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障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有序开展,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金账户是指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用于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包括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和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系统参与者包括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分为法人系统参与者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

第四条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应当将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资金账户指定为其唯一清算路径。

系统参与者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清算路径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清算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

(一)其法人系统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

(二)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但作为大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间参)取得其关联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直参)出具的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的(模板见附件1)。

第六条以下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非银类系统参与者;

(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清算路径:

(一)原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票交所资金账户变更为人民银行清算账户;

(二)原使用其关联的支付系统直参清算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被其关联的直参取消或者暂停使用该清算账户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人民银行清算

账户变更为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八条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申请变更清算路径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前使用的票交所资金账户无余额;

(二)当前使用的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交易系统时,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根据需要提交票交所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法人系统参与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交易系统时,应当由该产品管理人提交票交所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产品管理人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时,应当预留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简称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指定的出金账户,用于汇划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票据资金,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开立在本

机构的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未开立在本机构的,应当使用开立在本机构的同户名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二)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无法用于办理业务的,应当使用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三)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使用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第十二条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附件2)以及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应当提供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三)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材料(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

(四)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4)。包括无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因及需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附件3)以及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一)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含产品名称以及托管账户相关信息);

(二)非法人产品在托管银行开立托管账户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及在人民银行的备案证明(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

第四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变更、注销

第十六条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当按照加入票交所交易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同时还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或《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申请变更资金账户名称和出金账户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退出交易系统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5)。票交所资金账户注销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票交所资金账户无待结算的在途资金;

(二)票交所资金账户无余额;

(三)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四)票交所资金账户对应系统参与者的当期费用已结清。

第五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使用

第十八条票交所资金账户持有人(简称账户持有人)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且为付款人时,应当提前办理入金业务,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办理入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开立在银行的同户名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

(三)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交易系统对不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入金业务作退汇处理。账户持有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清算结算

模块查询入金业务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将票交所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划转至其预留的出金账户。办理出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账户持有人保证当日票据业务正常结算;

(二)账户持有人应当在营业日16:40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出金申请。

第六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票交所按季办理票交所资金账户结息工作。

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票交所资金账户。

票交所资金账户计息利率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票交所收到有权机关关于票交所资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以及扣划申请等法律文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交所有权终止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的使用,通知其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补缴未结清的票据服务费用:

(一)法人系统参与者发生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的;

(二)系统参与者严重违反票交所业务规则或者相关规

定的;

(三)发生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

2.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

3.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

产品)

4.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

5.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

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

上海票据交易所:

我单位授权以下机构共***家(名单见下表)通过我单位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大额行号为**********)进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资金清算,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如上述授权事项发生变更,我单位将另行书面通知。

授权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被授权机构名单

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1.银行类系统参与者以及有大额行号的财务公司,应当填写所有信息。

2.无大额行号的财务公司以及其他非银类系统参与者,无需填写本机构大额行号和大额行名。

3.银行类系统参与者的出金账户开户行大额行号与本机构大额行号应当填写一致。4.出金账户名称与法人系统参与者全称应当填写一致。

法人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

申请日期:年月日

1.系统参与者全称应当填写非法人产品全称。

2.出金账户名称与系统参与者全称应当填写一致。

3.出金账户账号应当填写非法人产品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同户名托管账户账号。

4.出金账户开户行大额行号应当填写托管账户开户行的大额行号。

法人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

上海票据交易所:

我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因***原因,无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我单位申请使用在***(开户行名)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开户行大额行号:

开户行大额行名:

我单位知悉出金账户管理要求,因未按要求使用该账户引起的法律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法人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国地方产品交易所简介

中国地方商品交易所 China Material & product Exchange 项目简介 中国地方商品交易所是易马(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易马公司”)隆重推出的项目。利用易马的独特优势(商户资源、消费会员资源、品牌形象、技术优势以及其他的业务资产)组建起全国性的土特名优品供销贸易,并通过易马网络技术和其他业务的优势支持,形成超大型的网络专门化交易环境。交易所通过重建交易新秩序,将建成一个名副其实的“中国地方商品交易所”。 一、交易所的模式 (图片中的易马供销社均指中国地方商品交易所) ⊙商业架构 “鼠标+双腿”模式 注:中国地方商品交易所的中文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7917519299.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7917519299.html,

