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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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交通系统2007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交通系统2007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交通系统2007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杭交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交通系统2007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杭交发〔2007〕86号)各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管理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杭州交通系统2007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杭州交通系统2007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2007年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目标的重要一年。

全市交通依法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市交通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以进一步提升交通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层次,为创造和谐交通发挥相应作用。

一、继续落实《纲要》,构建和谐的交通法制环境一是要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好实施《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注重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特别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交通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从制度、体制、机制上研究解决交通发展和自身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推动交通部门职能转变。

二是要制定交通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决策跟踪与反馈、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是要严格执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征求意见,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公开听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业管理全过程。

二、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和谐交通的法制保证一是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意见,实施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责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杭政办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1日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极探索部门内集中行政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明确界定不同层级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责任,进一步下放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次,做到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执法管理工作。

2.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5日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被依法认定为错案且已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所在机关负责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认定工作;监察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三)依法监督,责罚相应,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四)保护正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报请批准〈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请示》(浙府法发〔2000〕46 号)及补充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 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业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

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

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农村地区执法工作中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为了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以下三定方案。

二、方案一:定责任1.明确主体责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综合执法职责,保障农村地区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2.明确部门协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升工作协同效果。

3.明确个人责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保持执法作风,提高执法能力,不得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三、方案二:定标准1.明确执法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程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明确执法方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执法方式,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四、方案三:定监督1.建立监督机制:农业综合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纪律约束。

2.加强宣传教育:农业综合执法队应当加强对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法观念。

3.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综合执法队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与农村地区综合执法工作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五、注意事项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以上三定方案时,应当注重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农民的意见和诉求。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以上三定方案时,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工作效率和科技水平。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不断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的好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农村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以上为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

通过明确责任、制定标准和加强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提升综合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保障农民权益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秩序贡献力量。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9日起施行。

市长:仇保兴二OO一年九月九日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相对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业务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一套机构(以下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外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

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指挥和调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杭政[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杭政办函[2006]19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现将《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政府直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三)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四)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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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相关执法依据。

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国家部颁证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对各层次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本部门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各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法定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职权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和细则。

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要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审核工作机构、审核人员、行政决定批准人及职责。

对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依法必须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和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点、举报电话、投诉信箱,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申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上报备案:(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确定;(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事业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国家在杭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省、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政府其他对行政执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二)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情况;(三)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八)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九)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直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情况;(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五)行政监管、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七)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一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二)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四)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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