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制度分析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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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王静讲师关键词: 竞业禁止/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内容提要: 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其内容将如何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实现。

竞业禁止行为本身既有其合理性,也有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限制竞争的不合理因素,同时,更存在着侵犯公民劳动权益的隐患,因而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我国劳动法却未能就此做出一个恰当的规定, 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和后果同样是竞业禁止制度完善不可忽略的部分,从法律上明确竞业禁止的责任范围也可以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从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范围、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方面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探讨我国竞业禁止的内容,以期对我国劳动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竞业禁止的概述1.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或不竞争条款。

依据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禁止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竞业禁止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

其禁止之客体是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不以特定人为限,即不特定人也包括在内。

如商标权,专利权等禁止非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行使。

有的学者认为,不特定人的这一义务是有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专有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之义务,因而不构成竞业禁止。

[1]但是,学者研究的大多是狭义意义上的竞业禁止,故对此的争议便无现实意义。

狭义的竞业禁止,即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特定人之特定行为的禁止。

其禁止的客体当然是为特定行为,其禁止的主体也限为特定人。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狭义的竞业禁止按其效力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竞业禁止,其义务的产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适用的主体主要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与公司或合伙企业之间建立的本质上仍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约定的竞业禁止,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来实现的。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竞业禁止协议
4.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应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四、总结
用人单位在规避竞业禁止协议风险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制定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加强管理与执行。通过以上措施,既保护了企业商业秘密,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共赢。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竞业禁止协议
一、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用人单位在招聘、培养人才过程中,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当使用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规避潜在风险。
二、合法合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签订、变更、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协议的合法合规。
2.加强培训与宣传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协议的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降低违约风险。
3.建立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竞业禁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可能遭受的损失,支付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至50%。
4.明确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同时,违约责任应与竞业禁止期限、补偿等因素相匹配,确保公平合理。
三、加强竞业禁止协议的管理与执行
1.明确竞业禁止的范围
用人单位应明确竞业禁止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同类职位、相同客户群体等。范围过宽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范围过窄则无法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2.约定合理的竞业禁止期限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规定是指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保护雇主利益的一项规定。

该规定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在特定时间内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与之竞争的活动。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规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一、背景竞业限制规定最早起源于美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竞业限制规定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

二、目的竞业限制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雇主在员工离职后仍能保持商业竞争力,避免员工将商业机密和专业知识传递给竞争对手,从而导致雇主利益的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也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因为雇主不再担心员工将核心技术带离公司。

三、适用范围竞业限制规定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业和职位。

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以及与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直接相关的员工更容易受到竞业限制规定的约束。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还需要考虑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确保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四、实施方式竞业限制规定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规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其次,员工在离职前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对其约束力有清晰的认识;再次,雇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竞业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竞业限制规定可能限制了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

其次,竞业限制规定的执行难度较大,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和在线平台等跨地域经营的企业。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的合法性也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竞业限制规定有不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六、结论综上所述,竞业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商业利益,但也需要平衡员工的个人权益和职业发展。

