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询问证人时间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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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时间轴

刑事程序时间轴

刑事程序时间轴
侦查阶段
1、拘留(逮捕前得侦查)
24小时内讯问。

不应当拘留的,要释放,给释放证明;要拘留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拘留最长30天,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是否逮捕。

2、逮捕后的侦查
不超过2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十年徒刑以上的案子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如果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期限重新计算。

对不讲真实姓名的,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无限期延长。

3、检察院自己侦查的特殊规定:
拘留由公安执行。

自拘留24小时内讯问,对不应当拘留的释放并给释放证明。

拘留最长17天,做出逮捕决定。

其他的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一个月内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可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或者补充侦查后,期限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一个月,最多二次补充侦查。

二次补充侦查,证据还不足的,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审阶段
一般2个月,最迟不超过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可无限期延长。

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1个月。

改变管辖和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期限。

自诉案件的特殊规定:
20天期限;3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5个月。

二审阶段
2个月;经省高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可无限期延长。

死刑复核阶段
无期限规定
审判监督阶段
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的,1个月做出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的决定。

治安案件讯问与刑事案件讯问在法律中有不同规定吗?

治安案件讯问与刑事案件讯问在法律中有不同规定吗?

治安案件讯问与刑事案件讯问在法律中有不同规定吗?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关于讯问询问的法律是有不同的规定。

具体说:一是治安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是询问,而非讯问;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只能叫讯问而非询问。

这就是说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当然不同。

当然也表明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二是刑事案件讯问必须是侦查员二人以上,也就是说协辅警是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治安案件询问违法嫌疑人,在操作时必须民警二人以上,同样,协辅警是不能参与询问的。

三是讯问和询问的时间要求不同。

治安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为八小时,案件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刑事案件讯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是询问和讯问的地点也有不同。

询问一般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也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讯问一下般也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但是对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传唤到所在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五是权利保障不一样。

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对治安案件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后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六是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法律保护没有差异。

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时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或者学校、单位、村居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询问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人,则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成年亲属,或学校、单位、村居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相关人员确实无法到场的,在笔录中注明。

七是基本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

无论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还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陈述和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当然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证人询问记录表

证人询问记录表

证人询问记录表日期:[日期]
询问人:[姓名]
询问地点:[地点]
---
证人信息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年龄:[年龄]
职业:[职业]
---
证人陈述
[证人姓名]在[日期]被[询问人姓名]进行了证人询问。

根据证人的陈述,以下是询问的要点和证人的回答:
1. 事件经过:
[证人姓名]描述了事件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以及发生的具体情况。

2. 目击情况:
[证人姓名]说明自己是否目击了事件,并提供了关于目击情况的详细描述。

3. 与涉及人员的关系:
[证人姓名]提供了与事件中涉及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其陈述的因素。

4. 其他信息:
[证人姓名]提供了任何其他相关的信息,如关键细节、证据或其它可能对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5. 问答总结:
[证人姓名]的陈述经过了详尽的问答。

对于每个问题,他/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回答,并在没有矛盾之处保持了一致性。

---
结论
[证人姓名]的陈述记录了他/她对事件的目击情况和相关信息。

这份证人询问记录将作为案件的一部分提交给有关当局。

---
备注:此记录由[询问人姓名]在[地点]进行的证人询问中整理制作。

完成日期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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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证人询问记录表的内容。

刑事案件期限(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和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期限(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和办案期限)
第214条
缓刑、拘役
法院判决生效后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高法解释》355条
假释
无规定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第217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
无规定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第218条
罚金
依照判决
人民法院
同管辖
第219条
没收财产
无规定
人民法院
同管辖
第220条
刑事案件期限
侦察阶段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有逮捕必要的。
已被拘留的
7天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69条、71条
《高检规则》99条
未被拘留的
15天-20天(重大复杂的案件)
通知家属
24小时(逮捕原因及羁押处所)
不批准的
异议
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有错误的
立即,检察院应在7天内答复
检察院
同管辖
70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检察院复议后仍不批捕的
立即,检察院在15天内答复
上级检察院
一般侦查(羁押)
一般案件
2个月
公安机关
同管辖
12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3个月(上级检察院批准)
交通不便的、犯罪集团的、流窜作案的、涉及面广的四类重大犯罪案件
5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125条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

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肯定会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更好的了解清楚案件的情况,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有很大的影响。

但在实际询问证人的时候,其实也要把控询问的时间。

那究竟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肯定会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更好的了解清楚案件的情况,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有很大的影响。

但在实际询问证人的时候,其实也要把控询问的时间。

那究竟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笔录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检查院审理司法案件的基本要件是掌握足够的证据,而询问证人无疑是很好的一种掌握证据的办法,为了使证人的人身权、生命权以及人格权等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就证人询问时间做了规定,那么,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一、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笔录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二、此种制度存在的问题▲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平等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在案件的过程中,寻找到可靠准确的证据是破案的关键。

当然了,有的证明就再耗不过了。

那么,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

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三、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哪些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刑事实务】讯问时间的十一大审查规则

【刑事实务】讯问时间的十一大审查规则

【刑事实务】讯问时间的十一大审查规则讯问时间的十一大审查规则一、审查规则(一)审查讯问时段审查讯问时段是否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

尚无法律明文禁止夜间讯问,但对非紧急夜间讯问的笔录应予以特别关注,核查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

(二)审查讯问时长结合提讯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情况的回忆综合审查讯问时长,是否存在单次或连续讯问时长超过6小时的情况。

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疲劳审讯的具体时长,如出现单次时长超过6小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

针对长时间的讯问,侦(调)查人员可能制作一份笔录,也可能制作多份笔录,应注意审查是否刻意利用多份笔录掩饰疲劳审讯的问题。

通过审查当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确定单次讯问的起止时间;如无同步录音录像,应结合前后单次讯问的讯问起止时间和被讯问人对讯问经过的供述,分析是否存在掩饰疲劳审讯或其他违法讯问情形。

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讯问时,会在笔录中载明“吃饭30分钟”等字眼,如被讯问人在该时间段确实休息或饮食,即使只制作了一份笔录,尚难以认定疲劳审讯。

如被讯问人未休息或用餐,即使制作多份笔录,也难以排除疲劳审讯的嫌疑。

案例4-6苏某某受贿案【ZW(】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青2802刑初29号。

【ZW)】争议焦点:疲劳审讯的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查,被告人苏某某第一份、第二份系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告知的是证人权利义务。

第三份系讯问笔录,笔录制作完毕后宣布拘留。

故此三份笔录均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制作。

在7月3日21时52分到7月4日16时29分期间制作了三份笔录,且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笔录7月3日22时58分制作完2小时后,又于7月4日1时4分至2时20分询问,属于疲劳审讯,故对被告人苏某某受贿案立案前的三份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审讯时长是否匹配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讯问时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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