现了预期的目的,译文都被认为是成功的㊂目的论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主要法则,为实现这个目的,译者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即必要时可 改写 甚至 增删 原文㊂法律文本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本,功能复杂㊂目的论在指导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㊂首先,法律文本特殊的语言特点㊂法律文本特殊, 收稿日期:2019-06-20作者简介:陈百琴(1984-),女,安徽安庆人,马鞍山学院讲师,硕士㊂05第37卷第5期2020年10月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A n h u iU n i v e r s i t y o f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V o l .37,N o.5O c t o b e r ,2020其语言具有以下特点:(1)精英性,即法律语言是属于少数精英(即法律专业人士)的语言,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和运用;(2)异质性,即不同国家㊁民族的法律语言之间存在诸多差异,看似对等的法律术语其实并不一定完全等值;(3)强制性,即法律语言具有强制功能;(4)隐名性和权威性;(5)格式正式㊁严谨;(6)法律术语,即 法律语言是一种 专门技术语言 ,包括了许多法律专门技术术语和特殊法律概念 ,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和概念;(7)精确性[3]㊂法律文本用词规范,语言严谨,结构缜密,尤其是一些专业的法律术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概括性㊂和经济㊁科技文本一样,法律文本也有专业术语,如d e-f e n s e㊁p r o s e c u t o r㊁j u r y㊁j u d g e㊁a l i b i㊁v e r d i c t等㊂还有一些法律术语,虽然是普通词汇,但意义却发生了改变,如i s s u e(子嗣)㊁d a m a g e s(赔偿金)㊁h a n d(签字)㊁c o v e n a n t (正式合同)等[4]㊂法律文本的这些语言特点给译者的翻译带来了难题和挑战:一方面译者需全面掌握这些语言特点并熟练加以运用;另一方面译者还需将这种语言在不同法系之间自如地进行转换㊂其次,法律文本类型的多样化㊂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文本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㊂按言语功能可分为传达信息类㊁表情达意类和呼吁类;按法系可分为法系内的法律文本㊁双语和两种司法体系下的文本㊁混杂文本及国际性文件[5]㊂再次,法律文本类型不同,功能也随之不同㊂按照目的论的核心理论,即目的决定翻译方法和策略,这在法律文本的翻译中无法实现通用㊂法律文本类型多样,功能复杂,从而导致文本翻译的目的不同㊂因此,只把法律文本当成单一类型文本而具有统一目的来进行翻译方法和策略的选择是不可取的㊂法律文本除了自身源文本比较特殊外,它在原作者㊁译者㊁译文读者㊁翻译原则上都具有特殊性㊂与翻译文学作品不一样,译者翻译法律文本时不需要了解原作者的语言特色㊁作品的时代背景㊁作者的意图等,法律文本是立法机关㊁团体的法规或章程㊁协议等,必须准确无误地传达原义,而不能为满足某种需求,对源文本进行任意增删或改写㊂(二)目的论在文学作品和诗歌翻译中的局限性文学作品传达的是一种艺术美,它的功能要比非文学作品复杂得多㊂目的论强调 任何行为都具有目的 ㊂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文学作品都具有目的性呢?长久以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㊂文学作品的内容,有些虽来源于现实,但在创作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几乎都加入了作者虚构的内容㊂有些文学作品或许能反映某个特定的时代特色或人间百态,但并没有显著的目的㊂而目的论认为 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 ,无疑也让文学翻译盖上了目的论的烙印,即迎合读者需求从而获取财富㊂文学作品美在语言和意境,它的美能愉悦心灵㊁激发情感,甚至能令整个社会为之动容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学作品的本质更多地是净化读者心灵㊁碰撞其思想的火花以及记录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进步或落后状态㊂文学作品有独创性和虚构性㊂很多精彩的故事情节㊁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并不是生活的直接记录,而是作者对其重新审视之后创作出来的作品,它具有非实用性㊂换句话说,文学作品可能只是作者情感的一个宣泄,是作者客观或主观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㊂目的论的初衷也只是为了解决翻译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即译者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来决定翻译策略或方法的选择㊂但随着目的论的发展,它却逐渐背离了其初衷㊂译者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调整翻译策略或方法变成了迎合需求而进行的增删㊁改译甚至编译㊂文学作品是一种特殊的文本,强调的是文学性和艺术性,不顾源文本,一味地增删㊁改写势必会大大削弱其文学性和艺术性㊂兰德斯指出,文学翻译中,文体决定译文的生命力[6]㊂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作品,诗歌的独特魅力在于其形式㊂目的论强调译文实现既定目的,所以译者首先考虑的是目的,而容易忽略原文的形式或译文的忠实性㊂许渊冲指出: 