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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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_张春荣

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_张春荣

持。

只有这样,才能为高考改革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才能确保高考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地实施。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2]朱宇.论高考改革与高中新课改之关系[J].湖北招生考试,2009,(4):15-19.[3]杨学为.高考改革与国情[J].求是,1999,(5):32-35.[4]王志武.高考应转变成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的机制—兼论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J].湖北招生考试,2008,(8):30-34.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9SJB880040)-----------------------------------------------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于建国初期,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

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

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新的退休政策2027年开始

新的退休政策2027年开始

新的退休政策2027年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应对未来的退休挑战,我国决定在2027年开始实施新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提高退休年龄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冲击,新的退休政策将逐步提高退休年龄。

根据计划,从2027年开始,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将逐步增加。

这意味着,未来的劳动者需要更长的工作年限,才能享受到退休生活。

二、个人账户制度在新的退休政策下,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个人账户将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将根据自己的缴费情况建立个人账户,并在退休后通过账户获取退休金。

这将增强个人的养老金积累能力,提高养老金的灵活性。

三、多元化养老保障方式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新的退休政策将促进多元化养老保障方式的发展。

除了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将推出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互助等新的养老保障方式。

这些方式将提供更多选择,让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养老计划。

四、加强退休金调整机制新的退休政策将加强退休金调整机制,确保退休金能够与物价上涨相匹配。

政府将根据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对退休金进行调整,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同时,政府还将提高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力度,确保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障。

五、优化退休人员服务为了提升退休人员的服务体验,新的退休政策将推进退休人员服务体系建设。

这包括完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居住条件改善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

通过各项举措,将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养老环境。

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新的退休政策将着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养老金支付的持续性。

这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控制风险,同时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提高资产收益率,增强基金的可持续性。

七、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新的退休政策,政府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各个群体普及新政策的内容、影响以及适应措施,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和了解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这三个制度的实施旨在为我国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个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城镇单位就业的职工。

该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和“统筹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制度是指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将一部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

统筹制度则是指将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中起来,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等。

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退休后,职工可以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和社会统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市非工作人员和无劳动能力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全额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

全额财政补贴是指由政府负责支付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居民个人则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但政府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居民个人的缴费金额相对较低。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农村生活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

农村居民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政府也会对其进行一定额度的补贴。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也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似,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就业条件的差异,该制度的实施相对较为复杂和困难。

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以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2024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2024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2024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双轨制”虽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建设,取得相当成就,但面临中国日益加剧的老龄化、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欠账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新型的养老保险仍有许多重大的、急需破解的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狭窄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其中,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还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参保。

虽然各级政府重点抓“扩覆”工作,但离全覆盖的目标仍有距离。

截至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亿人(含农民工参保人员3000多万),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民人数为1.03亿人。

这样,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3.6亿人,仅占当年全部20岁以上人口总数的36.7%,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全国的覆盖率只有大约30%多。

这样的覆盖率显然不能发挥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也不能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开展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艰巨,特别是如何保量又保质,需要好好实践。

比如,由于缴费负担过重,各地已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保情况就较为严重。

(2)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由于十年“文革”动乱,养老保险沦为企业保险的历史原因,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至今依然很低。

就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看,少数省份实行了省级调剂金制,但调剂的比例和数额极为有限,大部分省、市、县仍实行分级统筹。

这样带来诸多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抗御风险的能力脆弱,很容易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续以及领取不便;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另外,养老费用畸轻畸重还会加剧区域发展差距。

如广东一个省就有3000多亿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可有的省份却基本没有结余,年年都有缺口,需要中央补贴。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省份,财政实力较为雄厚,再加上流动人口多,他们的.养老金就多,因为流动人口不在那里养老,光在那里缴费做贡献了。

我国个人账户制度变迁的原因及目标模式分析

我国个人账户制度变迁的原因及目标模式分析

位 和个人共 同负担 , 实行社会统 筹和 个人账户 相结合 ” 的改 革 方针 。19 , 9 7年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国务院 发布 了《 关于
建立统一 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 ,正 式确 定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承受能 力的前提下 , 逐步推开做实 工作 。 总体来说 , 从建立社会统筹制度到统账 结合的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 , 然后再到做 实个人账户 , 国的基本 养老保 险制度改 我 革 呈现 明显的“ 私有化” 向 , 取 即养老金 产权逐 渐由公共部 门向 私人部门转移 ,这 里既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金所有权 的转 移 , 又 包括 管理权 的转移 , 在我国就表现为社 会统 筹制度和个人账 户
■●■ ; 】个人 账 户 制 度 隶属 于我 国的 基 本 养 老保 险制 度 , 摘 能
否 高效 和 安 全运 作 直 接 关 系到社 会 的 长治 久 安 。本 文从 个人 账 户制 度 变迁 的 路 径 出发 , 析 得 出 了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口老 龄 分 人 化 等 社 会 经 济 因素 对 制 度 的 变迁 产 生 了 重要 影 响 的 结 论 , 认 并 为 下 一 阶 段 的 改 革 重 点 是 如 何 对 积 累 的 个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投 资
管理 制 度 进 行 优 化 , 最低 的 交 易 成 本 实 现 养 老 金 最 大程 度 保 以
值 增 值 的 目标 。
个人账户养老 金被地方政府大量挪 用 , 形成 空账运行 。这既不
利于 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 的长期财 务平衡 , 也对国家养老保障体
系的信誉产生了消极影响 。
2、 实 阶 段 做
制度两者并存的格 局。

