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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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 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 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二)连锁经营的分类
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分店
配送中心
(四)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内部架构的组织性
外部活动的统一性 具有限制竞争的潜在法律
风险
二、特许经营概述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商人,在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中,主 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包括特许人、被特许 人、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等。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第五节 商事运输

经营和市场规范行为管理制度

经营和市场规范行为管理制度

经营和市场规范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准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兼职人员、实习生等。

在企业经营和市场活动中,全部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原则和宗旨1.遵守法律法规:全部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当经营活动。

2.诚信守法:在经营和市场活动中,全部员工应当秉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保持企业声誉和行业形象。

3.公平竞争:敬重市场竞争规定,遵从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4.诚实守信:全部员工必需诚实守信,言行全都,不得散布谣言、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四条公平竞争原则1.全部员工在市场活动中,应遵从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串同投标、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2.禁止损害其他企业商誉和利益的行为,包含恶意诋毁、诽谤其他企业。

第五条产品质量和安全1.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具有合格检验报告。

2.企业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3.严禁销售伪劣产品、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有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应立刻下架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价格宣传和优惠促销1.企业在价格宣传和优惠促销活动中,应准确公示产品价格,真实宣传产品特点和优势。

2.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优惠促销活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利益,不得有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市场监管合规1.企业应乐观搭配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工作,如搭配产品抽检、解答质量问题等。

2.对于企业合规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三章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法律合规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税务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

反腐败与商业行为道德管理制度

反腐败与商业行为道德管理制度

反腐败与商业行为道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员工之间的公平、诚信和合规行为,加强反腐败工作,特订立本《反腐败与商业行为道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行为管理与监督,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企业道德建设,确保企业连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反腐败行为防备与管理第一节反腐败宣传教育1.公司将定期开展反腐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内部培训、宣传资料发布等方式,提高员工反腐意识和风险防控本领。

2.员工入职培训中,要重点介绍反腐败法律法规和公司反腐败规定,使其了解反腐败的紧要性和企业的零容忍态度。

3.公司鼓舞员工乐观参加反腐败知识学习和竞赛,通过嘉奖机制提升员工的反腐败意识。

第二节反腐败风险识别与防控1.公司成立反腐败风险防控小组,负责订立反腐败风险识别和防控策略。

2.反腐败风险防控小组应定期开展反腐败风险评估和审计,对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反腐败相关规定,不得参加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处理。

第三节反腐败举报与处理1.公司设立独立的反腐败举报渠道,对员工供应保密和保护,鼓舞员工发现并举报涉及腐败行为。

2.反腐败举报渠道将对举报事项进行严格调查,确保公正、公平处理,对属实的腐败行为予以追究和惩罚。

3.公司对于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将及时向举报人通报,并对履行举报义务的员工予以适当嘉奖。

第四节礼品、款待和商务往来行为管理1.公司规定了员工接受和赠送礼品、款待等行为的管理规定,严禁以此牟取私利或违反商业道德。

2.员工参加商务往来活动时,应遵守公司的礼仪、礼品和款待规定,确保缜密、透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任何涉及商业往来的赠送、接受礼品、款待等行为,都需经过事先批准,并及时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三章商业行为道德管理第一节诚信与合规1.公司要求员工诚实守信,依法规范行事,遵从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不得从事垄断、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大家好
(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大家好
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大家好
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
(六)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是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商事保证有其特殊规则: 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 3.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4.商事保证的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七)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债大权家好的时效是指商事债权失效的权利性质和失效的时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

管理供应商的规章制度

管理供应商的规章制度

管理供应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行为,确保供应链的顺畅运作,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供应商有合作关系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供应品质,确保交货准时。

第四条公司将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供应商的等级,并在采购中做出相应决策。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以确保供应链的高效运作。

第二章供应商的评估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价格竞争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七条评估结果将作为公司与供应商合作的重要依据,供应商的评级将直接影响到公司对其的采购决策。

第八条供应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或修正。

第三章供应商的管理第九条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十条供应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交货准时,不得因故延迟交货。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当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得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的供应商,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第十六条供应商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恶意拖延付款。

第十七条供应商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采购需求和信息,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供应商有权在合作过程中参与价格谈判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供应商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并加以考虑。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商场售卖管理规定(3篇)

商场售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场售卖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场及其售卖活动。

第三条商场售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质量保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商场应当建立健全售卖管理制度,加强对售卖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售卖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商场设立与经营许可第五条商场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商场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二)有符合规定的商场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商场设施设备;(四)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商场管理制度。

第六条商场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商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商场在经营期间,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

第八条商场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商场售卖行为规范第九条商场售卖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三)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四)商品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含有欺诈行为;(五)商品售后服务应当规范,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商场售卖商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二)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三)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四)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商品;(五)不得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商品。

第十一条商场售卖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二)服务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含有欺诈行为;(三)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消费者安全;(四)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五)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事项。

商业运营管理制度条例

商业运营管理制度条例

商业运营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运营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实体,包括商业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商业运营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商业运营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运营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制度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经营策略第六条:经营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科学的经营策略,确保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七条:经营者应做好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合理确定产品定位和价格策略。

