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我来说,是一场颇为奇特的思想旅程。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感觉自己仿佛进入了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迷宫。
这部宪法具有高度的条理性,先讲国家架构、权力的分配,再涉及公民的权利等方面。
当读到三权分立这部分时,特别是“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我觉得这是一种相当精妙的设计。
这就像一个机器里的各个齿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在集体工作或者项目中的分工,每一个小团队或者个人如果能明确自己的职责,那么整个项目就能更好地推进,不会出现混乱或者权力的过度叠加。
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有许多不理解的地方。
比如说,宪法修正案的流程虽然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它如何平衡政治集团之间巨大的利益分歧呢?比如在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相关宪法修正案讨论过程中,不同价值观、社会群体之间的角力又是如何体现在宪法程序这个看似固定的框架内的呢?这让我有些困惑。
特别触动我的是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充与完善。
从早期的一些基本权利,到后来通过修正案逐步增加的种族平等、妇女选举权等权利。
我觉得这反映了社会在不断进步,民众的意识在觉醒,同时也反映出这部宪法本身的一种潜在的弹性与适应性。
后来我明白了,它之所以能够保持这样的生命力,也许就在于它既有着相对固定的基本架构,但又允许随着时代变化进行调整。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部宪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它是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着土生白人资产阶级思想的深刻烙印。
在阅读关于选举权部分时,早期的限制选举权的规定明显地偏向白人男性有产者,这种带有阶级与种族偏见的部分其实是不公平的。
而且在现代美国政治里,金钱似乎对宪法精神有着一定的腐蚀作用,政治的捐款、游说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宪法里本应平等的权力分配概念。
总之,阅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让我从多方面认识了美国这个国家的政治根基,它的一些理念与设计有着闪光点,但同样也有着缺陷。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读后感——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的政治审判读后感

美国的政治审判读后感读完关于美国的政治审判相关的内容啊,那感觉就像看了一场大戏,而且是那种剧情特别混乱、规则特别奇葩的戏。
首先呢,这美国的政治审判,感觉就不是纯粹为了追求公平正义。
你看啊,有时候就像是政党之间互相掐架的工具。
一方抓住另一方的小辫子,就开始搞什么政治审判,这小辫子有时候还不一定是真的多严重的违法乱纪,可能就是政治立场不同,做事的风格跟我不合,那就得整你。
就好比在学校里,两个小团体互相看不顺眼,一方就找个莫名其妙的理由向老师告状,想要整倒对方,只不过美国这个是在政治这个超级大舞台上罢了。
而且这个审判的过程啊,受到各种势力的干扰。
那些有钱有势的利益集团,感觉就像躲在幕后的黑手。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审判的走向,要么给这个议员施压,要么给那个法官塞点好处(虽然可能不是明着塞钱,但各种利益交换肯定少不了)。
这就好比一场球赛,本来裁判应该是公正的,但场外的大老板们想让谁赢就通过各种手段去左右裁判的判罚,那这比赛还有啥公平性可言呢?还有哦,这政治审判的标准感觉特别模糊。
同样的事情,换个政党执政,或者换个政治环境,审判的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
这就像是玩游戏,规则老是变来变去,全看那些制定规则的人心情。
比如说,对于一些对外政策失误的事情,要是这个政党跟那些大财团关系好,可能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是另一个政党失宠了,就把这事儿无限放大,非要搞出个大审判来。
不过呢,这美国的政治审判也有点搞笑的地方。
那些政客们在审判的时候的表现,真的是充满了戏剧性。
有的在法庭上慷慨激昂,说的话就像事先写好的演讲稿,完全是为了给自己拉选票或者抹黑对手,根本不是在认真对待审判这件事。
就像演员在台上表演,演得特别夸张,可台下的观众(民众)有时候还被蒙在鼓里,跟着他们的节奏走。
总的来说,美国的政治审判啊,就是一个被政治操弄、利益裹挟的怪胎。
它打着司法公正的旗号,实际上却在破坏民主和法治的根基。
真希望他们能好好反思一下,把这事儿弄成真正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制,而不是现在这个乌烟瘴气的样子。
美国法律史读后感

美国法律史读后感读完美国法律史,就像是经历了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大冒险。
美国法律的发展就像一个大杂烩的烹饪过程,东抓一把料,西抓一把料,最后混合出了独特的味道。
一开始,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就像一个小跟班似的,英国普通法就像个严厉的老大哥,很多规则和概念都被美国早期的法律体系照搬照抄。
这就好比小孩子学走路,先得跟着大人的步伐。
但是呢,美国这个调皮的“小孩”可不会一直听话。
随着美国自己的成长,尤其是西部大开发的时候,各种新情况就像突然冒出来的调皮捣蛋鬼。
那些传统的英国法律规则有时候就不太管用了。
比如说,在处理土地问题上,英国那一套在广阔的美国西部就有点水土不服。
这时候,美国法律就开始自己想办法,各种地方法规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
这就像是一个人发现原来的衣服不合身了,得自己动手改改或者做件新的。
美国法律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它和政治的关系。
那简直就是一对爱恨交织的冤家。
法律有时候就像是政治的小跟班,政治大佬们想做什么事,就会想办法在法律上找依据。
比如说,南北战争之前,关于奴隶制的法律就是政治斗争的焦点。
南方那些支持奴隶制的政客,就会拼命维护那些维护奴隶制的法律;而北方那些反对奴隶制的人呢,就想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来抵制奴隶制的扩张。
这就像两个小孩抢一个玩具,都在说这个玩具应该按照自己的规则来玩。
说到美国的宪法,那可真是个超级厉害的存在。
它就像一座坚固的城堡,一直守护着美国的法律体系。
可是这座城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修正案就像给城堡不断地添砖加瓦或者进行内部装修。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修正案,到关于总统权力的各种界定,每一个修正案背后都有一大堆的故事。
就像是城堡的主人根据不同的需求,不断地对城堡进行改造,让它能适应不同的情况。
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充满了戏剧性。
那些大法官们就像是舞台上的明星,他们的判决有时候会让人惊掉下巴。
像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大法官们一下子推翻了之前的“隔离但平等”原则,这就像是在平静的湖面上扔了一颗大石头,整个美国社会都被震动了。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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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读后感
——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
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一、职能分离原则
美国行政能保持中立,起重要作用的主要是行政组织内部职能分离的制度保障。
谈到制度分离,根本上就是美国立法原则中体现的“三权分立”的理论精神,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分离。
