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导言:美国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的总称。
它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行政程序法为主题,探讨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对美国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影响。
一、基本原则1.保障程序公正公平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这是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
根据该修正案,任何一个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过程中都有权利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2.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行政程序法还确保了公民享有有效的救济措施。
在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策后,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必须是迅速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以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济。
二、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的决策美国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决策。
行政机关是指在美国政府体系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各个层级和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政府组织。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和行使行政权力时都必须遵守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2.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美国行政程序法还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行政搜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
这些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并确保行政机关以公正的方式行使执法权力。
三、影响和意义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通过规定行政程序的要求和限制,它确保了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的待遇,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
这使得公民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任意或滥用行政权力的侵害。
2.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美国行政程序法也对行政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美国行政法是指在美国宪法框架下,通过行政机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并在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和现状。
本文将探讨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以及当前的现状。
一、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1. 建国初期的行政法发展美国建国初期,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主要以各州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为主。
其中,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国会权力制定法律与法规,同时第二章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
此时,行政法相对较为简单,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也较为有限。
2. 《行政许可法》的出现19世纪中叶,随着美国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法开始逐渐出现变化。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行政法相关法律——《行政许可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许可权以及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权,为后续的行政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新政时期的行政法变革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时期,美国行政法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
面对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总统推动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在行政领域的权力。
同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也得到了显著扩大,行政法的领域和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扩展。
4. 行政法的立法与司法保护后续的几十年间,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法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等。
这些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行使程序,并确立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如公平程序、合理裁量等。
同时,联邦法院也参与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裁决,行政法得到了司法保护。
二、美国行政法的现状1. 行政机构的权力与自治在现代美国,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越来越重要,既有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直接调控,也有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行政机构的自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更加独立。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行政法治

湖南省委党校
刘丹教授
本讲主要内容:
一、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二、美国行政法治的主要特色 三、美国行政法治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历史概况:
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之一
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500余年历史
乘五月花号驶往新家园:近400年历史
从脱离英国统治建立新国家:200余年历史
马歇尔大法官: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三)独立管制机构的兴起对行 政法治的刺激和促进
联邦 独立管制机构
联邦通讯 委员会
联邦能源 管制委员会
原子能 管制委员会
证券与交易 委员会
(四)通过发达的程序法治实现 实体法治
实体控制
两种控权模式
程序控制
美国的程序立法:
我国:政府红头文件违法事件:
山西省方山县委、县 政府联合发文,取缔 全县所有网吧,在全 国引起强烈反响。
福建省平和县政府办 公厅发文凡没有初中 毕业证书的一律不得 办理结婚证、就业证、 驾驶证等。
启示之二:
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宪法图腾:宪法号\宪法大道\宪法宣誓
美国的克林顿总统绯闻事件:
中国的孙志刚案:
启示之三:“法院始终是我们制度中最
值得信赖的守护人。”
美国普罗帕特诉哥伦比亚特区案
