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修编)

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修编)
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修编)

附件2:

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修编)

说明书

第一章现状概况

一.本规划控制范围

宜宾市天柏组团的中坝—天池片区是天柏、赵场、旧城等组团的联系纽带,与旧城区相邻,此次控规调整范围集中在天柏组团的中坝片区和天池片区;中坝——天池片区北面以内昆铁路为界,东部以沿江路为界,南面以滨江路为界,西面至二二四,规划总用地面积5.6平方公里。天池片区规划总用面积约为4.06平方公里,略小于原控规天池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4.43平方公里;中坝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1.66平方公里,略小于原控规中坝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2.09平方公里。

二.人口状况

宜宾市天柏组团的中坝——天池片区现状人口约为 3.25万人,规划人口约为8..5万人。

三.土地使用状况

宜宾市天柏组团的中坝——天池片区现状总用地面积368.94公顷,其中现状居住用地117.49公顷,占总用地的31.85%;公共设施用地72.6公顷,占总用地的19.68%;道路广场用地57.44公顷,占总用地的15.57%。

中坝——天池片区土地利用现状主要是多为独立的工业企业、学校用地及附属居住用地和村庄住宅用地,天池公园位于其中,属于城郊混合用地。

第二章规划修编背景

原《宜宾市天柏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97总规的指导下由宜宾市规建局组织编制,于2004年经宜宾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而《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目前已经通过评审,对宜宾市天柏组团进行了重新定位,对天柏组团提出了更高的规划要求。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天池金沙江特大桥正在建设中,经交通厅组织的

专家论证,天池大桥桥位与原规划桥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这种变化,首先导致了天柏组团外部交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天池金沙江特大桥作为连接赵场组团和天柏组团的主干交通,其北连接线与天池大道如何实现交通联系或者是交通转换,以及如何更好的带动大桥两侧地块的开发建设,2005年10月,受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宜宾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担任《宜宾市天柏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坝—天池片区局部调整规划》的规划编制工作,在这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天柏组团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控规已不适应城市组团的发展的要求,参照已通过评审的《宜宾市中坝—天池片区城市设计》,对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的用地布局、竖向、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地块控制指标等做出了规划修编。

第三章布局结构与功能定位分析

一.布局结构与功能定位分析

(一)已通过评审的《宜宾总规纲要》对天柏组团的布局结构

1.规划根据宜宾市自然的山水条件采取以三江口地区为中心,以长江、岷江、金沙江、催科山、七星山等自然山水、森林公园和农田等为组团隔离绿地,以快速交通相连接,形成“一心三片九组团”的紧凑型组团式城市。“一心”为三江口核心区,即为快速环线内的地区,包括旧城区、天池东区、长江北岸地区、东山公园和翠屏山公园,三江口核心区主要承担为区域和城市自身提供商业、商务、文化娱乐和旅游服务等职能,是宜宾市公共服务设施最集中的区域,是宜宾市的精华所在,同时也是宜宾市城市风貌的重要控制地区。“三片”为中心城区(包括三江口核心区、旧州组团、菜坝组团。翠屏新区、天柏组团、白沙组团、李庄组团和象鼻组团;“九组团”:利用宜宾市的自然山体、河流、森林公园等绿色空间为自然边界,布局三江口核心区、旧州组团、菜坝组团。翠屏新区、天柏组团、白沙组团、李庄—罗龙组团和象鼻组团。其中规划期内应严格控制李庄的部分用地,防止李庄的低水平开发建设,为李庄远景发展成为宜宾的次中心打下基础。

2.在各组团之间利用催科山、翠屏山、真武山、七星山等自然山体和长江、金沙江、岷江等水体形成“一环、七楔”的绿色开敞空间结构。三江口核心区与旧州、菜坝、翠屏新区、天柏、白沙六组团主要以绿环为组团隔离绿地,其中绿环是指以内部快速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为纽带、连接翠屏山公园、催科山森林公园、七星山森林公园及其他生态用地组成的围绕三江口核心区的生态绿地;旧州组团与菜坝组团以岷江生态绿地为组

