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

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

(二)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

(三)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

(四)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五)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章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

(三)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

(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

(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

(五)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上报的机构进行遴选,指定其中符合要求的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

(二)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三)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四章鉴定评估程序

第一节委托与受理

第二十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委托文物鉴定评估的,应当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立案决定书、办案机关介绍信或者委托函、鉴定评估物品清单、照片、资料等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并对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双方同意,办案机关可以将鉴定评估文物暂时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保管。

第二十二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材料和鉴定评估文物后,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并严格开展鉴定评估文物和其他鉴定评估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鉴定评估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办案机关进行补充。

委托办案机关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评估材料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向委托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本办法对办案机关的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评估物品不符合本办法对涉案文物的规定的;

(三)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不属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鉴定评估材料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或者与鉴定评估要求不相符的。

第二十五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办案机关签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鉴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委托鉴定评估内容、鉴定评估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商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指定。

第二节鉴定评估

第二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应当组织本机构与委托鉴定评估文物类别一致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每类别文物鉴定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所涉的鉴定评估事项,可以聘请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文物类别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第三十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到涉案文物所在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损科技检测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征得委托办案机关书面同意。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科技检测的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采取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独立鉴定评估和合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鉴定评估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意见不一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再次进行鉴定评估,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仍不一致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

(二)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

(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

(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

(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

(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补充鉴定评估是原委托鉴定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原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第四十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当自鉴定评估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

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报告一式五份,三份交委托办案机关,一份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存档,一份在鉴定评估活动完成次月15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鉴定评估事项结束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将鉴定评估报告以及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未经委托办案机关同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向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情况和鉴定的涉案文物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直接办理或者督办的刑事案件所涉的文物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及时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或者机构性质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有举报、投诉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组织未经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

(三)鉴定评估活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评估时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国家文物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明显错误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二)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或者终止其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一)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故意隐匿、侵占、毁损委托鉴定评估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鉴定评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法人证号:

地址:××省××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编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章)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签名: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机关、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评估材料,是否属于重新鉴定评估或者补充鉴定评估等情况。

2、“文物情况”,应当记录可移动文物的尺寸、质量、质地等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

3、“鉴定评估过程”,应当详实描述文物鉴定评估活动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采用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科技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过程和结果等。

4、“分析说明”,应当阐明文物鉴定评估人员通过对可移动文物的时代、造型、工艺、完残、品相等方面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沿革、保存现状等内容的鉴别判断,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考证分析,对文物毁损程度或者受影响程度的评估,得出鉴定评估意见的过程。

5、“鉴定评估意见”,应当围绕本办法规定的鉴定评估事项相关内容,作出结论性意见表述。

6、“附件”,应当列明与鉴定评估活动相关的资料,如文物照片或者影像资料,可移动文物的流转经过说明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记录档案等。

7、文本项目内容可以另附详细说明。

附件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办案机关名称)

乙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对“×××(案件名称)”所涉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鉴定评估内容

第二条鉴定评估时限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乙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补充必要的材料。

2、乙方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业通用的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乙双方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盖章)

万科A6版质量评估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 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4.2.4.跟踪落实区域内项目的整改措施。

建筑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促进项目部临聘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项目部内部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临聘人员聘用流程 (一)项目部向公司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公司同意后方可 执行,项目部不擅自聘用临聘人员,且不聘用在职人员。 (二)临聘人员计划审批后由项目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临 聘人员的招聘工作。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由综合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临聘人员管理 (一)临聘人员有项目部直接管理,临聘人员的个人资料 由综合部存档,并及时上报临聘人员异动情况。 (二)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现象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临聘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署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临聘人员薪酬福利待遇 (一)临聘人员薪资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执行,特殊岗位 可于聘用前由项目部与临聘人员协商,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二)临聘人员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项目部 实施。 篇二:《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

