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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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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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定位

浅谈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定位

普遍不满,直接导致了此制度的取消。虽然现在仍然鼓励人 由确定 或协 商决 定。社会 学家伯 纳 德 曾经 预言 : “ 未来
们在结婚之前进行婚检 ,但是否婚检成 了个人 自主 自愿的事 社会这 种婚姻 的特 点,正 是让那 些对婚 姻关 系具 有不 同
情,国家不再强行干涉 。 1 . 2对我 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 的评价
公 共 管理
浅 谈我 国婚姻 登记制 度 的定位
郑 欣
前 言 :我 国的婚 姻 登记立 法 ,越来 越 多 的强调 政府 到了很所学者 的认 同和赞扬,认 为这是司法 自制原则在我 作 为服 务者 的角色 定位 ,强调婚 姻 内部 的 自由和 自主 , 国法制建设 中取得 的极大进步。取得进步 固然可喜,可作
年颁布 的 《 婚姻登记条例》在名称上去掉 了 “ 管理”两个字, 息的焦 点 问题 。个人 到底 能在多 大 的范 围 内实现 自治 ? 这一形式上 的细微变化 旨在传达一种新 的立法理念 。政府对 公权力 又应该 在什 么 限度 内进行 干预 ?这种 关于 “ 度”
个人之 间的婚姻干预逐渐弱化,不再以一个强势的管理者的 的探究 好像要 比是 非判 断复杂得 多 。如 今在婚姻 家庭 领 身份存在, 在婚姻领域,国家干预首次向私权 自治作了让步。 域 ,随着 自由平 等理念 的深 入人 心,公权 干预 与私权 自 二是婚姻状况证 明方式 的改变。1 9 9 4年的 《 婚姻登记管理 治之 间的博弈 表现 得更 加激烈 。从宏观 上讲 ,婚姻 是一 条例 》要求结婚或离婚登记 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 种 社会 制度 ,从微观 上说 ,婚 姻又 是一种 行 为与关 系 的 会或村 民委员会 的介绍信,新规定取消 了单位证 明的方式,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社会的一份子,对于婚姻法的学习、理解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过学习新《婚姻法》,我认识到了婚姻法作为一项法定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所体现出的指导作用和保护作用,并对我个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强调平等、自由、精神和物质上的尊重。

在婚姻法的新版本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离婚,这标志着婚姻自由的进一步确立。

这反映了新时代下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不再是一种强制的束缚,而是建立在彼此真爱和自愿的基础上。

婚姻法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禁止与保护家庭暴力,明确了性别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这为妇女在家庭中获取平等地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也更好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赋予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制定审判办法的权力,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离婚程序的设立,为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冷静思考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一时冲动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双方通过交流和谈判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另外,新《婚姻法》中也规定了一定的离婚条件,如家庭暴力、重婚、恶劣习惯等,这为真正的伤害方提供了维权渠道。

对我个人而言,新《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婚姻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事务,也是一项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化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应该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婚姻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婚姻的和谐和幸福。

在面对婚姻矛盾和问题时,应该理智思考,尊重对方,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急于采取激烈的手段。

同时,新《婚姻法》的学习也对我个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夫妻之间存在强制性和不平等的因素,而新的婚姻法则鼓励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且以人的真爱和自愿为基础。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第1篇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婚姻自由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自由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保障以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姻自由权的概念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结婚与不结婚、选择配偶的权利。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权的宪法地位,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2)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3)第五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自由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实施保障1. 法律监督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侵犯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3篇)

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原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法律适用灵活原则等,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婚内财产分割案件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法官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以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

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在婚姻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上位法优先:在婚姻案件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其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当婚姻法与宪法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

2.后法优先: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后法优于前法。

当新修订的婚姻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先:在婚姻案件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存在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案例:在某离婚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此案中,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应当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处理。

在婚姻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事实相同处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相同问题相同处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

案例:在某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感情不和,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论中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之误区——兼与婚姻法私法论商榷