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规定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等因素,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074
经 <<<法律法规
营版
2020.4
性遥 另外袁部分企业不想支付辞退员工的补偿金额袁以野劝退冶野调 岗冶的方式强制员工主动离职袁在这种情况下袁员工的劳动权利 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济水平均已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损害袁 同时还要求员工承担 竞业义务袁缺乏对于劳动者的合理性及公平性遥 因此袁法律应关 注竞业禁止协议中限定对象尧限定范围尧离职原因的相关规定袁 对具有公平性及合理性的竞业禁止协议给予法律支持袁 对于缺 乏公平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合理审查及区别对待袁 保护劳资双 方的合理权益遥
渊二冤竞业禁止的发展历程 竞业禁止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袁公元 1414 年英国 法庭首次公开审理了一起竞业禁止案件袁 一名叫作约翰戴尔斯 的学徒被他的师傅要求禁止从事所学行业 6 个月遥 但此项竞业 禁止行为并未受到英国法院的支持袁 英国法院认为不应对人民 产生行业限制袁这不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遥 但在 1711 年对 于米切尔诉雷诺兹案件进行审理时袁英国首创了野合理原则冶袁首 次对竞业禁止给予了肯定袁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不竞争 条款的发展遥 随后袁全美 50 余州均允许和承认了竞业禁止袁并完 善了相关限制条款遥美国企业家认为袁竞业禁止有助于激励雇主 培养员工袁降低跳槽率袁减少企业的竞争风险及经济损失遥 但美 国加州对竞业禁止持坚决反对态度袁 认为竞业禁止限制了人才 及科技的流动与创新袁不利于美国经济的发展遥 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袁 也在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 禁止制度制定了相关规定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袁对于竞 业禁止的相关法律也应不断进行升级与完善袁 从而将公司法与 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机结合袁 充分保证 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遥
渊三冤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影响 企业在制定竞业禁止协议时袁虽然对限制时间尧补偿金及违 约金进行相关规定袁但金额大小及执行度均存在较大争议遥部分 企业擅自加长竞业限制时间袁却每月只支付 1-200 元的补偿金袁 并索要 50 万元以上的天价违约金袁对于劳动者十分不公遥 劳动 合同法中规定袁竞业禁止协议中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袁 并且袁补偿金最少不能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月薪的 30%袁如果月 薪的 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袁 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金 额进行支付遥 因此法院必须加强对于野显示公平冶的竞业禁止协 议的审核力度袁 有效鉴别部分企业通过高额违约金及过低赔偿 金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袁驳回企业的不合理诉求袁从而有效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遥 并且袁 部分企业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 议袁但是却只单纯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袁却不支付赔偿 金或低额支付赔偿金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遥法院应当 加强对于企业竞业禁止协议执行力度的管理袁落实经济补偿金袁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内窖 籀 耍 : 随 着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逐 步 完善 和 发 展 ,商 业 密 码 侵 权 案 件 不 断
出现 , 为保 护 商 业秘 密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董事 、经理 ;三是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 的总 经理 、 副总经理;四是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 五 是个 人独 资企 业 委托 或者聘 任 的管理 人 ;六是一些特别法上的特殊主体。笔者 认 为,应 当扩 大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 的 范 围,让全民 、集体所有制企业 和股份合 作制企业 、私 营企业 的管理人 员承担法定 竞业禁止义务 。
经理 或副总经理 ,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
当考虑到上 述公 司治理结构 变化的现实 。 将承 担法定竞业禁 止义务 的主体范围作弹 性规定使 法定 竞业禁止立法不至于僵化而 不实用。
关键 词 :经济秩序 竞业禁止 法律 分析 业 禁 止 又 称 为竞 业 回 避 、竞 业 避
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2 条第 1 0 款第 6项规定 :投 资人委托或者 聘用的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 的人 员,未 经投 资人 同意 ,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2 0 年修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 01
权 益 ,维护 正 常 的市 场竞 争秩 序 ,我 国 建 立 和 制 定 了一 系列 的 法 律 法规 .以 完 善 竞 业 禁 止 ,但 其 中存 在 许 多 不 足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文 就 此 从 法 定 和

立 兄
是有 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的董 事、经理 ;
二是 国有独 资公司 的董事 长 、副董事 长、
我 竞 禁 制 的 国 业 止 度
立 现 析 法 状分
■ 赵 凤鸣 ( 山东经 贸职业 学院 山 东潍坊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竞业禁止和员工创业的限制成为了雇佣关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雇主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在同行业从事竞争活动的规定。

而员工创业限制是指雇主对员工自行创业的限制。

本文将就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进行探讨。

一、竞业禁止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条款在雇佣合同中被广泛使用,其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这些条款旨在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资讯和客户资源从事竞争活动。

然而,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合理且有限。

过度宽松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会侵犯员工的职业发展和自由。

因此,立法者和法院在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审查时,往往需要权衡保护雇主合法利益和员工就业和创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二、竞业禁止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受多个因素影响。

