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讲解学习
关于婚姻法讲座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婚姻法讲座。
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婚姻法的讲座,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讲座内容概述此次讲座由资深律师主讲,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赡养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及注意事项。
4.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
5. 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此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婚姻法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婚姻法了解甚少,甚至有的婚后出现问题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明白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我们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又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2. 婚姻法是家庭和谐的基石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讲座中提到,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这有利于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家庭平等和谐。
同时,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赡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3. 婚姻登记程序及注意事项讲座中详细介绍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让我对婚姻登记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我们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同时,讲座还提醒我们在登记过程中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以免给日后生活带来不便。
4.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讲座中介绍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
这让我明白了在遇到婚姻家庭纠纷时,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盲目冲动。
5. 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离婚是婚姻生活中的一大难题,讲座中对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例文(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例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改革。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婚姻观念,我国于____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婚姻法》。
这部新《婚姻法》对我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合理和尊重个体选择的婚姻环境。
在学习了新《婚姻法》后,我深感它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和促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新《婚姻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障公民婚姻自由。
新《婚姻法》强调婚姻是自愿的、公平的,夫妻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婚姻关系。
这一条规定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基于自愿选择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
这一点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更加注重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避免了强制婚姻和不公平婚姻关系的产生。
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需提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而使夫妻双方的意愿得以保障和尊重。
其次,新《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姻家庭财产的保护和分割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这一条规定使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更加公平合理,减少了因财产争议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新《婚姻法》还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和继承,为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
再次,新《婚姻法》更加注重婚姻家庭的关爱和保障。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一条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尊重和关心对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公民的离婚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实际破裂的,可以依法离婚。
这一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个人利益和婚姻关系的平衡,保护了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和婚姻权益。
最后,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虐待家庭成员等侵害婚姻家庭自由、人身权利的行为。
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文(2篇)

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法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经历了婚姻法的学习和研究后,我对婚姻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下面,我将就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心得体会。
首先,婚姻法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愿、一夫一妻、以家庭为基础、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几个原则体现了现代婚姻观念和法治思想的进步。
自愿原则强调了个人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一夫一妻原则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平等;以家庭为基础原则明确了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地位和功能;男女平等原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念。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婚姻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建立和有效性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男方和女方必须合法登记结婚。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关系的认可和管理。
通过登记结婚,不仅可以确保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还可以为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例如近亲结婚、双方有婚姻或家庭暴力史等等,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再次,婚姻法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共同债务制度等,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互帮互助义务、忠实义务、谦虚礼让义务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夫妻关系中的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和相亲相爱的理念。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互相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最后,婚姻法明确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和方式。