4.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的行为,维护招投标结果的严肃性,确保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供应商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及维修、设备及备件、材料、原燃料、中介、各类服务以及需要公司支付费用的各类交易的供应商评价与管理。 3.定义 淘汰名单:是指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业务过程中,按照评价标准应淘汰的供应商列表,被淘汰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黑名单:是指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经审核禁止交易的供应商名单。 4.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供应商的考核评价,按照供应商评估委员会管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运作,相关评价细则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评估结果作为公司进行供应商管理的权威结果遵照执行。 4.1备品备件类 供应商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两个层次,日常评价作为即时跟踪手段,围绕电子采购工作进行,随时进行供应商

调整;年度综合评价对供应商年度整体业绩、经营情况等情况综合评定,以优选供应商、巩固业务关系(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 4.1.1日常评价涉及的部门对应数据反馈项目: 采购部:合同履约、服务申请结果 使用单位:质量异议、服务申请申报 设备工程部:质量异议责任判定结果、退换货责任判定结果综合业务部电子交易业务处:标的体现的考核数据及供需双方责任确认 4.1.2日常评价中对供应商的评价方法: 每个供应商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对供应商进行加减分制考评。各部门提供对供应商评价项目的数据交综合业务部客户管理处,该数据作为对供应商考核评分的依据。 4.2原燃料、辅料类 4.2.1日常评价涉及的部门对应数据反馈项目: 采购部:合同履约、服务申请结果 使用单位:质量异议、服务申请申报 质检部:掺杂使假判定结果、质量异议责任判定结果、 退换货责任判定结果 4.2.2日常评价中对供应商的评价方法: 每个供应商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对供应商进行加 减分制考评。 各部门每月4日前将上月评价项目书面数据交综合业

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目???次 1 总?? 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1.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着影响的部位。 2.0.7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 工程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渠道、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B。

和昌地产(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H.0版)

编制:集团工程采购部审核:叶波签发:胡博 保密级别:公开 阅读权限:和昌地产(集团)全体员工执行日期:2016年8月5日开始执行 和昌地产(集团)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H.0 版)

和昌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判断城市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提高 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和昌(地产)集团所有在建(含代建)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采购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3.2.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责本城市公司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职责 4.1.集团工程采购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城市公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城市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2.城市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承 担)。 4.2.1.根据集团下发的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执行细则,报集团 工程采购责任部门备案。 4.2.2.负责组织本公司内在建项目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3.负责编制本公司月度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包括招采部经理,成本部经理、 工程总监、公司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以下同)和集团工程采购责任部门。 4.2.4.负责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公司层面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落实。 4.2. 5.负责对项目工程部问题整改的检查、复核。 4.2.6.负责对本公司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管理并对本公司内质量事故的调查。 4.3.城市公司项目工程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履行) 4.3.1.负责评估工作的现场安排。 4.3.2.制定、执行质量预控措施,及时提供反馈。 4.3.3.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品质量实测自查和复查,及时全面整改各级评 估部门提出的存在问题实测项和质量高风险项。 4.3.4.负责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3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所工作。我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根据需求,依法聘用,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 管理及支撑部门原则上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聘用,须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明确聘用期限。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 9 —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题目组(部门),须提前将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并说明聘用理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到我所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我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我所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题目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 — 10 —

