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合集下载

八达岭老虎咬人议论文

八达岭老虎咬人议论文

八达岭老虎咬人议论文一、引言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中国著名的野生动物园之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是许多游客和动物爱好者的热门旅游目的地。

然而,最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只老虎在园内袭击游客,导致一名游客丧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并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二、事件经过据报道,事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一名游客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老虎馆附近与一只老虎发生互动时,突然被老虎咬伤身亡。

该游客未能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与动物保持距离,导致老虎感到威胁并发起攻击,最终引发了悲剧。

三、责任与安全问题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作为一家专业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负有保护动物和游客安全的职责。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失误或疏忽,仍然值得深思。

首先,园区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警示。

虽然老虎馆内的告示牌明确要求游客保持安全距离,但显然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宣传和实施。

游客对于动物的亲密接触有很大的兴趣,但这种亲密接触也应该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需要得到相关的指导和监管。

其次,园区应该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和习性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并根据这些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通过了解动物的行为,可以更好地预测动物的反应和态度,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动物和游客的安全。

四、道德与伦理讨论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人与野生动物相处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思考。

一方面,像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这样的机构,应该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要尽可能满足游客的需求。

在充分尊重动物权益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游客更好地观察和了解野生动物的生活,以培养人们对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关注和保护。

另一方面,游客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动物的自然习性和空间需求。

与野生动物接触时,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不干扰动物的正常生活。

五、应对措施与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园区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妥善处理突发情况。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作者:靳健来源:《大观》2017年第03期摘要: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违反约定私自下车,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文件中关于因游客违规下车而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无效,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

相关法律中规定,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因此,动物园仅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另外,因该动物园是营利性的企业,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动物园的商主体属性,而适度加重其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格式条款;次要责任引言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

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有责怪游客不守规矩,有质疑园区安保措施,有媒体评论“没有素质有时会要命”,等等[1]。

法律的价值,除了个案公正,更在于社会价值的引导作用。

对于这起事件,法律界存在两派意见:多数认为游客咎由自取,责任应当自负;部分认为园方应当对游客的死伤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各自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

视频中有动物园的施救过程,当赵女士被老虎扑倒后,在他们后方很快出现了巡逻车,但是巡逻车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2016年11月22日,事件当事人赵女士表示,父亲赵先生将到北京延庆区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同时,他们还将申请指定管辖权,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二、焦点问题北京八达岭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件责任应该由谁负责?三、法理分析动物园与受害人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提示了危险,告知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即免除动物园责任,该条款无效。

“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

“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

百家论点“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王楚云(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动物伤人事件,划分该类事件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考量园区是否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园区和游客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园区的责任。

关键词:野生动物园;侵权责任;免责条款1案情始末2017年8月1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熊伤人”事件,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年前同一地点发生的“虎伤人”事件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2016年7月23日的同一地点,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游览途中突然刹停,一名女子从副驾座位下车并绕至主驾窗外,此时,路边蹿出一只老虎将该名女子扑倒并拖走。

见此情形,驾驶座的男子与后座的老年女子立即下车追赶,附近的园区巡逻车随即赶上参与解救。

最终,年轻女子被咬成重伤,送至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而后座的老年女子被另一只老虎当场咬死。

该起动物伤人致人一死一伤的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有网友认为,年轻女子漠视规则,遭此恶果属咎由自取;也有网友认为,伤者固然有过错,而园区未尽到充分的安保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讲,舆论是倒向园区的,年轻女子的行为受到普遍谴责,被视为“自作自受”、“漠视规则”的反面教材。

笔者认为,抛开人性和道德的反思,探讨该案致害责任的承担及减免,推动我国野生动物园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野生动物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们关于人身安全责任的法律认知更有现实意义。

2当事人的责任划分2.1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据此,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应当由动物园对自己的无过错举证。

2.2园区的免责事由在该案中,首先应当推定野生动物园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野生动物园尽到了管理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八达岭_老虎_适用法律(2篇)

八达岭_老虎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次事件中,老虎作为野生动物,其法律地位和适用法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老虎的法律地位、侵权责任法适用、刑法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八达岭老虎适用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老虎的法律地位1. 物权法视角在物权法上,老虎作为一种生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行使所有权。

”因此,老虎作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

2. 野生动物保护法视角《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利用、发展、恢复的方针。

”老虎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保护地位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

