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弹出式广告难消除的原因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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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广告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也对广告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和隐私泄露两个方面。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故意虚构事实或者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性能、功能等。

隐私泄露则是指在广告展示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未得到充分的明示与告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广告主的审核和认证制度。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严格的广告主审核制度,并对广告主进行认证。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认证的广告主才能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广告。

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减少虚假广告的数量,提高广告的可信度。

其次,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起投诉广告的渠道,对消费者举报的虚假、误导性广告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对投诉信息的追踪和记录,对违规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再次,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平台应该明确规定广告商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范围,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商,应该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互联网平台还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准则。

制定广告商的自律规范,并对广告商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

同时,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行业交流和研讨,共同解决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广告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隐私安全,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自律,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信和有价值的广告信息。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课题,下面将继续讨论更多相关内容。

网络弹出式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网络弹出式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202亿美元。

如:新浪网2007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318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3%,占该季度全部营收的62%。

2008年二季度,新浪广告收入达到6490万美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同比增长58%,环比增长36%。

作为网络广告形式之一的弹出式广告,它比一般的横幅广告的价格高出好几倍。

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都采取这种广告形式,据统计一家大型门户网站每天仅依靠弹出式广告就可能进账近百万元。

2.高点击率使广告主对弹出式广告情有独钟。

很多广告主认为广告的点击率越高,广告的效果也就越好,绝大多数广告商及网络广告制作商认为弹出式广告是有效的。

由于这种广告自动弹出,让用户在打开网页同时观看广告内容,有效地提高了点击率,其效果要比横幅广告好。

据Advertising.com 网络广告调查公司表示,弹出式广告点击率是普通网络广告点击率的13倍。

因此,弹出式广告就被许多广告主看好和推崇。

搜狐的发言人也表示:“弹出式广告对广告主的吸引程度,仅次于首页通栏广告。

”Jupiter Media Metrix 副总裁布西瓦特也承认:“我们得到的大多数证据表明,弹出式广告给广告商带来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出现过的高点击率。

”3.用户的被动性使得用户在厌烦中看广告。

尽管广大的网络用户对弹出式广告深恶痛绝,但用户在打开页面时往往是被动地看广告,有些弹出广告反复出现,用户在烦恼中就看了广告。

而网站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更多地考虑广告主的要求以及自身的利益,尽管他们也承认这严重伤害了用户的上网体验,但还是乐此不疲。

四、治理或规范弹出式广告的对策1.改变网络广告传播方式。

当浏览者打开网页时,大量的弹出式广告进入浏览者的视野,极大地阻碍了用户对网页的阅读。

其中很多广告是浏览者不愿看到的。

为了找到想看的内容,只能一次次地关掉或躲过这些广告。

事实上,弹出式广告违反了网络广告应该是网民“拉取”而不是“强迫”的这一原则。

这种“强迫式”的弹出式广告使广大网民深受其害。

弹出式广告的困境与突破

弹出式广告的困境与突破

关于突破弹出式广告困境的思考摘要弹出式广告是目前互联网上比较常见的也是倍受争议的一种广告形式,本文以此为对象展开研究。

通过对弹出式广告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探讨弹出式广告新的发展出路。

究其原因,除了弹出式广告自身的形式缺陷,已损失品牌亲和力为代价外,还有广告商信奉点击率,陷入“迷信首页”的误区。

弹出式广告到底能走多远?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吗?其实不然,弹出式广告之所以如此受广告商欢迎,还是有它一定的道理的。

既然如此,弹出式广告一时间消失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弹出式广告引起的问题也不得不引起让人们的考虑。