供应商评定管理制度00

浙江XXXXXX公司 管理标准 2.范围:物料供货商的审计评定和物料的采购。 3.责任者:供应部、质量部、质量检测部负责人,物料采购员。 4.物料: 4. 1生产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统称物料。 4. 2关键物料:原料药、药用辅料、毒性药品(药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贵细药品(药材)、标签、使用说明书、I类内包材及用量较大物料。关键物料供应商为主要供货商。 4. 3一般物料:除关键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一般物料供应商为一般供货商。 4. 4物料目录:对物料按原料(中药材、化学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内包材、外包材、说明书、标签)进行分类编号后编写目录。 5供货商的管理 5. 1供货商应由供应部、质量部按公司《供货商审计标准操作程序》批准确认,由质量部列入《物料供货商目录表》内的供货商。 5. 2新供货商的选择、初评、现场考察审计、审批及批准应严格按《供货商审计标准操作程序》执行,批准后的供货商由质量部列入《物料供货商目录表》内。 5.3由供应部、质量部对供货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主要供货商每年复评一次,一般供货商每二年复评一次。 5.4复评不合格的供货商由质量部将该供应商从《物料供货商目录表》中删除。 5.5当供货商不是物料的生产制造商时,不但要对经营单位进行评定,且要对生产制造商进行质量考察审计,确保物料的质量。 5.6供货商如果下列情况,由供应部、质量部对供货商进行复评或者提出取消供货商资格。 a.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b.连续三次出现供货不及时,影响公司生产; c.供货商法人代表、地址、设备、原材料等情况的变化; d.供货商批准文号、质量标准、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情况的变化。 5.7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经公司确认的物料供货商经常性变更,当确实需要变更时,新的供货商应按《供货商审计标准操作程序》审批,若从原有的供货商中变更时,应由供应部提出申请,经质量部批准后执行。 5.8供应部采购员在采购物料时应同时向供货商索取物料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报告单,不得采购无质量标准的物料。 5.9质量部设专人负责保管供货商档案,供货商档案资料包括: a.供货商营业执照; b.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c.生产批件(注册证)、批准文号; d.GMP、GSP、GAP证书; e.质量标准、首批样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龙湖集团工程质量检查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一、编制目的 事前预控和事中过程管理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通过集团工程部组织对地区公司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地区公司工程职能对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月度检查,项目部日常工程检查和验收,落实“6-3-1”工程管理原则,使事前预控和事中过程管理得以落地,强化生产过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保持工程质量管理常态化。 工程质量主抓五项:防渗漏、结构尺寸、抹灰空鼓、材料质量,工完场清。二、适用范围 各地区公司全部在施项目按下列规定参与集团工程检查: 1. 自持商业(与可售商业或其他业态共存时,结构工程检查范围以轴线为界区分,机电安装工程以系统区分),包括家悦荟、星悦荟、天街;按照自持商业工程检查标准检查; 2. 非自持商业包括住宅、酒店、写字楼、SOHO、LOFT、公寓(含自持)、代建工程、学校、幼儿园参与检查;坡地建筑正负零以下的吊层为住宅时参与检查;统一按照非自持商业类工程检查标准检查。 三、集团工程检查主要管理机制 1.即时处罚机制 对涉及“即时处罚”条款的工程管理行为进行即时处罚。 2.工程管理分析会机制 依据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结果,对季度排名靠后的地区公司或项目,组织召开“工程管理分析会”。

3.工程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召回机制 依据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结果,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靠后或通报批评罚星达到一定数量的地区公司工程职能负责人、项目工程经理进行召回培训。 四、管理要求 1. 基本要求: 1.1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验收不能代替“项目部的日常工程检查”。 1.2“地区公司工程职能月度工程检查”不能代替“项目部的日常工程检查”。 1.3“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不能代替“地区公司工程职能月度工程检查”。 1.4集团、地区公司、项目工程检查的分类:

质量风险评估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适当的应对质量风险,提高质量风险应对的效率和效果,增强行动 的合理性,有效的配置资源——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化的减小风险,特制定本 规程。本规程规定了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原理、过程、工具及其应用范围。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生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3.责任: 质管科长、质量受权人、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图 不 可 接 受沟通

4.1术语: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程序。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4.2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风险管理通常需要组建一个多学科的团队开展,鉴于风险管理的这一特殊要求,为了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活动,应成立风险管理的相应评估小组。 ◆风险管理项目组长由总经理指定,负责组建风险管理项目小组,领导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 ◆风险管理项目成员由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挑选相应人员组成5-7人的团队,团队成员必须包括QA人员,必要时还应包括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活动。 ◆公司管理层确保质量风险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协调跨职能跨部门的质量风险管理程序;支持团队合作。 ◆质量受权人任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根据风险评估小组的总评意见,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4.3 风险管理实施的内容 ◆有关术语 ●风险:不确定因素对目标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的综合体。 ●风险管理:即系统的应用管理方针、程序实现对目标任务的风险分析、评价和控制。 ●药品质量风险管理(QRM):是指企业实现确定目标的过程中(进行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生命周期环节),系统科学地将各种不确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签订合同。 3.3.7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后,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技能、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开发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公司开发项目设计质量与工程施工质量得管理,保证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夯实安居品牌内涵,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设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架构 1、综合管理部受公司经理室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得管理监督职能,督促总师室、项目公司(部)按照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得要求认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受公司经理室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质量管理工作得绩效考核职能,负责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各岗位人员得工作实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1、项目公司(部)就是施工质量管理得负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得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督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实现施工质量管理目标。 2、总师室就是公司设计与技术业务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设计阶段设计管理工作、施工阶段技术管理、各阶段对相关部门得技术支持配合工作,就是设计质量管理得负责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实现设计质量管理目标。

