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

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专人管理、安全至上、坝区整洁、水质达标”的目标进行管理。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公共安全的义务。
无论何人建设、何人管理的小型水库都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责任和管理主体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安全检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负直接责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分别指派行政干部担任安全责任人。
管理权属在乡镇以上的小型水库,其管理主体的主管部门为水库的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指派水库安全责任人。
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条小型水库必须明确管理主体。
对于没有专门管理机构而由村(组)松散管理的小型水库,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推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1、乡镇水利站直接管理模式。
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以及跨村组的小型水库,可划归乡镇水利站直接管理。
2、流域统一管理模式。
对于有严格调度要求的流域,如果流域内有大、中型水库,可将该流域的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库划归大、中型水库专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另行组建管理机构。
3、灌区统一管理模式。
对于中小型灌区,可组建管理机构,将灌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划归灌区统一管理;对于大型灌区某些灌溉区域,如果成立了灌区用水户协会,可将其管辖范围内参与调蓄的小型水库,划归协会管理。
小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水库的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水库效益,维护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水库的调度、维护、安全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小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小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水库调度第五条水库调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水库调度规程,确保水库调度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水库调度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保障水库下游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2. 保障水库下游生态用水;3. 保障水库自身安全;4. 优先保障水库下游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兼顾水库下游生态用水;5. 根据水库蓄水、泄水能力,合理确定水库调度方案。
第七条水库调度应根据水库蓄水、泄水能力,制定水库年度调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库调度应建立调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水库调度及时、准确。
第三章水库维护第九条水库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水库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每年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进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3. 对水库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水库维护所需资金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筹措,并纳入水库年度预算。
第四章安全监测第十二条水库安全监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库安全监测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水库安全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的变形、裂缝监测;2. 水库水位、流量、水质监测;3. 水库周边环境监测;4.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水库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管理,勤俭节约,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遵循项目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型水库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由工程主管单位、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办公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加强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宣传绿色环保理念,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巡查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设施运行情况和水文信息。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我国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设施老化等原因,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加强集中管护。
因此,本文将就小型水库集中管护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二、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1. 管护责任明确。
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首先需要明确管护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每个小型水库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2. 定期巡查维护。
小型水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施老化、渗漏、裂缝等问题,因此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维护。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修复,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3. 技术培训与考核。
为了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包括水库管理知识、设备维护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应该建立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
4. 安全意识教育。
在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中,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让他们明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在工作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5. 应急预案制定。
小型水库在突发情况下需要有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人员分工、物资储备等,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监督检查机制。
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还应当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结语。
小型水库的集中管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力以赴的支持。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够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为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提供可靠的保障。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我国农村地区的重要水利设施,对于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管护措施,许多小型水库存在着管理不善、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等问题,亟需采取集中管护实施方案,以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二、现状分析。
1.小型水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小型水库存在以下问题,管理混乱、设施老化、缺乏定期维护、水质污染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库的正常运行,也给周边的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带来了诸多困难。
2.集中管护的必要性。
针对小型水库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管护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这样可以统一管理、定期维护,提高水库的安全性和利用率,确保农田的正常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三、实施方案。
1.建立水库管理机构。
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水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小型水库的运行和维护。
这样可以确保水库的管理得到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2.制定管护计划。
水库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护计划,包括定期巡查、设施维护、水质监测等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水库设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保障水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加强技术培训。
为了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这样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水库的管理工作。
4.加强宣传教育。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周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他们了解水库的重要性和安全利用方法。
这样可以增强农民的水库安全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库的影响。
四、总结。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的实施,对于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水库的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水库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农村地区的水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护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XX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xx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XX 市XX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XX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考核实施所称的小型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输水建筑物、溢洪道、库区、观测等设施的管理、巡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档案整理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实施管护人员培训制度。
应结合我区实际,对水库管护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与管护人员签订小型水库管理维护劳务承揽合同。
第五条小型水库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和值守巡查责任人。
第三章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第六条巡视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
第七条由管护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做好详细记录;汛期高水位、库水位骤变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向下游报警,并随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确保汛期24小时值班和通信畅通,加强观测,及时收集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及上报工作。
严格按区政府下达的汛限水位进行蓄水,协助做好洪水调度,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
汛情紧急时,协助做好人员的转移和动员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用于水库日常检查中较大范围的护坡松动处理、裂缝处理,库区绿化、林木管护,白蚁治理,金属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保养,防汛料物购置、物料动力消耗,管理设施及物品购置、维修养护等。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下列(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与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保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包括水库工程、库区、泄洪设施、发电设施、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全面规划,合理调度;(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督促整改水库安全隐患;(四)协调处理水库安全事故;(五)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管理培训。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水库工程安全管理:(一)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二)及时修复损坏的工程设施,防止安全隐患;(三)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水库库区安全管理:(一)加强对水库库区的巡查,防止人员、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二)对水库周边的林木、草丛等进行定期清理,防止火灾发生;(三)加强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第九条水库泄洪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检查泄洪设施,确保泄洪通道畅通;(二)在汛期、暴雨等特殊天气期间,加强泄洪设施监控,确保泄洪安全。
第十条水库发电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对发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发电设施正常运行;(二)加强水库发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误操作。
四、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建立小型水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水库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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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五章供水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
镇政府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3-(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政府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
镇人民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
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4-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
根据考核等次支付管理费。
第七条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须报市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
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九条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5-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6-单位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水务局的批准。
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
饮水水源水库由市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管理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工程养护、设备维修制度等。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一)大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
-7-迎水坡: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背水坡及坝址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
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
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
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排水沟是否通畅,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胸墙、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8-第十六条水库管护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十七条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十八条水库工程除险加固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或委托镇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岁修和日常养护由水库管理所制定维修计划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或者水库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镇财政从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电动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联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9-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五)保持输水涵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六)防洪物料要按每米坝长配1立方砂石料的标准配齐,设立明显标识,并经常检查,防止遭盗窃和破坏;(七)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八)保持进库防洪公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九)有水电站的小型水库,电站设施管理维护按其专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二十条水库工程的防洪度汛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危的重要工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树立防洪抗灾意识。
第二十一条水库的防洪度汛任务是:根据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编制《水库防洪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实施。
-10-第二十三条严格按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第二十四条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一)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二)确保防洪公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三)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四)作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二十五条非汛期要做好水情监测和记录、报告工作。
每周进行一次水位观测和记录,每次降雨后均要进行水情观测并记录降雨量。
第二十六条加强巡视检查,汛期每天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灾害天气时,水库值班人员和水库防汛责任人要24小时上岗就位,保持电话畅通,保持待命状态。
第五章供水控制第二十七条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第二十八条水库调度的原则: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11-部;兴利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统一调度,把灾害降至最小,把效益发挥到最大。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第三十条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主汛期来临时尽量安排放水或发电,腾空库容迎接降雨的到来;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第三十一条闸门开闭由水库管护员负责,其它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第三十二条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挠水库管护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水库管护员根据镇政府的委托代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到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中。
对现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须收取水费的取水用户,应收尽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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