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于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忽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必须制定科学全面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措施,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
二、食品供应商的资质要求1. 食品供应商应具备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证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食品供应商应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潜在传染病。
3. 食品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生产和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卫生标准,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三、食品采购和储存管理1. 食品采购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2. 食品原材料应存放在干净、通风、干燥的环境中,防止受潮变质。
3. 食品储存区域应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不同食品交叉污染。
4. 食品储存设施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加工和烹饪操作1. 食品加工和烹饪人员应遵循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洗手、戴帽子、穿工作服等。
2. 食品加工和烹饪操作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和烹饪过程中使用的厨具、餐具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餐桌摆放和食品分餐1. 餐桌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避免餐具交叉污染。
2. 食品应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餐,避免各种食品混在一起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六、用餐过程中的卫生管理1. 用餐场所应清洁整齐,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流通。
2. 用餐人员应遵守公共卫生要求,勤洗手,不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
3. 用餐后,食品残渣应及时清理,餐桌、餐具等应及时清洗。
七、食品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1.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食品供应商的资质,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等。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5]32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
施意见
(眉府办函[2015]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简称农村自办宴席)由于加工场所卫生、消毒设施设备、食品储存条件和举办者及加工服务者食品安全意识等普遍较差,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已成为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难点和高风险环节。
我市是农业大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
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抓紧、抓常、抓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____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____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
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工作。
严格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
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七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两级报告备案制度。
凡就餐人数____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____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和执事的健康状况等。
村(居)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食安委(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八条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委会可委托村民小组组长)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具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治方案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治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笔记本上,笔尖轻轻划过纸面,那些关于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治的方案,就像一幅幅生动的画卷,在我脑海中展开。
一、问题概述农村自办宴席,热闹非凡,但食品安全问题却时常让人担忧。
食材来源、加工过程、卫生条件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所以,制定一套完善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治方案,迫在眉睫。
二、目标设定1.确保农村自办宴席的食材来源安全可靠。
2.规范农村自办宴席的加工过程,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3.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卫生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三、具体措施1.食材来源管理a.建立食材采购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食材来源、采购日期、数量等信息。
c.对采购的食材进行质量检查,杜绝不合格食材流入宴席。
2.加工过程管理a.制定严格的加工流程,包括食材清洗、切割、烹饪等环节。
b.培训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c.定期对厨房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3.卫生管理a.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和卫生标准。
b.定期对宴席场地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c.对参加宴席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杜绝带病参加宴席。
四、监管机制1.建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
3.定期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宣传教育1.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2.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知识。
3.组织专家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食品安全咨询服务。
六、应急处理1.建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
2.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治方案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个人或家庭自行组织的宴席活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所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食品采购管理:严格选择食材供应商,确保食材的来源可靠、质量安全。
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2. 食品存储管理:严格按照不同食材的贮存条件进行存储,保持食材的新鲜和卫生。
要求食材存放地点保持清洁,避免异味交叉,采取适当的防虫、防潮措施。
3. 食品加工管理:确保食品加工环境卫生,要求所有参与食品加工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禁止使用过期食材和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4. 食品烹饪管理:确保食品烹饪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要求厨师佩戴工作帽、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禁止在烹饪区域吸烟、吐痰等行为。
5. 食品交付管理:确保食品交付环节的食品安全。
食品交付前应进行充分清洗和消毒,注意包装和运输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和感染。
6. 食品残渣处理:食品残渣应妥善处理,避免引起环境污染和卫生问题。
可以采取分类收集、定期清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随意倒掉或堆放在野外。
7. 食品安全监测: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包括对食材和成品的化验检测、微生物检测等,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查问题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8.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加强宣传教育,向客户普及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对食物安全保持警惕。
9. 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自办宴席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中食品的质量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参与宴席活动的人员健康和安全。
同时,还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形成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的合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川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四章举办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剖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
第四条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为了确保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宴席食品准备:
家庭自办宴席前,应提前对食材进行检查,保证其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食材。
2.宴席场所卫生:
宴席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和消毒。
严禁在宴席场所周围倒垃圾或者排污。
3.食品加工与存放: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
食品存放应注意防潮、防腐、防虫。
4.食品烹饪与保温:
食品烹饪过程中,应确保食品熟透。
烹饪器具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食品保温应使用保温设施保持必要的温度。
5.食品销售及后续处理:
严禁将宴席剩余食品进行重新加工和再销售。
剩余食品应冷藏或者及时处理,不得留置过久。
6.宴席服务人员卫生:
宴席服务人员应着统一的工作服,保持清洁卫生。
严禁宴席服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从事食品加工与服务。
7.食品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记录。
以上是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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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 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 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 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 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 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 师等。 第四条 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 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 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 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 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 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 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 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 度。 第十三条 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 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 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 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
பைடு நூலகம்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宴席报 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 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 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 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 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 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 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三)宴席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 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 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 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 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 器等工具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五)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六)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 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 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七)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 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 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 鲜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
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 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 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 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 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 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 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第九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 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 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
第十一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 停止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等紧急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接受 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 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应在举办前2日 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 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 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 (六)督促、配合宴席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第十五条 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 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 安全知识宣传。
第四章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具备与农村自办宴席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 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 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二)消毒、冷冻冷藏、食品留样、三防、垃圾存放等设施功能正 常,满足基本需要; (三)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 核合格; (四)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工 服务人员承办宴席期间晨检制度,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存放制度,清 洗消毒制度,待加工食品原辅料检查制度,食品加工制作关键控制要 求,食品加工制作场所选择和布局办法,防止交叉污染的管理措施,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 事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的队伍、乡村厨师等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食安办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以
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 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 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剩余尚 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 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 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 用;
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 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有效期限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应当遵循 下列要求:
下材料: (一)备案表; (二)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
况等(复印件);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持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资
料向所服务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备案后,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
(十)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 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 克;
(十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 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农村自办宴席加 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 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食安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 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