首先,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的行为范围、时间限制和地理范围等限制条件。

其次,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力与被禁止的活动是否与员工的原工作有直接竞争关系有关。

最后,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是否提供适当的补偿。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如果竞业禁止条款过于苛刻或未提供适当的补偿,法院会认定其无效。

三、员工创业的限制与创业精神雇主对员工创业的限制也是现代商业环境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一方面,雇主可能担心员工创业会带走核心人才和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员工创业鼓励了创新和创业精神的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限制员工创业的政策需要权衡雇主的合法利益和员工的个人发展自由以及整体创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四、雇佣中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限制的平衡为了平衡雇主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规范竞业禁止和员工创业的限制。

这些法律和政策通常包括明确的限制条件、合理的时间和地理范围、适当的补偿机制等。

此外,倡导建立良好的雇佣关系和员工发展机制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总结:在雇佣关系中,竞业禁止和员工创业的限制是雇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竞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似的竞争性工作。

竞业禁止不仅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重要合同条款,也是保护企业商业机密、营销策略和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约定竞业禁止的合同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引发了一些复杂的法律纠纷。

如何平衡雇主利益和员工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成为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本次研究旨在探讨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明确竞业禁止优劣以及其对员工就业和竞争市场的影响,为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1. 分析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基础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探讨其适用范围和实践问题。

2. 分析约定竞业禁止对劳动者就业和竞争市场的影响,明确劳动者权益受到的保护和竞争市场的维护。

3. 探讨如何平衡约定竞业禁止的各方利益,制定更加合理、公平、有利于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规范。

内容:1. 竞业禁止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定分析。

包括民法典、劳动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对这些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实践案例分析。

2. 竞业禁止对劳动者和市场的影响分析。

包括竞业禁止对劳动者就业、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的影响,以及竞业禁止对竞争市场的影响和市场反应。

3. 平衡竞业禁止各方利益的建议。

包括通过在竞业禁止合同中明确规定时间和范围、制定补偿计划等方式来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方法:1. 文献阅读法:阅读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论文和案例,掌握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2. 实证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研究竞业禁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技术路线: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法律框架。

2. 通过文献阅读、案例研究等方法,了解竞业禁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 认真分析不同视角下的竞业禁止优缺点。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包增春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年第04期摘要: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都对竞业禁止做出相关规定,本意是维护企业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

但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定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对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竞业禁止协议限定对象过于宽泛、竞业禁止协议限定缺乏合理性、商业机密界定概念模糊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明确企业及员工双方义务及权利,促进双方维持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法律问题;分析商业机密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且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涉及到包括餐饮业、工业、互联网业、农业等在内的多个领域,包含知识产权、著作、配方、工艺流程等多种形式,具备着风险性、机密性高及经济效益高等典型特点。

在职员工泄密、商业间谍、公开演讲、商业展览等方式都有可能造成商业机密泄露,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其中在职及离职员工泄密在商业机密泄露中占到了很大比例,国家也因此在反不当竞争法、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对商业机密进行了相关规定,许多企业也会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的方式对商业机密及公司利益进行维护。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与发展(一)竞业禁止在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间关于商业机密保护的特殊约定。