国发【2005】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基本养老缴 费的费率过高, 地区间没有统一。
1.3最低缴费年 限对于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持续发
展难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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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建议
2.1实际覆盖面和制度覆盖面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2.2合理定位基本养老和老有所养。
2.3逐步提升“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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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4.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成熟 4.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4.3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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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4.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成熟 4.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4.3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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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成熟
第一,”碎片化"特征明显; 第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检制度缺失; 第三,强制性和自愿性并存; 第四,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
无论是哪一种养老保险进行转移,都一直坚持转换方便、利于向上、趋向一致的原则。具 体来讲就是:已经参保“旧农保”的人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调动的情况下,被转换为“城保”或 “新农保”,这时候既可选择保留“旧农保”关系,也能够自由转移。而在转移之前已经 领取了养老金,则应按照“新旧农保”制度规定的待遇差距,得到补贴;至于“新农保” 选择往“城保”迁移的,则个人账户也会随之迁移,在缴费基数上要按照"城保"缴费年 限进行折算处理,根据征地安置的种类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换是"新农保"向"地保"
第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为狭窄,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大;
第六,我国城乡养老保栓管理体制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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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完善李志强2012-12-04 10:44:41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2012年第10期摘要:个人账户制度具有强制自我保障和资金积累的功能。

为应对老龄化的挑战,我国应当通过国有资产出售的方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空账”,完善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方式应当坚持精算原则,并充分保护参保职工的利益。

关键词:个人账户,功能定位,空账,管理,计发办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制度的科学合理设计和稳健运行,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参保人的切实利益,同时对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我国个人账户制度在“空账”做实、基金管理、计发办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注,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账户的功能定位任何制度的选择和设计都是以其预期的功能为出发点和归宿。

个人账户制度的设计也是在相应的功能定位的指引下,而演绎出各项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并为其功能定位服务。

在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强制自我保障功能。

对参保职工来说,个人账户的缴费相当于为自己的老年进行储蓄,具有自存自用、多存多用的自我保障的特点,职工死亡时,其账户余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个人账户的强制性储蓄,是由养老保险制度所要实现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决定的,为防止一些人在工作期间完全消费掉自己的收入,而将自己老年的生活寄托在国家的保障上,从而成为社会的负担。

这种强制性的个人账户,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应对老年风险的需要,同时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政策相适应。

二是资金积累功能。

我国基本养老中的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采取基金积累制。

积累制是一种长期平衡的财务制度,退休后的养老金支付的水平是根据养老基金的规模(取决于缴费和投资回报率)来确定的。

资金积累能提供相当规模的资金,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混合型制度。

个人账户部分通过对“自我保障”的责任的强调,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激励机制和效率要求。

[1]当然,个人账户制度也面临着诸如投资失败、经济波动、通货膨胀等风险,而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

二、个人账户的“空账”和做实问题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运行后,由于未对巨大的转轨成本做出明确、妥当的安排,导致个人账户的缴费被挪用以弥补当期的养老金支付的缺口,从而造成了相当规模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很明显,这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个人账户“空账”实质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国家将对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所承担的养老保障责任转变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隐性债务”。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总计已经超过1.3万亿元。

虽然一直在为做实个人账户而努力,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但并未改变“空账”规模的增长势头。

对于“空账”是否需要做实,我国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做实,以满足“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必做实,应使现有的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度转型为现收现付式的名义账户制,[2]其理由有二:一是认为积累制只能保持账面上的资金的平衡,而老年人所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产品和服务,归根结底,现收现付的形式只能在老年人和在职人口之间进行协调。

[3]二是积累制下所形成的庞大的基金将面对由于个人账户管理体制和资本市场不健全所造成的管理、投资、运营和通胀等方面的风险。

[4]笔者认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需要一定的储备。

虽然消费品本身难以储备,但可以储存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资源,而通过储蓄性的个人账户制度正便于实现这一目的。

