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文件的补充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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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省水利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地表水水资源费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1、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11号文件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锡价工[2006]258号•【施行日期】200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无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锡价工[2006]258号)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市自来水总公司: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农[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市供水中的水资源费标准由每吨0.03元调整为0.20元,其中每吨0.07元专项用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市区自来水水价每吨相应调高0.17元;区域供水自来水到户水价、各乡镇自来水转供单位与市自来水总公司的结算价格每吨同幅度提高0.17元。
三、电厂随自来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农[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文件精神办理,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四、以上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后用水量起执行。
为方便操作,2006年10月15日后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略)2、无锡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水利局二ОО六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二:无锡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项目│ 到户价│价格构成(元/吨)││类别│(元/吨) ├─────────┬────┬─────────┬───┬────┤│││基本水价│ 污水│水资源费│ 城市│省水处理│││├────┬────┤ 处理费├────┬────┤ 附加│专项费用││││水价│水利工程││ 地表水│ 南水北│││││││水费││ 资源费│ 调基金│││├─────┼────┼────┼────┼────┼────┼────┼───┼────┤│ 生活用水│ 2.57│ 1.17│0.04│ 1.10│0.13│0.07│ 0.04 │0.02│├─────┼────┼────┼────┼────┼────┼────┼───┼────┤│ 工商用水│ 2.87│ 1.47│0.04│ 1.10│0.13│0.07│ 0.04 │0.02│├─────┼────┼────┼────┼────┼────┼────┼───┼────┤│ 特种用水│ 3.37│ 1.97│0.04│ 1.10│0.13│0.07│ 0.04 │0.02│└─────┴────┴────┴────┴────┴────┴────┴───┴────┘。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价本[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6]273号)各市、县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等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苏价工[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8〕33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情况说明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情况说明1.有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全部。
水资源的全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根据批准的用水方案用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赐予协作,不得拒绝或者障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水法”方法》有关条款: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全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费涨价通知怎么写

水费涨价通知怎么写水费涨价通知怎么写对于涨价我们已经在市面上见过很多这样的例子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水费涨价通知,欢迎阅读参考!水费涨价通知一校内各教职工住户、食堂、商业网点:根据滁发改收费〔20xx〕424号文件,自20xxx年1月1日起,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的水资源费,由原每立方米0.0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12元。
本月起,我校水费由现行每立方米2.43元调整为2.49元/m。
特此通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20xx年4月10日水费涨价通知二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南通市水资源管理处,有关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根据《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生态环境建设,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来水价格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一)生活用水价格1、居民阶梯水价按自然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3人及3人以下)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180立方米(含)以下,到户价为2.9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180-300立方米(含),到户价为3.6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30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为5.98元/立方米。
阶梯水价按自然年度结算。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2)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3)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用水继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免费供水由6立方米增加到7立方米。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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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桐乡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0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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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桐乡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
复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桐乡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费[2002]159号2002年5月20日)
桐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桐乡市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桐发计价[2001]116号)悉。
鉴于你市是我省地面沉降最为严重的城市之一,为切实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量,遏制地面沉降速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吨1元,征收对象为领取《取水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