3、综合管理部就是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公司(部),按月(季度)以及按工程节点对各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向经理室提交评估报告。 4、人力资源部就是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绩效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管理部得检查结果,对总师室、项目公司(部)、其她相关部门相关岗位得工作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情况对相关岗位胜任与否进行评估,并向经理室提交评估报告。 5、土建、安装、档案专管员配合综合管理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参加各专项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组织工作。 6、前期开发部、工程配套部、投资监理部按照部门岗位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及各项审批、会签流程中得工作任务。 三、质量控制要点 详见附件一:《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四、工地检查及质量管理考评 1、月度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综合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工程质量检查,专管员、总师室及各项目项目经理、土建与安装工程师参加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部依据。 综合管理部结合检查情况填写《工程质量管理考评表》(详见附件二)及每月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2、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综合管理部在以下工程节点组织工程质量检查,专管员、总师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通过对供应商的评审,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引进优秀的供应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稳定及时的供应,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提供本公司生产、研发所用原材料、零组件和外包加工厂商(统称: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的寻找、评估、选择、考核及取消资格均使用之。 三、定义 采购物料:外购设备、耗材、原材料、工具、五金零配件、外协加工件等。 四、职责 1.采购部: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评估对象与评估工作的提出,评估时间的安排,负责成本及交期的评估。针对供应商交期与服务异常,要求供应商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 2. 质检部:负责产品的检验,供应商退换货数量的统计。 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项改善措施的追踪。 3. 研发部:评估供应商的生产技术能力。

五、供应商的引进 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采购部组织进行供应商开发评定。 a)当现有供应商中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新产品或改进产品的技术要求时; b)因任何原因(如:能力、价格不能满足)需增加新供应商。 采购部根据零件、物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选择1~3家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调查表》,进行初始调查。对潜在供应商调查的同时,采购部展开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产品的询价工作。 2.在确定新的合格供应商之前,应对供方的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评价: a) 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检查其对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b)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价格; c)同行业内供应商的实力、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d)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管理水平; e)其它:注册资金、专利情况、财务状况等。 3.供应商选择标准 a)产品的质量合适; b)同等条件价格合理; c)技术水平高; d)生产能力强; e)整体服务水平好。

质量管理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 质量管理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 2016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1) 第三章质量奖惩管理办法 (2) 第一节总则 (2) 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及方针 (3) 第三节过程控制中的奖惩 (4) 第四节奖惩程序 (4) 第五节附件 (5)

质量管理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加强嵩昆高速公路施工质量,进一步提高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综合考核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考核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

质量监督综合考核评分由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原材料及试验管理等四部分内容构成,质量监督综合考核评分为100分,考核分数按附件一《质量管理部月度综合考评表》所列内容及标准进行计算,各项分值为整数值。考评分数低于75分的、考核期内发生一般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质量管理月度综合考核总分=(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原材料+试验管理)/2 第六条质量管理月度综合考核评分纳入分部月度综合考,考评,权值占15%。 第三章质量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增处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嵩昆高速公路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业主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交