团绿化隔离带;菜坝组团与翠屏新区以点灯坡等山体为组团绿化隔离带;翠屏新区与天柏组团以老鹰岩森林公园等为组团绿化隔离带;天柏组团以金沙江生态绿地为组团绿化隔离带;天柏组团与李庄组团以七星山森林公园等为组团绿化隔离带;李庄组团与白沙组团以长江生态绿地等为组团绿化隔离带;白沙组团与旧州组团以催科山森林公园等为组团绿化隔离带;

二.此次规划修编中坝—天池片区的功能定位

中坝—天池片区的功能定位:万里长江第一城的“门户”,铁路、公路的“综合交通枢纽”,宜宾市的“文化娱乐中心”。

第四章区位环境、现状分析以及性质、职能和规模一.区位环境分析

(一)城市性质:宜宾市是以水电为主的国家综合能源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川南及川滇黔渝结合部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

(二)城市职能:宜宾市是国家西电东送的重要能源基地,金沙江水电资源开发的依托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及区域性的旅游服务中心;长江中上游的次中心城市,川南及川滇黔渝结合部地区的以现代物流、商贸为核心功能的公共服务中心;川南及川滇黔渝结合部地区的交通枢纽;机械加工、能源、食品、化工、物流和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区域制造业基地;全市的行政管理中心。

二.现状分析

(一)土地使用功能及结构不明确。不同功能的用地相互穿插,造成城市空间结构不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及不合理性,并反映出土地利用控制及规划管理的力度较小。

(二)交通系统混乱,道路不成系统。有公路、铁路、过境及内部、客运及货运等多种方式的交通系统,交通设施不能充分利用。

(三)非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较多。这些单位占地较大,并且封闭管理,有一定的隔离和防护要求,影响周边地区的发展。

(四)大型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较多。内昆铁路客站、货运编组站,是川南地区最大的货运和客运枢纽。内昆铁路以北黄桷庄电厂规划装机容量160万千瓦。

三.性质职能与规模

(一)原控规天柏组团的性质

天柏组团:为全市能源基地西电东送的配套基地,全市铁路货运中心,富有活力的旧城居住社区。

天池片区:主要是为西电东送提供相应的居住社区配套基地,全市能源基地以及配套生活区。规划新建成规模中高档山水生态居住社区,为之配套服务。

中坝片区:是旧城区疏散空间,是全市铁路客运中心。为旧城人口疏散提供高质量的现代化居住社区,相应为旧城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缓解旧城建设用地不足的压力。结合铁路客运,发展公路联运,配置公路客运站以及其他商业服务设施。

(二)规划区性质

根据以上分析,此次控规的城市性质修编为:以商贸、物流、居住为主的综合区。

(三)规划区职能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宜宾市总体规划纲要》、宜宾市长远发展战略和中坝——天池片区的现实条件,对中坝——天池片区的职能在总体规划纲要基础上进行深化,此次控规的城市职能修编为:以现代物流、商贸为核心功能的公共服务中心,金沙江水电资源梯级开发最为理想的依托城市。

(四)本规划区范围规模:中坝——天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用地约5.6平方公里,其中天池片区规划总用面积约为4.06平方公里,略小于原控规天池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4.43平方公里;中坝片区1.54平方公里,略小于原控规天池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2.09平方公里。人口约8.5万人,其中中坝片区2.2万人,天池片区6.3万人。

第五章规划依据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5.《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纲要》(2005年)

6.《宜宾市天柏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03年)

第六章现状用地分析

一.分析范围

分析范围同规划控制范围大约820公顷。

二.分析标准

(一)一类城市用地

适宜修建地区,指不需或只需稍加简单的工程措施即可进行修建的地区。

具体标准:纵坡小于10%;土质能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的要求;没有被五十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危险;无地质灾害分布;采取简单设施即可排除地面积水;生态林资源覆盖率小于5%;无特别有价值需要考虑的文物埋藏地带。

(二)二类城市用地

可修建的地区,指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方能修建的地区。

具体标准:纵坡在10%~25%范围内;土质可通过人工加固的方式满足建筑物地基要求;属洪水轻微淹没区,淹没深度不超过1~1.5米;有轻微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生态林资源覆盖率小于15%。