中国河南种子案: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 法律冲突问题。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 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 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 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 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 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 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 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 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只等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这些国家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仍然采取在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方式。
然而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
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而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可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它以制约行政权为主旨,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除《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之外,美国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
但是提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谈到这部《联邦行政程序法》(APA)。
下面就以《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例,试从四个方面分析一下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美国行政程序法是一种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于效率型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障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而言,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更多地关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救济。
早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多以效率型为主,当时人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任务主要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效率。
二次大战后,行政权的日益膨胀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则使人们企望借助于法律这一强力来压制行政权的强力,而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就使这一任务最终落到了行政程序法身上。
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由此,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表现出以下特征:(1)法典内容的选择以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影响为准,而不以行政管理过程作为线索进行"按部就班"的安排。
美国行政法

• (4)、《私人秘密法》(Privacy Act) 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 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 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 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
• (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 法,即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 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 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 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 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 的规则。
• • • •
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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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一个原来没有出路的法律系,这对选择某个特定的行政法实务部门作为其职业的人是尤其如此。
在华盛顿有些是以办理赚钱的出口执照为特长的律师。
近来商业部管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已经使得任何人想把办理出口执照作为可以养活自己的全职工作来做成为不可能。
有希望的是,这些律师还可以找到其他事情做。
当然,过份担心自己的前途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任一特定的法律门类将无法促进相应的职业生命能够持续30年或者40年,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前提之一就是许多领域的法律仍然处在变化之中。
例如,期望进行诉讼的学生也应该考虑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仲裁和调停——因为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负荷,争端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你们当中那些期望成为有利可图的损害赔偿实务律师的人应该注意州和联邦关于阻止诉讼的各种理由以及损害赔偿裁定的各种类型的立法。
在行政法领域,已有一些看得见的趋势。
但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
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
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
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也是最受责难的管制活动是从事经济管制的项目。
在我们发展起来一套更为复杂的政治系统或更为熟练地运用经济分析的时候,传统的经济管制,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或联邦海事委员会的工作就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
用控制价格的方式进行的管制几乎注定要失败。
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还没有过价格管制真正成功的例子。
在观察前苏联解体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价格控制失败的更为惊人的例证。
在过去,高压的经济管制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政府监管的许多形式好像还要继续下去。
在美国,储蓄和信贷的混乱显示政府在未来许多年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活动给予密切的注意。
由于广播和电信方面频道拥挤和新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对这些领域实施监督。
由于公众注意力的加强,这很可能促进各级政府对健康和安全问题实施管制。
的确,越来越多的专家人士把这类管制称作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或“生活质量”(qualityoflife)的管制。
由于环境和安全问题的管制范围交叉,因此在这些领域更加需要创造性的思维。
由于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跨越国际疆界这一事实——如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以及欧洲和北美洲的酸雨问题——我们必须寻求国际解决方案,而似乎大部分解决方案将包括行政因素。
