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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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精神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婚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而在婚姻中,除了关心物质需求的满足外,对配偶的精神需求也同等重要。

然而,虽然精神虐待在婚姻中是一种常见的问题,但很多人对其法律责任的认识却并不清晰。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解读婚姻法中精神虐待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精神虐待的定义精神虐待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行为或言语对另一方造成精神伤害、压迫、威胁或恐吓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恶言恶语的辱骂、威胁、对配偶进行长期的冷淡对待、不给予配偶情感支持等。

精神虐待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损害了被虐待方的心理健康,对家庭和谐也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二、婚姻法对精神虐待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精神虐待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互相尊重等婚姻基本原则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经济能力的,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债务。

夫妻双方都对家庭生活费用、债务缺乏承担能力的,应当根据履行义务的能力和各自收入多少确定共同承担的比例。

”这一条款的出台即表明国家对于夫妻双方的平等相待以及互相尊重的要求。

所以,当一方或双方在婚姻中精神虐待另一方时,便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三、精神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32条中对精神虐待行为的定义,对精神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可以得到明确界定的。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进行了精神虐待行为,另一方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以精神虐待为由请求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当受虐待方提出精神虐待的申请后,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以及婚姻法所要求的精神虐待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和判断。

如果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精神虐待行为,或者精神虐待行为得以证明,法院有权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虐待行为的判定是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的。

受害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精神虐待行为的事实。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学后感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也更加明确了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姻法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也强调了对计划生育和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在深入学习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婚姻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婚姻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解和应用婚姻法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

同时,我也意识到婚姻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

总的来说,学习婚姻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法律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和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

我相信,随着对婚姻法的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我会更好地应用它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婚姻中的精神虐待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婚姻中的精神虐待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婚姻中的精神虐待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婚姻中的精神虐待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精神虐待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恶意、冷漠、侮辱、威胁等行为的虐待行为。

本文将以婚姻法为基础,解读如何处理婚姻中的精神虐待问题,并给予相关建议。

一、精神虐待的定义与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精神虐待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侵害行为。

精神虐待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言语恶意攻击:包括辱骂、嘲讽、挖苦等对配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

2. 冷漠和忽视:一方对另一方表现出冷漠、漠视、忽视等消极态度,长期忽略对方的情感需求与诉求。

3. 经济控制:一方通过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强制限制对方的经济权益,限制其自由支配财产和参与经济决策。

4. 社交隔离:一方主动隐瞒对外人的存在或社交活动,剥夺对方与他人正常交流和社交的权利。

5. 威胁恐吓:一方通过威胁、恐吓或暗示对方权益受到侵犯,以达到控制或改变另一方的目的。

6. 控制与监视: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过度的控制和监视,限制其自由、追踪行踪轨迹等,迫使另一方处于极度不安全感中。

二、处理婚姻中的精神虐待方法1. 寻求婚姻辅导:夫妻双方应共同认识到精神虐待的严重性,主动寻求专业的婚姻辅导帮助。

专业婚姻辅导师能够帮助夫妻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情感,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 沟通和理解:夫妻间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尽量采用理性、冷静的方式与对方沟通问题,并互相倾听、理解彼此的感受和困惑,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3. 设定界限和规矩:夫妻在家庭中应共同制定一些行为准则和规矩,明确交流、尊重、彼此信任的重要性,并坚守这些约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尊重。

4. 寻求法律援助:在一些严重情况下,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夫妻受害者可以联系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维权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5. 借助社会支持:夫妻在婚姻中受到精神虐待后,可以寻求家人、朋友或社会组织的支持。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____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第一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和子女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婚姻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婚姻法》,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精神、婚姻登记以及离婚等方面探讨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历史背景在我国,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多为封建式的安排,妇女地位低下,婚姻自由受到限制。

直到20世纪,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开始逐步改革婚姻制度。

198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开始。

二、法律精神《婚姻法》的制定和修订,秉持着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自由、互敬互爱、协议离婚,旨在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三、婚姻登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男女双方应年满22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结婚。

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必须由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确认。

四、离婚离婚是《婚姻法》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议离婚,经人民法院确认即为离婚。

除协议离婚外,还有被动离婚的情况,如重婚、犯罪以及家庭暴力等。

在这些情况下,被害方有权要求离婚。

总结《婚姻法》的实施为我国社会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使得婚姻关系更加平等和健康发展。

它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在不断完善《婚姻法》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倡导尊重和关爱,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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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的精神
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
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
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4]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一国的立法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二)契约精神
在《古代法》中,梅因揭示了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

”[2]据此他得出了一个著名论断,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3]从“身份”
到“契约”的运动,实际上是从强制到自由的运动,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运动,是人的解放运动。

(三)人权保护精神
人权保护问题是当今时代面临的重大挑战。

人权的普遍性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法治的首要任务在于维护和保障普遍的人权。

普遍人权不仅内涵着对人的尊严的普遍认同,还内涵着人权主体的普遍欲求。

即人权价值不仅要获得普遍的认同,获得了普遍认同的人权还必须要惠及所有人。

尤其是在社会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即弱势群体。

中国人权保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中国立法在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应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二、解释(三)的精神取向
(一)彰显公平正义
解释(三)中有关财产分配的争议是最大的。

纵观婚姻法解释(三)所有条文,无不贯彻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早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解释(三)第五条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所有,并未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尽管孳息和自然增值产生于婚后,但如果配偶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没有贡献,自然不应当享有产权。

这既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婚后各自的贡
献与付出。

解释(三)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截然分开的做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总体上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婚姻契约化
如今房价越来越贵,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解释(三)第十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一般情况下,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而且,该条规定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

由此不难看出,解释(三)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通过强调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财产分割契约性质,进而以契约精神来规范、调节和引导婚姻关系。

(三)妇女权益的保护
解释(三)从多重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比如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代社会女人不再是生育机器,夫妻双方
均享有生育权。

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生育与否完全可以由女性自主决定,这也应视为女性人权的一部分。

第十条有关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但是房屋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实际生活中,如果女方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

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因此,那些说解释(三)忽视亲情,有失公平的质疑也就不攻自破了。

三、结语
从这次的司法解释显然可以看出,它是试图阻止女人嫁给金钱而不是感情,来挽回社会的情感价值。

而且,从法律规范的适用来看,法官与学者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司法解释的,学者针对的是受道德伦理约束的一般家庭婚姻,而法官面对的是那些已经走到了司法程序,而显然不能通过一般的道德人情来解决的婚姻。

法官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要解决好一个案件,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在夫妻面临离婚,也就是身份关系即将破灭的情况下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规则,对离婚审判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至于仍然存在的对农村女性保护不力等质
疑,其实那已经不是一个司法解释所能起到的作用,那是这个国家的婚姻法、宪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问题。

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下,必须建立健全的婚姻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培养整个社会的契约观念和诚信观念,这才是对婚姻最好的保障和对所有家庭最好的法律关怀。

参考文献:
[1] [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48.
[2] [3] [英] 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97.
[4] [美]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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