⊙交易流程 ⊙推广方式 (1)发展城市交易中心;(2)网络经纪人; (3)网络、媒体推广,政府公关,主办承办活动,行业或地方合作。 ⊙交易规则(不仅这些) (1)保证金制度;(2)样品库; (3)交易资格;(4)结算和交割; (5)订单拆分和重合;(6)供销社表单工具; (7)监管和处理;(8)投诉和纠纷。 ⊙分销策略 (1)分销店(零售、捆绑、礼包);(2)团购; (3)超市;(4)批发市场。 ⊙市场测算 我国市场(港澳台三地以及西藏地区除外)测算土特名优品总容量: 共开发店面:88,050(A)+57,725(B)+36,900(C)+71,600= 254,275(家)

销售额预估数据(¥:万/年): 据以上的两项数据测算得到以下的结果: ⊙盈利测算 ※单个城市代理一年销售收益测算(¥:万/年): ※以B类城市为依据测算供货情况: 假设一个B类城市共开发了10个供货商,供货商平均供货100种。该城如供货给100个城市,每月供给单个城市的供货金为1万RMB(相当于平均从该城每个供货商处进货100元RMB),那么该城每月的供货金为1万/城╳100城=100万,则年供货金额为1200万RMB。如果以8%的供货获利比率测算,那么一个B类城市每年供货收益为: 1200╳8% = 96万元RMB ※交易所系统的财务测算: 3558,800╳2% = 7.12亿元RMB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清算结算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清算结算 --------------------------------------------------------------------------作者: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清算结算分册) 2017年9月

目录 第1章资金账户管理 (4) 1.1 会员资金管理 (4) 1.1.1非银机构出金申请 (4) 1.2账户资金查询 (5) (5) (6) (7) (8) 1.3 利息查询 (8) 1.3.1 利息支付清算查询 (9) 第2章会员清算结算 (9) 2.1 结算查询 (9) 2.1.1 结算请求查询 (9) 2.1.2 结算交割单查询 (10) 2.1.3 结算明细查询 (12) 2.1.4 结算汇总表查询 (13) 2.1.5 待结算数据统计查询 (14) 2.2 结算确认 (15) 2.2.1 转贴现结算确认 (16) 2.2.2 质押式回购结算确认 (16) 2.2.3 买断式回购结算确认 (17) 第3章其他操作 (18) 3.1 异步下载 (18) 3.1.1 异步查询结果下载 (18)

第1章资金账户管理 1.1 会员资金管理 [功能描述] 机构操作员进行资金账户出金申请操作。 1.1.1会员出金申请 [功能描述] 系统参与者向票交所提出出金申请,申请经机构复核后发送到票交所。 [菜单位置] 清算结算->资金账户管理->会员资金管理->会员出金申请 [模块页面] 图1.1.1.1.1 会员出金申请页面 [输入域] 1.起始日期:必输项。默认为系统工作日。 2.截止日期:必输项。默认为系统工作日。 3.会员机构:非必输项。 4.状态:非必输项。待复核、待清算、复核不通过、清算成功、清算失败。 [操作步骤] 1.在“会员出金申请”页面中点击“查询”按钮,进行会员出金申请查询。 2.在“出金申请列表”页面中点击“新增”按钮,进入“会员出金申请新增”页面。

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服务协议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服务协议 (2017年3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 邮编:200011 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集中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以及相应的信息资讯服务,并且双方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总则 1.1双方承认,乙方依法制定发布的业务规则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负有遵守的义务,但乙方制定业务规则时事先应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甲方意见并公告实施。 1.2甲方应当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甲方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则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届时甲方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乙方对甲方关于本协议问询的解答等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二、资格及授权 2.1甲方签署本协议,表明甲方选择直接或通过代理与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联网的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用户前端包括通用客户端和以接口方式连接的会员内部系统。甲方可以按照乙方提供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以直连方式与内部系统对接,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同时,甲方也可以按照乙方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通过乙方的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必要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2.3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机构信息,并设置机构权限。甲方根据所

具有的相关业务权限,通过内部系统或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甲方如需修改相关机构信息和机构权限,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证明材料,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进行相关信息修改。 2.4甲方申请入市时,乙方应为甲方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创建两名机构管理员用户并进行管理赋权,乙方通过数字证书绑定甲方的机构管理员。甲方如变更或取消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资格,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办理变更或禁用手续。 2.5甲方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操作人员及其下属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赋权、修改和禁用等管理由甲方机构管理员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票交所系统自行完成。 2.6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开户资料及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交易账户、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2.7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票据业务及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服务。甲方有权通过系统直连或客户端查询、打印与其票据业务相关的单据、凭证、数据、报表等各类账户和业务信息。 2.8乙方通过在票交所系统中为甲方设置票据业务相关信息查询权限和主动推送的方式,实现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通知功能。除因乙方系统原因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外,视同已将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送达甲方。 2.9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及时补救;非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及时获取。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会员分册样本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中中国国票票据据交交易易系系统统直直连连接接口口规规范范 【【会会员员分分册册】】 上海票据交易所 06月

