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
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八)代办社会保险;(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鲁政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大学生成才和成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牵动着千家万户。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和经济文化强省的迫切需要。
2009年,我省省内高校毕业生46.52万人,比上年增加3.2万人。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宏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医院自主用人、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构成人员评价指标。
第二条医院人事代理实行全权人事代理管理方式,其中包括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核定、岗位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医院正式招聘制医疗、医技人员,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技术资格。
(二)医院正式招聘制护理人员,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三)医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正式招聘制人员,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医疗、医技人员要求:在临床或医技科室一线岗位,从事医疗诊治工作,并轮值夜班。
(-)基本条件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5年,普通中专学历工作满8年。
任职年限内2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近5年内有1优秀)。
(二)破格代理条件L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
2.在本专业省级竞赛中获奖,或在市级竞赛中前3名者、医院竞赛中前2名者。
3.被市、学校、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
二、护理人员要求:在临床一线岗位,从事护理治疗工作,并轮值夜班。
(一)基本条件1.全日制普通二本以上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1年。
2.全日制普通三本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3年;全日制专科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5年;普通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工作满7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本科学历后工作满4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满工作6年。
任职年限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被本市、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技术能手、服务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者(在限额内量化积分:技术标兵5分、技术能手4分、服务明星3分、先进工作者2分、优秀护士1分)(二)破格代理条件L临床一线工作3年以上,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称号。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法规政策概述•法规政策规定•法规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法规政策的完善与展望•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参考01法规政策概述人事代理档案是指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才市场等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的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社保缴纳等情况。
人事代理档案是随着人才流动而产生的,旨在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人员档案管理服务。
什么是人事代理档案国家层面国家对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有明确的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对人事代理档案的管理、使用、转递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地方层面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规定,如《北京市人才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等,对当地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1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3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不遗失、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安全性原则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确保个人档案不缺失、不遗漏。
完整性原则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规范性原则02法规政策规定收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反映职工个人权益的档案资料归入人事代理机构。
整理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接收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序。
人事代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保管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保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人事代理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档案资料的使用服务,确保用人单位能够了解和掌握职工个人权益状况。
使用人事代理档案的保管与使用转移当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转移至其他人事代理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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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18
关于办理全省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25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完善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起,省内应届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和户口迁转手续。
二、为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自今年起,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省外院校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和省内院校往届毕业生落户办法仍按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鲁人〔1997〕3号)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
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
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
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
委托单位和个人
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
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
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
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
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
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
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
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
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