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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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听起来有点儿高大上对吧?不过呢,别担心,今天我就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告诉你这些原则到底是什么,也让你明白为什么它们那么重要。

咱们先来个直白的总结:这四个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利益必须保险原则。

怎么样,看起来没啥难度吧?咱一个个慢慢捋,确保你听了之后就能明白,保证不会讲得让你头晕眼花。

咱先从最大诚信原则说起。

这个名字听起来挺严肃的,对不对?但其实就是要求你和保险公司之间要讲实话。

啥意思呢?就是说你买保险的时候,得把你财产的情况全都告诉保险公司,不能有一点儿隐瞒。

你要是说谎,保险公司一旦查出来,他们有权利拒赔,甚至可能直接取消你的保险合同!这可不是小事儿,背后可是有法律的保护。

你可能会觉得,嗯,保险公司这么麻烦,我能不能自己偷偷告诉少点?答案是:不行!想想看,你买保险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保障万一出事了你能拿到赔偿,谁希望自己出了问题后还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呢?所以啊,真心话最重要。

讲诚信,才能换来保障,简单吧?再说到损失补偿原则。

顾名思义,损失补偿就是保险赔偿的基本理念。

你出事故了,损失了财产,保险公司帮你赔偿,但这个赔偿的数目绝对不可能超过你的损失。

咋说呢,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想着把损失翻倍,反正保险公司赔呀。

那样的话,保险公司赔了,自己又得到了赔偿,还能拿到更多的钱,那不成了“中奖”了吗?可这个世界上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儿?保险赔偿只会弥补你实际的损失,最多就是让你不至于破产掉队,能让你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别想着借机发财,那是不行的。

你得明白,保险是为了帮你走出困境,而不是让你坐享其成,想明白这个,生活就能少点纠结。

然后咱来说说近因原则。

这个原则听起来也有点儿学术性,但实则很简单。

所谓近因,就是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

举个例子,如果你家屋顶漏水,导致屋里的家具泡坏了,那漏水才是罪魁祸首,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如果是你自己不小心弄坏了家里的电视,那可就另当别论了。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定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 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障范围
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账外资产等,为企业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
特点
保费较高,通常需要与特定的保险 公司协商定制。
家庭财产保险
01
02
03
定义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以个人 或家庭存放在固定地点的 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
利于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将与保险标的 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保
证所告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人应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特别
约定等事项,并回答投保人的询问。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 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受到保障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 录
• 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 •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 财产保险的合同要素 • 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 财产保险的常见类型
01 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
定义与分类
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定义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价值, 通常以货币单位表示。
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应与保险价值保持一致或在其 范围内。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超出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02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2、权力代为对双方要求
即:被保险人就未取得部分可以向第三方继续追偿。
1、被保险人在赔偿前放弃对第三方追偿保险人不在赔偿。 2、投保人
2、被保险人赔偿后放弃追偿权,行为无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因被保险人过错造成不能正常追偿可以相应扣减理赔金 3、权力代为行使对象 如果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家庭组成人员:故意造成
我国最常见的分摊方式为:比例责任制和限 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谁先出单谁先负责赔偿,后者 只是补偿前者不足。
1、定值保险 2、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情况 2、人身保险
3、重置成本保险 第四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指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并非指
空间或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作用:用来判断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5、物上代为处理标的物取得的所有款项归保险人所有;不足额 保险按照保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取得部分权力 (二)、损失分摊原则
1、比例责任制:用单家公司承担保额数比上总 保额数的比例乘以损失额。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式为:比例责任制 1、方法 2、限额责任制:用单家公司赔偿限额比上总的赔 偿现额数的比例乘以损失额。
误告
1、表现形式
漏报
1、不如实告知,保险人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
违反告知 通知,发生保险事故
2、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
2、法律后果
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定义:
1、必须是合法利益
2、成立条件 2、必须是确定利益
3、必须是经济利益
1、财产保险:
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维持合同有效条件)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 属保险责任——赔 • 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作用 (1)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全赔 (2)多种原因中,保险责任内的原因与非保险责
任的原因共存 • 可区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不可区分——均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 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前因(近因)在保险责
任内,则赔; 否则,不赔。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 后因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与多种原因同时发 生的处理相同。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S人T第具四有章保保险险的利基益本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 实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 立法形式: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我国) • 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重要事实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危险增加 (3)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4)保险事故发生后 (5)重复保险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保障。

财产保险的设计与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类型的运作机制。

一、互助原则财产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

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其财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而保险公司则承担赔偿责任,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补偿。

互助原则使得投保人能够在遭受财产损失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减轻损失带来的负担。

二、契约自由原则财产保险契约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基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愿行为。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保险购买。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风险评估和商业考量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请。

契约自由原则保障了双方权益的平衡,有利于构建稳定可靠的保险关系。

三、最大诚实原则财产保险的最大诚实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申请和索赔过程中诚实、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告知,并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估算等信息。

而保险公司则依据这些信息来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方案。

最大诚实原则的遵守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也是保险交易中行为诚信的基础。

四、赔偿限额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对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额度。