(三)三类城市用地

不宜修建地区,指需要很复杂的人工措施才能修建,或其自身价值高于开发后价值的地区。

具体标准:坡度大于25%;土质需要很复杂的人工地基和加固方式才能修建;属洪水淹没区,淹没深度超过1.5米;有严重的地质灾害现象;存在价值较高的生态林资源和历史文物埋藏,属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

三.分析结果

适宜建设用地约530公顷,较适宜建设用地约120公顷,不适宜建设用地约55公顷,水域、乡道和生态敏感区面积约115公顷。不适宜建设用地占总面积的20.73%,其它用地占79.27%。

第七章土地利用规划

一.用地布局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每一时序各类用地均衡布置,形成良好新陈代谢。

二.总体空间结构规划

功能结构分区上分为两大部分。中坝片区为复合层状结构;天池片区为“一心两翼一专区”结构,形态分区为:高强低密度区,高强中密度区,中强中密度区,中强低密度区,低强中密度区,低强低密度区。

三.用地布局规划

(一)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560.39公顷,其中居住用地110.98公顷,占总用地的19.8%;商住用地49.53公顷,占总用地的8.84%;公共设施用地141.79公顷,占总用地的25.3%;道路广场用地109.09公顷,占总用地的19.47%;绿地85.9公顷,占总用地的15.33%,其中公共绿地39.47公顷,占总用地的7.04%,人均绿地11.45平方米。

(二)天柏组团中坝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54.39公顷,其中居住用地30.64公顷,占总用地的19.85%;商住用地7.54公顷,占总用地的4.88%;公共设施用地29.72公顷,占总用地的19.25%;道路广场用地39.20公顷,占总用地的25.39%;绿地14.87公顷,占总用地的9.63%;其中公共绿地14.34公顷,占总用地的9.29%,人均绿地8.26平方米。

(三)天柏组团天池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406.0公顷,其中居住用地80.79公顷,占总用地的19.79%;商住用地41.99公顷,占总用地的10.34%;公共设施用地112.07公顷,占总用地的27.6%;道路广场用地68.89公顷,占总用地的17.21%;绿地71.03公顷,占总用地的17.5%;其中公共绿地25.13公顷,占总用地的6.19%,人均绿地12.46平方米。

四.居住用地规划

1.中坝片区居住用地总面积30.64公顷,其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8.83公顷,占总用地的23.87%。规划共分三个居住小区,住宅均为少量多层,适量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区,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大约58.21万平方米,容纳居住人口2.2万人。

2.天池片区居住用地总面积80.34公顷,其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9.69公顷,占总用地的19.79%。规划共分五个居住小区。住宅小区均为多层及小高层住宅组团,规划总建筑面积205.35万平方米,容纳居住人口6.3万人。

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含住宅街坊)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占总用地百分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应符合下表规定以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组团。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模控制表

设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商业服务和金融邮电设施、菜肉市场、活动设施等。具体配建要求参见附表“宜宾市中坝—天池片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第八章竖向规划

一.竖向规划内容

天柏片区位于金沙江以北、内昆铁路以南、东临宜宾旧城,属于河谷平坝的地貌形态。规划区内地势最高点是天池后山,向东降低延至旧城区,向西降低延至柏溪县城,最大高差90余米。

本次规划是在上次规划的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竖向设计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天池片区仅对少数几点高程作了相应修编,以便竖向设计更合理,中坝片区按现有施工图进行规划修编。

第九章地块控制规划

一.用地划分规划控制

根据规划区功能分区,道路骨架形式,地形地貌特征,用地功能性质及城市景观要求,对用地进行划分编号,本规划分区划为:中坝片区为A区,天池片区为B区。二.地块控制指标及其确定

地块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是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规划管理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指标,后者是供设计者和管理者参照执行的指标。

(一)规定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共10项,包括: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是对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综合用地的用地分类类别代号为“×\×”,以哪类用地性质为主,哪类用地就排在“\”之前.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至中类,其中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部分市政设施用地划分至小类。

用地性质确定应符合城市用地总体布局规划,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宜变换,对于功能性质相近或相互无干扰的类别可以有条件混合使用。同时,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弹性,在小类或中类的范畴里适当变更,并通过用地相容性和建筑与用地相互适建来反映规定。

2.用地面积(S)