至于个人账户基金所可能面对的风险,由于个人账户在整个养老保险中所占的比重不足三分之一,并且其所面对的管理和市场风险都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加以控制,所以反对的理由并不成立。

积累型的个人账户,相当于老年人直接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本,通过产权关系获得退休后的收入保障,能够更好地实现代际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老龄化所产生的冲击,不易受到过度承诺的政治风险的影响。

这些优点是名义账户制所不具备的。

对于个人账户“空账”,我国首先应当明确个人账户资金的产权,对于新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严格禁止被挪用,控制“空账”规模的增长。

只有在符合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统筹基金按照市场上通常的条件和利率有偿使用,但也必须明确归还期限,不能无限期使用,从而维护个人账户的平衡。

其次,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空账”,我国不必立即、全部做实。

而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行,采取逐步做实的策略。

由于“空账”规模较大,一步做实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将对经济造成较大的冲击。

再次,“空账”做实应当明确由政府来承担。

做实“空账”的资金需要,主要通过国有资产出售来满足,而不是通过提高缴费率或者利用财政结余资金,前者相当于将此负担转移给当今工作的一代,而后者无异于将国家债务变相转移给整个社会。

国有资产的出售,在一定程度上还能调整在某些方面存在的“国进民退”现象,改善我国的所有权结构。

三、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营问题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自然增长和“空账”的做实,其规模将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运营问题将进一步凸显,这是个人账户制度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据专家预测,如实现个人账户完全做实,到2030年基金规模将达到18万亿。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个人账户基金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将投资的范围限于稳健的品种。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基金损害的行为,要根据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种制裁措施。

在严格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同时,应当创新管理和运营制度,突破现行由公共部门直接运营的模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选任适合的民营机构作为受托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

[5]这种间接运营模式适用的前提必须是保证资金安全。

国家应当为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提供保证。

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其利率主要由实际运营结果决定,但国家应当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保证一定的增值水平。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是由于经常存在定期存款利率显著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形,这种保证尚有不足,需要将通胀因素考虑在内,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为目标,那么个人账户的强制储蓄也应有一定限度,赋予参保职工一定的选择自由。

对于一些高收入群体,国家没有必要强制他们在个人账户上进行过多的储蓄,在个人账户累积达到一定数额之后,可以允许停止向个人账户的缴费,这并不违背“保基本”的政策。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问题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直接的影响。

个人账户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其养老金数额在原则上取决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的总额。

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应当严格按照保险精算的方法确定支付数额。

其中最重要的变量是退休后的余命,应当以职工退休时人口预期寿命为依据加以确定和调整。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每月人账户养老金数额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月余命,职工在此期限前死亡的,其余额属于个人财产,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但是,当职工实际寿命超过此期限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

这无疑违背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精算原则,加重了社会统筹资金的负担,使个人账户额外承担了长寿风险的保障的功能。

笔者认为,应当切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部分的关联,使两个部分独立运行,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想要个人账户对长寿风险提供保障,则应对长寿风险进行保险精算,确定承保长寿风险所需的保费,即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须首先从个人账户基金总额中扣除长寿风险保费,然后再按照现行方法计算每月养老金数额。

同时,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考虑在计发期间个人账户的增值。

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个人账户余额的增值是可观的,不应予以忽略。

因此,在计算月均养老金数额时应当根据基金增值的实际情况,对于每一年度的月均养老金进行调整。

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现行规定为15年)的情况下,根据2005年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能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由于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总缴费费率中只占一小部分(8%),而其余大部分(20%)将进入统筹账户,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如果因为某种合理原因造成未完成15年缴费,他们的利益也会受到较大损失。

《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一不合理的做法,给参保人员提供了两种选择,一是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

二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但是,由于后两种保险在制度框架、保障程度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很大区别,转入式的解决方法很容易导致参保职工的利益损害。

笔者认为,既然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在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数额间建立起线性关系,仍然以15年作为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条件,实无必要。

缴费年限是参保时的一个抑制性因素,可以考虑取消缴费年限的要求。

对于缴费年限很少的职工,例如不足5年的,经参保人申请可以准许将其全部缴费及其增值(包括个人账户部分和统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障这一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应在对个人账户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细致的制度设计,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1]郑秉文:《OECD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5期,第123页。

[2]郑春荣:《基于可持续性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目标模式》,载《财经研究》2008年第2期,第107页。

[3]尼古拉斯·巴尔:《养老金改革:谬误、真理与政策选择》,郑秉文译,载《保险与社会保障》2006年第1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章萍:《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实账”运行的潜在风险分析》,载《管理现代化》2010年第3期,第39-41。

[5]杨辉,马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运营及对策研究》,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337页。

作者简介:李志强:(1974-),男,民商法学博士,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

(作者单位: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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