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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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篇1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以提供一个全面、严谨的分析,确保各方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对价关系。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3. 对比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实践合同。

五、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表示接受;3. 赠与人有处分权且所赠财产不存在法律禁止流通的情形;4.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七、结论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清晰的认识。

八、附则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法律顾问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律顾问:(签字)---以上文本作为一份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协议范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严谨、清晰的参考文本。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协议法】协议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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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协议的订立第三章协议的效力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第十一章赠与协议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第十三章租赁协议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协议第十五章承揽协议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协议第十七章运送协议第十八章技术协议第十九章保管协议第二十章仓储协议第二十一章委托协议第二十二章行纪协议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附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知识练习测试题含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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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练习测试题含答案解析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5.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第八章其他规定(二)多项选择题2.按照有关司法解释:()。

A.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1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C.《合同法》第55条中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1年”为不变期间D.《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5年”为不变期间。

E.《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此五年为不变期间。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答案」BCD「理由」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这就是所谓的混同。

B项是两个法人的合并,产生混同的效果自无疑问。

有疑问的两个:一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是否引起混同的效果;二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混同。

房屋无偿赠与合同

房屋无偿赠与合同

房屋无偿赠与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赠与人)与乙方(受赠人)依法订立,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被赠送房屋的基本情况第二条被赠送房屋的坐落地为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现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三章赠与的具体内容第三条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上述房屋,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四条赠与的条件第四条乙方同意在接受房屋赠与后,承担房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税费、履行居住管理规定等。

乙方同意妥善维护和保养房屋,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的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五章赠与的生效及权属转移第五条本合同生效条件为:乙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乙方接受房屋赠与后,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第七章免责条款第七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查封、拍卖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屋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赠与后发生纠纷、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章合同解除与变更第九条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解决纠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5篇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5篇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特定财产,并希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赠与合同:一、赠与财产描述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以下财产赠与给乙方:1.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财产数量/计量单位:____________(如有具体数量,请详细描述)3. 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明确财产的价值或者评估方式)4. 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请明确财产的具体位置)二、赠与目的甲方表示此次赠与的目的是____________(例如慈善捐赠、纪念特定事件等),乙方接受赠与后,应当遵守甲方的意愿使用或处理该财产。

三、赠与条件1. 乙方接受赠与的前提是承认甲方的所有权并承诺合法使用。

2.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3. 乙方应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转让、出售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赠与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若因赠与财产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5. 其他与赠与相关的条件:____________(请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条件)四、赠与的撤销与解除1.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撤销赠与:(1)乙方存在欺诈行为;(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处理赠与财产;(3)其他合法理由。

2. 若甲方撤销赠与,乙方应返还赠与财产。

若无法返还,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内容如下: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范本赠与人: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赠与合同的管辖权与赠与合同的相关知识

赠与合同的管辖权与赠与合同的相关知识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法庭认可。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热门城市:新河县律师昌吉市律师云南律师宁海县律师西安律师定兴县律师南昌县律师双鸭山律师宣化县律师赠与合同是什么呢?相信很多朋友在生活中听过这个词,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这个词的意思,但是有关于赠与合同的知识可能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赠与合同的管辖权,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等等,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contract of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经常被用到,例如亲友间互相赠送礼物或财物等。

但赠与合同涉及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常常会产生许多疑问。

以下是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自愿行为人将财产权益转移给他人,并且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价款或报酬的法律行为。

通俗地说,赠与合同就是任一方自愿无偿将财产转让给既定的另一方。

在民法上,赠与合同属于自由财产转移行为。

但是,因为该表现是单方面的,所以赠与合同需要经过被赠与人的同意和接受。

如果被赠与人未接受,则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问题二: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吗?需要的。

一般而言,赠与方在赠与给接受方财产后,由于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正式转移,因此需要按照法定或协议规定,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

对于不动产的赠与,赠与人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人需要将不动产权利证书转让给接受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正式转移所有权。

对于动产的赠与,例如存款、股票等,赠与人需要将相关证书转让给接受人,并沟通转移相关手续。

问题三:赠与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可以,但是变更或撤销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摘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赠与合同中附有条款,例如在某段时间内限制撤销或变更,则根据条款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在赠与之前任何时候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合同中可能附加了某些限制。

赠与方在撤销赠与之前,需要给被赠与人通知,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赔偿账单,因为赠与没有法律上的退款。

总体上,赠与合同需要在双方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执行要求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内容要明确清晰、合规合意。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风险的赠与合同,双方在签署前需咨询律师或专业的法律顾问。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一、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在中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表达赠与的意思时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赠与的内容和条件,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提供凭证。

2.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标的:赠与的财产应合法,并且赠与人有权处分该财产。

如赠与不动产,还需进行登记。

3.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清楚、明确地表达赠与意图,受赠人也需清晰表示接受该赠与。

3.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尤其是在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将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赠与合同可基于双方的约定,设定特定的条件。

例如,受赠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或时间内使用赠与物,或者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物才会转移给受赠人。

这些特别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5.赠与的税费在我国,受赠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前,应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免在将来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合同类型相同,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规定明确了赠与的成立、撤销、特别约定等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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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释义《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章共九条,对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履行地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

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供电企业利用其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向用电人收取过高的电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用电人的合法权益。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供用电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合同。

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市场规律供应与使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

供用电合同属于一种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合同的履行方式呈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负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的义务;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电力事业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我国已有的法律对这种合同作出了规定。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但由于当时我国电力事业发展水平不高,电力短缺、供不应求的现象严重,电力属于国家计划产品,供用电合同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点。

1995年的电力法对供用电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趋于缓和,部分地区已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

过去是用户害怕供电不足,现在是供电企业希望与用户订立合同,担心用户不按约定用足电量。

同时,供用电开始市场化,供电企业须向电厂购买电力,再提供给用户。

随着电力短缺状况的逐步改善,合同关系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本章从这一现实出发,本着合同自由原则,把供用电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着重从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角度,对供用电合同的有关内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支付订立的协议。

根据本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

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

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

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电力浪费。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已趋于缓和,对用电时间的限制将逐步放宽。

2.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

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

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

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用电分类根据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分类按照电价表中的分类方法,包括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用电和其他用电。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记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是一种记录用户使用电力电量多少的专用度量衡器,它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

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

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

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双方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l)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6)其他有效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法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地点。

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

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有连续性,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难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

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

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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