美国行政机构中的官员不得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严格实行职能分离,奉行“无人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治基本原则。
例如,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d)条针对个案裁决明确规定,行政机构不得将调查或起诉与决策职能集中于同样一个人之手。
因此,如果机构领导已经在争议中做了专家证人,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再审查听证事实。
在1980年,主持听证的行政法官(ALJ)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由于他的顾问律师参与了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因此这名律师被以可能使决策者掌握听证以外的信息为由,被判决违反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职能分离原则。
对比我国目前的行政组织的现状,官员中有多重身份的现象并不罕见,立法者同时是执法者,权力的制定者往往就是权力金字塔最上层的决策者,这让我国目前许多不合理的社会问题追根溯源到权力制定的根本上便只能得出无法解决的结论。
就像目前热议中的“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上千人抢一个公务员职位仍乐而不疲,原因无非就是公务员这个特殊的职业,在工资和福利方面与普通劳动者存在着较大区别,而制定公务员福利待遇的,也正是一群同样为公务员身份的官员,要为“公务员热”降温就需要缩小公务员与普通劳动者在待遇方面的差距,而这样无疑就会损害到公务员的利益,也即是政策制定者的利益,但矛盾的是,有权力颁布相关政策法规来缩小这个差距的人,也正是这些受益的政策制定者。
二、中立性原则
行政过程中要求的中立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宪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要求决策者在普遍政策与具体案件的决定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带有偏私或成见;否则,决策者就很有可能不能作出公正的决定,因而应要求取消其参与决定的资格。
《美国行政法》中提及到,在中立性原则的要求下,行政官员被要求在处理具体案件、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排除一切私人因素,像一名公正中立的法官一样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能考虑如决定给个人带来的利弊影响或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而令公共决定带上官员的私人特征。
违反中立性原则,决策者在政策或案件的决定过程中考虑决策的结果对自身的得失或与其他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最后演变成的就是自古以来人民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
我国目前腐败现象虽然有所遏制,但因贪污腐败而获罪的官员依然不少,一方面是监督机构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揪出不少行政组织中的腐败分子,另一方面是腐败现象依然没有被杜绝,而且在行政组织里是并不罕见的现象。
事实上,每个人都会有私心,不可能所有官员都能消灭个人欲望,因此,对于腐败行为的预防不能只是对官员在思想上的预防,更重要的是从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上对官员权力的行使加强约束,这包括政府部门的决策,同样也需要有同等地位的监督机构对权力的行使加以监督约束,用完善的条文和系统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三、禁止单方接触的原则
《美国行政法》中谈到要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除了要求官员必须适当地职能分离,在决策和审查时保持中立性原则不带有偏见,还必须要求保证行政官员的决定是完全建立在按照法定程序所发掘的可靠事实基础上,要求决定的事实依据完全来自争议各方都在场的听证,而禁止行政官员接受在听证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在场的“单方接触”。
这个原则深刻体现了美国极力追求和保证公平的立法精神,禁止一切会令作出决策的行政官员听信一面之词、缺乏当面对质而可能出现的“偏私”或“先入为主”。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更多是比较适合应用在法官的判决中,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在庭上提出证据,相互对质。
在我国的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很多政策的制定、出台甚至推行都缺乏听证程序,以至于许多与民意相悖的政策在大部分民众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人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例如目前议论纷纷的长假制度,几乎每一年都在变化的假期制定,在缺少多方听证的情况下,由国务院自行制定,人民群众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并不能提出自己意见。
方案政策在社会中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实施过程中推行不畅,最后又要重新修改制定,导致行政权力行使不能高效运行。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在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制约方面仍有不少的缺陷,归根究底,我国的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依然不够完善成熟,各级行政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凸显了如政令不畅、机构庞大繁杂、人浮于事以及行政权力异化等现象,在现行
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外部约束对地方各级党政的约束力较少,主要是靠官员的道德意识、自律能力在起关键作用,权力约束效果并不明显。
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督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于一些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尚不清晰,是行政监督难以到位,加上中立性原则在行政官员思想中的缺失,更加削弱法律相关的约束力。
学习完《美国行政法》以后,对于美国的行政法里所彰显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原则的体现,都让我不禁崇尚美国的法治精神。
回顾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程,与美国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对于美国的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忽视国情而照搬全抄。
但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现状与问题,美国行政法中关于权力监督与制衡方面的精神体现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用以推动我国行政体系监督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以及从行政组织内部和外部社会监督方面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是我们一代代法律人必须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年版
[2]王旭磊,《从美国行政法研究中看我国行政法》[J],2013
[3]张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问题研究》[J],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