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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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用于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等各种用途的土地征收的税费。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确定的税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土地利用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税额标准是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基础。

一般来说,城市建设用地的税额标准较高,因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较高,而且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益也相对较高;农业用地的税额标准相对较低,因为农业用地的土地价值相对较低,而且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益也相对较低。

此外,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等不同用途的土地也都有相应的税额标准。

其次,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确定税额标准也是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土地的地理位置越好,税额标准就越高。

例如,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价值较高,税额标准也相对较高;而位于偏远地区的土地,由于地理位置较差,土地价值较低,税额标准也相对较低。

另外,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土地的规模、土地的产出、土地的环境影响等因素。

一般来说,土地规模较大、土地产出较高、土地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地,税额标准相对较高;而土地规模较小、土地产出较低、土地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地,税额标准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规模、产出、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税额标准,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节。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需要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税额标准,以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对于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税额标准,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节,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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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14﹞153号
【发文日期】2014-08-18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

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pdf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年限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年限确定的税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确定对于规范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方式都会有相应的税额标准。

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对于土地资源的消耗程度不同,需要征收的税额也应当有所区别。

其次,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还与土地利用年限有关。

土地利用年限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年限。

一般来说,土地利用年限越长,需要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也会相对较高,而土地利用年限较短的,则税额相对较低。

另外,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市场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地区的情况来确定税额标准,以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在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利用的效益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税额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税收的合理征收和利用。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年限、地区差异、资源稀缺性、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税额标准,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在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时,需要加强研究,科学制定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税收体系,推动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山东省土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土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土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具相关政策法规,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全文如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

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税法》

➢ D.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 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代管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正确答案为A、B项。
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 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 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 别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具体如下:
(三)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三北”地区(我国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 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 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 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 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
各方分别纳税。 ➢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 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的⼟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地,都属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论是个⼈还是单位,只要使⽤国家的⼟地就经缴纳⼀定的城镇。

城镇⼟地使⽤税只针对城镇地区的⼟地征收,农村⽤地不收取该税收。

⽽城镇⼟地使⽤税则有⼀定的征税范围,在此范围内进⾏征收。

⼩编今天要带⼤家了解的是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是税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的⼟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地,都属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地。

2、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以外的⼯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地使⽤税。

3、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实际使⽤的⼟地⾯积。

三、城镇⼟地使⽤税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这些⼟地⽆论是国有⼟地还是,使⽤者都需要缴纳⼟地使⽤税。

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苍山县 莒南县 沂水县 蒙阴县 平邑县 费县 沂南县 临沭县每平方米 德城区 乐陵市 禹城市 陵县 平原县 夏津县 武城县 齐河县 临邑县 宁津县 庆云县每平方米 东昌府区 临清市 阳谷县 莘县 茌平县 东阿县 冠县 高唐县每平方米 滨城区 惠民县 阳信县 无棣县 沾化县 博兴县 邹平县每平方米 元 元 牡丹区 曹县 定陶县 成武县 单县 巨野县 郓城县 鄄城县 东明县每平方米 元
附件
山东省各县 市 区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设区的市 济南市 青岛市 淄博市 枣庄市 东营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济宁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 德州市 聊城市 滨州市 菏泽市 县 市 区 适用税额 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长清区 章丘市每平方米 元 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每平方米 元 四方区 李沧区每平方米 元 崂山区每平方米 元 黄岛区每平方米 元 城阳区 胶州市 即墨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莱西市 元 每平方米 张店区每平方米 元 淄川区 博山区 临淄区 周村区 桓台县每平方米 元 高青县 沂源县每平方米 元 市中区 薛城区 滕州市每平方米 元 山亭区每平方米 元 峄城区 台儿庄区每平方米 元 东营区 河口区 垦利县 利津县 广饶县每平方米 元 龙口市每平方米 元 芝罘区 福山区每平方米 元 长岛县每平方米 元 牟平区 招远市每平方米 元 莱州市 栖 元 莱阳市每平方米 元 蓬莱市每平方米 元 莱山区每平方米 元 霞市 海阳市每平方米 潍城区 寒亭区 坊子区 奎文区 青州市 诸城市 寿光市 安丘市 高密市 昌邑市 临朐县 昌乐县每平方米 元 市中区 兖州市 邹城市 微山县每平方米 元 任城区 曲阜市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泗水县 梁山县每平方米 元 泰山区 岱岳区每平方米 元 新泰市 肥城市每平方米 元 宁阳县 东平县每平方米 元 环翠区 文登市 荣成市 乳山市每平方米 东港区 岚山区每平方米 莱城区 钢城区每平方米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五莲县 莒县每平方米

2021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2021⼟地使⽤税的税率是多少?我国⽬前的⼟地使⽤税的税率是⼤概是0.6元到30元,其划分了四个等级,第⼀个等级是每平⽅⽶⼟地使⽤税为1、5-30元。