论中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之误区——兼与婚姻法私法论商榷



问题 的提 出
理论 本身 以及 立法 司法 实践造 成 了 困境 , 足 以使 这 婚姻 法 如何定 位 成 为一 个 值 得深 究 的问 题 。 确 @准
有 关婚 姻法 定位 的研 究 及论 述 在 2 纪 8 定 位婚 姻法 在法 律体 系 中的地位 , 仅关 系 到社 会 0世 O 不
路, 应扎根 于社 会生活本身 , 实际出发 , 从 从有利于解决 中国婚姻 家庭的 实际问题 出发作扎 实的研 究。
关 键 词 :婚 姻 法 ;法 律 体 系 ;私 法 ;独 立 部 门 法
中图 分 类 号 :D 1 . 9 39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39 (06 0 一O0 — 5 07— 6 820 )5 0 1 0
主 流观 点 可称 为婚 姻 法 私 法 论 , 主 张婚 姻 法属 于 私 法 应 “ 归 民 法 ” 并 适 用 私 法 自治 原 则 , 婚 姻 法 其 回 , 在
中建立全面的权利体 系。然而 , 关论述普遍存在论证过程 简单、 有 论证逻辑错误 、 乏论证 、 究视 角单 缺 研

等 问题 , 而难 以具有说服 力。有 关婚 姻法在 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 问题 , 应改 变从 理论 到理 论的研 究思
年代 以及 近年婚 姻法修 改论 争 中热 闹一 时 , 并形 成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建构 , 更直 接影 响婚 姻家 庭 法 的立
了婚 姻法应 “ 回归 民法 ” 婚 姻法 属 于私法 应 贯彻 私 法 与 司法实 践 ,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限 于 篇 幅 , 文 、 具 本
法 自治原则 的主流观 点 ( 以下简 称 “ 私法 论 ” , 主 谨 就婚 姻法 地位 有关 研究 存在 的 问题进 行 梳理 , )该 以 张并 已 对立法 、 司法 乃至 意识形 态 等方 面产 生 了重 说 明婚姻法 私法 论有 诸 多可商 榷之 处 , 其存 在 论证 大影 响 。 然而 理论 论 证 的合 理 性 与科 学 性 如 何 以 逻辑 、 识基础 、 究方 法 等诸 多方 面的 问题 , 知 研 以期

婚姻法学习计划

婚姻法学习计划

婚姻法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立法,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婚姻幸福、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学习婚姻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解决和处理能力。

针对婚姻法的学习,我的学习目标如下:1. 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定,包括结婚登记、家庭财产、离婚、家庭暴力、家庭纠纷等内容。

2. 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能力。

3. 了解家庭暴力防范和处理的知识,提高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意识和行为。

4. 加深对家庭关系的理解,提高婚姻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睦,稳定。

二、学习内容婚姻法学习包括基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体内容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了解结婚登记、结婚无效、离婚、家庭财产、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等有关规定。

2. 学习和了解家庭暴力防范和处理的相关知识,包括认识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等内容。

3. 学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包括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加强沟通和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提高处理家庭纠纷和矛盾的能力。

三、学习方法1. 阅读相关书籍和法律文献,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定。

2. 参加婚姻法的培训课程,学习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 与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对婚姻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 积极参与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和活动,增进对家庭关系的理解和沟通能力。

四、学习时间安排1. 制定学习计划,安排适当的学习时间。

每周至少安排2-3次的集中学习时间,每次1-2小时的学习时间。

2. 制定每月的学习目标和计划,对学习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学习成果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和调整学习计划。

五、学习评估1. 定期对自己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和检查,查找学习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及时调整学习方法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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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的结合,其本质属性是伦理性,基于婚姻的伦理性,婚姻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又鉴于婚姻法和民法在立法理念、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等方面大异其趣。

从而判断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婚姻法伦理性法律定位引言有关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研究及论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都处于热闹的争论之中,基于研究目的、研究状况及其影响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张婚姻法隶属于民法,或者婚姻法应"恢复"其私法的本来来面目而理应"回归民法",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论述主要是基于民法学自身的发展与民法典的编纂,致力于为婚姻法与民法衔接、纳婚姻法入民法提供理论依据。