文学翻译,尤其是诗歌翻译,需要意美㊁音美㊁形美㊂ [7]对于诗歌而言,独特的形式是它特殊魅力的一部分㊂用目的论来指导诗歌翻译,无法兼顾内容和形式,从而失去其独特的形式美㊂三㊁结语综上所述,法律㊁文学㊁诗歌因其特殊的文本类型和复杂的功能,不可按照单一文本㊁特定功能来制定翻译标准和选择翻译策略㊂法律文本的翻译受语言的制约㊁面临着不同法系的转换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与目的论所主张的一些翻译方法无法契合甚至矛盾;目的论在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㊂同样,文学作品的非目的性㊁非实用性㊁诗歌形式的特殊性,也提醒我们需要寻找更为合适的翻译理论来指导文学和诗歌翻译㊂因此,在特殊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运用目的论㊂参考文献:[1]N o r d,C h r i s t i a n e.T r a n s l a t i n g a saP u r p o s e f u lA c t i v i t y:F u n c-t i o n a l i s tA p p r o a c h e sE x p l a i n e d[M].S h a n g h a i:S h a n g h a iF o r-e i g nL a n g u a g eE d u c a t i o nP r e s s,2001.[2]唐春英.翻译目的论概述[J].世纪桥,2008(11):90-91.[3]李奉栖.论法律翻译的特殊性[J].语文学刊.外语教育教学, 2013(1):61-62.[4]陆燕萍.论英语法律文本特点及其翻译[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78-79.[5]戴拥军. 功能目的论 在法律翻译运用的几个理论误区[J].当代经济,2007(1):60-62.[6]L a n d e r s,C l i f f o r d E.L i t e r a r y T r a n s l a t i o n:A P r a c t i c a lG u i d e [M].S y d n e y:M u l t i l i n g u a lM a t t e r s,2001.[7]许渊冲.文学与翻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责任编辑文双全)15陈百琴:目的论在特殊文本翻译中的局限性。
目的论在文学翻译中的局限性

一
、
( 一 )目的论的翻译 新视 角
相较 以往的翻译学研 究, 翻译 目的论 的提 出为翻译学研 究 打开 了新 的宏观视角。 与以往的只重视语言层面的翻译活动相
及原文的 内容及 美感给予一定 的关注 , 而是关注翻译之前的 目 的语中行动参与者以及外部 因素等方面 的分析 。 但是 , 某些人 对于 目的论的希望却让其在很 多方面 陷入 了尴尬 的境地 , 遭到 了众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根据诺德 的归纳 ,当前学术界针对 目的论 的批判声音主要来源 于十个方面 , 即行 为不 一定都有 目 的性 , 翻译也不一定具有一定的 目的性 , 功能理论超越 了翻 译
面 向新 的方 向发展 。 赖斯( K a t h a r i n a R e i s s ) 提 出翻译 目的论 , 认 为翻译 的策略选择应 该视译 文的 目的而定,该理论 由汉 斯・ J ・
于 目的论的适用范围有所夸大, 妄 图用其指导所有 的翻译实践 活动而忽视 了具体翻译实践中的不同翻译特 点, 造成 了其 自身
[ 关键词] 翻译 目的论 ;文学翻译;艺术美
[ 中图分类号】 H0 5 9
翻 译 目的论概述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4 . 8 9 3 X( 2 0 1 4 ) 0 3 - 0 1 2 4 - 0 2 型翻译理论模式【 。然而 , 目的论实际上无法担任此种重任 ,
经验 总结,并导致 了唯利是 图的翻译人员 出现 , 它与原文并不 能保 持高度 一致 , 其 实质只是一种编译理论范畴 , 并不能适用 于文学翻译领域 ,还具有文化相对性等。然而 ,张南峰却认为
[试,析,翻译]试析翻译目的论述评
![[试,析,翻译]试析翻译目的论述评](https://img.taocdn.com/s3/m/dacfe3a208a1284ac8504378.png)
试析翻译目的论述评翻译目的论的提出被认为是西方翻译理论研究的重大理论突破,它被引进也为中国翻译理论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目的论进行较全面的探讨,包括它的形成和,优点和局限性,它与传统翻译理论的主要区别以及它在实践领域方面的应用。
目的论,行为理论,局限性,传统翻译理论目的论是汉斯,弗米尔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创立的翻译理论,是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
它的提出被认为是西方翻译理论研究的重大理论突破。
目的论面世以来,赞同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对目的论的形成和发展,优点和局限性,以及它在实践领域方面的应用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期望读者能通过阅读本文而对目的论有更全面清晰的了解。
一、目的论的研究现状目的论的主要思想在弗米尔与他的导师赖斯合作的《普通翻译理论基础》里有系统的阐述。
它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赖斯的研究是目的论形成的基础。
赖斯在以“对等”(译文应该与原文在形式、内容和交际功能上对等)为研究的实践中发现有时译文与原文不可能达到完全等值的,有时这种等值是不应该追求的,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对译文行不同的要求,译者应该优先考虑的因素是译文的功能特征而小足对等原则。
