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运输方式

三、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 ),又称分期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 ), (Shipment by Installments), 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 ) 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二)转运(Transshipment) 转运( ) 卖方在交货时,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 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 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可准许转运。 可准许转运。 合同中的分批、 (三)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分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通常是与装运时 18 间条款结合起来规定的。 间条款结合起来规定的。
6
(二)运输的承运人
1、航空运输公司 、 航空运输公司是航空运输业务中的实 际承运人, 际承运人,负责办理从启运机场到达机场 的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的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是货主的 代理,负责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订舱, 代理,负责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订舱,在 始发机场和到达机场的交、 始发机场和到达机场的交、接货与进出口 报关等事宜;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 报关等事宜;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 办理接货并以航空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航空 运单,对运输过程负责。 运单,对运输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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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运输方式
1、大陆桥运输 、 2、公路运输 、 3、内河运输 、 4、邮政运输 、 5、管道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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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装运条款
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国际货物运输PPT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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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卸时间
• 租船人一定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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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滞期费和速遣费
• 滞期费:租船人超过装卸期限而向船方 支付的罚款
• 速遣费: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任务而得 到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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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
• 铁路运输的特点是运输速度快、运载量 大、安全可靠、运输成本低、运输的准 确性和连续性强,并且受气候因素影响 较小
• 有杂货、冷藏、开顶、柜架、罐装等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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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为统一集装箱规格,推荐了三个系 列13种规格的集装箱,最常用的是:
20尺柜: 8 ‘ ×8 ’ ×20 ' , TEU
40尺柜: 8 ' ×8 '×40 '
.
29
集装箱的装箱方式有两种: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FCL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
26
• 航空运费
– 运费一般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公斤) 和体积重量(以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 公斤)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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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 运
(一)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
• 集装箱又称“货柜”或“货箱”,是具有一 定的强度和刚度,供周转使用并便于机械操 作和运输的大型货物容器
.
8
2、定期租船
• 简称“期租船”,按照一定的期限租赁船 只,租期可长可短。
• 在租船期间内,船长和船员由船东指派, 但是由租船人负责营运。
• 租船期间发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 费等由租船人承担
.
9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1.期租是按期限出租,而程租是按航次。 2.营运人不同 3.租金计算方式不同 4.期租不会涉及到滞期费和速遣费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3
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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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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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教学稿)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
外活动 • 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 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 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与类型 •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 由托运人填写或由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打印
• (2)提单背面的内容 • A.定义。 • B.首要条款
• C.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责条款。
• D.包装与标志条款。 • E.运费与其他费用条款。 • F.驳船费条款。 • G.错误申报条款。
• H.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 1.自由转船条款。
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 3、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记名提单,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某一特定的 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因此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 • 只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才可以将其背书转让,而包括 托运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将其背书转让。
• 不记名提单,又称“持有人提单”或“空白抬头提
•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
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 第三节、提单运输 •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 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和证明该 合同内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 书面凭证。 • 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笔记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运输方式海洋运输陆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分为国际铁路运输和国内铁路运输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优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手续简便,费用不高,缺点海洋环境复杂,危险大;还有社会风险,暴乱罢工等1.四固定:航期表,航线,港口,运费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特点 2.船方配载卸货,船货双方也不计滞期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都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一海洋运输运费基本运费1.按货物毛重,即重量吨,W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即尺码吨,M3.按毛重或体积计算,W\M,大于1,按重量算,小于1,按体积算4.按商品价格计算5.重量尺码价格三者最高6...7...8.临时议定价格1.超重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heavy lifts)2.超长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over lengths)3.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discharging port)附加费4.直航附加费(Additional on direct)5.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additional)6.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7.燃油附加费BAF8.绕航附加费9.货币贬值附加费CAF计算班轮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总货运量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1.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程租船(V 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3).光船租船2.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差异3.租船运输的运费:(1)按规定运费率(Rate freight)(2).规定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4.合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国际货物运输法
6.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
• •
1、概念: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某一港口运往他
国另一港口并收取运费的活动。 优势:运量达、运费低、安全、便利 劣势: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航行速度较慢、运输风险较大。
•
① ②
2、种类
根据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依据租船方式不同分为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提单的背面印有详细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 义务: ① 管辖权(处理提单纠纷的法院);
② ③ ④ ⑤ 首要条款(又称为法律适用条款); 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责条款; 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赔偿责任限额;
⑥ ⑦
⑧
索赔通知及时效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6.1 6.2 6.3 6.4 6.5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6.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1、 国际货物运输 • 概念: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目的,采
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 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 方式: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江河运输、公路运输、 管道运输。每一种运输方式均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提单运输
1含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内容
无统一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均 是由各船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制好的。提单的正面主要载明 以下内容: 船名和船舶的国籍 承运人姓名 装货地和目的地或者运输航线 托运人姓名 收货人姓名 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 运费和应当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 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签字
第6章国际货运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 分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国际 货物 运输 概述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运 业务主体
各类货物运输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货运港站
调整国际货运 业务法律规范
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货运港站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及价值并在提单 中载明的,或者承托双方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法定赔 偿限额的,不适用赔偿限额
责 任 限 额
货物用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 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 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 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 运器具本身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承运人对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 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 时发生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损害赔偿限额
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代理经营权不得转让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
经营人
代理人和经营人 双重身份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国际 货代 应注 意的 问题 及 法律 风险 防范
运输合同性质标准