用地面积是对地块平面大小的控制。单位:万平方米。

地块的大小根据规划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划分不跨越支路,以用地性质、组团、现有单位和已征地单位等用地范围界线来划分地块,并便于用地的管理和划拨土地的方便。

3.建筑密度(BC)

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它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单位:%

建筑密度指标确定主要考虑环境质量、地块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安全卫生间距、气候条件和地形坡度、朝向等,并结合现状。

4.建筑高度(HL)

建筑高度是指地块内建筑最大高度限制。单位:米(M)。

建筑高度确定主要考虑土地使用、城市总体景观效果、空间轮廓、地块区位、建筑性质、间距、容积率、街道尺度和城市消防、净空通道、高压走廓、景观视觉空间,以及自然、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协调和地质条件等。

5.容积率(FAR)

容积率是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

综合指标。

容积率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合理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环境、社会效益,涉及地块区位、建筑性质、密度、高度、间距、环境景观和拆建比等。

若地块开发者能为城市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广场等)和公益设施,则容积率可提高同样比例,最高可达20%;同时,为鼓励向地下争取空间,地下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

6.绿地率(GAC)

绿地率是指地块在地面上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单位:%

绿地率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使用性质和国际有关规定,结合自然地理环境状况。

建筑后退(SB)

建筑后退是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地块边界的距离。单位:米(M)。

建筑后退距离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位置、使用功能和消防、日照安全、卫生、视线等要求。

7.建筑间距基本规定:

(1)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III类气候区大城市取值。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含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应做日照分析。

(2)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建筑间距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8.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1)基本后退:沿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道路,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等于10米(已建的翠柏大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5米,两路桥立交至观音湾段道路红线宽度为32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等于5米),沿40~30米道路后退大于等于8米,沿24~30米道路后退大于等于5米,24米以下道路后退大于等于3米。

(2)高层建筑后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时,除裙房部分的主体后退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除裙房部分的主体后退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4米。(裙房: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3)特殊建筑后退:人流集散数量较大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必须特别后退主体建筑或主要出入口,后退距离依其规模大小、按有关规范确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当地下建筑顶板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时,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当地下建筑顶板面高于于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时,应符合建筑基本后退要求。

8.相邻地段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

9.出入口位置(E)

出入口位置是指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方位和位置的控制,其确定主要考虑减少对外围交通干道的干扰,并合理组织引导地块内部交通。规划出入口位置至道路交叉口距离必须保证:

主干道交叉口≥60—70米;

次干道交叉口≥40—50米;

支路交叉口≥30米。

停车泊位(P)

停车泊位是指地块内部必须配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主要根据建筑性质、规模和所处区位来确定。

(二)指导性指标

1.人口容量(Q)

主要是对居住地块而言,其确定主要根据居住水平和建筑量,并结合现状实际,确

定中坝—天池片区人口规模约为8.5万人。

2.总体目标

创建“整体和谐、多样统一”的城市建筑景观形象。

3.建筑形式

建筑风格形式是一个城市建筑文化的集中表现,是当地自然地理、气候、社会历史、社会经济、社会习俗和居民意识等的综合反映。规划从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两个方面对现状城市地方建筑风格形式进行分析,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对不同地区的建筑风格形式进行控制。

本次规划总的要求建筑形式为现代式,结合建筑性质、所处地形,在总的城市设计引导下具体确定。

第十章实施建议

一.实施建议

(一)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三)控制。对目前没有条件修建的用地坚决控制出来,不能乱作他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建精美的临时服务设施作为过渡。

(四)招商引资。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将土地通过拍卖出让给最有条件建设单位。

(五)市政设施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管网设施按设计标准建设以免今后的破坏性重复开挖。

(六)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设计。修建规划方案和建筑、景观设施的设计方案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立完善的方案会审和听证制度,以确保中坝——天池片区的建设达到预期的规划目标。

(七)奖励与惩罚。对在规定范围内提高绿化率和建筑退后红线距离、愿意承担附近地块公用设施、公共绿化和公共铺装建设的单位,对其容积率可按实际投资进行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对那些采用各种手段在建设中侵占建筑后退红线、减少绿地率、提高容积率和不按规定配套公用设施的单位一经发现坚决让其停工重新进行方案审批,重新按合格方案进行建设,否则取消其土地使用权。