产品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质量控制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质量稳定,保障公司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1、各岗生产人员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产品质量奖励细则: 2.1、奖励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质检员、班长、车间主任 2.2、奖励细则: 2.2.1、发现产品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2.2.2、发现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2.3、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上报企管办进行核准,核准后计入当月奖励。未经核准的视为无效。已经技术副总签批同意生产意见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3、产品质量处罚细则: 3.1、有下列异常之一,不产生报废的,罚款2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3.2、有下列异常之一的,罚款10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罚款20元。 ⑴、未经技术副总批准,私自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但又至于报废; ⑵、操作者未按生产计划生产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承担所有成本费用。罚款额不低于50元,低于50元的按50元罚款;不高于500元,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罚款。 ⑴、对于产品不检查、不测量、没有履行自检所产生的废品; ⑵、对于量具不检查、不校验,盲目使用所产生的废品; ⑶、由于操作人员个人失误没有看清量具读数所产生的废品;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4、外销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考核细则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⑴、发货数量错误; ⑵、货物标示不清; ⑶、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通过对供应商的评审,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引进优秀的供应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稳定及时的供应,特制订本办法。 二、围 提供本公司生产、研发所用原材料、零组件和外包加工厂商(统称: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的寻找、评估、选择、考核及取消资格均使用之。 三、定义 采购物料:外购设备、耗材、原材料、工具、五金零配件、外协加工件等。 四、职责 1.采购部: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评估对象与评估工作的提出,评估时间的安排,负责成本及交期的评估。针对供应商交期与服务异常,要求供应商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 2. 质检部:负责产品的检验,供应商退换货数量的统计。 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项改善措施的追踪。 3.研发部:评估供应商的生产技术能力。

五、供应商的引进 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采购部组织进行供应商开发评定。 a)当现有供应商中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新产品或改进产品的技术要求时; b)因任何原因(如:能力、价格不能满足)需增加新供应商。 采购部根据零件、物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选择1~3家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调查表》,进行初始调查。对潜在供应商调查的同时,采购部展开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产品的询价工作。 2.在确定新的合格供应商之前,应对供方的以下容进行调查评价: a) 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检查其对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b)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价格; c)同行业供应商的实力、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d)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管理水平; e)其它:注册资金、专利情况、财务状况等。 3.供应商选择标准 a)产品的质量合适; b)同等条件价格合理; c)技术水平高; d)生产能力强; e)整体服务水平好。

碧桂园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办法(2015修订版)

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办法(2015修订版) 时间:2015年5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2) 二、检查考核办法 (2) 三、评分计算办法 (5) 四、配合检查要求 (7) 五、抽检办法 (8) 六、解释 (9) 七、附件 (9)

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办法 (2015修订版) 为更好地落实“三级管控”原则,建立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和全周期质量管理意识,进一步规范各区域、项目、施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及管理行为落实检查工作,促进各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检查评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1本评分办法适用集团国内所有在建项目,国外项目参照本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1.2区域工程技术部对区域内各施工标段工程实体质量及管理行为的评分、排名及奖惩依据。 1.3区域工程技术部对区域内各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及管理行为的评分、排名及奖惩依据,以及各项目组织绩效考核中工程质量的考核依据。 1.4集团对各区域的“区域工程质量季度考核”、“年度区域绩效考核”的评定依据。 1.5对参与“创标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依据。 二、检查考核办法 2.1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办法 2.1.1对施工单位的考核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每月执行,检查内容为标段实体工程质量及管理行为,实体质量采用评分制,管理行为采用扣分制,在标段实体分的基础上扣除管理行为扣分(每个标段管理行为扣分上限为10分),得出施工标段工程质量管理评分作为对施工单位的综合评价。 2.1.2区域对施工单位检查考核时,原则上按施工合同划分标段,当施工合同标段面积过大(大于20万㎡)时,应适当拆分标段评分考核。 2.2对项目部的考核办法 2.2.1对项目部的考核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每月执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每季度抽检,检查内容为标段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行为及监理资料。 2.2.2集团季度巡检抽选标段根据项目所含标段个数不同按以下原则执行: (1)项目所含标段个数为3个及3个以下的,所有标段均检查;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供应商评定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保证如期、如质、如价提供交付产品,减少供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和新开发的供应商。 3、职责 3.1技质部负责供应商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3.2采购物流部、制造部、财务部参与供应商评审,并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4、供应商评选原则 4.1经长期检验、考核,证明其产品交付质量稳定、交付绩效保持在一、二级供应商范围的,在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2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3已经取消供应商资格,没有验证其已经纠正之前,不得考虑重新评定供应商资格; 4.4在评定得分相同条件下,厂址就近的优先; 5、供应商评定方法 5.1评定小组 由技质部、采购物流部、财务部、制造部组成供应商评定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2评定方法 5.2.1新开发的供应商应首先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单位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没有提供基本情况调查资质文件的供方不得参与评定。 5.2.2供应商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和供货能力实行供方现场评定。