如果诸如雇工和消费品安全这类事务由政府来管理而不是由市场来调节,那末,这种管制必须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公司,以便尽可能减少由于个别公司试图做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不顾产业界广泛的反对而引起的经济问题,经济的外部环境概念(economicconceptofex temalities)要求全面的公正的管制。
处理这些外部环境问题通常需要全国性的政府的某种管制。
解除管制解除管制是里根政府8年期间的热门话题。
然而,在我们进入本世纪最后10年时,冲向解决管制的步伐已经非常缓慢了,尽管在政府活动的许多领域解除管制的讨论仍在继续。
(一)立法活动由于行政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创造物,因此,只有源动力来自立法机关解除管制的努力似乎才能真正起作用。
在过去几年里,国会已经取消了一系列管制活动。
一个从事航空工业经济管理的完全独立的管制委员会民用航空管理局在1978年到1985年期间逐步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而只有它的一些安全和消费保护方面的职能转移到了交通部的其他机构。
1980年,国会制定了一个解除对汽车货物运输管制的范围广泛的法律。
这一法律使进入汽车货运市场变得非常容易。
而且实际上取消了由货车运输公司收取运费的所有联邦管制政策。
类似的解除管制的情形也出现在铁路行业方面。
这种法律上的变化已经取消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大量的传统性事务,尽管国会还没有采取有意义的步骤废除这些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解除管制度的某些行为并非完全一致,在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国会于1989年废除了1978年制定的天然气政策法(NaturalGasPolicyAct)第一篇,事实上是取消了对天然气价格的管制,虽然天然气管道仍然受制于经济管制,州公共公用事业委员会仍然对商业机构和居民的天然气销售进行管制。
对于这些解除的法律有人拥护也有人反对。
一些评论家把美国航空工业目前的灾难归结为废除了CAB(民用航空管理局),但是,攻击汽车运输和铁路管制的声音一直很微弱。
国会里一直有人试图重新对这三种行业实行管制,尽管还没有一个动议有很大的成功的可能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些法律保持了美国行政模式的完整性,因为它代表了国会所确定的我们管制结构的变化。
宪法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国会的指令。
除了已经发生过的由于取消对一些行业的管制,尤以在航空领域为显著而导致经济混乱以外,过程进行得相当顺利。
(二)执行部门79美国行政法的新动向在联邦一级,管理与预算局已经促成了在其监督范围之内的行政执行机关解除管制或者至少停止新的管制的许多尝试,许多行政机关已经自行开始了解除管制的努力。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几个途径来解除管制。
他们可以修正或废除法规。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deralEnergyRegulatoryCommission)已经采取重大步骤发展一种管理天然气管道的市场机制而且无需对基本法律作任何改变。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先占领该领域然后却不对它进行管制。
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Commission)已经在对某些类型的广播活动如卫星天线的管制方面这样做了。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不作为或者推迟行动来尝试解除管制。
行政机关放慢行动的步伐向受到管制的行业发出了一个微妙的但却是有力的信号。
管制者不再对被管制者给予太多的注意,信息一传出,被管理的行业人士就不会顾忌纸上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管制了,80年代全国的储蓄和信贷机构的行为就是例证。
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情况更为协调和受管制更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管制。
联邦通讯委员会在70年代实施了一些创新性的计划,通过抽签或拍卖的方式颁发某些类型的执照,这样就无需在每个案件中举行比较证据听证。
这些尝试时常受到批评。
当行政机关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管制方式而不相应改变其基本法律时,它就可能会有麻烦了。
有两类案件值得回顾。
在第一例里面,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根据《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的授权对汽油含铅量进行管制。
因会认定解决汽油含铅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是迫使炼油商在制造汽油过程中减少或者消除铅。
因为在汽油循环燃烧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可以控制铅发散的节省成本的手段。
环境保护署进行了大量的法规制定工作并且多次被各种喜欢争论的当事人告到法院。
环境保护署在法院赢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华盛顿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一个措辞强硬的判决,支持行政机关试图逐渐减少汽油里铅的含量,并且采取不同寻常的措施,命令行政机关,如果它收集到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结果的记录,就会获准完全禁止汽油含铅。
有了此命令作后盾,环境保护署就等于可以把任何东西都塞进炼油商的喉咙。
而环境保护署则创设了一个新的计划,在把使瓦解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的同时,逐渐消除铅的含量。
在几年期限内炼油商获准购买和出售在汽油里添加铅的权利。
过渡期结束时将禁止汽油含铅。
这个法规的制定是联邦行政机关允许被管制的抵购时下叫做“污染权”的第一类例子。
环境保护署本身在这个期限内避免对进行过分的高压管制。
在几年期限里逐步消除汽油含铅从而允许炼油商在较长时期内把他们的投资用来发展除铅设备,而不是把他们置于一种困难的管制计划之中。
尽管炼油商都不喜欢这些措施,但是,由于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诀(炼油商实际上没有任何应付逐渐消除含铅量的防御手段)的冲击,环境保护署有节制的市场导向方法使任何事情都为各方更乐于接受。
只有很少对环境保护署的市场导向计划有抵触情绪,至少和这些在较早时候取得巨大成功时的情况相比是如此。
由于环境保护署的功劳和炼油商的信赖,逐步消除汽油含铅量的计划运作顺利。
如果说这里有什么启示的话,可能就是:当政府的管制更能适合的实际和基本的市场机制的时候,它们就能发挥作用。
现在美国是世界上完全禁止汽油含铅的几个国家之一,这将对国民的健康大有益处。
第二类案件表明,只是通过高层行政机关人事任命改变机关的行事态度也可以实现解除管制的目标。
80年代,里根政府通过人事任免权可以全部更换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成员。
实际上所有这些新任命者的上任都担负着消除或者修正该委员会大量传统管制方式的义务。
特别是里根所任命的人就决定了他们将为天然气管道制定市场导向规则。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通过传统的公共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模式控制天然气管道的价格。
因此价格受到牢固的控制。
价格的变动需要经过一个通常耗时数年才能结束的审判听证程序。
在里根时代的那些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委员们看来,最终结果是人为地使天然气消费者为天然气付出了高昂的价格。
而且传统的价格制定机制人为地保护管道公司不采取适当的市场激励措施和商业决策。
这里有一些有益的目标,但在此案中,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在不对其法定职权作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就着手制定法规。
其结果是,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试图通过法规解除管制的想法比环境保护署逐步降低汽油含铅量的经验(该汁划由立法上的改变而引发)遇到了更大的麻烦。
为了实现其市场导向目标,联邦能源委员会的委员们开始把天然气管道的经营者从合同承运人(contractcarrier)转变为普通承运人(moncarrier)。
这个表面上看来只是一个标签的改变,而实际上却会对这个行业带来深刻的变化。
由合同承运人变为普通承运人意味着管道公司将要为任何需要的人输送天然气,而不是只为与管道公司签有合同的天然气生产商输送天然气。
同时也意味着天然气生产商可以直接与美国任何地方的天然气消费者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