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票据的特点及功能,希望能帮到大家!票据的特点(一)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
(二)票据的文义性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的无因性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
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
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票据法(1.2)

飞钱
兑换商 票据
票据的汇兑功能
异地转移 货币
避免风险 节约费用 距离不再 成为障碍
把不在的 金钱变为实在 的金钱
汇兑功能是票据的原始性功能,最早出 现的功能。 汇兑仍然还是金钱自身的变动,汇是将 此地的钱转换为彼地的钱;兑则是将本国的 钱转换为他国的钱。 票据的汇兑功能,可以减少现金的往返 运送,避免风险,节约请点、保管、运送等 项费用。 这一功能至今仍然在国际贸易和国内经 济往来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票据的支付功能
将金钱存放于专门场所, 以所取得票据代替支付
交子
市场 票据
在定期集市上相互以票据 代替支付,进行差额结算
票据的支付功能
代替 现金交易 减少繁杂 笨重事务
把繁冗的 金钱变为轻便 的金钱
重量不再 成为拖累
马克思的精彩概括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较高级 阶段,商品“不是为货币而卖, 而是为一种定期支付的文据而 卖”,而这种定期支付的文据可以“包括在 汇票这个总的范畴内”。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57页
有价证券
债券
有
有
有
载体 权利
有价证券的特征
财产性权利的表现
权利与证券的结合
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种类
债券 金钱债权 债权证券 证券 票据 公债券 私债券
汇票
物品债权 证券 提单 本票
有价证券
物权证券
支票 股票 仓单
股权证券 信托受益证券
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是指示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商业证券。
2016/11/3
票据的信用功能
出票人出票即取得商品交 付,票据到期时方支付价 金,从而获得短期信用 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将 票据向银行贴现,从而将 票据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汇兑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种类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票据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

(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无益事项) 记载的法律后果既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 可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 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如单位支票钱数限制 ,背书所附条件等。 (4)、不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一经记载使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 无效的事项 。 汇票出票人记载“货到验收合格后付 款”。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 (一)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即票据权 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符合法律的规定
1、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的,在通常 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 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方为有效。
证券依其是否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 •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据依其权利与记载文义的关系不同,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到期前,可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从而在市场上流通。
三、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 (一)性质 •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 (二)票据的功能 • 1、汇兑功能 • 2、支付功能 • 3、信用功能 •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3、交付,即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二)、从票据行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1、背书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票据行为
2、承兑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 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 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 3、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 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参加承兑须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 承兑”、“加入承兑”字样,并签章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章节关系】: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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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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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由于其性质、特征、效用很不相同,需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如股票、债券由证券法调整;汇票、本票、支票受票据法调整;发票、提单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有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本文将对票据的法律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
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
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
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
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
票据权利人(即受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属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
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据规定为无因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8、票据是占有证券票据权利人形式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如果票据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因此,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
可见,票据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
上诉票据的特征虽有十个之多,但它们并不是简单、杂乱的排列,而是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设权、债权、金钱特征表彰着票据所创设的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凭证。
这种债权凭证又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有充分保障了流通的顺畅。
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则表彰着票据同时也是一种完全证券,即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提示和返还为条件。
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不占有、提示票据则不能主张权利,也就是权利证券化了。
这就与提单、仓单、记名股票和债券等不完全证券相区别。
基于此,有学者把票据的特征概括为8个,即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合一为完全证券之特征,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票据的功能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它是商业信用的载体。
票据具有多种功能,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结算功能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越强。
因此,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流通性几乎与货币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
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
这是票据产生的缘由。
更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
特别是远期票据,还可以使付款人凭信用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使经营活动不受时间障碍而得以及时顺利进行;对收款人来说,一则在规定时间内可凭票据兑取现金或转账,使其债权有了保障;二则如票据没有到付款期,而需要履行债务,同样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他人。
因此,双方的当事人都可以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满足各自的需要。
此外,对于以往信用欠佳的人来说,也可利用信用较好的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的票据用此支付,从而使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
贴现还有转贴现和再贴现。
不同种类的票据,其功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汇兑、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信用工具,也常被当作汇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于异地汇兑或充当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渐被人们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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