三、侵权责任法适用1. 民事责任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在管理老虎过程中存在疏忽、懈怠等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存在过错。

四、刑法适用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

(4)主观方面: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故意或过失。

2.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如果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存在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针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旅游经营者管理职责的法律分析及意见书一、案件基本事实2016年7月23日一名女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己车游览老虎园过程中,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前转到主驾驶门开门后,由于未及时进入车中,致使被老虎撕咬。

后该车司机及女乘客陆续下车,意图施救。

工作人员抵达驱离老虎。

最终发生女游客受伤,送医救治;女乘客死亡的后果。

(依据视频资料整理)二、各方表述事后家属称:当时不知道尚未驶出园区。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称:1、自驾入园前均需签订自驾游协议,协议中告知游客禁止下车;2、入园门口张贴禁止下车的告示牌;3、有巡逻人员且用大喇叭广播提示游客;4、事发第一时间,巡逻人员赶到现场,驱离虎群;5、并及时送医救治。

三、本案的定性及讨论范围(一)、定性本案属于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二)、讨论范围讨论范围主要针对民事领域,不涉及行政领域和刑事犯罪领域。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案件的定性和讨论范围的确定对法律适用起到指引性作用。

通过定性我们可以得出本案包含下列主要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关系、旅游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

因此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然在上述主要法律的规定中,律条的明示或暗示指引所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也一并参考分析适用。

四、争议焦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五、法律的分析(一)、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动物园动物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动物园是否对老虎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北京动物园老虎致人伤亡事件十点处理意见

北京动物园老虎致人伤亡事件十点处理意见

新中国之声关于北京动物园老虎致人伤亡事件的十点处理意见给中央的建议一、北京老虎伤人事件后续追踪:如果母亲发现女儿被老虎攻击而不施救,那就禽兽不如了!问题是管理人员哪里去了?应急预案在哪里?虎毒还不食子。

现在的问题是要认真调查当事人为什么要下车?标志太小没看清?夫妻吵架婚外情故意为之?不管什么原因,我们认为先将动物园关闭防止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才是正道。

游客到动物园看老虎,还是要到外围看,而且要有坚固的防护网确保游人不受攻击。

开车与老虎亲密接触,也就北京,敢这样做了。

现在的事实是,严重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随时可能发生新的人员伤亡。

我想游人不应该为了追求新鲜刺激,小命都不要了吧?最近有一则笑话说:自从北京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好多老公带老婆自驾游逛北京动物园老虎园,北京的老虎说:北京的老婆都吃不完,外地讨厌老婆的老公你就别来捣乱了!你这不是逛动物园,你这是蓄意谋杀呀!二、我们认为这起事件不是天灾,是人祸。

为什么要放老虎出园,管理人员干嘛吃的?是人看老虎还是老虎看人?难道动物园缺经费以游人为食?北京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没经过安全评审的项目擅自放绿灯,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当地质监局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根本就是一起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开车进动物园与动物亲密接触,风险何其大也,东老虎、孟加拉虎那可是猛兽!三、难道,不开车门,人和车就不会受攻击了吗?不过如果签订了生死条约,奋命前往死地,那是太作,有句俗话叫:不作死就不会死,那老司机太作了,因此就死了,这也是给全国太作的人敲一个警钟。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明知园有虎,偏向园中行。

可你不是武松啊!而且老虎是国家保护动物,也的确有送死上门的嫌疑,但那人肯定以为经过安全认证的,谁想根本没有,才最终导致老虎伤人造成人员伤亡悲剧的发生。

四、教训是:没经过安全认证的项目一定不能上,如果强行上了,一旦造成事故,必然启动问责机制。

五、司机、管理员有利用规则漏洞故意杀人嫌疑,如查明属实,应绳之以法。

2016八达岭老虎袭人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八达岭老虎袭人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八达岭老虎袭人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

2016年7月23日下午,赵某一家三口与母亲周某某乘坐私家车到北京某野生动物园游玩,游览至东北虎园出口附近时,赵某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室旁边位置,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至不远处的山坡平台处,周某某下车救助也遭老虎袭击,事故导致赵某受伤、周某某死亡。

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系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仅看重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

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告对周某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

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案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求、事发经过等开展法庭调查。

