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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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读后感——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精彩摘录
"在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中,行政机关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执行者,其行动受到法 律的严格限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关职能的扩大,这种观念已经 逐渐被打破。行政机关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拥有更多的裁量权,以适应复杂多变 的社会环境。"
"重构行政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权力关 系的一次重新审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 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适当的控制和监督。"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早期殖民地时代的行政法萌芽,到独立战争后 的联邦政府成立,再到20世纪以来的行政国家崛起,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作者深入挖掘了各个历史时期行政法的特点、背景及影响因素,揭示了行政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和 规律。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美国行政法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行政程序 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的平衡,以及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等。作者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了深 入分析,并提出了富有洞见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从目录的内容来看,该书涵盖了美国行政法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机构的权力 与责任、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行政程序的规范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 制等。这些内容不仅全面反映了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而且深入剖析了行政法领 域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通过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作者提出了对于行政法的 重构建议,为未来的行政法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在传统模式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博弈始终存在。起初,法院采用激进的 限权做法,试图将大量的宽泛行政立法指令宣判无效。但很快,法院意识到这 样做有相当大的制度性风险,于是采取了加强审查、目的性限缩等替代性手段。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 斯图尔特 著)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 斯图尔特 著)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黄忠译(2005-11-3) / 已阅14472次(本文原载《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第78卷(2003年5月出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目次(本目次为译者所加。

)一(一)引言及历史(二)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三)行政法(四)美国行政法之演进1.普通法模式2.传统模式3.新政模式4.利益代表模式5.管理分析模式二(一)美国行政法之现状及未来构造(二)行政管理之疲软(三)新行政管理模式1.网络管理2.经济激励(四)中间性结论三行政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视角一、引言及历史我选的这个题目确实大的惊人,因而我必须用大手笔来加以阐述。

本文将集中探讨广义上的与政府管理有关的行政法。

首先,我将简要地对上个世纪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理论(central elements)作以总结并展示一下这些理论是如何被发展和改造的。

然后,我将对那些针对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fatigue)现象而提出的旨在实现管理目标的新理论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做一评估。

在文末,我将对正在出现的行政法在国际化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总结。

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见证了行政管理法规在广度和强度上引人瞩目的勃兴。

市场机制和其它私法规定的复杂形式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益处。

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市场失灵,经济权力被滥用,环境遭到恶化、安全受到威胁,使经济风险加剧、依赖性增加(dependency)以及其它内在问题(systemic ills)。

针对私法和刑法的不足,立法机关采用了广泛的行政管理方案来预防这些弊端,这些行政管理的方案主要诉诸于具有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性质的行政管理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政府对私人部门的行为作了详细的禁止和规定。

比如,要求银行必须有最低保证金;发电厂不能超标排污;公民必须执行垃圾分类处理。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这些国家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仍然采取在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方式。

然而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

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而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可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它以制约行政权为主旨,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除《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之外,美国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

但是提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谈到这部《联邦行政程序法》(APA)。

下面就以《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例,试从四个方面分析一下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美国行政程序法是一种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于效率型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障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而言,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更多地关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救济。

早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多以效率型为主,当时人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任务主要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效率。

二次大战后,行政权的日益膨胀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则使人们企望借助于法律这一强力来压制行政权的强力,而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就使这一任务最终落到了行政程序法身上。

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由此,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表现出以下特征:(1)法典内容的选择以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影响为准,而不以行政管理过程作为线索进行"按部就班"的安排。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基础理论和秩序行政以德日为尊: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祖师爷,全本短小精悍。

【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德国教科书中最经典的作品,对体系搭建大有裨益。

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关于德国行政行为理论,此本属秘籍,啃下即功力大增。

刘飞:《行政诉讼制度专题研究》,中德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著作
【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救济法》,日本行政法入门必读教科书。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六版)》,日本宪法学入门必读教科书。

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关于日本行政诉讼法的经典之作。

给付行政以美国为尊:
美国行政法我不是很了解,但是入门的理查德·皮尔斯的《行政法》大三本肯定是要看的,巨厚,但是看完基本就入门了。

罗斯福的“炉边谈话”是一定要看的,里面讲的都是关于行政正当性最好的“著作”。

沈岿老师翻译的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也是一定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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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斯图尔特的这篇论文一边创设理论范畴来归纳说明实践过程,同时又从实践的角度来分析、验证和推进他的理论归纳,将“大胆假设、小心验证”的经验、实证主义方法运用得炉火纯青,使得文章的意义高峰一浪高过一浪。

他率领读者内在地体验了一段智识发展的探险过程,让我对他卓越的学术能力击节赞叹。

下面,我们就来梳理和阐释他这篇文章的脉络。

一,概述“合法性”(legitimacy)是斯图尔特论述美国行政法主题、梳理美国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概念。

无论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还是司法上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都是为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产生的。

所谓“传送带”理论,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是强制力)来源于议会立法的授权,而议会立法过程则是民主过程,它具有民主合法性(legitimacy from democracy);具体说来则是,合法性在议会立法过程中产生,通过立法(statute)授权,行政机关取得行为的合法性。

“专家”理论则是指,行政机关往往处理的是技术性的事务,技术事务处理权的合法性来自于技术本身,而不是民主授权。

因此,“专家”理论主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技术合法性”(legitimacy from special skills),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就像医生实施医疗行为一样,其内在合法性是技术而非民主。

司法上的“利益代表”理论是指,在行政规制中,为了维护私人的权利,尤其是无组织的私人权利,比如说消费者权,一方面放宽行政起诉资格,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公益性起诉,从而使行政规制过程中“被忽视或被低估”的利益得到充分救济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这种司法救济过程的的参与,被折射到行政行为过程中,体现的是公众意见对行政过程的支配,进而是行政行为过得更多合法性。