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间家庭暴力的介入和处理程序,保障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法律的规定可以为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提供解决的方法和依据。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婚姻家庭法中,性别平等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并对其进行研究。
性别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法中对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和尊重,有助于建立和谐和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传统上,婚姻被视为男女之间的联姻关系,男性被赋予了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在婚姻中扮演从属的角色。
然而,在现代社会,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逐渐被摒弃。
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婚姻的平等和和谐。
其次,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
传统上,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女性则被期望在家庭中负责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
然而,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婚姻家庭法通过强调性别平等原则,肯定了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务事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谐。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并非只关注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对男性权益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例如,当夫妻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法律要求按照财产状况和付出的劳动分配财产,而不以性别为依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男性在离婚时的权益,避免了传统上对男性离婚后财产状况较为不利的现象。
性别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在婚姻家庭法中实现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然而,虽然婚姻家庭法中存在性别平等原则,但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社会观念方面,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仍然存在,对于性别平等原则的理解和接受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论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权支撑的有限性

观 念 中 得 出 国 家 和 社 会 中 的 平 等 权 利 的 结 论 , 使 要 这 个 结 论 甚 至 能 够 成 为 某 种 自然 而 然 的 、 言 而 喻 不 的 东 西 , 就 必 然 要 经 过 而 且 确 实 已 经 经 过 了 几 千 那 年 , 最 古 的 自发 的 公 社 中 , 多 只 谈 得 上 公 社 成 员 在 最 之 间 的 平 等 权 利 , 女 、 隶 和 外 地 人 自然 不 在 此 妇 奴 列 。,] 。 追 求 平 等 、 得 平 等 权 是 人 们 多 少 个 世 纪 , l “ [ 获
形成的文化传统的制约。解决 法治信仰 、 文化传统、 风俗 习惯和经济建设 与婚姻法 的一致性问题需要有 一定 的时 间
和 限性I解决途径 有
中圈分类号 : 939 D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8 0 2 0 ) 30 5— 4 0 02 2 (0 6 0 —0 10
为促进 男 女 参 与社 会 各项 活 动 平 等权 的实 现 , 各 国 都 在 极 大 限 度 地 制 定 各 项 法 律 规 制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从 表 象 上 看 , 律 制 定 比 较 完 美 , 现 男 女 平 等 法 羹 已 经 有 了 法 律 保 障 , 现 实 绝 非 人 们 预 想 的 那 样 尽 但 善 尽 美 , 法 学 界 、 济 学 界 及 其 他 社 会 学 界 过 去 十 “ 经 多 年 的 研 究 表 明 , 律 的 作 用 被 人 们 大 大 高 估 法 了 ”l l 。男 女 平 等 的 现 实 与 实 现 程 度 远 未 像 预 设 那 l 样 。男 女 平 等 权 在 整 个 社 会 系 统 的 实 现 程 度 低 下 必 然 导 致 作 为 婚 姻 家 庭 法 对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权 的实 现 程 度 十 分 有 限 。 国 的 婚 姻 法 对 男 女 平 等 权 支 撑 度 并 我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看男女平等法学院2011级法学(2)班2011107040庞涛摘要:男女平等原则不仅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原则。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这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对男女平等概念的高度概括。
婚姻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一部法律,对于男女平等有着广泛的规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既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及其重要的标志。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意味着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受到人们重视。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1.它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是我们党夺取和巩固政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保证。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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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学号:XXXX姓名: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200 年月日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目录内容摘要 (1)一、《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1)二、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有限性 (2)三、对男女平等综合保障的探讨 (4)结论 (5)参考文献 (6)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学号:2006XXXXXX 姓名: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内容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也在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
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男女平等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实现,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我国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女性社会地位的真正提高不仅仅需要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需要社会意识,社会体制等相关领域的综合保障。
本文就《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作用及其有限性进行了分析,并对男女平等的综合保障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男女平等社会意识女性社会地位男女平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是人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它必然是一个男女享有平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社会。
在男女平等方面要从和谐的高度正确认识男女平等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为推动我国的妇女解放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填补了立法中的某些空白;并将原《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修正后上升为法律。