公司法中提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公司商业机密,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中则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设置竞业限制,并于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约定金额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的发展历程竞业禁止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公元1414年英国法庭首次公开审理了一起竞业禁止案件,一名叫作约翰戴尔斯的学徒被他的师傅要求禁止从事所学行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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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 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 eI d s n r
2l u 0年 第 9 期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分 析 与构 建
王 宗 莉
( 宁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北 成 宁 4 7 0 ) 成 湖 3 1 0 摘 要 : 当前 无 论 立 法还 是 司 法都 没 有 对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给 予 应 有 的 重 视 ,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理 出发 , 合 国 外 从 结 立 法 、 法 的 经 验 , 析 了我 国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 。 司 分
作 者 简 介 : 宗莉 ( 9 5 ) 女 , 北 成 宁人 , 学 硕 士 . 宁职 业技 术 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 商 法 、 济 击 王 17 一 , 湖 法 成 研 民 经
关 键 词 : 业 禁 止 ; 题 ; 策 竞 问 对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7 — 1 8( 0 0 0 — 0 90 1 2 3 9 2 1 ) 90 7 — 1 6
竞业禁止是 一 种对 未 来损 害 予 以事 前 防范 的 制度 , 它 对 于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其 他 重 大 利 益 不 被 竞 争 对 手 所 知 悉 或 利 用 , 持 在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优 势 , 疑 是 一 种 很 保 无 好的手段与选择 。
争的工作或经 营活动 。
2 我 国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国对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零 散 且 可 操 作 性 差 , 能 充 分 不 适 应复杂多变 的市 场 经济 环 境 , 要 缺 陷体 现为 : 一 , 主 第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我 国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包 括 :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董 事 、 理 ; 有 独 资 公 司 经 国 的董事长 、 董 事长 、 事 、 理 ; 伙 企业 的所 有 合伙 人 。 副 董 经 合 忽 略 了 监 事 、 伙 企 业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集 体 所 有 合 制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这 样 缩 小 了 应 当 承 担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主 体 , 利 于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于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不 第 关 的 内容 表 述 不 具 体 。 我 国 法 律 关 于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 容 为 :不 得 自营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公 司 相 同 、 似 的 “ 类 营业”“ 得经 营 与本 企业 相 竞 争 的业 务” ,不 。至 于 何 为 “ 相 同 、 似 、 竞 争 ” 营 业 , 乏 必 要 的 具 体 解 释 ; 三 , 法 类 相 的 缺 第 对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免 除 规 定 有 差 别 。我 国《 伙 企 业 法 》 合 、 《 中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免 除 绝 对 对 禁 止 ;公 司 法 》 定 如 果 经 过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 规 可 从 事 竞 业 行 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定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的 竞 《 规 业 行 为 可 以 免 除 ; 四 ,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不 一 致 。 我 国《 第 承 公 司法》 定董 事 、 级 管 理 人员 违 反 竞业 禁 止规 定 , 所得 规 高 其
1 竟 业 禁 止 的 含 义
竞 业 禁 止 是 指 员 工 依 法 定 或 约 定 ,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在 间或 劳 动 关 系 结 束 后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 得 到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不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兼 职 或 任 职 , 不 得 自己 生 产 与 原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类 产 品 或 经 也 营 同类 业 务 。竞 业 禁 止 有 两 种 形 式 , 是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 一 是 指 基 于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有 的 劳 动 者 或 特 定 身 份 的 人 不 得 所 从 事 与本 职 工 作 或 与 身 份 有 关 的 利 益 主 体 相 竞 争 的 工 作 或 经 营 活动 , 当 事 人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竞 业 禁 是 止 义 务 ; 一 为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 方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社 会 利 益 另 双 的 情 况 下 , 过 协 商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 定 在 解 除 劳 动 关 通 规 系 后 ,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 得 从 事 与 其 服 务 的 权 利 单 位 相 竞 在 不