其论述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80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大量的论述犹如雨后春笋般的显现,至今已成为主流观点。

①另一类是主张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论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大家一直公认的学术观点,而且在当时的社会中婚姻法的确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是共识,所以当时是很少有人为这个问题而争论,基本上全都承认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由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类论述则逐渐显现,论述的人数比较少,②这类论述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回归民法"不仅无法实现理论的整合、促进掌握法律原理体系化的初衷,反而会加剧婚姻法与民法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冲突、婚姻法理解的混乱和新创设制度事实上的困难,而且会导致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

③以上论述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论述了婚姻法的法律定位,但第一类论述即主张婚姻法应该归属与民法,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类论述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本质特性,无视婚姻法的伦理特征,忽略了婚姻法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调整方法。

大多数简单的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婚姻法是人身关系,从而得出婚姻法应隶属于民法,进而否认婚姻法的独立性。

第二类论述主要集中在以婚姻法隶属于民法,从而得出婚姻法应贯彻私法自治,婚姻法贯彻私法自治的结论为主要论据,以此来论述婚姻法隶属于民法会成为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误导了立法、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

当然这类论述也谈到了婚姻法特殊性,但论述都比较简单,本文将以不同于以往的论证角度来深入分析婚姻法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定位?一、婚姻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婚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各类学者都同意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我们认为,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的结合。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体要件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婚姻主体是自然的结果,是有性别的特征,婚姻只能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那么作为同性结合的同性恋到底是不是婚姻,现在有些学者、同性恋组织主张把同性结合关系合法化。

④第一,从婚姻的概念上讲,同性恋不符合男女两性的主体性别要求,被排斥在婚姻之外。

婚姻之所以对主体有男女两性的要求,是因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要符合自然规律,遵从自然法则。

"两性吸引,两情相悦",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性相斥"。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男男相交往,女女相交往都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男女的距离是最近的。

第二,同性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功能。

例如婚姻的生育功能,同性结合则无法实现,自然的性结合关系在同性结合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实现的,它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同性结合中对外身份不能以双方的主观意愿来确定,否则就会使得法律对身份的确认缺乏客观性。

同性结合的情况颠覆了社会对于夫、妻认识的客观依据。

马克思曾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谈到:"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⑤若婚姻中的身份判断以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来判断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必须依据婚姻主体的客观特征的自然规律来判断婚姻当事人的身份问题。

妻子应当为女性,丈夫应当为男性,而同性结合中,女性为夫或者男性为妻否定了这种客观的客观规律。

这就会动摇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基本范畴--婚姻。

基础的东西应当稳定,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综上,婚姻主体的男女两性特征是应当坚持的,这是对自然规律的坚持,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2,主观要件婚姻需要有建立夫妻关系的主观意志。

不是所有的两性结合都是婚姻关系,而是存在了一个婚姻目的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

婚姻的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结婚的问题。

如果没有婚姻的主观意图,则会导致我们的行为成为一个无目的的完全本能的行为,这会造成对人格的侮辱,抛弃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思想的特征。

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人们结婚这种行为也是有一定的目的的,这就是保持一定的关系即夫妻关系。

婚姻是基于男女两情相悦最终最求的目标,相爱双方的最终走向一般来说就是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姻是恋爱的归宿,是爱情发展的结果。

在相爱交往的过程中,双方都有自己的主观意志:相伴终生,白头偕老。

生活中的山盟海事、发自内心的誓言等无一不体现婚姻的目的--永久共同生活。

组织家庭、维系家庭、永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志就是婚姻的主观目的。

从此意义上讲,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两性结合就不是婚姻。

这个主观要件在法律上就是区分婚姻的两性结合和非婚姻的两性结合的主要标准。

例如姘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由于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所以它不是婚姻。

通奸也是两性的结合,但其是采取秘密手段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也因为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也不是婚姻关系。

