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长吉图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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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吉财预〔2019〕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949号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设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用于支持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以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吉财预[2017]66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7〕669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备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
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吉财预〔2017〕608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7]608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8月14日附件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三条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家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

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

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省财政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情况确定补助对象。

以往试点地区3年补助期满后相应取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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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吉财建〔2016〕476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4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6月30日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3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补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地下管网改造、调峰锅炉房、区域锅炉房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吉财绩〔2020〕529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绩〔2020〕529号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白城市,扶余市、龙井市、抚松县、梅河口市、东辽县、公主岭市财政局:为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统筹推进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加快市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进程,我们制定了《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财政厅2020年7月3日附件: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按照《关于建立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吉财绩〔2020〕321号)要求,为做好省市县联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工作任务以下工作任务须2020年底前完成,属“规定动作”,因市县工作进展情况不同,部分工作已开展的可不再重复开展。

(一)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方面。

结合各市县财政内部职责分工,梳理制定适合本市县特点的预算绩效管理内部职责分工或工作规程。

以2022年基本建成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目标,制定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细化时间表、路线图。

(二)制度建设方面。

夯实制度基础,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

(三)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吉财预〔2021〕124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4日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

中央直达资金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上级切块、下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

预算指标下达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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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长吉图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吉财建[2016]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长吉图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1.06
【实施日期】2016.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长吉图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省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16〕13号)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长吉图办(发改委发改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文件精神,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长吉图办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长吉图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附件:
吉林省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导向、放大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吉图国际通道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际通道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长吉图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长吉图办)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总体要求,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区域内重大国际通道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公平公正公开。

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执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科学合理筛选确定扶持项目和安排补助资金。

(三)科学规划。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中期财政规划,明确资金投入规模、分年资金安排计划、资金来源、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等。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区域内,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包括:(一)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公路、铁路等重大国际通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机场、国家级对外园区、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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