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施工合同交质保金

施工合同交质保金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交质保金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质保金,又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质保金的交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质保金的交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交纳质保金的目的在于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有效维护。
二、质保金的返还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在返还期限内,如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应将质保金全额返还给承包人。
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维修工程。
三、质保金的使用质保金的使用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维修工程。
如承包人未能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维修,发包人有权继续扣除质保金,直至承包人完成维修。
四、质保金的管理为规范质保金的管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交纳、返还及使用等事项。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账户,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五、争议解决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质保金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施工合同交质保金是建筑市场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明确质保金的交纳、返还及使用等事项,可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质保金的管理,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概念与作用二、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缴纳与返还三、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对施工质保金的管理四、施工质保金制度的优化建议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概念与作用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保修义务,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的缴纳与返还1.缴纳: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缴纳金额、返还条件和返还期限。
质保金的缴纳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a%(a%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质保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若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未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对施工质保金的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质保金的缴纳、返还等事项。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质保金的缴纳、返还、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质保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保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施工质保金制度的优化建议1.建立健全施工质保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质保金缴纳、返还等环节的监管。
2.降低质保金缴纳比例,减轻施工单位负担,提高建设单位的权益保障。
3.完善质保金返还机制,确保施工单位在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后能够及时获得返还的质保金。
4.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工作的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质保金是为了保障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质保金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质保金【】在众多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保障工程质量、督促承包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一种常见做法。
它通常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留,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视工程质量情况退还给承包方或用于维修缺陷的费用。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工程建设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范本条款:1. 定义及目的质保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的,用以保障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修复的经济保证。
其目的在于促使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
2. 质保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款项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逐次扣除,直至扣足规定数额为止。
3. 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质保金应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中,由发包方负责管理。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直接使用质保金进行修复,并通知承包方。
4. 缺陷责任期的界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具体期限根据项目特点和相关法规协商确定)。
在此期间,承包方应承担无偿修复任何因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缺陷的责任。
5. 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尚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剩余的质保金给承包方。
若存在未修复的质量问题,则相应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余额退还给承包方。
6. 违约责任若承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复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如质保金不足以覆盖修复费用,承包方需另行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7. 其他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质保金相关的所有事宜。
任何对质保金条款的修改都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通过以上条款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承包方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施工任务,同时也保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26a5f471fe910ef12df8c1.png)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大家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何为质保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
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业主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交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缴纳,严禁随意拖欠或违规扣缴。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质量保证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其他媒介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应当在缴纳时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缴纳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业主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投入资金解决;(三)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要赔偿给业主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合法合规,使用后应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缴纳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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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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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1.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
收之日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
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
⑵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
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
⑶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缺陷责任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⑸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保修金额为建安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款的5% 或等额保函。
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共同造成的,双方(或多方)应实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修理项目
经检查鉴定属于非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首先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支付全部的保修费用,而后建设单位再向造成保修问题的实际责任方追索经济损失。
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能是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处理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或自行装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三.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7天内派人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费用承担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同时不免除其工程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如承包人不维修或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3)承、发包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时,可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
和维修费用。
四.保证金返还
1.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
证金;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如承包人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要
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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