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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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001. 水管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002.商业盗窃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商业(非工厂)单位,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加保本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外来人员橇、砸门窗、翻墙掘壁、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造成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值班,没有安全防盗设施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 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给予便利。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1%—0.3%

003. 机器设备损坏综合保险条款

一、本条款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属企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重置,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潜在错误:

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加水、加料系统,测量设施、报警设备的故障或失灵导致锅炉缺水、过烧以及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5.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

6.暴风雨、严寒;

7.自身物理性爆裂;

8.其他不可预料的偶发的意外事故。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事故致使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规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三)为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和为减少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被救机器设备的保险

金额为限),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

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子幅射或污染;

(三)机器设备使用后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易损零部件和操作中媒介物的更换以及其他正常维修;

(四)锅炉、压力容器经劳动部门检验不合格或确认需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未能改正而发生事故;

(五)任何原因引起电脑设备软件的损失和费用;

(六)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八)由于盗窃造成的损失;

(九)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在产品和储藏物品损失以及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属于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一)本保险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企业固定资产中所有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应与财产保险固定资产科目的投保标准相同。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标的赔款、施救费用按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三)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每次均按以下标准计算赔付;

1.死亡,每人赔付人民币伍仟元正。

2.伤残,以人民币伍仟元为限、按每人伤残程度,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规定的比例计算赔付。

五、本保险承保的机器设备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本条款未尽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1、一、二级工业、普通险、仓储险 0.15%

2、三、四级工业 0.2%

3、五、六级工业 0.25%

4、乡镇、村办企业 0.4%—0.6%

注:凡进口机器设备占全部机器设备金额40%以上;保户选择部分机器设备投保的视风险程度可在原费率基础上上浮50%—100%。

004.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本保单所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含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及聘用人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人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四、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五、根据主险费率定率。

005. 员工意外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在从事本岗位工作时,因遭受以下保险责任所致的人身伤残、死亡,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

1.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2.因操作机器、设备不当,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故意、恶意行为除外),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3.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故意、恶意行为除外)。

三、保险金额确定:

1.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2.人均最低保额标准为伍仟元,按被保险人(单位)工资表上全体员工人数为依据确定总保险金额。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员工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赔付:

②伤残,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的比例赔付;

③抢救期间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20%,住院补贴(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每人每天为人民币贰拾元,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10%;

④以上②与③条累计赔偿金额,每次事故以“员工意外险”人均保险金额为限。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2%—0.5%

006. 现金综合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保管的人民币现金;

2.被保险人的收银、出纳、押运、保卫等有关现金管理人员。

三、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

1.保险现金因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引起的损失;

2.保险现金按现金管理规定在存放、保管、点算、提解、押运过程中遭受外来人员盗窃或抢劫,经公安部门查勘属实的损失;

3.为保护保险现金安全而遭歹徒袭击或与歹徒搏斗致现金管理人员的死亡、伤残以及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凡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和不属上述保险责任范围造成的现金损失和现金管理人员的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

保险现金必须分项投保,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分为库存现金、备用金、工资奖金福利费,营业现金收入、其他现金等,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五、赔偿处埋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分项损失清单以及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保险现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投保项目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应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的比例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现金管理人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住院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每人赔付贰万元:

②伤残,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在贰万元限额内比例赔付;

③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伍仟元;

④以上累计赔偿金额每人最高以贰万元为限,

六、本附加条款来规定的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

1、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0.5%—0.6%

0.6%—0.7%

2、商业及营业性场所

(如机场,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所)

3、金融机构 0.7%—0.8%

007. 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特约条款

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 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 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费率:1.5%

008. 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 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 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特定费率:按投保单位的基本费率加20%

009. 附加自燃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自燃引起保险财产自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关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当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10. 附加铁路机车车辆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自然磨损、锈蚀以及故障、失灵、断裂、开裂造成机车车辆本身的损失;

(二)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

(三)保险车辆脱轨、倾覆致使路基、道床等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四)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五)在连接车辆或调车过程中调度驾驶人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发生的车辆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六)所载货物与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七)车辆受损致使停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011. 附加厂内起重、运输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允许的有证驾驶人员驾驶操作的起重、运输机械设备(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电梯等),在厂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以及除机身以外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自身损失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关的保险金额(其他保险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

(二)机件及轮胎的自然磨损、锈蚀、自身爆裂;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恶意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012. 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一、保险标的

凡全部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主险后,方可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附加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本保险单列明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终端机、调制解调器、鼠标器、网络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关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一)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二)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及从事计算机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非本岗人员除外)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知保险标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害;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所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五)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13.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

1、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而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条款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3、赔偿限额的确定:

(l)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均最低赔偿限额为伍仟元,按被保险人(单位)工资表上全体员工人数为依据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4、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雇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按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赔付;

②伤残,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按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

标准的比例赔付;

③抢救期间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

准的20%,住院补贴(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每人每天为人民币贰拾元,最高赔偿金额为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的10%;

④上述各项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中规定的每人标准为限。

5、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2%—0.5%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2020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船舶保险条款 - 新修改 - 09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

2020新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新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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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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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 (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 (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 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 ,拖船的拖带行 (五) (七)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 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 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 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87-11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do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正式 版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鉴于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邮码:

行业:电话: 所有制:传真: 占用性质:xx年xx月xx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PICC 船舶保险条款 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 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 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 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 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三、免赔额

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9997

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其中 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对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别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依照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别在此限; (二)依照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依照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伤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别得作出任何责任答应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别得同意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别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咨询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咨询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船舶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船舶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附加险合同所称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驾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驾乘人员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客运船舶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船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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