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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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票据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1.2市场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易适用本规则。

1.3本规则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4本规则所称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1.5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1.6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与核心交易子系统-1-2.1.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服务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1.2交易成员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票据交易。

2.2系统参与者与交易成员2.2.1系统参与者是指获准参与票交所系统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

2.2.2交易成员是指具有票据交易权限的系统参与者。

2.2.3交易成员应当与票交所系统联网,并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系统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2.2.4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用户与交易员2.3.1用户是指归属于系统参与者的,用以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2.3.2用户包括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机构操作员用户。

2.3.3交易员用户是指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用户。

交易员用户可以在交易系统浏览行情、发送报价和达成交易。

2.3.4交易成员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上海票据交易所(Shanghai Bill Exchange, 简称SHE)是中国国内首家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交易所。

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票据交易的不断增加,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XX年成立,旨在提供一个规范、透明、高效的票据交易平台,推动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票据交易规则。

票据交易规则是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核心制度,主要包括票据交易的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与流程、交易标的、交易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制定与演变,不仅体现了我国票据市场的成熟与规范,也影响着票据交易的效率和市场的稳定性。

首先,本文将简要介绍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发展历程,包括成立背景、机构设置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内容。

然后,重点围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与演变展开,分析票据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制定原则,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调整。

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理解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票据交易的影响与展望。

通过对票据交易规则的详细解读和分析,旨在提升读者对于票据交易规则的理解和认知,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以下几个部分对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进行全面介绍和分析:1. 引言:文章会先介绍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背景和意义,为读者明确本文的目的和重要性。

2. 上海票据交易所简介:本节将详细介绍上海票据交易所的起源、发展历程、主要功能和运营模式,为读者提供对该交易所的整体认识。

3. 票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与演变:该部分将分为几个子节,首先会介绍票据交易规则的制定机构和流程,包括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其相关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

然后,我们会回顾票据交易规则的演变历程,重点关注在中国票据市场上,票据交易规则是如何不断完善和改进的。

4.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重要性:本节将重点分析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附件1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21〕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就是指具备大额缴付系统行号,轻易互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泛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互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用户互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关技术及安全性建议;(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已互连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1第二章提出申请互连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互连申请书(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总部及拟将同时互连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互连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提出申请互连方式及选定联系人和选定邮箱等);(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六)分散互连技术服务机构同意互连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互连准备工作情况(提出申请分散互连直连的金融机构须要提供更多);(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八)中止追加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互连的金融机构须要提供更多)。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立案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2日内不予审查,并通过大额缴付系统查阅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示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核实财务公司真实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第 1 页(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促进纸质商业汇票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业务,应当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或登记信息,并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纸票信息登记应验证票据实物真伪,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

系统参与者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应确保其内部系统信息与票交所系统信息一致。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应配置符合票交所系统影像标准的影像设备。

在票交所系统登记上传的单个影像文件应清晰可辨,-1-并满足以下要求:(一)16bit以上彩色图像;(二)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三)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四)文件大小不超过512KB;(五)采集的图像应与原票据实物长宽同比例;(六)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名称。

承兑行是指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的金融机构;付款行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付款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付款人开户行是指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正面“付款人开户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回购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业务操作(以下分别简称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交易开展,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根据系统参与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系统参与者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票据替换第四条票据替换是指质押式回购期间,质押票据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正回购方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提供其他票据(以下简称换入票据)替换原质押票据(以下简称换出票据)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以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包作为质押式回购票据标的的,不得申请票据替换。

第六条票据替换应当于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前完成。

第七条票据替换由逆回购方申请。

经办人员选定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在已登记止付信息的质押式回购质押票据中选定待换出票据清单,向正回购方发送质押票据替换申请。

第八条正回购方收到质押票据替换申请,应于当日(即票交所系统运行时间内,下同)完成应答和签批操作。

日终未作应答的,视同为拒绝。

(一)应答操作正回购方经办人员收到质押票据替换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

同意替换票据的,在本机构票据托管账户内选定待换入票据,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拒绝替换票据的,业务处理终结。

待换入票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登记止付信息的可交易票据;2.票据到期日晚于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3.票面总额不小于待换出票据票面总额。

(二)签批操作正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应答同意的质押票据替换申请及换出、换入票据清单,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页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2页管理的基本单位。