那么弹出式广告的出路在哪呢?改变自身形式固然重要,其次将广告投向专业的频道,进入网页链接的更深层次。

同时,开发新的模式,比如游戏型弹出式广告。

既然是广告,向大众广而告之,双向互动就是需要的,因此进行网民互动,将广告与网民日常用到的社区和程序相结合就是一种不错的尝试。

关键词:问题广告商点击率迷信首页困境网民互动1 弹出式广告的困境1.1 弹出式广告问题由来以久弹出式广告开始被当作一个问题是在网络泡沫崩溃后的2000年下半年。

由于大型网站媒体争相采用这一广告样式,以挽救网站的经济,而受到舆论的指责。

如美国热门网站排行榜信息及检索目录服务公司。

当时在提到烦人的弹出式广告时列举了、、、等一连串大名鼎鼎的网站名字。

用户登录这些网站时,均会出现一条弹出式广告,窗口上出现另外一个显示广告内容的窗口。

这便是弹出式广告,是指当人们浏览某网页时,网页会自动弹出一个很小的对话框。

随后,该对话框或在屏幕上不断盘旋、或漂浮到屏幕的某一角落。

当你试图关闭时,另一个会马上弹出来,这就是互联网上的“弹出式”广告。

1.2 弹出式广告引不满网民对弹出广告大声说“不”。

“我最烦的就是没完没了的弹出广告,好不容易打开网页,一个个广告就蹦出来了,老半天也找不着想要的东西”,网虫艾先生抱怨,“现在我对弹出广告见一个杀一个。

”2003年下半年间,一打开搜狐、新浪的首页,就是一幅遮住了整个页面的关不掉的广告,约持续三秒钟,然后是一两个较小的弹出广告。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

但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亟待关注并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

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相对模糊,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

比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二是互联网广告主体认定难。

互联网广告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等。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

同时,在广告联盟这个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所看到的互联网广告宣传也许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来自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广告联盟的交叉组合,市场监管部门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广告来源,进而锁定主体资格,还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

三是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消费者虽然对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却足以成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监督的一股力量。

在制度上如果能够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对于粉丝经济和网红效应的互联网宣传广告行为,网民才是最先能够感知到违法违规的群体。

网络弹出式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网络弹出式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在 各 种 不 同 的 网络 广 告形 式 中 . 幅 广 告 ( n e ) 到 5 % 横 Ba n r 得 3
代 ” 对 于 广 告 主或 广 告 运 营 商 而 言 , 具 有 侵 入 性 的广 告 , 越
其 效 果 越 好 . 对 网 络 用 户 及 计 算 机 的 运 行 而 言 . 危 害 却 但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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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想 查 到 相 关 的 资 料 . 需 要 有 很 大 的 忍 耐 力 . 次 次 地 关 就 一 掉 广 告 画 面 . 后 才 能 看 到 自己 想看 的 内 容 弹 出 式 广 告 可 最 谓 不 请 自来 、 之 不 去 、 挥 不击 不 停 , 至 击 了也 不 停 , 时 还 甚 有 会 有 让 用 户 不 敢 招 惹 之 嫌 这 让 网络 用 户很 头疼 , 这 种 不 而 愉 快 的感 觉 会 随 着 弹 出 式 广 告 的 铺 天 盖 地 的 攻 势 而 急 速 增
经 济 纵 横

网貉 弹 出 魏广 告 的 危 害及 其 治理 对 策
李 金 英 弹 出式 广 告 及 其 危 害

些 特 点 都 为 黑 客 的 侵 袭 带 来 了 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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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浏 览 者 打 开 一 个 网 页 时 . 告 会 自动 跳 广
出 来 . 引 浏 览 者 注 意 。这 种 形 式 可 增 加 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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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的促销手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急速发展过程。

网络广告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那么什么叫做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有哪些?监管方面有哪些问题?又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本文在这些方面做详细论述。

一、网络广告的特点(一)网络广告的定义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与传统的广告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主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因特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广告的特点1.网络广告传播时空广、信息量大网络广告运用了现代卫星通讯技术、光缆通讯技术、把电话、无线电通讯、有线网和商业网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全球网络,把信息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到世界各地。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不受时间、版面的限制约束,它能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加上良好的音响效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外观、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对客户有用的信息反映出来;还可以采用多重超链接进行细致描述。