弗米尔在他导师研究的基础上,突破以“对等”为中心的等值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目的论。
他认为,翻译研究不能单单依靠语言学,因为第一,翻译并不单单是甚至并不主要是语言过程,第二,语言学还没有提出真正针对翻译困难的问题。
因此,他提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翻译行为也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译者应该在目的的指引下,考虑一切与翻译有关的因素,从而选出最适合的翻译方法,使译文达到预期目的。
目的法则是目的论的核心法则。
这就是说,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即产生一个能达到预期功能的译文就是其最重要的目的。
浅析翻译目的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翻译目的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翻译在促进跨文化交流、推动知识传播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翻译目的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为翻译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启示。
本文将对翻译目的论进行简要介绍,并深入探讨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在商务翻译、文学翻译和科技翻译等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以期为翻译工作者提供更有效的翻译策略和方法。
一、翻译目的论概述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由德国功能学派学者弗米尔(Hans J Vermeer)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
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翻译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翻译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传递信息、引起情感共鸣、促进商业交易等。
在翻译目的论中,“目的法则”(Skopos Rule)处于核心地位,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
此外,还有“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
连贯性法则要求译文在目标语文化和交际环境中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能够使接受者理解;忠实性法则则指译文要与原文保持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的程度和形式取决于翻译的目的。
二、翻译目的论在商务翻译中的应用商务翻译涉及合同、商务信函、产品说明书等多种文本类型,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达成交易。
在商务翻译中,翻译目的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术语的准确翻译商务领域有大量的专业术语,准确翻译这些术语对于传达准确的商务信息至关重要。
翻译目的决定了术语翻译的方法。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让目标读者快速理解文本的主要内容,对于一些复杂的术语可以采用意译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如果是为了保持法律文件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则可能需要采用直译或音译加注释的方法,以确保术语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文化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商务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浅谈翻译目的论

浅谈翻译目的论一、本文概述翻译目的论是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它强调翻译活动应基于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的需求进行。
本文将对翻译目的论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概述其基本概念和核心思想,接着分析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并探讨其优缺点。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翻译目的论在文学、商务、法律等领域翻译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以期对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学习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翻译过程不仅仅是语言之间的转换,更是文化、语境和交际意图的传递。