文档修订记录 注: 变化状态: A—增加, M—修改, D—删除

目录 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1各业务场景报文流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会员信息新增、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机构信息新增、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交易员新增、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新原关系更新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报文( XML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全市场会员信息通知报文(MEM001).................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全市场机构信息通知报文(MEM002).................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全市场机构交易员信息通知报文(MEM003).....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全市场机构新原关系通知报文(MEM004).........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创立修改机构通知报文(MEM005).....................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再贴现分册) 2018年12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2) 1.1系统介绍 (2) 1.2系统主要功能 (2) 第2章系统管理 (2)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2) 2.2系统参数管理 (2) 2.3用户管理 (4) 第3章再贴现质押式回购 (4) 3.1业务申请 (4) 3.2业务确认 (8) 第4章信息查询(机构端) (9) 4.1成交单查询 (9) 4.2成交单票据明细查询 (10) 4.3机构授信查询 (12) 4.4业务申请查询 (13) 第5章再贴现异步查询 (14) 第6章再贴现信息维护 (15)

第1章总则 1.1系统介绍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是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依托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发的,为再贴现操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电子化处理平台。人民银行作为特殊的银行类会员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具有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作为再贴现受理窗口在系统中电子化处理再贴现业务申请,同时可对再贴现业务实现额度控制和参数管理。金融机构可查询再贴现业务受理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等业务信息。 1.2系统主要功能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主要包括再贴现、机构管理、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五个业务模块,系统将根据机构管理员和机构操作员分别赋予相应权限:机构管理员可赋予再贴现(查询功能)、机构管理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机构操作员可赋予再贴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 第2章系统管理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在机构层级设置上分为法人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四级机构,分别对应人民银行总行(再贴现窗口)、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部分)/营管部(再贴现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地级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具有相应权限的各级机构可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交的再贴现业务申请。 2.2系统参数管理 2.2.1计数规则 1.利率:系统显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即**.****%。 2.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11月30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3256243P 工商注册号:110000012155137组织机构代码:693256243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成立日期:2009-08-08 企业类型:/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620、1621房 营业期限:2009-08-08 至 / 营业范围:技术交易服务、商标权交易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46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2019年09月4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北京2019-10-222019年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专项委托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中标2北京2019-10-152019年中关村商标专项委托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中标3海淀2019-10-082019年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专项委托工作中标公告中标4海淀2019-10-08北京2019年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专项委托工作中标公告中标 5北京2019-09-262019年度高精尖项目评审与监理专项委托工作社会与管理咨询服 务采购项目 中标 6海淀2019-09-202019年中关村商标专项委托工作中标公告中标 7海淀2019-09-112019年度高精尖项目评审与监理专项委托工作社会与管理咨询服 务采购项目 中标 8海淀2019-09-112019年度高精尖项目评审与监理专项委托工作社会与管理咨询服 务采购项目 中标 9西城2019-06-27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新材料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中标10海淀2019-03-132018年度中关村央地协同发展及科创服务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 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 (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2); (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签署页; (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

(国际贸易)全球技术贸易格局中的中国技术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全球技术贸易格局中的中国技术贸易政 策

全球技术贸易格局中的中国技术贸易政策 1中国技术贸易政策面临的困难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和科技力量的迅速发展,许多中国顶尖的IT、家电企业,推出了许多行业技术标准,成立了许多标准联盟。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吸引企业参和的标准组,制定了关联标准,比如3G手机技术TD-SCDMA、无线电频率识别标签标准RFID、中国自主的DVD换代标准EVD、无线局域网(WLAN)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国家标准WAPI等等,且大多成为了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中国正于进行微处理器“龙芯”、3G手机技术TD-SCDMA的自行研制,开发取代微软操作系统等等和标准关联的实践。可见,中国企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标准于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标准已经作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之壹而受到中国企业、政府和学界的高度重视,开始进入尝试发展阶段。 中国标准的迅速崛起,也引起了拥有大量“成熟标准”的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的警觉和反对。2004年5月美国全美亚洲研究所就于其研究方案《中国入世后的技术标准、软件及技术民族主义实质之变化》中,指责我们违背了“入世”承诺,要求警惕中国的“新技术民族主义”。所谓“新技术民族主义”就是中国利用全球化所提供的机遇,追求有利于国家经济和安全利益的技术发展,于国际竞争中为国家利益服务,就是用政治手段来确保国防技术进步和中国产业的经济优势。不仅包括国家增加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仍包括更为积极的和私营企业的合作、于国家科技项目上对外国更加开放,且且更重视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政策协调。就于全美亚洲研究所这份方案发布之前,中国自主创立的无线网络连接协议标准