网络广告能全天候为网民服务。

网络广告容量之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

2.网络广告传播技术先进,形式多样化网络广告建筑在高速信息通信和多媒体技术基础上,使用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java语言制作出图文声像等多种形式,将产品的形状、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

网络广告的受众还可以通过交互式界面的多重链接对某种感兴趣的产品进行详细的了解。

利用网上的导航器、搜索引擎使全球用户都可以在网上浩瀚的信息海洋找到相关的广告内容。

网络广告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激发他们购买欲奠定了基础。

3.网络广告具有指向性和互动性网路广告的互动性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单向性弊端,使广告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可以及时沟通。

在互动过程中,广告受众可以自主选择和访问广告站点,向广告主询问广告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说出未满足需求;广告主可以按照受众的要求对广告产品服务进行补充调整。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困难和问题从执法现状看,基层工商机关在广告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执法依据、手段不足,行政资源被低效、无效工作消耗,难以实行高效管理。

概括而言,基本表现在“缺”与“紧”两个方面。

(一)监管部门缺依据、缺手段、缺人手1.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法律法规对何为互联网广告至今没有完整的定义,互联网广告与其他类别广告以及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别没有明确。

从传统角度理解,网站是媒体,电商理应是发布者,但实际上这些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直接发布的,如在京东、天猫、当当网等电商平台出现的广告,电商只提供平台和网络服务,无法事先对经营者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此时,电商和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难以界定。

对于广告性质的判定以及违法性质的认定,缺乏全面准确的规定。

例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作为限定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等8类,但第七条又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治疗方法”等内容。

医疗广告的内容到底是只能包括第六条情形,还是只禁止第七条情形?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没有交集,容易造成执法困惑。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

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如何定义广告的可识别性?什么类型的标记属于广告标记?应建立哪些档案、制度?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形成遵法、执法的自觉统一。

2.监管手段单一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监管手段过于传统,没有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规定新的监管方法。

当事人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怎么办?怎样收集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只能一遍遍打电话、发文书、通知约谈。

如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查,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等手段无法实施。

3.监管力量不够法律依据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客观上导致行政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收到应有的监管成效。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在广告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商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媒介和宣传作用。

但网络广告发布的形式、内容都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特别是虚假的网络广告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并呈泛滥的趋势,消费者以及网络用户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而我国现行《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基本没有涉及。

如何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新机制,强化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效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网络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介作为传播手段的广告,即以网络技术手段和媒介发布和传播品牌、商品、服务、劳务等经营服务信息和广告主形象的广告。

这种广告的兴起,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致使监管困难,虚假信息、恶性竞争、强行发布等违法行为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发布的单方性,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自主性在网络广告中,广告发布者为了提高广告收视率,大多以“弹出式广告”来吸引受众,受众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

不仅自己花钱而且还要被动地去看别人的网络广告,广告商强行发布广告还可省去邮费。

从电脑使用者的情况来看,许多用户也许不希望自己的活动被打断,但当你打开网页,或者进入邮箱,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就会向你扑面而来,欲躲不能。

根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有62%的被调查者强烈表示厌恶这种“弹出式广告”。

这些弹出式的广告叫人难以忍受,不仅会影响受众的正常工作,分散受众的注意力,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受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众是为了工作和生活而交纳费用使用网络,也就是说是接受网络服务的网络使用者,因而完全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既是电脑的使用者,又是网络中的消费者。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看广告或不看广告,以及看什么样的广告的权利,也就是自主选择权。

而在“弹出式广告”中,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布广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广告内容的违法性,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性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是广告发布者常用的手段,不仅比例大而且影响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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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监管对策新《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然而,其已施行近一个月,笔者在浏览互联网时,发现部分网站出现的弹出式广告,依旧存在种种违法行为。

针对互联网弹出式广告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形,笔者试对其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监管对策提出浅显的分析。

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概念及发展状况了解互联网弹出式广告前,需要先明确互联网广告的概念,《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这样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志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弹出式广告是在上述定义上的细化延伸,是指当人们使用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各种互联网媒介资源时,会自动弹出一个或多个很小的对话框,该对话框符合对互联网广告的定义。