第八条:经营者要重视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经营者要注重创新,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服务,拓展新市场,以应对市场变化和激烈竞争。

第十条:经营者应精心设计营销策略,加强市场推广和宣传,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要加强组织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和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风险,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定和有效。

第十三条:经营者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做好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资金预算和监控,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稳健。

第十五条:经营者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系统,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章用户服务第十六条:经营者要以用户为中心,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用户需求,提升用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问题和投诉,提高客户忠诚度和口碑。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加强售后服务,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贴心细致的服务,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

第五章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加强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商法 第三章

商法 第三章

第三章商事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人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或非商人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职业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2)商行为是一种经营性行为。

具有具有连续性、计划性、职业性等是的3.特点:(1)商行为是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市场交易行为(2)商行为是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二.典型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2.商事代理行为3.商事行纪行为,商事留置行为(1)商事行纪行为:A.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此获取报酬。

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B.商事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因此所产生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委托理财)。

(2)商事留置行为:A.商事留置权与民事雷置权的主要区别是:民事留置权的行使要求被留置财产必须与未履行的债权之间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企业留置)4.商事保证行为:(1)与民事保证行为的区别: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票据担保);商事保证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于主绩务而单独存在三.营业1.概念:(1)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

这种活动具有连续性.计划性、同类性、规则性、制度性等特点。

营业是系统化. 体系化.集合化的商行为(2)与营业制度相关联的主要概念有:营业财产《用于营业的特定财产)、营业场所、营业权、营业自由、营业转让等2.特点:(1)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连续性行为(3)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综合性行为,既包括对外经营行为,也包含内部的组织管理行为。

(4)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3.营业自由:(1)含义:A.营业资格取得自由B.营业进入与退出自由C.营业领域选择自由D.营业事项自主设定自由E.营业方式自我决定自由4.营业转让:商主体将其所拥有的营业及其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营业转让的实质是特定经营权的让与,既包括经营者地位的转移,也包括营业财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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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传统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 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既具有法律行为的共 性,又有其自身的特征。概括分析各霽商法立珐以及一般商 法理论,可以认为,在此范畴内的商行为与一般法律行为相 比,表现出以下特征: • 第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行为本质 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乃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 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 论上,大多将这种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 如有学者认为,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 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行为。 •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至于最 后是否实现了营利或者能否营利,在商行为的判定上是在所 不问的。由于营利目的乃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只能通过外在 表现加以推定而作出判断,因此从理论上看,商行为属于推 定法律行为,在商法实践中也往往要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 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就明确规定,只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 就可推定为为其营业实施的行为,从而成为商行为。