因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简化了举证质证程序。

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某某、伤者赵某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针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旅游经营者管理职责的法律分析及意见书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7月23日一名女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己车游览老虎园过程中,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前转到主驾驶门开门后,由于未及时进入车中,致使被老虎撕咬。

后该车司机及女乘客陆续下车,意图施救。

工作人员抵达驱离老虎。

最终发生女游客受伤,送医救治;女乘客死亡的后果。

(依据视频资料整理)
二、各方表述
事后家属称:当时不知道尚未驶出园区。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称:
1、自驾入园前均需签订自驾游协议,协议中告知游客禁止下车;
2、入园门口张贴禁止下车的告示牌;
3、有巡逻人员且用大喇叭广播提示游客;
4、事发第一时间,巡逻人员赶到现场,驱离虎群;
5、并及时送医救治。

三、本案的定性及讨论范围
(一)、定性
本案属于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二)、讨论范围
讨论范围主要针对民事领域,不涉及行政领域和刑事犯罪领域。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
案件的定性和讨论范围的确定对法律适用起到指引性作用。

通过定性我们可以得出本案包含下列主要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关系、旅游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

因此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然在上述主要法律的规定中,律条的明示或暗示指引所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也一并参考分析适用。

四、争议焦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的分析
(一)、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动物园动物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动物园是否对老虎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
尽到管理职责。

(二)、管理职责的分析
管理职责是一种义务的负担,义务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动物园属于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游客属于旅游服务的消费者。

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的规制范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因此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因此管理职责的内涵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律明确提出: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个要求应当理解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为方便表述统称为相关标准。

同时对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对危险商品及服务向消费者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正确使用方法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的说明及标明义务。

而且本法第十九条如果发现商品及服务存在缺陷应当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2、《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
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义务
和制定安全保护制度的义务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度。

服务的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估的义务。

特殊人群的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本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说明和警示
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义务,说明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的义务。

3、《合同法》对旅游合同无具体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中对管理职责没有明确指引,故此不做进一步深讨。

(三)、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综上,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a、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旅游条件的义务;
b、危险旅游服务的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
d、正确使用旅游设备的方法和防止危险发生的说明和标明义务;
e、缺陷旅游服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和对游客的告知义务。

另外还包含特殊人权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本案不涉及故不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上述义务具有次序性,在先的义务重于在后的义务,对任何一项义务的违反均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在先义务的违反需要承担所有后续义务的责任。

六、事实分析
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就看动物园是否依法履行了其安全保
障的义务。

下面针对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逐一予以分析。

a、动物园的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自驾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旅游安全的条件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该问题是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

该义务应有动物园予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自驾游项目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此时动物园从根本上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b、动物园是否对自驾游的危险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

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自驾游协议的签订,警示牌的设立,及游览野生动物园危险的客观存在。

鉴于此动物园的上述措施对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可以认定为尽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

但如果未尽到全面说明和警示义务,如警示牌设置有缺陷,应担承担未完全履行说明提示义务的责任。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在本案中至关重要。

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义务使游客能对自身所处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为进一步做出一定行为的风险性进行评估,对游客最终是否实施该行为
起着关键作用。

如果未告知,使游客对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措施产生了合理信赖,此时做出一定行为,使自身至于危险之中或危险系数增加,最终导致结果发生的,动物园对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是对于发生紧急情况下,经营者采取何种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说明义务,防止游客不当的处置措施导致危险增加或发生。

如果未尽说明义务,因为发生紧急情况导致游客下车,损害发生的,动物园应当因为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d、正确使用旅游设备的方法说明和标明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时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并在设备上标明。

如果动物园如果没有就正确使用旅游设备进行说明和在旅游设备上标识,包含自驾游时游客自己游览设备汽车的适用进行说明,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止危险发生的说明和标明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明确说明,并在危险区域进行标明,同时预防措施应当也明确告知并标明。

如果动物园未对防止危险发生进行说明和标明义务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缺陷旅游服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和对游客的告知义务。

如果事发前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过类似事件,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后,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并及时进行
整改,并将该情况告知游客,以提起惊醒。

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应当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七、法律意见
如果动物园未履行或全面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即法律赋予其的管理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选择自驾游及对游览野生动物园的危险性作为成年人应有一定的认知,私自下车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要看证据情况。

同时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结合双方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确定。

同时对于副驾驶女游客的伤害和女乘客的死亡依据上述上述分析应当区别分析和处理。

因为两者情况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