因此,翻译者需要根据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翻译方法和策略,确保译文能够准确传达原文的意义和意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阐述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旨在为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学习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翻译目的论的平台。
本文也将对翻译目的论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对翻译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翻译目的论概述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由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并由其后的学者如诺德(Nord)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换句话说,翻译并非简单地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文字转换,而是一种有目的、有意图的跨文化交流活动。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的首要原则是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这包括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目的以及翻译过程中译者的目的。
因此,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策略的选择,也影响了翻译过程中的具体操作。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传递原文的信息,那么译者可能会采用直译的策略;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让目标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的文化背景,那么译者可能会采用意译或解释性翻译的策略。
翻译目的论还提出了“功能对等”的概念,即译文在目标语言文化环境中应该具有与原文在原语言文化环境中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目的论的方法

目的论的方法摘要:1.目的论的基本概念2.目的论的方法分类3.目的论在翻译中的应用4.目的论的局限性与挑战5.总结与展望正文:一、目的论的基本概念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德国翻译学者赫尔穆特·费尔米尔(Hans J.Vermeer)和凯瑟琳·雷斯(Katharina Reiss)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翻译理论。
它主张翻译活动应以实现译文读者的理解和接受为目标,强调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目标文化导向。
目的论认为,翻译不仅仅是传递原文信息,还应考虑到译文的目的、功能和接受者,从而使译文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达到预期效果。
二、目的论的方法分类1.功能翻译方法:根据译文的功能和目的,采用合适的翻译策略。
例如,采用归化策略使译文符合目标语规范,或采用异化策略保留原文特色。
2.忠实翻译方法:在保证译文忠实于原文内容的同时,兼顾译文的可读性和接受性。
这种方法要求译者具备较高的语言素养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3.加译法:在原文基础上增加解释性词语或补充信息,以帮助目标语读者理解译文。
这种方法适用于原文中含有文化背景知识或专业术语的情况。
4.删译法:根据译文目的和读者需求,对原文进行删减或简化。
这种方法有助于提高译文的可读性和通顺性。
三、目的论在翻译中的应用1.文学翻译:在翻译文学作品时,目的论强调译者要充分考虑目标文化读者的审美习惯和接受程度。
例如,在翻译中国古代诗词时,译者应在保持原诗意境的基础上,采用恰当的翻译方法使之符合目标语诗歌的形式和风格。
2.商务翻译:在商务领域,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注重译文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产品说明、合同、广告等文本的翻译,都需要根据译文读者的需求和背景进行相应调整。
3.官方文件翻译:在政治、外交、法律等领域的官方文件翻译中,目的论强调译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同时,译者还需关注译文在不同文化间的可接受性,以避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
四、目的论的局限性与挑战1.主观性:目的论强调译者的主观能动性,但过度主观可能导致译文偏离原文,影响信息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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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的局限性研究摘要:目的论为整个翻译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论指导、新的研究思路。
该理论引入中国后也被广泛地接受和认可。
然而由于其理论本身存在的不严谨性和在实践运用中的局限性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国内批评德国功能主义的文章仍屈指可数。
论文从理论本身和实践两方面对目的论进行批评性研究。
