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市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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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要求,本机关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并认定21个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5〕18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关于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37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协调小组关于《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8〕6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8〕1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河道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2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降低开发成本,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快我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徐汇区街道〔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9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镇〕财政分配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0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区肉类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2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9〕4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4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8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暂行办法徐府发〔2001〕7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旧住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19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1〕30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0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5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4〕28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3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23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绿委、区建委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12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招商工作中实行特别服务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8〕28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商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区商业网点动拆迁的几点补偿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6中共徐汇区委办公室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加强徐汇区区级机关预算外资金发放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3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徐家汇科技密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徐汇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6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4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4〕24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6〕13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7〕15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行政机关实施〈教育法〉的职责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6〕6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1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5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5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关于做好本区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11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1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告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4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3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5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6〕3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6〕32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2009〕13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9〕17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0〕1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10〕18号——结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松府[2011]7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松府[2011]7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松府〔2011〕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松江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意见(试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是松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有关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要求,根据《关于实施上海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的意见》(沪经企(2007)3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滚动培育、批次推进的原则,广泛深入挖掘成长性良好的企业资源,上市一批,后备一批,培育一批,带动一批,实现改制上市后备资源的充足与可持续发展。

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在面上推广的同时,重点做好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成长型企业的上市培育,加快现代农业资源整合,培育农业企业上市,推进本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上市,不断扩大和提升国有集体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扶持,争取有部分企业率先改制上市。

二、总体目标根据资本市场要求,选择30家符合国家和产业政策、成长性良好、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争取通过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增强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认识,使一批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高,成长性明显增强,改制和上市进程明显加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扶持政策,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好发挥了龙头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予以公布。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指导协调,建立长效服务机制,进一步研究制订和落实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体系;同时加强要素保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要立足主业、做大做强,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建成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业知名企业。

2010年公布的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浙政办发〔2010〕14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丰企业集团公司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神化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雅莹时装销售有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浙江升华物产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雄风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通集团公司浙江东阳中国木雕城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振石集团浙江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兴一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物流有限公司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浙江名捷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洲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鸿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银行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开元旅业集团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缙云县仙都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百叶龙演出有限公司绍兴乔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浙江在水一方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协和华东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化集团技术中心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金华比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浙江中智经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温州源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浙江不老神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驰骋控股有限公司——结束——。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府发〔2016〕9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府发〔2016〕9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府发〔2016〕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4日附件:青浦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事关长远发展。

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青浦”,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持续提升能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能源发展相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按照本市能源发展规划,特制订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十二五”以来,青浦区能源发展成效显著,通过加快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惠民工程、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节约、大力扶持能源产业发展,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有效保障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一)区域能源输配网络建设步伐加快,能源供应和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电力方面,配合国家电网公司完成皖电东送淮南至上海1O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建设;建成投运220千伏变电站4座、容量198万千伏安;110千伏变电站8座、容量94.1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站39座、容量187.65万千伏安。

区域220千伏和110(35)千伏电网容载比分别达到1.76和2.09,有效保障了2015年区域供电需求(最高负荷1363兆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特别是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一)总体原则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二)分质分流要求1、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

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1•【字号】虹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虹发改规〔2020〕2号区有关单位:《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日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精神,全面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北外滩“一带一路”桥头堡功能承载区,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支持航运科技创新,打响北外滩航运服务总部基地品牌,根据《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一)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且对虹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航运服务企业。

(二)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海事法律、信息咨询、三游经济和航运科技创新等现代航运服务企业。

(三)经认定的航运功能性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落户发展。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根据其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2.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

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

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

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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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培育目录
附件2:
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培育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珠字〔2012〕10号)和市委七届三次全会会议精神,着力做好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推动珠海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蓝色珠海、科学崛起”为发展战略,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资本是第一推动力”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着力推动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发挥重点企业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优化我市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壮大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3年底,全市“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培育工作有效推进,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三高一特”民营企业达
到70家以上,超10亿元的“三高一特”民营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三高一特”重点培育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积极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用好新增1亿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

安排5000万元珠海市扶优扶强贴息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培育企业的贷款贴息。

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科技创新专项、技改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节能降耗专项和外贸发展专项以及各区、各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资金项目,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辅导企业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并按一定比例对研发费用给予补助。

以创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为抓手,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重点培育企业集聚,进一步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鼓励、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
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帮助企业掌握全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化战略,落实专利和标准的补助政策,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应用。

(三)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针对性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活动,引导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与国内外知名学府合作举办企业高管人员研修班。

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和质量强市工作,着力在重点培育企业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应用,实施效果好的可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提高重点培育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对采用规定的信息化软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鼓励和引导重点培育企业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建立企业的自主品牌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积极辅导重点培育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发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帮助解决企业申报名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落实名牌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重点培育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重点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

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品牌商标保护,严打侵权仿冒行为。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积极组织重点培育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
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小企业国际推广博览、珠海市名优特产品展销会等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寻找国际国内合作商机。

发挥“走出去”专项资金作用,推动重点培育企业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到新兴市场国家建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和售后服务中心,实现原产地多元化,打造本土跨国公司。

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全面开展电子商务,把传统销售与网络销售结合起来,线上线下一体化建立营销渠道,对使用政府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支持,对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设立总部。

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重点培育企业,按照《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在财政资助、规划与用地、政府服务等多个方面给予扶持。

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对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对单个企业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横琴的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把横琴新区打造成为发展总部经济的先导区和集聚区,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利用“总部在横琴、产业在园区”的创新模式发展总部经济,共享横琴开发的机遇和成果。

(七)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发展创业风险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促进重点培育企业与
产业资本对接。

大力扶持重点培育企业上市,不断更新上市企业培育目录,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一企一策”灵活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提高上市企业补助标准,最高可获得300万元的补助。

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80%投向本市“三高一特”产业项目的,从产生税收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对地方新增直接经济贡献的50%,由属地财政予以奖励。

(八)优先保障发展用地。

加快完成“三清”(清土地、清项目、清政策)工作,加强闲置土地查处力度。

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培育企业的用地规模、投资方向、用地选址意向等信息,制定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方案时,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切实解决重点培育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用地,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地价优惠。

(九)着力解决人才引进难题。

全面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健全完善高端产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引进机制。

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借助国际引智平台和广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发挥大学园区作用,大力发展应用学科,加大扶持与“三高一特”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

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模式,构建涵盖通用航空、深水海洋工程、国际会展等产业集群板块的职业教育体系。

(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大力推广政府、银行、担保
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融资模式,修改“四位一体”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重点培育企业优先列入扶持范围。

鼓励银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和制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组织银行、担保公司等单位为重点培育企业开展对接服务,提供有效的综合金融定制产品,帮助企业融资贷款。

(十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保护重点培育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

对企业初次、轻微的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等措施,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经营。

继续实行领导挂点重点民营企业制度,重点培育企业优先作为各级领导挂点企业的服务对象,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做好重点培育企业的跟踪服务,建立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加强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工作,免费或低收费向企业提供产品检测、业务培训等服务。

筹备举办2013年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日暨科技创新项目资本对接活动,营造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十二)强化保障措施。

加快推进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2013-2017年)的编制工作,并与全市产业规划、用地规划、人才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有机结合,以科学规划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助推重点培育企业的发展。

强化民营经
济发展的四大工作机制,即关怀民营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民营企业对政府部门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人大、政协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视察机制以及民营企业投诉机制。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明确相关部门(科室)负责做好企业的培育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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