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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决定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认定标准1. 综合收入水平:家庭综合收入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

2. 家庭成员人数:认定学生的家庭成员人数要经过实地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特殊情况: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家庭,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低保户家庭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

三、认定程序1. 学生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社保证明、户口簿等。

2. 家访调查:学校将安排相关人员对申请学生家庭进行家访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与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了解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需求。

3. 综合评价: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学校将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认定结果。

4. 公示和申诉:学校将公示认定结果,并留出一定的申诉期,供学生及其家长申诉和提出异议。

5. 评估周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将定期进行,通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帮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效果1. 资助政策: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将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资助政策,如减免学费、资助课本、补贴生活费等。

2. 优先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享受到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其他学校资源的优先分配权。

3. 照顾关怀: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系与沟通,关注他们的学业进展和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补充说明1. 以上认定实施细则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细节将视学校实际情况而定,可进行适当调整。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其综合素质,许多学校已经建立了相关的认定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状况:(1)低保家庭、五保家庭、农村特困户家庭的学生。

(2)在农村至少有一亩以下田地,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半的学生。

(3)在城镇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及其状况:(1)父母、监护人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的学生。

(2)父母、监护人因意外事件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残、死亡或失踪的学生。

(3)父母、监护人无固定或承受不了工作,如残废、失业、下岗等,无法维持家庭正常生活需求的学生。

3.其他关键因素:(1)临时突发事件(如灾害、疫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或家庭不和睦,家庭状况不稳定的学生。

(3)其他特殊情况。

二、认定流程1.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包括学生本人与家长的证明文件、贫困证书等)。

2.学校核实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调查。

3.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学校认定小组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4.学校通知认定结果并结束认定流程。

三、注意事项1.按学年认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一般按学年计算,每学期需重新提交相关资料更新认定信息。

2.信息保密: 对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问题,学校严格保密,保护申请者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3.消隐原则: 在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时,应根据情况先进行充分调查,避免出现随便“加灰”。

4.温情关怀: 学校充分发挥自身特有的优势,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学习困难和遭受压力等问题,为实现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我们学校将积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充分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确度,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让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好的接受教育,切实做好学校学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2、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5、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议小组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音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024年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为保证学校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组织领导1、成立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贫困生档案;组织申报工作。

2、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____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a、资助资金使用原则: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

b、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学生,优生资助。

(1)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____和资助形式,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____,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账户与资金管理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1、受资助学生____、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2、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

第四篇。

资助贫困生报道____,信息与控制学院辅导员老师。

(职位),自。

时间。

至。

时间。

无私的资助了。

专业班级。

的贫困生____完成了(多长时间)的学业。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领导小组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领导小组

XXXX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领导小组为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资助原则1、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应助尽助,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困家庭学生快速直接救助。

二、资助对象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2、建档立卡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经济特殊困难的认定标准:(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残疾学生(4)孤儿(5)有重大疾病儿童(6)烈士或优抚对象(7)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4.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藏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修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资助方式1、学校对品学兼优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校内奖励和助学金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2、发动女教师争做孤儿学生“教师妈妈”,开展“助学政策助我成长”征文活动,建立学生诚信机制,引导学生以积极、自主的态度对待生活、学习,努力形成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结合的资助模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机会应该平等地向每个孩子敞开,不论他们来自何种家庭。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获得公平与公正的教育机会,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2.家庭负债:家庭拥有大额债务或长期还贷等经济困境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人员:家庭独生子女或家庭成员中有高龄、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程序1.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家长需要填写和提交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详细地填写。

2.材料准备: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负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3.审核调查: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家庭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过程中将保护个人隐私,并尽量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便。

4.初步筛选: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调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进入下一步骤。

5.信息公示:学校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7天,接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6.复核认定:学校将对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综合审查,重新认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7.公布结果:学校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认定效力及保密措施1.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学校会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学校将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材料和认定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五、其他要求1.学校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调整认定名单。

2.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和家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援助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3.学校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发展能力。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

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系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福州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二)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三)遭受自然祸患、突发事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五)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福州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三)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四)农村五保户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救助范围内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五)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六)家庭遭遇自然祸患、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七)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的学生;(八)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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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1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章认定工作的原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立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院长,副组长为副院长,成员为各系、财务处、学生处负责人。

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主任助理、行政秘书和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班干3人,普通学生3人)共七人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其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一般困难: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低于合肥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家庭父母均为农民,无任何打工收入,两名以上孩子上大学。

(二)困难:单亲家庭(父母丧偶)无正常经济;父母长期患重病,多子女,有老人。

(三)特殊困难: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

第五章认定规程第五条每学年开学后学院正式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并报学生处,并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在本班公示一天后报系认定工作组和院学生处。

第六条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
填写并负责收集。

第七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同时对低保、重病、单亲、孤儿、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财产损失等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在班级公示一天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九条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院学生处提请复议。

院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由学生处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我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六章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每学年开学初要将认定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认真布置,学生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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