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2、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人民法院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B.法制工作C.监察工作D.人事工作4、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 )。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B.共同申请人C.知情人D.原告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法律7、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8、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
A.该海关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9、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事项工作流程一、适用对象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项目。
二、报送材料(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向所在企业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企业审核报送。
由企业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审材料,办理评审事宜。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1、《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3、省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出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申请、审核、报送工作。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与本条(一)、(二)要求一致。
三、评审、报送时间评审工作根据参评人员数量,由省国资委确定当年是否开展评审,参评人员按照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时间报送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1、评审办公室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初审。
材料送审时,应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经认证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供评审使用并存档。
2、例会评审。
评审办公室审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再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评委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4、公示。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皖国资法规[2012]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
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皖国资法规〔2012〕3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根据《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
1 / 1。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3.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
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
(一)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应当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1)。
3.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2)。
2.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3.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4.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级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系统外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关于评审工作的备案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资格人员备案表(附件3)。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进行职称评审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进行职称评审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可以进一步再申请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评级。
那么如何进行职称的评审呢,下面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评审的具体内容和规定。
流程
首先,申请企业法律顾问的主体应是已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已经注册备案。
其次就是要具备岗位必须的计算机能力、外语能力。
具备这些硬件条件,你就可以申请评审了。
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申请,须由个人申请,由单位进行考核。
经各项考核合格后,方可被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资格。
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申请,需满足下列的条件之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申请,需满足下列的条件之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
一级、二级法律顾问每年都有名额的限制,所以一般都会以个人论文、著作成果作为评审的硬性条件,所以建议要参加评审的法律顾问最好在法律类期刊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备评审需要。
注意事项
2010年,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于去年8月,向159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颁发了首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其中企业一级法律顾问17名、二级83名、三级26名、助理级23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特制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