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意义
浅谈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比较

浅谈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比较【摘要】本文通过对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含义与特点进行分析,比较了二者之间的异同。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对票据的权利,包括背书权和转让权等;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收回票据金额的权利。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票据本身的权利,后者是对票据金额的权利。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票据权利相对更为广泛和灵活,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更注重实际利益的追索。
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在不同情况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都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结论指出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两种权利,以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浅谈,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比较,引言,含义,特点,结论1. 引言1.1 引言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商业法律中常见的两种权利,它们在票据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持有票据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
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人要求第三人对票据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两者在实际应用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含义与特点进行介绍,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间的异同点,为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运用这两种权利提供参考。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这两种权利有深入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风险。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两种权利进行探讨,希望读者能从中获益良多。
2. 正文2.1 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的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权利人:持票人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持票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3.权利形式:票据权利是以票据为载体的权利,持有合法票据的持票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4.权利转让:票据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持票人可以将自己的票据权利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两种方法)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
票据的交付转让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交付转让,票据权利当然也 可以通过单纯地交付转让。一般说来,记名票据只能 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 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转让人不在票 据上进行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权利转让方式。由于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文 字记载,只须转让交付即可,所以与票据的背书转让 相比,交付转让的手续相当简单快捷。但是却导致了 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增加。
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一般仅限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采用记 名的方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单纯交 付转让。只有支票,由于出票人可以签发收款人名称 空白的票据,才有可能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权利的移转行为——背书
•【一】 背书的概念 背书时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交付给相对人,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让给他人或者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转让票据 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被背 书人;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的人的权 利,称为背书权。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 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3、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
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
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涵义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需要指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都为票据权利,但由于行使权利的顺序不同而产生如下区别: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比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少;其二,产生时间不同。
付款请求权产生于到期日,追索权则产生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日或拒绝承兑日;其三,行使次数不同。
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即不复存在或被转化,但追索权在某一个非出票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并不消灭,而是转入该债务人手中,其又可以凭此权利向其前手追索;其四,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额,即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持票人的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等费用。
论票据背书制度对票据权利拓展的意义

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的而为 的背书 。背书 的主要作 用在于转让票据权 利 , 通常 的背书大 多属 于转 让背 书。非 转
行为 目的性。背书是 以转让票据权利 或将一定 的票据权
利授予他人行使 的票据行为 。背 书的 主要 目的是处 分 、 转让 票据上 的权利 , 即持 票人经过 背书将 自己享 有 的票据权 利 转 让给他人 。票据背书的原 因可 以为买卖行为、 质押行为等 。
将票据权利 转让 给他人 或者 将一 定 的票据 权 利授 予他 人 行
书 。根据我国《 票据 法 》 3 的规定 : 让背 书“ 第 0条 转 必须记 载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 。
使 。因此 , 只有拥有票 据权利 的主 体才有 处分 、 转让 权 利 , 为 背 书行为 的人必须 是票据 的持有者 , 但这并 不 意味着所 有 的
( 票据背书的概念及特征 一)
背书是转 让票据权利 使票 据流 通 的主要方 式 。 有使用 具 广泛 , 形式要求严格 , 用起来 简便安全 的特点 。背书种类较 使 多, 依据不 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
1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 这是对背书的基本分类 。分类标准 是 以背 书的 目的。转
票据是代 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 , 由出票 人签发 的、 是 约 定 自己或者委托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持票人 的有价证 券 。票据背书是指票据 的收款人或持 票人 为了把票 据权利转
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 的权利授 予他人 行使 , 而在 票据 的背 面
或粘单上记载一定 事项并签章 的票据 行为 。背书 的特点包 括
一
般转让背 书以是否记 载被背 书人 为标 准 , 分为 完全 背
论票据权利义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票据权利义务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注:即使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意大利、台湾地区等,也都将票据法与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典型的商事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进行规定。
)。
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
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
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
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
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义务的消灭等问题论证清楚,企盼能有助于人们对商法上权利义务的理解。
一、票据权利义务界定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注:这里提到的票据义务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的人;关系人是指由出票人记载的,有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
此人在汇票中就是没有为承兑行为的付款人;在支票中就是出票人指定的付款银行。
)。
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或称两次)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注:所谓第一义务人,是指汇票中的承兑人和本票中的出票人。
)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注:参见我国《票据法》第61条。
《票据法》讲义

