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野外实验站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野外实验站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科学观测与研究、科技示范与推广、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科学研究实验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我校野外站的建设与管理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野外站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租用(租赁期20年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基地。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承担全校相关专业各类学生的课程实习、实验教学、专业技能训练、毕业实习等野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承担全校相关专业师生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实验工作。
第五条积极承担相关专业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扩大对外科技交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
第六条积极申报并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科技攻关课题和推广项目,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服务。
第七条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开展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及技术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为大学生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第九条加强对野外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建设第十条野外站的建设须经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申请,按照申报内容的不同,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批,最终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申报国家级野外站及建设工作,根据野外站的主要任务,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野外站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和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同时建立对野外站的验收、评估机制,以确保野外站的良性运行和不断发展。
第十二条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
1、实验站面向校内外实行有偿服务。
2、实验站积极开展各类合法的经营活动。
3、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性投入。
第十三条野外站建设要充分考虑投资效益,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执行,完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实施、监督、验收和审计等程序。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学院(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
开放型实验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学生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第四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3.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验。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4.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文科学生在校内各实验室利用实验条件进行能力培养,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ca65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0a.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生物科学专业动物学、植物学野外实习课程的建设与思考

10 江文正等:生物科学专业动物学、植物学野外实习课程的建设与思考醉、固定、保存等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为今后的相关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更重要的是,通过要求学生关注教师如何开展实习基地背景资料的收集、实习的前期准备以及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使学生知晓如何组织和开展野外实习,这对师范院校学生今后开展教学实习的组织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互助合作研究实践,在小课题研究中训练沟通能力,在合作中学会承担责任。
显然,我们的野外实习可以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5-6]。
2 实习内容丰富多样,提高学生综合能力2.1 动物学野外实习动物学野外实习为期一周,实习内容主要分为水生生物采集与鉴定、昆虫采样与标本制作、鸟类野外生态学观察、夜间动物观察、自主课题研究和答辩等几大板块。
通过动物学野外实习,学生可以在溪流中捕捉形形色色的水生动物,小到单细胞的藻类和轮虫,大到脊椎动物的鱼类和两栖类。
那些曾在课本上学习的知识生动地演绎在眼前,使学生由衷赞叹大自然的造化神功。
昆虫的采集和标本制作也是动物学野外实习内容之一,学生在老教师引导下,走进山野,认识栖息其中的各种昆虫,学会正确的昆虫捕捉方法,晚上回到驻地后进行昆虫标本的制作。
教师的讲解与实地的观察结合,唤起了学生们心中对昆虫的求知欲和好奇心。
为了更好地观察鸟类,天不亮学生们就进入山中,学习教师传授的辨鸟技术,加上望远镜的助力,学生们可以成功观察到各种生境下的鸟类。
学生们对每天的夜间动物观察也充满了兴趣,有星星点点的萤火虫、若隐若现的东方角鸮(Otus sunia)鸣声,还有宽翅纺织娘(Mecopoda niponensis)、大寰螽(Atlanticus magnificus)、条螽(Ducetia japonica)等各种鸣虫发出的不同叫声。
自主课题和小组汇报是对动物学野外实习成果的考核和检验,各小组学生通过充分讨论和相互协作,完成课题研究和汇报。
兰州市科研平台建设现状及思考

1引言科研平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的科研机构[1]。
科研平台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平台网络,主要由研究基地、科研设备、基础数据、科技人才、资金投入、科技转化中心等构成。
科研平台按照涉及的学科领域范围分为广义科研平台和狭义科研平台,广义的科研平台是指广大科研工作者在不同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网络,狭义的科研平台是指科研人员在具体研究领域进行科研活动的平台[2],按照构成要素可分为硬件科研平台和软件科研平台[3]。
科研平台具有多学科融合性、开放性和共享性[4],通过开放共享,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得各科技领域相互协同、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形成学科的群体优势,有利于战略性、前瞻性、关键性等核心技术研发和攻关,提高整体创新能力[5]。
科研平台是指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为载体单位,设立在高校、科研院所,以开展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各类型、各层次科研机构[6]。
按照类型可划分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教育部批准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层次划可分为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等。
这些科研平台是提高科学研究和原始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条件,有助于推进战略性、前瞻性、关键性等核心技术研发和共性技术攻关,进一步激发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从而推动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
科研平台的发展能吸引更多的科研人员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更多的科研成果反过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科研人才资源又进一步扩充了科研平台的规模和实力,进一步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因此,科研平台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
地理实验室规章制度

