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个人)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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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前,中国⼈民银⾏发布了《中国⼈民银⾏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1⽉1⽇起实施。

中国⼈民银⾏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信⽤卡服务⽔平,保障持卡⼈合法权益,促进信⽤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利率标准 对信⽤卡透⽀利率实⾏上限和下限管理,透⽀利率上限为⽇利率万分之五,透⽀利率下限为⽇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卡透⽀的计结息⽅式,以及对信⽤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透⽀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三、违约⾦和服务费⽤ 取消信⽤卡滞纳⾦,对于持卡⼈违约逾期未还款的⾏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以及相关收取⽅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提供超过授信额度⽤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收取的违约⾦和年费、取现⼿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卡预借现⾦业务 信⽤卡预借现⾦业务包括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

其中,现⾦提取,是指持卡⼈通过柜⾯和⾃动柜员机(ATM)等⾃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现⾦转账,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银⾏结算账户;现⾦充值,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在⾮银⾏⽀付机构开⽴的⽀付账户。

持卡⼈通过ATM等⾃助机具办理现⾦提取业务,每卡每⽇累计不得超过⼈民币1万元;持卡⼈通过柜⾯办理现⾦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转账业务的每卡每⽇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主确定是否提供现⾦充值服务,并与持卡⼈协议约定每卡每⽇限额。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信用社的信通卡(IC借记卡),规范卡务的办理与管理,促进信用社营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信用社发行的信通卡(IC借记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信通卡是本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信用社金融服务的基本手段,也是本信用社向广大会员和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专业的服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本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由本信用社申请、发放和管理,本信用社对信通卡(IC借记卡)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全权负责。

第五条此章程发布后,涉及信通卡(IC借记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发生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信通卡(IC借记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第六条信通卡(IC借记卡)包含以下几种功能:(一)储值和消费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本信用社向信通卡(IC借记卡)内储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使用信通卡进行消费。

(二)自动取款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本信用社的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自动取款机,使用信通卡进行现金取款。

(三)转帐和转存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信通卡(IC借记卡)向他人或本信用社银行账户进行转帐或转存。

第七条本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的使用范围:(一)本信用社营业网点: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本信用社所有营业网点内使用。

(二)本国他银行自动柜员机: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本国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相关协议和条款办理。

(三)海外银行自动柜员机: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海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相关协议和条款办理。

第三章信通卡(IC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第八条申请资格:会员和客户均可根据本信用社的规定申请信通卡(IC借记卡),获得相应的卡片和密码。

第九条申请流程:(一)会员和客户向本信用社的柜面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件资料。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河北省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

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

持卡凭密码可在河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手机银行业务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办理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手机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1. 巳在本社开立银行卡;2. 巳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3. 以书面与ⅩⅩ农村信用社签订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第四条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手机和其他必要设备,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条客户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充分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

第六条客户在办理签约申请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

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签约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ⅩⅩ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违反《支付结算办法》、个人资信欠佳、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第九条客户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完成签约手续后,即成为ⅩⅩ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的客户。

其中,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签订协议的,可以对外(即非本人名下)汇款;通过手机银行签订协议的,不能对外汇款及支付。

第十条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手机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ⅩⅩ农村信用社相关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客户可以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手机银行设置手机银行单笔交易限额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具体条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及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及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及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及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理财借记卡(以下简称“贵宾卡”)的管理,防范贵宾卡业务风险,巩固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优化个人客户群结构,规范向个人优质客户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促进贵宾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借记卡章程》、《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优质客户(以下简称“VIP客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能够带来较高利润回报,对信用社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目前的VIP客户分为白金客户和黄金客户两个等级。

第三条贵宾卡是,,农村信用社面向VIP客户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账户管理、理财增值、自助融资等功能的一种借记卡产品,也是信用社VIP客户的身份标识。

贵宾卡按客户级别分为白金卡和金卡。

第四条 VIP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优先服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向符合规定条件并自愿成为会员的客户发放贵宾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各联社应本着“优化客户结构、提升客户层次、成本核算、比例控制"的原则,从着眼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和加快推进个人业务转型的角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贵宾客户准入标准,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在服务能力范围内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严把准入关,加强动态考核,做到不滥发“人情卡”、不夸大贵宾卡的功能和服务,让真正的VIP客户享受到高质量、高效率的贵宾服务。

