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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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陇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通知陇政发〔20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防止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土地出让金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示范文本,内容必须明确出让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缴纳的定金、交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

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并不予退还土地出让保证金。

二、明确出让金违约责任。

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时限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长缴纳时限后,经出让人催交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让保证金。

出让人还可依法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必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05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

省监察厅等五个部门于2008年1月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

通过省检查组检查,发现部分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上存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超范围、土地出让价款被拖欠、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市检查组也发现有的县(市、区)在土地出让工作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作法。

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出让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在今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服务经济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反腐倡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宗地供应应符合城乡规划各项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等要求。

(92)财综字第172号_土地出让金

(92)财综字第172号_土地出让金

(92)财综字第172号成文日期:1992-09-211992年9月21日(92)财综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上缴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1992 年度仍按〔91〕财综字第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抚府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及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净地”出让(一)市国土、房管部门以及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对拟出让土地的征收和地上房屋的征迁及地面附着物的清表工作,做到“净地”上市出让。

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出让。

(二)对受让人反映宗地存在的问题,国土、城管、公安、辖区政府(管委会)等要及时协调解决,按时交地。

确实不能按时交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尽快协调解决,防止出现交地纠纷。

(三)对现已收储的存量土地进行砌筑围墙,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由市财政负担。

对新征收的拟出让土地的清表工作,由属地乡镇(街办)组织实施,费用列入土地征收成本,由市财政负担。

国土、城管、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坚决禁止并严厉打击在收储的存量土地及已征收的土地上乱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一)提高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50%。

(二)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拍卖)出让须知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在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50%的首付款,余款六个月内缴清。

出让须知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2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2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是不同的。

你可以在当地的政府网站查找相关信息,.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____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____%”;____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时向出让人收取的一定金额,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的一种收益形式。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指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和确定方法,是土地出让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土地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土地出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出让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确保土地出让双方在交易中权益平等。

2. 合理科学原则,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应当基于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需求,合理科学地确定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避免因土地出让金过高或过低导致市场扭曲。

3. 稳定可预期原则,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频繁调整导致市场不确定性,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土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计算通常以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每平方米或每亩土地的价格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总额。

2. 土地等级,不同等级的土地具有不同的市场价值,因此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等级进行调整,确保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价值相匹配。

3. 土地位置,土地的地理位置也会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产生影响,通常位于城市中心或繁华地段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会相对较高。

4. 土地用途,土地的不同用途也会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产生影响,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会有所不同。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机制。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应当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土地价值的变化。

调整机制应当具有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1. 定期评估,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土地市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及时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确保其与市场价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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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
理办法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我县境内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一)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机关
县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土地出让金征管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财政部门应定期与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

由土地部门按出让宗地清算并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并从专户拨付有关费用(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

七、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原则上必须作为基金收入按季缴入金库,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从专户中支出的(如企业改制),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由单位申请,经县财政局、国土局签署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政府开具通知书方可从专户中支出。

八、严格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

对土地出让过程中随同出让的房产应分别评估,合理界定,防止土地出让金流失。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改制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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