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9041207050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党内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依权限决策原则。
党委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党委先召开会议,对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拟决策的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决策原则。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
企业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各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战略规划、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经营管理举措、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措施;(二)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事项;(三)企业破产、改制、上市、投资参股、重大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四)企业资产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管理制度修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确定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企业薪酬分配、考核、奖惩、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七)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八)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的主要措施和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大事项;(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一、审批程序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具体的审批程序为:1.决策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应由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者董事会提出,提出的同时应对该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决策方案。
2.审查与筛选:企业的决策机构或评估专业团队对决策方案进行审查和筛选,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
3.决策审批:符合条件的决策方案应提交给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应根据决策方案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及时做出决策是否通过的决定。
4.落实与执行:决策通过后,企业应根据决策方案的要求,及时落实和执行,确保决策能够顺利进行。
二、报告制度在决策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事项的报告。
具体要求如下:1.决策方案报告:决策方案应制定相关的报告,详细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目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报告应提交给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查和决策。
2.决策结果报告:决策通过后,企业应对决策结果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结果、执行计划、效果评估等内容,并提交给相应部门或机构备案。
三、备案制度在决策方案通过后,需要进行相应的备案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1.备案程序:决策结果报告应提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程序包括资料的审核、存档和归档等工作。
2.备案期限:决策结果报告应在决策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备案。
具体备案期限可根据国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四、相关要求在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过程中1.决策结果的公示:决策结果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决策的信任。
2.决策结果的追责:对于决策失误、延误或违规的情况,应查明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追责。
3.决策与经营的结合:决策制度应与企业的经营实际相结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4.审批权的严格限制:确保审批权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得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包括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和相关要求等。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
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
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事一议, 决策情况向上级党委一事一报。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事项;(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事项;(四)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工资分配方案、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等。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资产管理事项;(七)收入、奖金、福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八)重要业务的重大风险防范制度的修订;(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年度计划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二)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和使用;(三)涉及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重要奖励事项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XX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二)公司一次性XX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三)公司XX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四)公司采购XX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和购买服务;(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XXXXX分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天津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电装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决策;(二)科学、民主、集体决策;(三)党管干部;(四)厂务公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和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第四条“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
(一)重大决策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2、涉及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4、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5、企业改制、改革、注销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6、企业用工制度、分配方案、经营者年薪以及职工年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7、其他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要人事任免包括:1、分公司党政联席会聘解中层领导干部;2、分公司党委会任免党群中层干部;3、分公司后备干部的确定;4、分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核准;5、获得分公司级别及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或推荐;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项目的审批、核准:1、年度投资计划;2、应当向天津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事项;3、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4、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一)酝酿决策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详细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展广泛深化的调查研究。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确实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工程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根底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根底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单位拟定支出方案或报告,经局方案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根底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展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资料共享平台《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s://..)。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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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XXX 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
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
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
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
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
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
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
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
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
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
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
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
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
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
设等事项。
(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
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 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 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 万元以上的。
(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
额 5 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
人累计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 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
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
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
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
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
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
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
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
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
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
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
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
决定。
第四章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
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发
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报告。
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
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
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
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
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
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
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 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
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