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验收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方指委托实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程验收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验收过程可追溯。
第六条建设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第七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自行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技术、工程环境等方面。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要求和方法第十一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遵循“规范性、综合性、实用性、时效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验收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测量、试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当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结果处理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验。
第二十条对于工程验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领导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2.11.13
•【字号】津规资建发〔2022〕194号
•【施行日期】2022.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
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津规资建发〔2022〕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落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改革,全链条闭合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用于指导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工作。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规监字〔2017〕313号)予以废止。
试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意见或建议寄送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技术规范(试行)(本册)
2022年11月13日。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精品文档-可编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的程序、依据、要求及责任分工。
第二节验收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验收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验收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织,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验收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验收组织的工作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三节验收程序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全程配合验收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组织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四节验收标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验收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应当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相一致。
第五节验收结果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保护和维护。
第六节验收记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程验收的相关记录工作,包括验收申请、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建设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第七节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行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筑安全、避免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行为,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实践和研究,总结出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验收依据规划设计根据设计文件形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核准、备案),是建筑工程规划验收依据,是建筑工程的法律文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工程设计。
二、验收程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目前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前置审查、方案评审和验收审查。
前置审查主要是对从技术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核定方案;方案评审是对建设方案做出综合评价和审核;验收审查主要是对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的验收,以决定其是否符合原始设计文件和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规定。
三、验收依据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其中,施工图纸是检验验收的基础,规范和标准是检验验收的参考,“技术规定”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用以评估建筑工程规划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地使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这些需要与检查验收实践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验收要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要求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当地安全建设规定,符合环保要求,符合节能要求等。
此外,还要满足标准和技术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要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把工程管理编制检查表和验收项目表应齐全、完整,内容详细、清晰,建立档案,防止后续问题的发生。
五、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
验收标准一般依据设计文档的结构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等进行分类,评定建筑工程规划的基本要素、技术指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08b0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0c.png)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提出规划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
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
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四)主要技术指标。
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六)建筑功能。
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七)其他规划条件。
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八)临时建设情况。
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十)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及阳台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改变住宅核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三)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五)商铺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六)商铺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且分割后的小开间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层高超过米(含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增加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仍能满足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规定的;(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八)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九)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十)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1、本办法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2、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
(十一)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建筑物的总高度调整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且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米(含米)以内:建筑物分类24M以下(含24M)24M~50M(含50M)50M~100M(含100M)100M以上总允许调整高度以内(含)以内(含)以内(含)以内(含)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十二)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断面尺寸、管(渠)底标高、横向侧距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四)道路附属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内容、规划验收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