评定内容见《供应商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经管理者代表签署同意后,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6、没有经过评定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天人公司供货系统。 二、供应商评审 1、供应商评审频次:供应商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 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增加评审频次: 1.1.1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次月评审) 1.1.2连续两个月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次月评审) 1.1.3供应商等级为改进供应商或连续两年为一般供应商的;(6个月评审一次) 1.1.4停供整改恢复供货资格后。(6个月评审一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可以两年评审一次: 1.2.1当年被评为优秀供应商的; 1.2.2连续两年没有质量索赔、交付中断的; 1.2.3原材料经销商;(不包括坯料、管料供应商) 2、评审程序、内容 2.1评审程序 2.2.1技质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下发《供应商评审计划》; 2.2.2在评审5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审供应商; 2.2评审内容(见供应商评审表) 3、改善计划及验证 3.1供应商评审后发给评审报告。供应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30日内完成问题关闭,提交整改证据。 3.2供应商问题整改原则上不实行现场关闭,但对不能按时关闭或未提交整改证据的供应商,将实行现场验证关闭。 三、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1、按照TS16949:2009标准要求,供应商应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原则上在签订供货协议一年内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三方审核的证书。有下列情况的供应商可以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但必须接收二方审核:

第三方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方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 目的 通过评估检查提高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意识,奖优罚劣,激励各合作方关注质量、提升品质,同时加强公司工程管理条线的责任与质量意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 3 评估流程 4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过程评估(实测实量、质量风险)、专项评估(精装、机电、幕墙)、交付评估(实测实量、户内观感、外墙、景观园林、机电设备)等。 5 责任义务 5.1 建设单位 5.1.1 第三方质量评估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 5.1.2 各项目部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度情况及计划给工程管理部,配合安排评估工作。 5.1.3 每次现场评估需委派项目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的代表,全程陪同评估单位的现场质量评估工作;项目部根据评估计划,对部分较复杂的检查项目,按第三方评估单位要求事先安排测试工作准备,以便第三方评估单位到现场时可顺利开展相关测试检查工作,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5.1.4 项目部收到评估报告后,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整改计划(包括: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日期) ,并根据整改计划跟进相关施工质量整改工作,做好相应

整改记录。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送至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转公司领导并进行存档。 5.1.5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奖惩。 5.2 施工单位 5.2.1 提供项目进度情况及计划,以便建设单位制定评估日期,每次现场评估需指派专业人员为代表,全程陪同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质量评估工作。 5.2.2 评估前校核测量设备,如无问题方可进行评估。 5.2.3 评估过程中对评估数据及问题现场确认,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5.2.4 提供评估所需相关的项目工程施工及内业资料。 5.2.5 提供整改方案,预计整改完成日期,负责整改评估报告內的质量问题,并做好相应的整改记录。 5.3 监理单位 5.3.1 日常对项目现场实体质量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5.3.2 督促施工单位对评估报告中问题进行整改回复,并对问题整改闭合情况进行复核。 5.3.3 现场评估需指派专业人员为代表,配合评估单位的现场质量评估工作,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提供评估所需相关的项目工程施工及内业资料。 5.4 第三方评估单位 5.4.1 派驻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工作。 5.4.2 对派出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为派出服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5.4.3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收受财物和营私舞弊行为,应自觉实行回避制度。 5.4.4 对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专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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