企业 要承担连 带 赔偿 责任 等 。使 损 害赔 偿 请 求权 , 当归 人 权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时 还 可 以 将 两 权 并 用 , 业 主 体 所 服 务 的 竞 与本 企业 竞 争 的个 人 或 者 企 业 要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等 。
《 司 法 》 认 了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所 得 的 收 人 应 当 收 归 公 公 确 司 所 有 的 “ 人 权 ” 度 , 对 归 人 权 行 使 的 时 效 期 间 却 并 归 制 但 未规定 。 3 4 对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时 间 的 限 制 进 行 修 改 . 两 年 时 间 限 制 过 于 绝 对 ,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的 不 同 特 点 应 制 定 灵 活 浮 动 的 范 围 。如 : 新 技 术 领 域 中 , 术 秘 密 和 营 高 技 业 秘 密 可 能 有 效 期 短 暂 , 可 以 约 定 少 于 二 年 的 时 间 , 统 则 传 行 业 中则 可 以规 定 时 间 稍 长 。 对 竞 业 禁 止 的 领 域 限 制 应 更 具 体 完 备 , 区 分 行 业 和 岗 位 两 个 要 件 判 断 是 否 是 “ 事 应 类 业 务 ” 。 3 5 明 确 补 偿 金 和 违 约 金 数 额 范 围 . 企业应 当给予 受 到禁 业 限 制约 束 的员 工 合理 补 偿 , 企 业 不 仅 应 当对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本 身 进 行 谨 慎 设 计 , 应 当 妥 且 善 设 计 补 偿 方 式 以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对 企 业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收入应 归公 司 所有 , 可 由公 司给 予 处 分 , 公 司有 归人 并 即 限内给予劳动 者的补偿 和劳动者 违 反约 定 给单位 0 孟 权 ;合 伙 企 业 法 》 《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定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 和 个 规 应 明确数额 的范围 , : 如 补偿 数 额 不 得 低 于 劳 动 学 窍 用 , 渣 ^ 、 主 体 违 反 规 定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 业 有 权 要 求 其 承 担 赔 企 位 的 年 工 资 收 入 , 约 金 不 得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违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 企 业 有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 五 , 约 定 竞 即 第 对 的经 济补偿 的 3 。 倍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 竞 业 禁 止 约 定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对 和 竞 业 禁 止 的 时 间 、 域 和 领 域 限制 缺 乏 具 体 规 定 。 地 参 考 文 献
[ ]王 庆 丰 . 业 禁 止 纠 纷 审 判 问题 初 探 [] 法 律 适 用 ,o t 1 竞 J. 2p, [ ]刘 继 峰 .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的 滥 用 及 制 度 完 善 … 兼 评 我 圜 劳砖 2 论 合 同法 》 2 、 4条 的规 定[] 学 术 论 坛 ,0 9 0 ) 第 32 J. 9 0 6 [ 3周 维 琦 . 反 竞 业 禁 止 约 定之 认 XE] 中 国社 会 深 障 3 违 J. 0 0 6
同等 的 保 护 与 禁 止 。结 束 法 律 之 间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垮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容 统 为 同 业 禁 止 、 业 禁 止 、 守 商 业 兼 保 秘密 。对于法定 竞业 禁 止 义务 是 否 可经 法 定程 序 免 除 , 】 立 持 谨 慎 态 度 。 既 体 现 市 场 经 济 意 思 自治 的 原 则 , 必 须 明 也 确 义 务 免 除 的 法 定 程 序 的严 谨 。 3 2 明 确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主 体 . 竞 业 禁 止 针 对 的 对 象 为凭 借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关 系 有 机 会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的 人 员 , 如 公 司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策 例 决 人 员 、 务 人 员 、 级 研 发 人 员 和 处 于 关 键 岗 位 的 技 术 人 财 高 员 、 场 开 发 与 营 销 人 员 等 。 公 司 的 监 事 具 有 对 公 司 业 务 市 执 行 机 构 行 使 监 督 权 和 对 公 司 财 务 实 行 检 查 权 , 职 能 决 其 定 了有 更 多 的 机 会 了 解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 此 , 将 监 事 & 因 应 列 入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中 。 除 此 之 外 . 应 当 增 加 还 公 司 的高级营销 人 员 、 务 管理 人 员 、 务管 理 人员 等 , 财 法 使 《 司 法 》 规 定 同《 动 合 同法 》 持 一 致 。并 且 那 些 根 本 公 和 劳 保 没 有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机 会 的 人 员 不 能 成 为 竞 业 禁 止 合 同 的 主 体。 3 3 赋 予 企 业 归 入 权 和 损 害 赔 偿 请 求权 . 对 竞 业 行 为 造 成 的损 害 , 利 人 可 以 行 使 归 人 权 , 可 权 也 以行 使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归 人 权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时 还 可 以 当 将 两 权 并 用 , 业 主 体 所 服 务 的 与 本 企 业 竞 争 的 个 人 或 者 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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