第六条在目前缺乏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情况下, VIP客户评定标准由各联社自行制定,VIP客户资格的认定只能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省联社统一制定、调整贵宾卡的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及优惠标准。

第八条省联社统一制定、调整贵宾卡的年费收费标准及免收年费的全省最低系统评定标准.各联社在全省最低系统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客户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免收年费的系统评定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银监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3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准入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方式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应本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以地、市、县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发卡主体,省联社可接受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统一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与银联进行入网谈判等。

二、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的条件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就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

(二)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已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借记卡)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地、市、县联社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条件(一)开业三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

(三)在省联社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下,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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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为规范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个人)卡(以下简称“信通卡”)是本行向个人发行的用于查询及办理账务交易的借记卡。

第三条信通卡按存储介质类型分为信通磁条卡和信通卡,其中信通卡按是否带磁条分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目标客户类型分为普通卡、白金卡、钻石卡及其他类型卡;信通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卡、非接触式卡及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卡。

第四条信通卡可在本行业务系统及本行加入的银行卡联网系统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电子渠道是指本行及与本行联网机构的自助服务终端、自助存取款机()、自助取款机()、、本行电话银行(含人工座席)、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经监管部门批准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相关规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等颁布的法律法规
以及联网机构和本行制定的规定与制度。

第七条本行办理信通卡业务以及客户使用信通卡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信通卡申请
第八条信通卡的申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本行申请开办信通卡;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由监护人提供担保,也可申领信通卡。

每位客户可申请多张信通卡。

信通卡需设置六位数字的取款密码,不同信通卡可分设不同取款密码。

第三章信通卡业务规则
第九条信通卡账户结构
同一客户号下可开立多张信通卡,一张信通卡可以关联不同币种、不同类型的多个子账户,一个子账户可以同时关联多张信通卡。

信通卡与子账户和一本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既可以共享,也可以完全独立。

信通卡按币种和账户类型各有一个主子账户,卡下账户序号为的人民币活期子账户是办理交易时的默认账户。

信通卡功能相同,客户可以通过设定交易权限或通过电
子渠道的签约来设定不同卡的交易权限。

信通卡含有电子现金应用。

电子现金为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的借记性质账户,仅支持圈存、小额消费、查询等功能。

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为元(含)人民币,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第十条信通卡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信通卡持卡人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信通卡下关联的子账户开户行决定,子账户开户行即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行。

第十一条信通卡交易控制
持卡人可通过申请,对信通卡的交易功能、渠道、交易限额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信通卡交易方式
信通卡所有交易可按相关规定通过本行及与本行联网机构的柜台和电子渠道办理。

第十三条利息计付
信通卡关联子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信通卡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电子信息记录
信通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交易以及电子现金消
费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信通卡通过各类联网终端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本行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五条信通卡功能
信通卡提供查询、存款、取款、转账、消费、圈存、代理类、贷款出账、电子商务的全部功能以及本行陆续开通的其他功能。

持卡人使用以上功能须遵守各功能的相关规定。

本行陆续推出的各项增值服务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由持卡人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第十六条电子现金圈存功能
信通卡电子现金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圈存、预约圈存和临时账户圈存。

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或其他渠道将信通卡默认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将其他任一信通卡默认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现金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预约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设备将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临时账户;临时账户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设备将临时账户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

第十七条电子现金查询功能
信通卡电子现金具有查询功能,包括余额查询和明细查
询等。

1、余额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卡受理终端查询芯片上的电子现金余额信息。

此交易为脱机交易,不需提交密码。

2、明细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卡受理终端查询芯片上电子现金的交易明细记录信息。

此交易为脱机交易,不需提交密码。

交易明细记录为最近笔明细,包括圈存交易记录和消费交易记录(非接触式消费交易记录不提供明细查询)。

第十八条电子现金消费功能
电子现金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均视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电子现金交易不可以撤销,可支持退货交易。

持卡人在消费时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受理机构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默认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全额扣除,持卡人应输入取款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四章信通卡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持卡人权利
(一)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二)持卡人有享受本行针对信通卡推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就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持卡人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本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原申请信息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

(二)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信通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以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本行款项。

第二十一条本行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账务明细查询服务。

(二)向持卡人提供信通卡挂失服务,设立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书面以及本行陆续开通其他挂失方式。

(三)设立针对信通卡服务的有效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在天内给予答复。

(四)向持卡人提供信通卡业务说明资料及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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