(八)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1.建设单位如在其建设项目提供开放性、公益性空间或设施(如为社会公众提供

广场、绿地、河道、社会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包括地下、下沉或广场和屋顶平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其进行容积率奖励和补偿。每提供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为可获得容积率奖励的最小面积)的集中开放公共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为减少的建筑面积的2倍。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2.建设单位在达到规划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外,建设项目每提供1 m2的开放公共绿地,奖励建筑面积2 m2。(公共绿地指一天24小时内无条件向公众开放的便于公众自由活动、休息的绿地,最小边宽不得小于8 m,总面积不得小于100 m2。公共绿地不包括垂直绿化,不包括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屋顶绿化)。

3.鼓励建筑向高层发展,对非重点区域规划用地建筑,高出图则中确定的建筑高度的,可按每高出一层,容积率在原有基础上可增加0.05。

二.附表

附表1:宜宾天柏组团中坝片区规划用地平衡表

规划居住人口2.2万人附表2:宜宾天柏组团天池片区规划用地平衡表

规划居住人口6.3万人

附图:(中坝-天池片区用地规划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

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1.1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 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概况 (1) 1.1 区位条件 (2) 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 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3) 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5) 2.1 规划编制依据 (5) 2.2 规划思想 (5) 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5) 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7) 3.1 环境容量分析 (7) 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8) 3.3 人口规模预测 (9)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1) 4.1 布局原则 (11) 4.2 规划结构 (11) 4.3 用地规模 (11)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交通规划策略 (12) 5.2 道路网格局 (12) 5.3 对外交通规划 (12) 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2) 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3) 5.6 停车场规划 (13)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5) 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15) 6.2 居住组团规划 (15) 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15) 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15) 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17) 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7) 7.2 商业用地布局 (17) 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17) 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17) 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17) 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18) 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19) 8.1 景观格局 (19) 8.2 绿地系统规划 (19) 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19) 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1) 9.1 土地利用要求 (21) 9.2 开发时序 (21) 9.3 开发控制指标 (21)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3) 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3) 10.2 建筑设计 (23) 10.3 环境景观控制 (24) 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24) 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26) 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26) 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26) 11.3 旅游项目策划 (26) 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8) 12.1 给水规划 (28) 12.2 排水规划 (28) 12.3 雨水规划 (28) 12.4 供电规划 (29) 12.5 通信规划 (30) 12.6 燃气规划 (30) 12.7 环卫设施规划 (30) 12.8 管线综合规划 (30) 12.9 消防规划 (31) I

(完整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宿州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宿州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宿州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现状资料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3、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4、人口分布现状。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配套设施类型、规模和分布。 7、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现状。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0、自然条件及分析。 11、所在地区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二)文本要求 1、总则: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必须重点阐明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与本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2、土地使用性质:注明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要加强土地使用兼容性管理,特别要注明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审批权限。 3、土地开发强度:重点控制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4、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以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形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重点控制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特别是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要注明其地面、地下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安全防护距离、走廊等以及其保护要求。 5、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对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交通组织、交叉口形式等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位置、用地规模控制原则与措施。重点控制好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与禁止开口路段。 6、城市设计: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对本地区的城市设计从空间布局、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境提出要求,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三)图纸 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为1/1000-1/2000,标明各类用地范围、用地地籍、用地性质、道路网络等。 3、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比例1/1000-1/2000,标明建筑物现状、保留虿鹎ㄒ约耙雅 唇ńㄖ 惹榭觥?br> 4、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图面必须含现状地形。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须标注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断面及宽度等,须包含现状地形。 6、控制指标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及电力、电信、燃气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一、规划总则 1、规划范围 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范围为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和埇桥区,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为宿州市城区规划建成区的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为:东至蒿沟苗安村、大店镇天门村、朱仙庄镇;西至西二铺;南至桃园镇、西寺坡镇张桥村、芦岭镇路口村;北至符离镇的梁套水库、国道G206规划线路以东500米、泗许高速公路。总面积约为94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3、规划期限 近期:2010-2015年;远期:2016-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二、市域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策略 1、市域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策略 (1)区域联动发展;(2)产业集群发展;(3)城乡统筹发展;(4)创新协调发展。 2、市域空间发展策略 (1)东向发展,全方位承接长三角;(2)生态优先,集约开发空间资源;(3)聚集要素,促进城市极化发展;(4)差异组合,构建特色功能板块。