重婚关系中,重婚双方是有共同生活目的的,缺乏目的,则构不成重婚。

可知,在界定法律关系上,婚姻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从法律制度中看,婚姻制度要服从婚姻的意志,而婚姻的目的至少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当事人的意志被社会认可后就应当成为婚姻的社会的意志。

(婚姻意志还包含了婚姻发展规律)婚姻的目的是婚姻意志的一个基础,它有自然基础(两性),也有社会基础(婚姻功能价值,社会对婚姻的基本态度),从此角度才能判断什么是婚姻。

3,客观要件婚姻要有客观的要件,要有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客观外在表征对外就是身份,对内是共同生活的内容。

在一起共同生活,效果上承担和发挥婚姻功能,如生育的功能,生育是性关系在自然状态下的结果,婚姻和性关系是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生育的是必然的结果,生育成为婚姻的主要目的,也是婚姻主要的客观表征,恰恰是这种客观的结果,使得婚姻更加稳定。

⑥在区分是否具有婚姻目的也要通过婚姻的外在表征来区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婚姻目的,这只有通过其行为来判断。

在法律上,在人的婚姻行为中必须有客观的外在表现,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推论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婚姻目的。

实践中婚姻是一种身份象征,有目的,会对外表彰,向亲朋好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伴侣,所以有没有这种身份的表征,可以用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目的的标准。

经济上是何种关系,是合作还是融为一体的关系,一般而言,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经济上是一种合作,多数是合作关系,两人钱一起花,若财产上还斤斤计较,说其具有婚姻目的是很难理解的,所以有共同财产,且实实在在是共有关系,不分你我,这就可以推断为有婚姻目的。

此外,同居时间长短,亲属的认可,夫妻财产的共有,对子女抚度养义务的履行等都是婚姻的客观要件。

综上,婚姻的基本要素:主体要求,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表征,这样界定婚姻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符合这三个要素的婚姻,才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婚姻,这三个要素是事实,而法律是依据,只有符合法律依据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反之就是违法的婚姻。

(二)婚姻的本质从哲学上讲, 某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事物内部稳定的、不变的联系, 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 所要解决的是一个" 是什么"的问题。

那么婚姻的本质属性为何?婚姻具有伦理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⑦即他认为婚姻法存在的本质就在于伦理, 伦理是婚姻存在的根本基础, 只有合乎伦理的婚姻法才是良法, 因此, 婚姻法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如何准确地反映这一伦理关系。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⑧何为伦理?伦理的"伦"字,是单人旁,所以伦理是对人的,讲的是人际关系,是基于自然法则发生的。

譬如,夫妻之间有自然法则的关系,比如说男女两性,异性相吸引,这就是一种自然法则,自然规律;父母,子女,这是血缘关系,也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这种人际关系,是根据自然法则发生的,没有这种自然法则,自然也就没有这种人际关系。

综上,我们认为伦理是基于自然法则而发生的人际关系。

所以婚姻是一种人际关系。

这就不同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了,民法调整的是一种基于经济规则而发生的商品关系。

二、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理论依据婚姻法法律定位理论依据的前提是明确法律部门确切含义与划分标准。

只有明确了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我们才能判断婚姻法的法律定位。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⑨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那么婚姻法基于自身的特性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与独到的调整方法。

(一)婚姻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其中主要是婚姻关系。

而婚姻关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主要是婚姻关系的发展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关系不能服从夫妇的任性。

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婚姻家庭关系的的主体方面。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人,不能是不具有生命的社会组织。

其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妻子、丈夫、母亲、父亲、孩子等,并且是限于亲属范围之内的人,是熟人,而不是陌生人。

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统和感情,而不是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婚姻法有很强的身份性,从此种角度可以称之为身份法。

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是具有亲属关系的身份人,自始即负有身份的桎梏。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即不再有支配与服从的的不平等关系,但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等共同生活领域,受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影响,而毫无疑问会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的特殊关系,也要受特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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