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是指,通过对行政机构官员实施利益相关人的民主选举,使其对相关选民直接负责,进而是行政管制政策的制定直接具有合法性。

它是一种彻底改造行政机构属性的方案,使行政机构由执行法律的事务性、技术性机构转化成政治性、协商性的机构。

二,合法性及其起源合法性问题自古以来就是政治统治的一个核心问题。

统治权(authority)的建立和持续存在,必须有合法性(legitimacy)作为基础。

在古代希腊城邦和古罗马时代,统治或权利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选举,到了中世纪,统治权主要来源于征服(如诺曼征服)和神授,并且征服和神授往往被混合起来运用。

启蒙时代以来,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最经典范本,权力(authority,包括抽象的统治权和具体的管理权)必须有民主基础才是合法的。

二十世纪以前,合法性的问题主要是在“政治”(politics)层面被关注。

那个时候,国家权力的权能较少,一般主要是征税权和司法管辖权;“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尚未被当做一种独立的权力行为,在理论上也没有被当做一个独立的概念。

随着而是世纪“行政国家”的崛起,行政职能不断扩展,“政治”和“行政”两种行为的差别就突出来了,前者被看做是一种民主决策,后者被看做是一种对政治决策的执行。

美国行政学家伍德罗•威尔逊首先提出“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论证了前者的民主性、后者的执行性;随后的行政学家古德诺深化了这种区分,从而使“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成为“传统公共行政学”(traditional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简称TPA)的基本理论架构。

这种区分突出了“行政”的自主性,使它从“政治”中独立出来。

在行政法上,这就引起了一个巨大的理论问题,既然“行政”与“政治”是不同的,公民为什么要服从于未经民主选举、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而成为行政官员的人命令呢?行政这些没有民主合法性基础的官员之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呢?这种理论追问,随着行权职能的扩张,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而越来越凸显出来。

现代国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实施公共治理,如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整个现代国家的统治将面临普遍的危机。

三,“传送带”理论在行政法上,对这个问题首次进行系统回应的模式就是斯图尔特概括并命名的“传送带”理论。

国会依据民主程序和民主表决,通过法令(statute),行政机构依据法令而获得存在的合法性及运行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的基础是国会中的民主,它通过立法授权程序“传输”到具体行政行为中。

在行政实践中,它表现为“无授权则无行政”。

然而,这种理论存在内在的矛盾,所包含的解释力非常有限。

一方面,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是在行政职能极大扩张之后才凸显出来的,它所面对的,是大量无议会授权、或者是无议会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但另一方面,这种理论却提出只有“传输”、授权,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这一理论的出现非但没有解决大量无授权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反而是这个问题的矛盾更加白热化。

这个理论颇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却把自己暴露得更彻底的意味。

依据这种理论所进行的法治实践被看成是“传统模式”,也导致“削足适履”,限制行政权能的合理发挥、窒息行政活力这样的消极后果。

斯图尔特说:对传统模式,有两个基本的批评。

第一,在私人福利方面,政府权力的扩张看来势不可挡,由此角度观之,传统模式将去保障的范围限于以往所公认的自由和财产的利益就不再是适当的。

第二,在某些特定的行政领域,许多行政机关失于履行各自维护的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传统模式无法矫正行政机关的这些失败。

四,“专家”理论面对扩大的行政权,传统的“传送带”理论在理论上缺乏解释力,在实践上带来束缚行政活力糟糕后果,取代它的理论自然而然就诞生了。

这种理论是“专家”模式理论。

“专家”模式理论主要产生于罗斯福“新政”时代。

当时,司法系统固守“无授权则无行政”的行政法传统,对积极作为的行政活动常常进行不合法的(unlawful)的判决。

支持“新政”的法官和法学家转而从新的角度论证行政行为,尤其是无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源。

他们认为,行政行为不是政治行为,而主要是技术行为;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依赖民主,而技术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技术理性或实践理性,因此,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性的、专业性的、具有行政科学性的技术行为,它是否合法要通过它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来判断,更重要的是,行政官员本质上不是政治家,而是技术专家(specialist)。

在司法裁判中,熟悉法律但不熟悉行政技术的普通法官,不应该过多干预行政的技术过程,对行政官员所做的专业判断应当尊重。

然而,这种力图使行政脱离司法控制的理论主张,在“法治”观念如此浓厚的美国,并没有得到全面的采信。

行政行为和合法性问题,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

面对拥有社会合理性的扩大了的行政权,法院系统也没有完全把它束缚在狭隘的传统范围内,而是采取了一些司法上的钳制措施。

斯特尔特认为这些措施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协调式”的反应,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首先,更详细地审查行政行为过程中所获证据的实质证明力;第二,要求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具有一贯性,不能反复无常;第三,在法令的合法性审查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对立法目的做详细说明。

五,“司法上的‘利益代表模式’”在经验主义盛行的美国,诸事往往实践先行,理论常常上跟在实践后面起总结归纳的作用。

当理论上对行政行为,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一筹莫展时,美国的法院却早已改进了自己的手段,创造了一种新的实践天地。

斯图尔特说:面对看起来难以处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法院已经改变了司法审查的关注点,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因而不再是防止行政机关对私人自治领域未经授权的侵入,而是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行政机关行使其被授予立法权力的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

美国法院在合法性问题上拥有最后的话语权。

这种优势使它在美国公法的发展演变中起了主导型作用。

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事实上确立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夯实了宪法上“三权分立”的基本政体架构;后来一系列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重塑了美国公民与国家的权力结构,使选举权、平等权、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性权利的含义得到确立或与时俱进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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