地理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理实验室管理,维护地理实验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设备和人员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理实验室是地理学科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所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秩序、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实验计划、督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等。
第四条实验室直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地理学科专业知识,熟悉实验室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违规,对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为实验室的发展和进步出谋划策,提供支持。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实验室开放时间第八条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周六周日休息。
第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实验室开放期间应当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实验室开放时间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认真保管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状态,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的使用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导致损坏。
第十四条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的借用需提前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人员应当按时归还。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实验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使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材料的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甘科基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基规〔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加强依法行政,我厅对2005年制订的《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科技厅第四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科技厅2018年1月18日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支撑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
第四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全省的实验动物工作。
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甘肃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让和买卖。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
1。
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指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建立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2.校级科研机构指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简称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以及经兰州理工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检测服务中心等。
3.本办法科研机构不含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第三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为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指在依托学院统筹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权,学校给予固定编制并设立特聘岗位,科研任务单列的科研机构。
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学校不设固定编制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基地。
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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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科学观测与研究、科技示范与推广、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科学研究实验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我校野外站的建设与管理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野外站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租用(租赁期20年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基地。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承担全校相关专业各类学生的课程实习、实验教学、专业技能训练、毕业实习等野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承担全校相关专业师生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实验工作。
第五条积极承担相关专业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扩大对外
科技交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
第六条积极申报并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科技攻关课题和推广项目,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服务。
第七条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开展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及技术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为大学生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第九条加强对野外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野外站的建设须经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申请,按照申报内容的不同,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批,最终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申报国家级野外站及建设工作,根据野外站的主要任务,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野外站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和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同时建立对野外站的验收、评估机制,以确保野外站的良性运行和不断发展。
第十二条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
1、实验站面向校内外实行有偿服务。
2、实验站积极开展各类合法的经营活动。
3、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性投入。
第十三条野外站建设要充分考虑投资效益,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执行,完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实施、监督、验收和审计等程序。
第四章体制
第十五条野外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负责野外站的规划与宏观管理,学院负责野外站具体管理与日常运行。
国家级野外站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野外站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野外站管理制度和各项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野外站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3、核定野外站人员编制和站长的聘任。
4、负责野外站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5、建立野外站面向校内的共享机制。
6、定期检查野外站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负责野外站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野外站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和各类项目的申报。
2、按计划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及面向全校的教学实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对外服务。
3、负责制定野外站运行管理的各项实施细则,并督促实施。
4、制订野外站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督促实施。
5、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野外站工作。
第十九条野外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野外站的各项工作、人员、财产、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二十一条学院要完善野外站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按学校要求每年对野外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野外站在对人员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第二十三条野外站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好环境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所有面向校内外的有偿服务项目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野外站所有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全部收入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野外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野外站的土地及所有设施均为学校国有资产,要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并建立分户账。
学院和实验站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权力。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七条野外站设站长岗位,全面负责野外站的具体管理,要求懂业务、会管理、负责任。
站长由学院根据具体野外站的情况和任务,制定基本任职条件和工作目标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站长职责:
1、负责编制野外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野外站的各类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野外站各类人员的分工和制订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4、负责野外站的年度工作总结,完成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各类合法经营活动。
6、全面负责野外站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其他工作人员由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从院内在编职工中选派,按照学校相关人员聘用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野外站聘用编制外用工、季节性用工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工资和福利等由野外站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野外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