赔偿限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赔偿限额对投保人进行相应赔偿。

赔偿限额原则既保护了投保人的财产利益,又考虑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商业运作。

五、合理赔偿原则财产保险的合理赔偿原则是保险行业普遍遵循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合理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投保人的损失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强调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保障了投保人在财产损失时得到公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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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赔偿即指应按实际价值赔偿的超额保 险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应按比例赔偿 的不足额保险都按足额予以赔偿;应免赔 的都赔付了;以及计算错误而多赔付等由 于保险人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 也可以依不当得利等法定的理由追回保险 金。
(6)保险欺诈的追偿

保险欺诈往往数额巨大,给保险人带来的 损失惨重,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欺诈 工作,及时识破欺诈者的阴谋。在欺诈案 发生后,不仅要通过公安部门追究欺诈者 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欺诈者进行损失追 偿。
第四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权益转让原则 三、分摊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赔偿责任原则

又称“损失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或“经济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按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①比例赔偿方式。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其它赔偿限额

①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就是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 的比例来进行赔偿。即保险财产与实际价值相等时,被 保险人就可以得到十足的补偿,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 值时,由于是不足额投保,所得赔款也将会低于实际损 失。 比例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财产实际价值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 人因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便只能 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 额。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要 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他对该项财产 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③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 负赔偿责任,经常应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只赔偿 限额责任与收益之间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④其它赔偿限额
a.被保险方自负责任 ; b.小额免赔; c.损余物资折归被保险人; d.单位标的或事故的责任限额; e.标的折旧。
(二)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权的问题 ; 2.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6.保险人追偿的范围 ; 7.代位追偿实务。

1.代位权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代位”是指一个人 代替另一个人的位置。 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1.限度原则 2.有权选择原则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额外得利原则

1.限度原则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1883年,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在卡斯特林 诉普瑞斯顿(Castellain V. Preston)一案中 曾说过“我认为,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规则的真 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赔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 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 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与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 得的全部金额的赔偿。”
(3)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的“保证”发展而来 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即债务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 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 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 的债务。假如债务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不能履 约,保险人须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指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损失,超过第 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故称为第二损失。这种赔偿 方法,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实际由 投保方自己负责。 这种赔偿方式对足额保险是一种简单明了的赔偿方式, 必须考虑保额和实际损失额;但对于不足额保险来说, 对原本未参加保险的那部分财产,保险人也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显欠公平。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1)有根有据:这是对外追偿的基础,必须深入调查研 究,掌握事故责任的确凿证据,遵照契约和尊重国际惯 例,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合情合理:要求从复杂的案情出发,全面分析损失 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使追偿案件尽快得以解决; (3)区别对待:即根据不同的追偿对象及其信誉、致损 原因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4)讲究实效:在追偿时要考虑追偿的实际效果和经济 效益,如追偿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追偿起点等。

2.有权选择原则


保险人的赔偿意图,应是使投保人在遭到损失后, 经过补偿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保 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 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如果一设备损坏了几个零件,一所房屋损坏了门 窗等,能修补的进行修补,投保人不能因小损而 放弃全部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保险人在决定赔偿时可以选择择修补方式。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赔付赔偿金之后 (3)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为基础 (4)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下一张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 损失赔偿请求权



①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 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行为所致,才存在被保 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也才可能转移给保险 人,才存在代位追偿权; ③被保险人虽对于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由于被保险 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已免除其责任,即被保险人 事先已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已经没有的权利。 返回

(一)权益转让原则的概念



1.广义权益转让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将投保后可享受的 权益转让给保险人或其他第三人。 包括(1)出险后转让给保险人 (2)出险前转让给第三人,如货物运输保险中,一 般就是通过背书转让保险单的形式来实现的,如保险单 一经转让,保险权益也将随之转让。 2.狭义权益转让:就是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 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方)索赔的 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7)再保险的追偿

保险人将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一保险 人再保一项险,以分摊转嫁其承担的风险,这叫再保险。 再保险分出人分出风险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分入人分 入风险收取再保险费。当分出人——原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赔付损失后,就向分入人摊去其应负的赔款,如果保 险标的的损失又属于第三者的责任,则分出人向第三者 追回的赔款应按分入人再保险份额的比例摊回其应得的 追偿款。
(4)重复保险的追偿

投保人对同一标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有权按比例赔付。然而,如果重复保险是 保险人在赔偿后发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回其依法不应享有的那部分比例保险金,如果重 复保险的其他保险人尚未支付按比例应付的保险, 保险人可代理被保险人向该其他保险人追偿。
(5)错误赔偿的追偿
(Hale Waihona Puke )责任保险的追偿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来说,只有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保 险人才予赔偿,因此不存在追偿问题。但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如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当具 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时,应由产品生产者(被保险人) 承担的责任由保险人赔偿损失。若在赔付后查清事故是 由该产品的运输者、仓储或产品改装者的责任而发生, 则也可能产生保险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偿金额为基础


①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少于或 等于赔偿金额时,便全归保险人所有; ②如果多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应将超过部分 退还给投保方。 返回
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①积极协助保险人的义务; ②不得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法》第46条: 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3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返回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受到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规定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使被保 险人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如赔偿过 少,不能充分地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赔偿过多,也 会引起不当得利,失去保险的原意。 这样规定的目的有: 一是能有效地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从中渔利; 二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1)《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代位追偿的规范 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保 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2)《保险法》对代位追偿权的规范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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