,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3页。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 2 章 电票会员端查询........................................................................................................ 10 2.1 发生额查询................................................................................................................... 10 2.1.1 承兑业务查询....................................................................................................... 11 2.1.2 贴现业务查询....................................................................................................... 12 2.1.3.买断式转贴现买入查询...................................................................................... 13 2.1.4.买断式转贴现卖出查询...................................................................................... 13 2.1.5.回购式转贴现买入查询...................................................................................... 14 2.1.6 回购式转贴现卖出查询......................................................................................... 15 2.1.7 买断式再贴现卖出查询......................................................................................... 16 2.1.8 回购式再贴现卖出查询......................................................................................... 17 2.1.9 发出提示付款查询................................................................................................. 18 2.1.10 提示付款结清查询............................................................................................... 18 2.2 余额查询........................................................................................................................ 19 2.2.1 承兑余额查询......................................................................................................... 19 2.2.2 托管票据查询......................................................................................................... 20 2.3 全市场交易信息查询.................................................................................................... 21 2.3.1 买断式转贴现利率查询......................................................................................... 21 2.3.2 回购式转贴现利率查询......................................................................................... 22 2.3.3 买断式(转)贴现排名...............................................................................................22 2.3.4 回购式转贴现排名................................................................................................. 23 2.3.5 承兑业务量排名..................................................................................................... 24 2.3.6 贴现交易量排名.....................................................................................................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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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障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有序开展,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金账户是指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用于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包括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和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系统参与者包括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分为法人系统参与者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

第四条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应当将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资金账户指定为其唯一清算路径。

系统参与者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清算路径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清算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其法人系统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二)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但作为大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间参)取得其关联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直参)出具的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的(模板见附件1)。

第六条以下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非银类系统参与者;(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清算路径:(一)原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票交所资金账户变更为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二)原使用其关联的支付系统直参清算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被其关联的直参取消或者暂停使用该清算账户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变更为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八条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申请变更清算路径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前使用的票交所资金账户无余额;(二)当前使用的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开立第九条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交易系统时,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根据需要提交票交所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法人系统参与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交易系统时,应当由该产品管理人提交票交所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产品管理人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时,应当预留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简称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指定的出金账户,用于汇划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票据资金,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开立在本机构的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未开立在本机构的,应当使用开立在本机构的同户名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二)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无法用于办理业务的,应当使用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三)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使用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第十二条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附件2)以及出金账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应当提供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二)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三)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材料(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四)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4)。

包括无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因及需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附件3)以及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一)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含产品名称以及托管账户相关信息);(二)非法人产品在托管银行开立托管账户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及在人民银行的备案证明(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

第四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变更、注销第十六条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当按照加入票交所交易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同时还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或《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申请变更资金账户名称和出金账户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退出交易系统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5)。

票交所资金账户注销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票交所资金账户无待结算的在途资金;(二)票交所资金账户无余额;(三)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四)票交所资金账户对应系统参与者的当期费用已结清。

第五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使用第十八条票交所资金账户持有人(简称账户持有人)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且为付款人时,应当提前办理入金业务,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

办理入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二)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开立在银行的同户名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三)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第十九条交易系统对不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入金业务作退汇处理。

账户持有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清算结算模块查询入金业务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将票交所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划转至其预留的出金账户。

办理出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账户持有人保证当日票据业务正常结算;(二)账户持有人应当在营业日16:40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出金申请。

第六章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票交所按季办理票交所资金账户结息工作。

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票交所资金账户。

票交所资金账户计息利率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票交所收到有权机关关于票交所资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以及扣划申请等法律文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交所有权终止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的使用,通知其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补缴未结清的票据服务费用:(一)法人系统参与者发生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的;(二)系统参与者严重违反票交所业务规则或者相关规定的;(三)发生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2.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3.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4.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5.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上海票据交易所:我单位授权以下机构共***家(名单见下表)通过我单位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大额行号为**********)进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资金清算,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如上述授权事项发生变更,我单位将另行书面通知。

授权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被授权机构名单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申请日期:年月日1.银行类系统参与者以及有大额行号的财务公司,应当填写所有信息。

2.无大额行号的财务公司以及其他非银类系统参与者,无需填写本机构大额行号和大额行名。

3.银行类系统参与者的出金账户开户行大额行号与本机构大额行号应当填写一致。

4.出金账户名称与法人系统参与者全称应当填写一致。

法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申请日期:年月日1.系统参与者全称应当填写非法人产品全称。

2.出金账户名称与系统参与者全称应当填写一致。

3.出金账户账号应当填写非法人产品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同户名托管账户账号。

4.出金账户开户行大额行号应当填写托管账户开户行的大额行号。

法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上海票据交易所:我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因***原因,无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我单位申请使用在***(开户行名)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户账号:开户行大额行号:开户行大额行名:我单位知悉出金账户管理要求,因未按要求使用该账户引起的法律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法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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