3、市域空间发展格局 形成“中心极化、组群互动、轴带发展、对接周边”空间开发格局。(1)向心集聚,多方位、多角度参与区域协调发展。(2)壮大中心城市,打造皖北地区经济增长极。(3)依托产业发展轴,串接宿淮、萧砀、灵泗等各个城市组群。(4)构建宿淮产业协调发展圈,建设安徽重要的煤电化产业基地。 三、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 1、市域总人口预测。近期(2015年):612万人;远期 (2030年):711万人。 2、市域城镇化预测。近期(2015年):45.0%;远期(2030年):63.5%。 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形成“一核、一轴、两板块”的空间结构:“一核”:宿州中心城市。“一轴”:沿国道G310和省道S301串接萧砀、沿京台高速和国道G206串接宿淮、沿省道S303串接灵泗的城镇发展轴。“两板块”:萧砀城镇板块、灵泗城镇板块。 2、城镇体系职能结构规划。 (1)宿州市中心城市。中国中部地区新兴的制鞋业和纺织服装业基地;京沪铁路沿线重要的现代加工业和商贸物流业基地;华东地区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基地;省际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商贸流通中心;皖北地区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皖北地区的中心城市。 (2)次中心城市:萧城、砀城、灵城、泗城。萧城:中国书画艺术之乡。以农产品加工、合成革、陶瓷、建材、造纸、旅游休闲为主导产业。砀城:中华梨都,中国重要的果蔬生产加工基地。以果蔬生产加工、纺织、商贸旅游为主导产业。灵城:中国灵璧奇石文化之城。以新兴材料、食品加工、商贸服务、会展博览、文化旅游为主导产业。

01-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前言 增城市石滩镇是广东省的中心镇,是广州市确定的2003年首批重点建设的五个中心镇之一,重要的地理区位和巨大发展潜力使其成为广州市近期发展的热点地区之一。 石滩历来重视规划工作,并十分注意规划的实施和安排,2005年8月份,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的《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广州市规划局的终审,进入实施过程中。目前,许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还在推进,石滩新城区的建设成为建设新石滩的重点。 为了切实推进石滩新镇区的城市建设,尽快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土地的开发,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受石滩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石滩镇新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在规划过程中,增城市石滩镇各级政府和领导都十分重视,给予项目组极大的方便和支持,同时,也为项目的规划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第一章规划背景 石滩地处增城市南部快速发展区,北部紧邻增城市区,南部与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大市东莞一江之隔,是广州产业东移的主要阵地之一,直接接受广州,东莞的辐射。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石滩旧镇区位于广深铁路以北,增江河以西,增滩公路以东,由几个村庄聚合而成,镇区面积狭小,道路狭窄,功能混乱,村镇混杂,城市面貌落后,不能起到中心镇应有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石滩经济大发展的需要。 另外,改造旧镇区涉及面广,成本高,且旧镇区不能充分体现石潍中心镇区的新面貌,因此,在合适的地方建设新镇区,提升石潍的中心镇功能,以增强石滩的辐射和吸引作用十分必要。 石滩镇总体规划已就石滩新城区的选址做了安排。新镇区位于旧镇区以北,增滩路东南侧,增江河以西,交通便利,有旧镇区的依托,且地势低平,景色秀丽。 目前,围饶新城区的开发,许多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开展,如增江河堤,东西向主道和南北向主干道的建设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新城区的建设,建造21世纪具有石潍特色的新型城区,对新城区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且得既必要且迫切。 石滩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在此背景下展开。 第二章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6) 5.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三章现状条件分析 一、区位分析 规划区位于增滩公路东侧,增江以西,北部与郑田工业区隔广惠高速公路相邻,南面与石滩镇元洲村隔江相望,规划范围约4.08平方公里。 规划区现状人口约3000人,其中仙塘村1230人,顾屋村1882人。 新区周边环境优美,地块分布较为完整,是理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且新区与旧镇区紧密相连,是旧镇区的自然延伸,易于接受旧镇区的辐射,形成新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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