代理人身份与多式联 运经营人身份识别
基于代理关系可 能产生法律风险
运输单据标准
实际参与运输标准 违法事项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固定费用标准 擅自转委托 不得双方代理
货物灭失 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赔 偿 责 任
货物损坏
价值差额或货物修复费用
实际价值=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 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损而少付或免付的 有关费用 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 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 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国际货物运输法规课件
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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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法规
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1、概念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 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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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法规
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2、特征
①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②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 ③合同的效力往往及于缔约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第六章 国际货运法规
基本概述 国际海上货运法规 铁路公路和航空货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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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国际货运的主客体 2.熟悉国际陆上货运公约及多式联运公约 3.掌握国际海上货运公约和航空货运公约
1.能够根据货运公约办理货运 运输
2.能够处理国际货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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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法规
【例】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贸易公司于2009年10月2日以FOB天
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
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
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
2、国际货物运输法体系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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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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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正本(Original B/L)一式三份,每 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提单签发对象
提单应该签发给托运人
5.提单的背书
(1)记名背书
(2)指示背书 (3)不记名背书
6.提单的更正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都会同意托运人
提出的更正要求。 因更改提单内容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 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无论是承运人装 箱或托运人自行装箱,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 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 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 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 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但承运人可以同托运人就这种货物在装船前 和卸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失是否 应当负责或者承担何种责任另行达成协议。
(一)班轮运输
(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 ,是指承运人按固定航线和固定挂靠港口、固 定船期、固定运费费率,用船舶将众多托运人 的货物从特定的装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并 按运价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经 营方式。班轮运输通常适用于货物数量少、批 次较多、交接港口分散的零星货和杂货,因此 又称杂货运输。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提单和海运单概述 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掌握班轮运输的概念和特点;租船运输的概念、特点 和种类;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解除及承 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提单的概念、特点、 种类、内容和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电子提单的概 念、特点;海运单的概念、特点、流转和货物交接;熟 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 要规定;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特点;了解多式联 运经营人的概念和赔偿责任;了解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 概念、作用、种类、签发、证据效力与保留;掌握国际 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
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 (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 (3)船舶的租用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 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船合同来定。 (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 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
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 (6)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 卸费以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 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
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四)承运人的免责 (五)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二)租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又称不 定期船运输,是指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 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订的船期表和费 率本,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力的租 船人通过洽谈运输条件、签订租船合同 进行运输的一种经营方式。
2.租船运输的特点
(1)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
三、提单的特殊种类
1.倒签提单
2.预借提单 3.顺签提单 4.过期提单
四、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二)提单的正面印制条款 (三)提单背面的条款
(一)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
、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 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四、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
物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
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 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
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 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 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二)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已
装船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 凭证
二、提单的基本种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划分
1.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
(二)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 准划分
1.记名提单
(三)提单背面的条款
1.首要条款 2.定义条款 3.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4.承运人的责任条款 5.责任期间条款 6.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 7.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8.留置权条款
9.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11.危险品、违禁品条款 12.舱面货、活动物 13.集装箱货物 14.选港交货条款 15.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 16.共同海损条款
3.租船运输的种类
(1)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3)光船租赁 (4)包运租船 (5)航次期租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
机构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称为订舱。托 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填写订舱单或发送 相应的数据电文,载明货物的品类、数 量、装船期限、装卸港等内容,其性质 为要约。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决定接受 托运,则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 同即告成立。
7.提单的补发
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加上担
保或保证金的方式提取货物,并依照法 定程序声明提单作废,而无须另行补发 提单。 提单如果在结汇前遗失,此时由托运人 提供书面担保,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
六、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 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数据。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基于某种原 因,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 同。合同任意解除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 约责任。 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3.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同 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2.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个固定”:即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停 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2)“一负责”: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 条款为依据。 (4)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品种,只要有舱 位就可以接受。 (5)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货,对货主十分有利。 (6)同一航线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
(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
求权 2.货物留置权(Lien)
(四)承运人的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 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 成的除外。如果火灾是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 承运人便不能免责。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 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提单的签发
1.有权签发提单的主体
(1)承运人。
(2)载货船舶的船长。 (3)承运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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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的签发地点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
船公司所在地或者其他地点。提单的签 发日期是提单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 日期。
3.提单签发的份数
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托运人的要求而定,
◆学习目标
● 能力目标 能分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能判断和分析有关提单、保函 等特殊法律问题;能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经 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四、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七、海运单
1.海运单的概念及其特点
海运单是指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 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一种“不可流通”的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与传统提单相比,海运单的最大特点是,它不 是物权凭证,不具有可流通性。收货人提货时 无须凭海运单,只需证明其身份,即证明自己 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因而,海运单具有 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 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二)提单的正面印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