关键词: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目的论;批判以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 Reiss)和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等4人为代表的德国功能主义的出现,打破了20世纪70年代以前将翻译视为纯语言研究的束缚,使翻译中翻译本质、翻译实践参与者、原文与译文的关系,尤其是翻译中的文化等因素被忽略的现象得以改善。
同时德国功能主义解构了传统翻译研究以原文为中心和评价标准的理论,颠覆了原文与译文的地位,结束了多年来对直译与意译的辩论。
20世纪90年代德国功能主义被正式引入中国。
目的论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对目的论的介绍,对其形成、发展和具体内容进行描述。
如桂乾元的《记联邦德国的三位翻译家》,该文是最早在我国翻译和介绍功能派的文章。
张南峰发表在《中国翻译》上的文章再次向国内读者介绍目的论。
1999年仲伟合、钟钰的《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则是我国第一篇系统介绍功能派理论的学术论文。
第二类是对目的论在实际运用中的研究,利用它来分析、解释一些翻译现象。
我国首篇运用功能派理论进行实践研究的文章是陈小慰的《试论“译文功能理论”在应用文类翻译中的指导作用》,另外还有张梦雅发表在《海外英语》上的《从功能派翻译理论看商标的零翻译》等。
第三类是对目的论的批判性研究。
其中较有名气的有陈大亮2007年所写的《针对翻译目的论的一种批判性反思——兼论文学翻译主题性困境》,从存在的问题出发揭示了目的论的不足,以及周志莲的《从<洛丽塔>译文看目的论的局限性》等。
然而,对目的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目的论进行批评性研究的为数不多。
本文旨在对目的论进行全面、系统的批评,力求为该理论的研究献微薄之力。
一对目的论理论的批判(一)法则间的层级、从属导致一元评价标准诺德在介绍目的论的书中写到:忠实法则要服从于连贯法则,而这2条法则又都必须从属于目的法则。
如果翻译目的要求转变文本功能,那么译文的评价标准便不再是连贯法则,而是译文是否充分的满足了目的;或者若翻译目的要求篇内不一致,那么篇内一致法则就不适用[1]。
也就是说目的论由3大等级不一、层次不等的法则组成,这3条法则之间是从属与被从属、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其中目的法则最重要,是3大法则中居于“王位”的法则。
正是目的法则占居的这种绝对的“王位”,使另外2个法则徒有其名,从而导致了翻译过程中目的论指导下的单一评判原则、一元评价标准。
彭长江在《翻译标准多,何以断是非》一文中指出,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法则,而连贯法则又从属于目的法则的目的论是站不住脚的[2]。
总之,3条不同地位的法则,一方面导致了目的法则这一单一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带来了2条处于次要地位的法则可以违背的嫌疑。
(二)法则间相互矛盾目的论中法则间的矛盾首先体现在“功能加忠诚”原则上。
该原则是诺德系统地描写了德国功能派理论后针对非米尔目的论的不足提出的。
“功能加忠诚”要求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对活动的多方参与者负责,并竭力的协调各方关系。
功能指那些使译文能在目的语环境下按预定方式进行运作的因素;忠诚指翻译发起人、译者、原文作者和译文接受者之间的人际关系[3]。
该原则要求译者必须要同时遵循目的法则和忠诚法则,但显然这种忠诚限制了译文本身的功能。
要求译者既要忠诚于发起人和译文接受者,又要忠诚于原文作者,还要满足预定的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张美芳在《功能加忠实:介评克里丝汀·诺德的功能翻译理论》一文中对功能主义翻译理论提出质疑,张美芳认为功能加忠实理论看起来很完美,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做到[4]。
目的与忠实是另一对引起了不少争议、相互矛盾的概念。
目的法则即是目的论指导下翻译活动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点。
翻译过程中的翻译策略都应由翻译的目的决定。
如果译文要求用来满足特定的社会功效,那么是否满足这一社会功效及其满足的程度便被视为译文的评价标准。
然而,目的论并不否认译文目的不同于原文目的的情况,即译文需要满足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此时目的论强调的目的便与忠实法则背道而驰。
忠实原则的丧失,使译文不再忠实于原文,译文与原文本应存在的某种关联不复存在,那么翻译还是翻译吗?因此,目的与忠实这种矛盾的关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究竟如何把握仍然让人深感疑惑。
(三)术语易混淆翻译活动的发起人(initiator)和委托人(commissioner)就是一对意义含糊的术语。
诺德的书中解释,发起人可能是一个人、一个群体或是一个机构,他们发起翻译活动并通过给定译文将要满足的目的来决定翻译过程[1]。
功能派认为:发起人是实际需要译文的人,而委托人则是要求译者为了特殊的目的和特定的接受者而进行翻译得出译文。
但是读者还是摆脱不了这样的疑问:发起人和委托人都会给出翻译的目的,两者的区别究竟是什么?难道委托人就不能是实际需要译文的人,发起人就不能给译者提供特殊的目的吗?再者,诺德又在书中表明,发起人可以是翻译过程中的任一参与者:原作作者、译文接受者或委托人。
这样似乎两者又是可以重合的。
读者还是不明白发起人和委托人到底是两个可重叠的概念还是两个必须严格区分的概念。
(四)概念含糊不清目的论始终未对这个将决定翻译策略、翻译手段的“目的”下明确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翻译目的?翻译目的便成了一个意义含糊不清的术语。
弗米尔认为,翻译目的由译文预期接受者决定。