金融科技与票交所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

金融科技与票交所发展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引领了国际金融体系的一股潮流与趋势,加速推动金融业变革。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界定 FinTech(金融科技)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由金融服务与信息技术耦合而成。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进步推动产生的金融创新,能够创造一系列的新产品、新业务、新流程、新模式,包括前端产业和后台技术。维基百科定义金融科技为一种新的技术与创新,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同传统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金融科技是比互联网金融更高的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阶段,虽然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搜集和存储大数据,但对数据信息的整合与计算较为简单,主要依靠人工建模的方法分析大数据。而金融科技涉及范围之广、涵盖前沿技术之多、对金融体系影响之深远都是互联网金融所无法匹敌的。金融科技能够提升大数据应用价值,将其应用场景推广

至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诸多领域。 金融科技企业将前沿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形成金融与信息技术相融合的新型产业,独立发展而不再依附于传统金融机构。新加坡学者Lee and Teo认为金融科技企业具有五大基本特征:低利润率、轻资产、高增长、创新性、循规容易。 二、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金融科技不仅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还引发金融业态革新,加剧金融行业竞争,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引入前沿技术、改变业务模式以应对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科技已在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诸多金融领域得到应用,对金融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支付层面。分布式账簿技术(DLT)能够简化支付流程,降低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跨境支付在支付领域中相对独立而又十分重要,由于其特殊属性,一直存在手续繁琐、透明度低、费用高、结算周期长等问题,支付流程过度依赖中介机构,增加了合规成本和监管难度。通过构建开放共享的分布式平台,能够实现跨境支付流程的实时动态跟踪,提高跨境支付的速度和透明度,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降低支付成本、合规成本和监管难度,并可能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 结算层面。传统模式通过中心服务器的集中式信息数据存储和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但传统模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7-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 核实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即便是一旦有过历史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中国票据交易系统(2018年三季度版本)升级的通知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中国票据交易系统(2018年三季度版本) 升级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8]62号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09 【实施日期】2018.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中国票据交易系统(2018年三季度版本)升级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8】62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功能,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将于2018年8月11日对交易系统进行升级,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本次升级将新增转贴现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质押票据部分逾期赎回、非交易过户、托管对账管理、大额行名行号异常提示和票据权属自动登记功能,并对机构管理和纸票登记模块进行优化。

(一)核心交易子系统(新增) 核心交易子系统将推出转贴现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转贴现点击成交是指交易员向全市场匿名或具名发送包含全部交易要素(卖出报价)或除票据清单之外的全部交易要素(买入报价)的转贴现点击成交报价,对手方直接点击成交(卖出报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票据后点击成交(买入报价)的交易方式。卖出/买入报价支持部分成交,对于已部分成交的报价,系统将对票面总额、票据张数等报价要素自动计算并更新展示。具体交易规则详见《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此次投产的转贴现点击成交功能仅支持交易系统客户端模式,相关直连接口规范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二)登记托管子系统(新增) 1.新增“非交易过户”功能,因法院判决、赠与等事由,由票据转让方提交申请并上传合格、有效的法律文件影像,经票据受让方确认,完成非交易变更登记。 2.在现有“质押式提前/逾期赎回”功能中新增“部分逾期回购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 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 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7]32号) 各会员: 为提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服务水平、丰富系统接入方式、防范业务风险,票交所制定了《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1.0版)》(附件一)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附件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 (一)首批上线窗口安排

票交所将于2018年1月上线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直连接口功能,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同步上线。票交所计划于2017年11月至12月对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开放联调测试环境,2018年1月开展接口验收,项目安排见《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 (二)其他上线窗口安排 2018年5月至12月,票交所安排6个直连接入上线窗口:2018年5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2018年5月至12月直连接入上线窗口相关的联调测试、接口验收、上线时间等具体安排,以及2019年以后的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会员申报上线计划 有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应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附件三)。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应严格按照《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要求推进内部系统建设等工作。 有意向在2018年其他上线窗口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请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6月16日后,票交所仍受理2018年直连接入上线申请或上线窗口调整申请,但申请应至少在相关上线窗口半年前提交。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 7 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同。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1、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发票列表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3、接受转让或拒绝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二、保理商收款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