通过上述立法例与学理上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在大陆法系,无论采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真, 基本上都注重对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商行为予以抽象的 概括。以经验主义为原则的英美法系则不重视对商行为作概 念上的抽象。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各种商业交易行为作 了详细规定,但并无一个概括性的描述。不过,有学者认, 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推定,美国商法中商行为是指商人所实施 的商业交易行为。
• 第三,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从各国商事立法的 情况来看,往往规定商主体即以商行为为业者,而商行为即商 主体所实施的营业行为,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不过,在以 法国与西班牙商法为代表的客观主义立法例,商行为并无特定 的主体限制,一般民事主体皆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者即商主体; 在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立法例,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固然 属于或可推定为商行为,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 对的商行为”亦属于当然的商行为。 • 这样,商行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互为因 果了。但是,从法律行为的本质考察,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特定 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行为是具有商事行为 能力的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正是基于此,一些国家尤其是 德国商法系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只有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才 能成为商行为,非商主体从事的行为则一概不能认定为商行为。 • 第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也往往 被称为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或市场交易行为,系以商事交易为 内容的法律行为,较为清晰地表现出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
• 不过,在《法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 《澳门商法典》等商法典中即均未对商行为概念作出明确的 界定,而只是规定了商行为的确定方法或对其外延加以界定。 • 在我国,由于没有商法典或类:似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商行为并非法定概念。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学者都是将商 行为、商事行为与商业行为作为可以相互替换的概念加以使 用。近年来,商行为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商法学界的主流概念。 不过,商法学界关于商行概念界定并不统一。 • 在商行为的定义上,概括起来,可以将我国学者的观点分为 三种类型:(1)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指商 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车的经营彳行为(或称为营业行 为);(2)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 行为的实施主体;(3)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追求营 利的行为,属于近代商法概念,在现代商法中传统的商行为 已发展为以资本和智力经营为特征的市场行为。基于现代商 事交易日益泛化的时代背景,为商行为设定确定的界定标准 也完全可能。对此,我们认为可作如下界定:以营利为主要 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均为商行为;企业所实施的行为视为商行 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
• 在民商合一国家,是将商事观念纳人民事观念为其立法基础, 认为商事系民事之一部分,将商事与民事结合立法,除民法 法典以外,不另定商法法典,其所称之“商事”,系指以营 利为目的,及与其有关之一切行为而言。作为采民商合一立 法例的《瑞士民法典》组成部分的《瑞士债法典》也曾规定: 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 记的,也视为商业。
•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性行为。营业性表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 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 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因此,“偶然所为之营利行为,不 得称为营业”。而所谓连续不问断,“并无一定期间之限制, 如展览会中之临时商店,亦一种商业”。 • 由于营业性活动是一种重复性的、经常性的活动,已被纳入 了国家专门管理的范围,因此,与商事登记密切相关,即履 行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商行为。但是,这一结论具 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因为各国在商事登记范围与强制程度 上原本差异较大,许多国家并非所有商主体均须登记,也并 非从事所有商行为均须登记。在学理上,我国商法学界多数 都将营业行为作为商行为的重要特征,但往往并不阐明商主 体与营业行为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一问题在立法 例上具有不同的答案,在理论上则未予明确。事实上,在缺 乏对特定喲商法体系架构的认识的情况下,原本不可能正确 回答这一问题,其结论必须依赖于对整个商法体系及商行为 概念的界定的整体认识。
• 三、中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 从上文所界定的中国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可以看出其 含义与传统商行为含义之界定虽有差异但仍然大体相同。不 过,两者之间毕竟存在实质性差异,由商行为含义所决定的 商行为特等征必然表现出相应的差异。基于此,在我国商法 体系下,不必重复传统商法体系下商行为所固有的特征,而 仅就其区别于传统商法体系下商行为特征一般含蔓三#殊含 义加以阐述即可。 • 第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对于区分 商行为与非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不 应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而应将 其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具体目的。但长期以来,无论是国 内还是国外,均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 目的。因此,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等非商主体所 从事的经济活动均被排除于商行为范畴之外。由于这些主体 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被认为不具有 营利目的。
• 1.商行为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商事交易尤其是票据 行为、保险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熟悉法律规定, 而且要精通操作技术,严格依照相应规范活动。 • 2.商行为强调公开性。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 形成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必然需要通过一定措施确 保商业秘密不致泄露。然而,商事交易行为会直接 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 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一定的方式使交易相对人或社 会公众获得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的相关信 息。为此,往往设立强制性法律规范,如商事登记 制度、商事年检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以 确保行为的公开性。 • 3.商行为注重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商行为要求简 便、迅捷,因而往往主确立交易形态定型化的行为 范式,并采取短期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原则。与 民法中强调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商行为特 别注重外观主义,以维护交易安全。
• 《日本商法典》第501、502条分别对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 而从事的“绝对的商行为”与商主体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 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作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同时又在 第503条就“附属的商行为”作了两款规定:“商人为其营业 实施的行为,为商行为。”“商人的行为推定为为其营业实 施的行为。”《韩国商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该法第46条对 以营业为目的进行的“基本的商行为”作了多达21项的详细 列举,同时在第47条就“辅助性商行为”作了两款规定: “将商人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视为商行为。”“将商人的 行为,推定为是为了营业而进行的的行为。” • 采民商合一立法例的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将商行为 称为商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利 为目的,以独资或合伙方式经营之事业。”台湾学者张国键 教授认为,在民商分立国家,商事行为系与民事行为对立, 须受商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支配;民事行为则受民法 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的支配,这两种行为虽同属法律行 为,但在商事行为上称为“商行为”,在民事行为则称为法 律行为,其行为所生之法律效果却彼此互异。
• 不过,这种以商品交易与金钱交易为基础的商行为的提法是陈 旧的。因此,几经修订后的现行《法国商法典》中已经找不到 这一条款了。但不管怎样,法国商法实践仍坚持了法律限制极 为宽松的理念。如有法国学者认为,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 利为目的的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商行为是通过商业合同 所进行的业务活动”。可见,法国在以任何人均有权从事商行 为为指导思想的情况下,实际上只以营利性为商行为的实质性 要素。就现行客观主义立法例而言,西班牙商法实为其真正意 义上的代表。 • 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主张只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 法律行为才属于商行为。在德国法律中,商行为是一个法定概 念。《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 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 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 第二,商行为是商人所为的行为,与商人这一特定身份相关, 非商人不得从事商行为;
• 第三,商行为是商人在经营商事营业中所为的行为,具有经 营商事营营业这一特定的属性,非经营商事营业中的行为, 即使由商人所为,也不属于商行为。据此,“行为”、“商 人”、“经营商事营业”是德国商法中商行为概念的基本要 素。 • 简单地说,商行为包括两个构成要件:商人身份和有关行为 属奇经营商事营业。《澳门商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商 行为系指:a)法律根据商业企业之需要而特别规范之行为, 尤其本法典所规范之行为,以及类似行为;b)因经营商业企 业而作出之行为。”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采行的是民商 合一的体例,但该法还是包含了大量商法规范。从该法生产、 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经济活动” ⑤。显然,澳门商法典与意大利民法中的商行为乃指由企业 实施的行为。 • 以日本为代表的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采行的折中主 义,对商行为概念的概括,则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主观与客观 双重标准。这样,商行为的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 性营业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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