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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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本《广告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在本《广告管理条例》中,广告是指以商业宣传为目的,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传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正当、诚信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广告实施管理和监督,鼓励广告业的自律,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第二章广告的真实性第五条广告应当真实,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第六条广告所传播的含量、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价格、服务、购买方式等信息应当真实、明确、完整。

第七条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客观事实,不得编造或者歪曲评价、推荐、表扬的内容。

第八条广告不得利用数字或者比较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如果宣传案例有比较的情况,应当有明确的比较标准。

第三章广告的合法性第九条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诈骗等违法信息,不得包含不合法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利用性别、民族、种族、宗教、地域、职业或者语言等因素,进行歧视或者误导。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在文化传承、环境保护、文明发展、药品卫生、饮食安全、安全防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益事业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和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广告的正当性第十三条广告应当遵守交易公平、经营信用等经营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开评价权等权利,不得违反知名品牌法规则。

第十五条广告不得利用抽奖、赠品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六条广告不得利用短信、邮件等方式,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行为被严厉打击和惩罚。

第五章广告的诚信性第十七条广告应当诚信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广告应当对产品、服务的特性、品质、功能、效果等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

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广告成为了商业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和监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对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1. 广告主的责任根据《广告法》,广告主有责任确保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应当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主还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规范,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2. 广告发布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也有责任对广告进行审核和监管。

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如果发现广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广告。

3. 广告标识和声明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广告发布还需要标识和声明。

根据《广告法》,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以区分于其他内容。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广告,如医疗美容广告,还需要标明“谨慎购买,理性消费”等声明,以提醒消费者。

二、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广告监管也有一系列法律规定。

1. 监管机构的职责根据《广告法》,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的监督,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广告主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广告投诉。

2. 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广告,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广告法》,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撤回广告,甚至可以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此外,如果广告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监管机构还可以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广告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广告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广告行业也逐渐向互联网平台转移,互联网广告服务的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服务,保护用户权益,提高广告效果,制定与互联网广告服务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职责与权限1. 广告服务提供方的职责和义务广告服务提供方是指互联网服务商或者其指定的营销机构,其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1)明确广告服务的内容及范围;(2)提供准确、真实的广告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确保广告投放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加强广告服务的监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2. 广告服务接收方的权益和义务广告服务接收方是指广告主和广告受众,其权益和义务主要包括:(1)广告主有权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广告服务提供方;(2)广告受众有权了解广告的真实内容和来源,并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广告;(3)广告受众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提出投诉和举报。

三、广告服务的准入条件与审核1. 广告服务提供方的准入条件为了提高广告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广告服务提供方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行业许可证;(2)建立完善的广告服务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拥有稳定、安全的互联网广告投放平台。

2. 广告内容的审核要求广告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确保广告内容不包含虚假、误导性的信息;(2)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3)广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规范。

四、广告投放与监管机制1. 广告投放的规范要求为了提高广告投放效果,保护用户权益,广告投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广告投放应目标明确,针对性强,避免对非目标群体的干扰;(2)广告投放应根据不同平台和渠道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投放策略;(3)广告投放应遵循用户自愿接受的原则。

2. 广告服务的监管与处理机制广告服务的监管和处理应具备以下要素:(1)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或者平台,负责广告服务的监管和处理;(2)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及时下架或者进行相应的处罚;(3)加强对广告服务提供方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广告传播效果,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第二章定义1. 互联网广告: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商业性广告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

2. 广告发布者:指委托或自主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广告信息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 广告经营者:指具备广告经营资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主体。

第三章广告发布要求1.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广告发布的方式和范围,确保广告信息在目标用户中精准传播。

3.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含有违法、淫秽、虚假、欺诈、恶意诋毁他人等内容的广告信息。

4. 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审查制度,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广告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广告发布平台责任1. 广告发布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信息合法、合规。

2. 广告发布平台应当告知广告发布者有关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责任,引导其依法发布广告信息。

3. 广告发布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广告信息的投诉举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4. 广告发布平台发现违法违规广告信息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发布,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违法违规处理1. 广告发布者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罚款或吊销广告发布资格。

2. 广告发布平台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发布违法广告信息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 广告发布者或广告发布平台故意发布涉嫌诈骗、淫秽色情等违法广告信息的,相关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一、引言互联网广告的迅速发展已成为企业推广和品牌营销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广告发布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此,制定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广告发布者的义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发布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虚假信息等欺骗性内容。

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3. 明示广告属性:发布者应在广告内容中明确标注广告属性,以免误导消费者。

4. 保护消费者隐私:发布者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5.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发布者应竞争公平,不得进行恶意竞争或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等行为。

三、广告发布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应承担以下责任:1. 审核广告真实性:发布平台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无误导性,并及时删除违规广告。

2. 管理发布者账号:发布平台应审核发布者账号,确保发布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供投诉渠道:发布平台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4. 加强技术防护:发布平台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广告的发布和传播。

5. 提供广告效果报告:发布平台应提供广告效果报告,让广告投放方及时了解广告效果,并据此调整投放策略。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规定如下:1. 明示广告标识:广告应明确标注广告属性,以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2. 禁止虚假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投诉渠道畅通: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发布平台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4. 个人信息保护:广告发布者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5.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发布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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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导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
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
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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