《票 据 法》讲义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票据概说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它有四个特征:一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二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三是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不转移证券占有,就不发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效果;四是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无论权利人有何变更,证券上载明的义务人都应当向持券人履行义务。
依据所代表权利的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债权证券,如票据和债券、提单和仓单;物权证券,如抵押单;社员权证券,如股票。
票据虽为金钱债权债券,然而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各国均有专门的票据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有三个层次:1.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
例外的情况是:(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付。
(2)汇票持票人未请求付款人承兑的,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2.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没有收取对价的权利。
3.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地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1.票据只能依照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根据其他任何法律来签发;2.票据由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金额、付款人等。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概念嘿,朋友!你有没有想过在商业交易的世界里,有一种神奇的权利,就像一把特殊的钥匙,能够开启财富或者权益的大门?这就是票据权利啦。
我给你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在一家小公司做财务。
有一次,公司收到了一张汇票,这汇票啊,就像是一张有魔力的纸。
这张汇票的背后就隐藏着票据权利。
小李当时可谨慎了,他知道这可不是一张普通的纸。
这汇票的持票人就拥有一种权利,这个权利可以要求汇票的付款人按照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给钱。
就好像你拿着一张藏宝图(汇票),按照藏宝图的指示(汇票上的记载),就能从宝藏守护者(付款人)那里拿到宝藏(钱)。
那票据权利到底是什么概念呢?简单来说,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这听起来是不是很厉害?你看啊,票据就像是一个小小的金融世界里的契约。
比如说支票,当你在支票上写上金额,签上名,这就相当于你立下了一个承诺。
持票人拿着这张支票就有权利要求银行把支票上的钱付给他。
这就好比你在一个游戏里,完成了某个任务(得到支票),然后就可以去兑换奖励(钱)。
再说说我另一个朋友小王的经历吧。
小王是做小生意的,他经常会收到一些票据。
有一回,他收到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这张汇票呢,就赋予了他票据权利。
他就可以拿着这张汇票去找汇票上写的付款人要钱。
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那小王可不会就这么算了。
因为他拥有票据权利啊,他就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像你在一个公平的比赛里,你有权利要求裁判按照规则办事。
如果有人违反规则(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你肯定要站出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东西。
票据权利它可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范。
不是你随便拿着一张纸就说自己有票据权利的。
这票据得是合法有效的,就像一把合格的钥匙才能打开对应的锁。
比如说,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得齐全,如果缺了点什么重要的东西,这票据权利可能就大打折扣,甚至没有了。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考试,考试规则(票据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你要带齐哪些东西(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你少带了,那可能就没有资格参加考试(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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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意义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其在流转中的快捷、高效,决定了票据权利在票据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票据权利的实现是持票人获得票据的根本目的,在一定意义上,票据法上一系列制度都是围绕票据权利构建的。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含义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它是基于特定的票据行为产生后,就与票据同时存在,不占有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离开了票据就无所谓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权利在法理上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
二、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
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 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此外,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内容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为准。
对于票据的记载金额不得扩大或缩小,否则票据行为的前手与后手之间,将无法负连带责任。
(三)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对同一票据来说,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单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票一主,即一个票据只能有一个持有人,但该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
如票据权利不能为部分转让,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等。
三、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类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
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
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
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二)依据票据法规定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四、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发行所创设的权利,主要是依据票据文义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
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
(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
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
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
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三)、付款请求权的消灭付款请求权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应遵循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
如果合法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也可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怠于保全权利而归于消灭。
1、因付款而消灭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
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
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五、持票人的追索权(一)追索权之涵义1、追索权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主要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连带负责的票据担保责任,与一般的担保责任有相似之处。
追索权制度,实为对价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有了追索权,票据债权具有了完整的安全性,使票据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2、追索权人追索权人包括两类 ,(1)最终持票人,即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有法定原因而可以行使追索权时的持票人。
最终持票人为票据上唯一的债权人,也就是最初行使追索权的人。
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这是因为如果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追索,将会形成循环追索,最后追索到自身,丧失了追索的意义;如果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追索,同样导致追索到自身,丧失了追索的意义。
(2)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最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并得以实现后,向最终持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
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可以对最终持票人进行清偿,偿还债务后,与持票人享受同样的权利,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行使追索权。
这种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可以继续追索的情形,就是再追索。
因清偿而取得追索权的人称为再追索权人。
再追索继续进行一直追索到最终的票据债务人。
(二)追索权的要件追索权的行使不仅须要具备实质上的要件,还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的要件。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包括追索权的保全和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两个方面。
(1)追索权的保全手续有三种: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和拒绝事由的通知。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应在承兑期限内或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即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将自己已进行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无从进行票据提示的事由,告知被追索人。
用退票通知通知票据债务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这种事实,有助于票据债务人尽快采取措施,防止被追索金额的扩大或者准备被追索等,从而可以有效保护票据债务人的权益。
(2)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A通知拒绝事由。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B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C请求偿还。
2、追索权的实质要件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就是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事实,即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具体包括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而被拒绝; 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三)追索权的特征1、追索权既是期待权,又是辅助的票据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