随后,该对话框或在屏幕上不断盘旋、或漂浮到屏幕的某一角落。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由2007年的2.1亿增长到2014年底的6.49亿,2014年我国人均每天上网时间约224分钟。

CSM收视调查数据则显示,2014年我国城乡电视观众人均每天看电视时间157分钟,这一数据比人均上网时间足足少了1个多小时。

互联网广告业正是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完成了对电视广告的首次超越,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电视广告收入1200多亿,而互联网广告营收规模超过1500亿,并且已经持续3年保持了40%以上的增速。

在互联网广告中,弹出式广告是目前众多网站的重要广告模式之一,其受广告商青睐程度仅次于首页广告。

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存在的问题随着弹出式广告业务的增长,其拖慢网速、占用空间资源、浪费用户时间精力等问题也逐渐暴露。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不少用户对其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奈,弹出式广告也一度被用户看做是“侵扰广告”。

综合起来,用户对弹出式违法广告反映最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广告内容方面内容虚假。

部分弹出式广告为吸引眼球,追求点击率,不惜夸大、捏造事实,至于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更是惯用手段。

具体表现有伪造企业或者员工资质、杜撰自身或产品所获荣誉等等。

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是发布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的集中区域。

内容不健康。

据了解,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2.56亿,占整体网民的39.4%,其中,近八成未成年人遭遇过网络不良信息,包含法律禁止的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不良内容。

尤其是一些黄色弹窗,靠“很黄很暴力”吸引眼球,如某款软件的弹窗资讯里,涉及到性的内容,多则有二十多条,少则也有十几条,并有尺度较大的写真图片和诱惑性强的视频,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极大威胁。

内容欺诈。

打开互联网,用户随处可见“日赚100-300元”、“扫码就有礼”、“恭喜您已被选为某某节目幸运观众”、“您已获得某某大礼包”等等弹窗,用户如果打开这类弹窗,则面临着上当受骗、身份信息遭泄露甚至被病毒入侵的风险。

表现形式方面强制性植入。

弹出式广告都是伴随用户浏览网页或使用软件自动弹出,而且往往先于用户关注的内容而弹出,迫使广大网民不得不浏览其广告内容。

部分影音播放类软件甚至强迫用户必须观看完整个广告才能进行后续的正常观看,普通用户无法跳过广告。

对广告主或广告运营商而言,越具有侵入性的广告,越具有效果,然而,这严重违背了用户自主选择的意愿。

难以关闭。

这类广告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可关闭,弹出的对话框无关闭标志,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其文字、图像甚至是语音“轰炸”;二是有条件关闭,有的对话框在页面四处游荡且速度较快,用户难以准确捕捉关闭按钮,鼠标对准关闭按钮,却往往只能点击到对话框内容,让用户苦不堪言。

有的对话框关闭一个又弹出一个甚至多个,关闭的速度跟不上弹出的速度,或者当时可关闭,但稍后又弹出该对话框,如此反复。

还有的对话框,弹出时无法进行关闭操作,鼠标显示是缓冲等待状态,强制性延迟数秒后,预留时间给用户浏览弹窗内容,鼠标才能显示关闭状态;三是伪装关闭,在对话框醒目的地方标注关闭标志,其实该标志是对话框内容的一部分,用户点击后即进行跳转,实际的关闭按钮在非常不显眼的地方。

不正当竞争。

部分互联网公司出现拦截同行广告、推广自己广告的行为,或者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也阻碍了互联网广告的正当发展。

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难消除的原因一、自身优势明显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相比传统广告,具有明显的优势:(1)传播受众多、范围广。

弹出式广告的对象是与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终端客户,相比电视报纸等的受众群体,其世界性广告覆盖范围使其它广告媒介望尘莫及,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产品、服务等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提升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2)更易捕获眼球,吸引注意力。