第⼆个等级是每平⽅⽶⼟地使⽤税为1、2-24元。

第三个等级是每平⽅⽶⼟地使⽤税为0.9-18元。

第四个等级是每平⽅⽶⼟地使⽤税为0.6-12元。

⼀、的税率是多少?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地使⽤税是什么?⼟地使⽤税是对使⽤国有⼟地的单位和个⼈,按使⽤的⼟地⾯积定额征收的税。

以开征范围内的⼟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教、卫⽣、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的⼟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地及⽔利⼯程,农、林、牧、渔、果⽣产基地⽤地,以及个⼈⾮营业建房⽤地等,均免征⼟地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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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税额标准
【标 签】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应税土地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1998﹞270号
【发文日期】1998-11-09
【实施时间】1998-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政府鲁政字[1998]270号文《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济政[1998]12号文《关于确定我市土地等级及应税土地税额标准的请示》精神,对我市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区土地
市区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等土地。

自经二纬十二路路口向南至经十纬十二路路口向东,沿经十路至建设路路口,折向南至经十一路路口,折向东沿经十一路、马鞍山路至舜耕路,折向北沿青年东路接文化西路、文化东路至山大路,折向北至解放路,折向西至历山路,折向北至东关大街路口,折向西沿菜市南街至历黄路,折向北至北园大街,沿北园大街至济洛路折向南,沿济洛路、天成路向西北沿车站街至经一路,向西至经一纬四路路口,折向南至经二纬四路路口,折向西至经二纬十二路路口。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均为一等土地,应税面积为518万平方米,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

(二)二等土地。

自西外环路与张庄路交汇口处向东沿张庄路至济齐路,向北接无影山中路,折向北沿无影山路至师范路,向东至济洛路,折向北沿济洛路至济洛路桥,折向东顺河至林家桥,折向东北过铁道沿水屯北路至历山路,折向南沿历山路至北园大街,折向东沿北园大街、工业北路接电厂路至大辛河,沿河向南至化纤厂路,折向南至工业南路,折向西南至二环东路,折向南至经十东路,折向西至历山路,折向南至经十一路,折向西至千佛山西路,折向南沿舜耕路、土屋路至兴济河大寨桥,沿兴济河顺流而下接兴济河刘长山路大桥,折向西沿刘长山路至济微路,折向南至南外环路、西外环路至张庄路;自全福立交桥沿二环东路至将军路路口和自济洛桥沿济洛路至泺安路路口两条路段内的土地及历城区洪家楼
镇行政区内的所有土地。

凡在上述范围内除一等土地外的土地,均为二等土地,应税面积为1632万平方米,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

(三)三等土地。

凡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王舍人镇、华山镇、党家镇、遥墙镇、董家镇、郭店镇、十六里河镇行政区范围内,除一、二等土地外的土地,均为三等土地,应税面积为2896万平方米,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元。

(四)四等土地。

历城区唐王镇、孙村镇、港沟镇、仲宫镇、大桥镇、西营镇、柳埠镇、桑梓店镇行政区内的土地,均为四等土地。

应税面积为254万平方米,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元。

以上市区共有应税土地面积5300万平方米,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每年3.17元.
一等土地边界走向所涉及的道路两侧应税土地均为一等土地, 二等土地边界走向所涉及的道路两侧应税土地均为二等土地。

二、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土地
(一)章丘市
1、章丘市政府所在地明水城区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应税土地16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1.60元;二等应税土地7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1.20元。

2、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土地确定为一个等级,应税土地59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
额0.80元。

章丘市共有应税土地295万平方米,平均税额为1.34元。

(二)长清县
1、县城土地确定为一个等级,应税土地6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

2、建制镇应税土地18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长清县共有应税土地245万平方米,平均税额为0.85元。

(三)平阴县
1、县城土地确定为一个等级,应税土地13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

2、建制镇应税土地57.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平阴县共有应税土地195.2万平方米,平均税额为0.94元。

(四)济阳县
1、县城土地确定为一个等级,应税土地2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

2、建制镇应税土地7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济阳县共有应税土地97万平方米,平均税额为0.85元。

(五)商河县
1、县城(包括商河镇)土地确定为一个等级,应税土地139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

2、建制镇应税土地3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3、工矿区
① 征税范围:
胜利油田采油二矿工矿区:东至贾庄乡政府驻地,西至栾洼村,南至玉皇庙镇大张家村,北至胡集乡边庞村。

胜利油田地调二大队工矿区:东至八里庄村,西至石庙村,南至汤家村,北至县化肥厂。

②工矿区应税土地1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0.80元。

商河县共有应税土地188万平方米,平均税额为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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