换言之,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而决定翻译目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预期目标读者。
译者应根据预期接受者的期望来推断翻译目的。
但是目的论也并未对预期目标读者、翻译目的和翻译策略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描述和探讨。
而且在翻译操作中,难道译者真的能凭借想象中预期接受者的期望得出翻译目的?译者免不了会出现推断的目的不真实的情况,因为译文的实际读者往往也不一定就是译文的预期读者。
就算预期读者就是译文的实际读者,此时预期读者也是一个动态的、难以硬性规定的概念。
现实生活中,预期读者对源语的了解程度不可能一致。
他们极可能是来自不同社会背景,具有不同社会地位,从事不同职业的人。
因此,预期读者本身就携带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它不可能明确的投射译文的目的。
忠诚原则是一个形同虚设、无法实现的原则。
诺德认为,原文与译文功能完全相同的情况是很少的。
译者该忠诚于翻译发起人,还是忠诚于原作者或读者呢[5]?纽马克曾说,翻译权威性文本时,如经学翻译、经典翻译,译者应该尽量忠实模仿原文[6]。
而忠诚原则依然允许不忠实于原文,权威文本也不例外。
该原则将协调参与者间的关系置于高于原文忠实的地位。
翻译过程中译者自然是要忠诚于抱有良好交际意图的翻译参与者,但译者是否也应毫无条件的忠诚于图谋不轨的参与者呢?此外,如果翻译活动的参与者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那么对一方忠诚就会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忠诚。
所以这种全面兼顾的忠诚是不可能的。
二对实践中目的论的批判(一)译文评价标准不稳定目的论认为译文评价标准是译文是否充分满足了翻译目的。
经过翻译实践表明,这一标准是不妥当的。
首先,目的论忽视了译文可能面向多类型读者,需要满足多种目的需求的事实,导致翻译目的被简单化、狭窄化,是不负责任的行为[7]。
其次,无视源文本意义的丰富性和译文的多功能性,损害了翻译一词本质性的含义。
其三,译文是否成功满足了翻译目的这一标准含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换句话说,该标准无信度可言[8],有时难以判断译文是否充分满足了翻译目的。
目的论认为,译文的目的涉及译文接受者、译语文化等相关因素。
在实践中,当我们去评价一篇译文的好坏时,不同的个人或群体由于其价值观、受教育程度不同,他们的评判结果也会大不相同,或是同一人、同组织在不同时期对同一译文的评价结果也会不同。
同一译文在一公司看来也许是成功的,但在另一公司看来也可能是不成功的。
同一译文某一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认为是成功的,在另一时期却认为是失败的。
因此,将是否成功达到了翻译目的作为评价标准是不恰当的,是不具有可信度的。
(二)未正确认识译者译者在翻译活动的多方参与者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目的论却未能正确的认识译者。
目的论高估了译者的能力,还忽视了译者本身客观存在的主体差异。
忠诚原则要求译者同时忠诚于翻译发起人、读者、译文接受者、译文使用者等,且当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冲突时,译者要竭力协调各方的关系,以求达到共识。
实际操作中,译者根本就不可能了解参与者各方的利益,也不可能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这无异于高估了译者的专业水准。
目的论片面的强调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时,忽视了译者本身持有的具有差异的翻译观对整个翻译过程的影响。
换言之,目的论将不同译者持有的翻译观、译者在不同时期的翻译观都视为一个稳定的常量。
但是不同的译者、处于不同时期的同一译者的翻译观都是存在差异的。
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未正确认识译者身份的理论进行深入的批评性反思。
(三)导致金钱至上的功利主义皮姆说,目的论制造出了“唯利是图的专家,能在任何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旗帜下战斗”[1]。
目的论过分的强调译文的目的和读者的接受,在这种强烈的目的性的驱使下,译者会不择手段。
尤其是在将翻译作为谋生职业的领域里,翻译这一跨文化行为、人际交流行为就变成了一种商业交易行为。
译者活动在目的指导下,目的则是由该商业服务的客户决定。
译者满足客户提出的不一定都合理、都正确的要求,这使译者丧失了职业道德,使翻译也带有了明显的功利性。
陈大亮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由于目的论过分强调译文目的和译文接受者的评价,所以目的论带有严重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9]。
因此,不能任意地夸大该理论的应用范围和作用。
以文学翻译为例,目的论指导文学翻译,将读者视为消费者,导致金钱至上,最后会使该理论陷入种种困境。
(四)文化帝国主义倾向弗米尔主要强调文化在社会中扮演准则规范及习俗惯例的角色。
在整个复杂的价值系统中,每种文化现象都居于指定的位置,他们是可以“让人评判的”。
那么所有的跨文化交际行为就必然具有文化差异,同时是可被评价的[10]。
因此,在一种文化中被其成员认可的,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不被认可。
在一种文化中的普遍现象,在另一文化中可能是个别现象。
翻译意味着文化间的比较,译者根据自己对源语文化专属性的了解来解释源语文化现象。
目的论是典型的注重译语文化的代表,将译语文化视为中心,其他文化尤其是其他文化的特有现象被看做处于边缘的“他者”,本族文化也就成为了理解和判断他者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