部分弹出式广告比网页打开的速度更快,在用户等待浏览网页前,这些内容较容易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弹出式广告多是动态的,有的伴随声音出现,相比静态的网页内容,明显更具辨识度;相比网页的内容繁多,目标不易寻找,弹出式广告往往在显眼位置,一目了然。

(3)点击率高、播放频次高。

据调查显示,与传统的条幅广告相比,弹出式广告的点击率为2%,相当于条幅广告点击率的4倍之多,更是普通网络广告点击率的13倍。

另外,弹出式广告在用户不主动关闭的情况下,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反复播放,播放频次远远高过传统广告。

(4)成本低。

广告的成本包含制作成本与投放成本,弹出式广告多为图文广告,板块小、内容少、制作简单,不需负担沉重的视频内容成本,文字、图片的转载费用相对较低,因此成本相比电视广告更低廉。

(5)具有互动性。

所谓弹出式广告的互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广告信息内容准备好,放置于站点上,所有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上网及时查看,获取广告信息,如果用户对广告内容感兴趣,还可以即时点击进去查看,进行实时的互动,广告主还可以根据用户的反馈意见迅速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二、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一个是系统内部缺乏统一的平台。

对于互联网广告尤其是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监测,目前还是依赖于人工的搜索发现,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手动搜索才能发现一两条线索,效率低,耗时长,而且容易重复搜索。

互联网广告投放具有全国性,如果各地工商部门从上到下分别投入精力去进行互联网广告监管,则基层需要监管的互联网广告目标少,但耗费大量人力;上层需要监管的基数大,又显得人手缺乏,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势在必行。

二是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与机制,“信息孤岛”现象大量存在。

证照颁发机关与后置审批机关各自的数据都只在各自部门间流通,未进行交换共享,数据利用率低。

三、违法主体难认定第一种情况是违法主体的身份难确定。

有的弹窗随着用户使用网页或者软件即时弹出广告,有的弹窗并不即时弹出,而是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弹出,这时由于用户可能同时打开多个网页和软件,难以确定弹出式广告的真正发布者,而此时弹出式广告又未有有效联系方式的话,更加难以认定具体违法主体。

第二种情况是违法主体的信息难获取。

目前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的重灾区多集中在中小网站,这部分网站多数在网页页面没有有效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布的广告同样无发布者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尤其是部分宣传游戏和销售产品的弹窗,其后台工作人员只需要一个银行账户就可以同消费者实现在线交易,监管人员都无从得知调查取证的对象,更遑论后续的执法。

四、管辖权限交叉一是部门管辖权交叉。

新《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而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是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而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未要求进行工商登记。

目前来看,在互联网上经营广告业务的网站和软件等,如果按照非经营性性质进行登记,而不进行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则无明确监管依据。

二是辖区管辖权交叉。

各地工商部门都是各司其职负责本辖区的广告监管工作,而现实中由于互联网使用和消费群体的一体化和全国性,多数的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会分布在全国不同的省份,在执法人员异地跨省执法过程中,由于对其中一个主体不具备管辖权,往往会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难题。

五、网络取证困难颇多这是网络监管与执法一直以来都存在的难题。

目前对网络证据的提取,普遍是采取截图保存、打印网页、拍照或者拍摄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然而,这些方法不能证明所获取数据的真实客观性,不能证明这些数据曾经真实地发生在互联网上,在技术和程序上也不符合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更不能适应网络时代快速取证的需要。

而且,这些事先提取的材料非常容易遭到当事人的篡改或者否认,如果检查现场当事人不配合,或者质疑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提取方式等,这时执法人员很难有其他办法取证,而如果每个案件线索都提前去公证机构公证又增加了执法成本。

六、利润高、罚则低、违法成本过低新《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弹出式广告每次的点击与广告主所获收益不产生直接联系,无法计算其具体的投入产出比,这里有个事例:在2010年7月央视曝光的百度假药事件中,一盒假药,成本31元,最终售价660元,受害患者超过3000人,营业收入达到200多万元,调查显示,该广告主向百度支付广告费用达到总收入的75%,换算下来就是约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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