这是在男女平等的保障问题一次重大的前进。
一、《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男女平等的保障方面做出了新的努力。
重申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原《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原《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另外,在第4条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有违反将受到严厉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这些规定对于提高我国的婚姻家庭的质量,社会成员的文明程度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进步是权利的扩大与权力相对减少的过程,也是男女两性在家庭、社会中逐步实现权利平等的过程人类社会是权利社会,利己利人构成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进步越快,这些属性就发展得越完备、完善,妇女在被男人控制下解放出来的权利越多就越充分。
男女平等权的发展应与社会制度、体制进步成正比,如果一个把社会进步颂扬为男人的功劳,把社会颓废嫁祸于女性而想方设法限制女性权利发展的社会就是一个专制与黑暗的社会。
平等在政治、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平等权,即人人都依法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恩格斯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点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
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
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在最古的自发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
而追求平等、获得平等权是人们多少个世纪一直不断努力的目标。
过去的历史就是一部男女不平等历史,进而在家庭中的男女不平等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
二、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有限性首先,我国《婚姻法》在男女平等权利的最大保护与社会认同、风俗习惯是相冲突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第48条、第49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妇女在家庭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也为其它法律的制定起到指导地位的作用。
在宪法的原则下,我国《婚姻法》总则中对保障男女平等的问题,进一步使之具体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问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4条、第13条、第15条等条文的规定,使妇女与男子享受相同的权利,这是关于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的最大保护与重要法律规定,为实现妇女各项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也为国际实现妇女权利、争取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典范。
法律作为刚性的规定只能轮廓式地规定一个人们不可以逾越的界限,现实中一些阻碍妇女权利实现的各种因素都确确实实地存在并起着作用“尽管颁布了种种解放妇女的法律。
妇女仍然是家庭奴隶。
因为琐碎的家务压在她们身上。
使她们喘不过气来。
变得愚钝卑微,把她们禁锢在做饭管孩子的事情上。
用完全非生产性的、琐碎的、劳神的、使人愚钝的、折磨人的事情消耗她们的精力。
”2其次,男女真正的平等远未实现。
既然宪法、法律都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与男子在家庭与社会上各项活动中的平等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3条)。
但这种平等权在本质上或者说其产生的基础上由于不同的规定而出现差别。
有些单位公然违背法律,使妇女无法享受自己的劳动权利。
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劳动待遇。
由于劳动权不平等进而导致其所得到的机会不平等,使妇女丧失创造物质财富的机会。
势必影响其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
在经济上独立于丈夫的家庭是很少的。
相反却加大了对丈夫的依附,为实现“婚姻饭票”而依附于丈夫。
而女性就业的机会普遍少于男子的现实,似乎整个社会对此都比较认同。
一些单位也在建设一些规制去巩固着这种认同。
这是我国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妇女在家庭社会中与男子平等权的最根深蒂固的渊源,这一问题不解决,制定任何婚姻法律似乎都是那样苍白与无济于事。
做母亲后的妇女远比未结婚的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和成本,也更增加了陷入贫困和不稳定的风险,使他们更加依赖政府、家庭中的男人或市民社会的善心。
这在中国及其它各国都已成为“正常”的带有规律性的问题。
在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像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在一些竞争力很强的企业或职业中,一些适龄女性宁可保持独身也不愿结婚或生育,而且越是在层次较高的职业或行业且学历层较高的人群中,这种现象就越明显。
这在优生优育与一个国家未来种族的繁衍及进化上无疑埋下了危险的种子,其后果将使这个国家与社会为培养和选拔人才承担更大的成本,从而延缓社会发展的速度。
由此可见,一方面,国家以各种法律包括《婚姻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利,并对侵犯妇女权利者进行惩罚来加以保证;另一方面,社会对妇女地位与作用的认同上又出现自己的偏好,法律(规制)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抽象的口号却成为妇女在社会中、在家庭里无法与男子平起平坐地享受权利的最大障碍。
社会、风俗无疑在利用法律的“平等性”去恣意剥夺、减少妇女的权利,使得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受到挑战。
三、对男女平等综合保障的探讨人们期望婚姻法律健全和完善,以期实现男女平等权问题的解决。
这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具体方面,解决任何问题都是在一个系统中靠综合力量作用的结果,解决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同样如此。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解决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问题仍然困难重重,这主要取决于社会对这种规定认同的程度。
中华文明其内在底蕴毕竟是一种农业文明,而非工商业文明。
它具有一种集权主义和家族本位的价值取向,因而消解了民主和法治的内生力量。
我国专制社会是形成单一专制或人治思想的绝好制度,我国悠久的专制历史阶段,使人治思想已经深入每个中国人的血液中与细胞里,用解放后仅几十年的时问去排除积累了几千年男尊女卑的毒素的想法显然过于苍白。
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社会风俗习惯甚至一些民间社会规范习俗至今在一些地区仍起作用。
3可以说,“在绝大多数已知的社会中,妇女都被分派在低下的社会位置上。
要想说明这一事实,就必须考虑到在符号交换的经济中,不同性别之间存在着地位不平等。
当男人作为婚姻策略的主体,并且运用婚姻政策来维持或增加他们的符号资本时,妇女却总是视为这些交换的客体,并在交换中作为门当户对的符号来流通”。
法律、社会制度、习俗等使妇女处于屈从地位。
由此形成了历史进步的主要桎梏。
而女性的屈从地位,也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它使人们低估了妇女在历史上的作用而高估了男性的重要性,因而对男子和妇女如何设想自己的能力产生了歪曲的效果:男子的能力几乎总是捧得过高,而妇女的能力则几乎处处遭到贬低。
可见,解决婚姻法男女平等权利的问题并非仅依赖其自身,而应来自于我国整个法律系统支持程度,以及社会对其认同的程度。
韦伯指出:“只有确立起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才会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到维系。
而事实上,法律的强制力之所以有效,最终的根源并不在于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暴力,而在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能够对法律制度予以信仰认同和自愿服从”。
可见,妇女社会地位的真正提高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变革。
其一,社会意识的变革,只有当社会公众和社会整体意识上,认识到女性和男性样,只有性别的差异,而没有社会分工的必然不同,女性的社会地位应该得到尊重。
这是一个基础,是女性赢得与男性真正平等地位的前提条件。
其二,女性完全具备经济能力,她们能够自食其力,而且在很多方面能更多的被社会赏识。
这是女性地位解放的物质基础。
而这两方面的变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在社会意识领域,社会制度领域长期的努力。
结论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建立和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一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