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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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峰东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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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峰东矿业有限公司15万吨/年铁矿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二O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项目背景及特点 (1)1.2产业政策 (1)1.3环评工作过程及项目进展 (2)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4)1.5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4)第二章总论 (5)2.1编制依据 (5)2.2评价目的和指导思想 (8)2.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9)2.4.2生态功能区划和经济区划 (10)2.4.3环境功能区划 (11)2.5评价重点 (12)2.6评价等级 (12)2.6.1环境空气 (12)2.6.2地表水 (12)2.6.3地下水 (12)2.6.4声环境 (13)2.6.5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3)2.7评价范围 (13)2.8评价标准 (14)第三章工程分析 (16)3.1现有工程概况和分析 (16)3.2整合工程概况 (19)3.3工程污染源强 (32)3.4建设项目实施后三废排放汇总 (35)第四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7)4.1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37)4.2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8)4.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41)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1)5.1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 (51)5.2运营期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4)第六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81)6.1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 (81)6.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84)第七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4)7.1社会效益分析 (94)7.2经济效益分析 (94)7.3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94)7.4小结 (97)第八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98)8.1环境管理 (98)8.2环境监测 (104)8.3环境管理与监测经费预算 (105)8.4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一览表 (105)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107)9.1产业政策 (107)9.2城镇发展规划 (107)9.3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 (107)9.4区域环境质量 (107)9.5环境风险影响评价 (108)9.6生态环境影响 (108)第一章概述1.1项目背景及特点浮山县峰东矿业有限公司属于资源整合矿山,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朔政办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45号)和《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朔政发〔2017〕19号)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朔州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现将朔州市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分解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总体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分解到各相关单位及相关企业,并签订责任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

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强化监督,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督促考核,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2017年,制定《朔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在产、停产及关停取缔但场地尚未开发利用的企业)场地摸底调查和风险筛查,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及详查单元划定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7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平公正、一企一证,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03施行日期2014.03.03文号晋政办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7]62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4【实施日期】2017.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4日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预防、管控和土壤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和《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政发〔2017〕14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逐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土壤污染监测调查1.制定太原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照国家进度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市环保局牵,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2.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3.蔬菜产业重点县(区)--清徐县、阳曲县、晋源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清徐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清徐县、阳曲县、晋源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4.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晋政办函〔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适度超前高位谋划投资建设,精准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推动共建共享、协同处置,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及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领域短板弱项,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山西中部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各类环境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基本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同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2017年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实施的最后一年。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要求,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大同蓝”的品牌质量,全面完成《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同政发[2013]89号)和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请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相关企业逐项对照《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行动计划》、《县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目标及重点任务要求,对照目标、细化工作、补齐短板,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确保年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圆满完成《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年度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细颗粒物(PM2.5)城市降至35微克/立方米左右,较上年下降5.4个百分点,各县区较上年下降4个百分点(南郊区保持达标)。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各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减少污染天气为重点,以“蓝天净水”行动为抓手,采取措施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晋政办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及《关于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晋政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山西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4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目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节约水资源,全面修复水生态,强力保障水环境安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部署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确保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现。

二、工作目标(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4个市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娄烦县汾河水库、杏花岭区枣沟水源地、尖草坪区上兰水源地、三给地垒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100%;6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徐县县城水源地、古交市城区水源地、马兰滩水源地、阳曲县县城水源地、娄烦县县城水源地、尖草坪区柴村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晋政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5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山西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省空气质量有所好转,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全省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2%以上、4%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应完成的任务。

1.淘汰建成区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1000台。

(省环境保护厅)2.完成电力企业新建、改造脱硫设施1089万千瓦、新建脱硝设施580万千瓦、改造除尘设施1033万千瓦的治理任务。

(省环境保护厅)3.完成钢铁企业210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任务。

(省环境保护厅)4.完成41500吨/日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设施建设任务。

(省环境保护厅)5.完成443蒸吨/小时规模的其他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任务。

(省环境保护厅)6.除完成国家下达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958座加油站、11座储油库油气治理任务外,各市要完成全部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省环境保护厅);完成1100辆公交车、1200辆出租车更新任务(省交通运输厅);完成2000辆油罐车油气治理任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7.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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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7
【实施日期】201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年是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的启始之年。

为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预防、管控和土壤安全利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壤污染监测调查。

1.制订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照国家进度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3.编制山西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启动山西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配合)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4.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

(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6.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2017年起,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将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现有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状调查。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2017年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
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

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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