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法律定位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浅谈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定位

普遍不满,直接导致了此制度的取消。虽然现在仍然鼓励人 由确定 或协 商决 定。社会 学家伯 纳 德 曾经 预言 : “ 未来
们在结婚之前进行婚检 ,但是否婚检成 了个人 自主 自愿的事 社会这 种婚姻 的特 点,正 是让那 些对婚 姻关 系具 有不 同
情,国家不再强行干涉 。 1 . 2对我 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 的评价
公 共 管理
浅 谈我 国婚姻 登记制 度 的定位
郑 欣
前 言 :我 国的婚 姻 登记立 法 ,越来 越 多 的强调 政府 到了很所学者 的认 同和赞扬,认 为这是司法 自制原则在我 作 为服 务者 的角色 定位 ,强调婚 姻 内部 的 自由和 自主 , 国法制建设 中取得 的极大进步。取得进步 固然可喜,可作
年颁布 的 《 婚姻登记条例》在名称上去掉 了 “ 管理”两个字, 息的焦 点 问题 。个人 到底 能在多 大 的范 围 内实现 自治 ? 这一形式上 的细微变化 旨在传达一种新 的立法理念 。政府对 公权力 又应该 在什 么 限度 内进行 干预 ?这种 关于 “ 度”
个人之 间的婚姻干预逐渐弱化,不再以一个强势的管理者的 的探究 好像要 比是 非判 断复杂得 多 。如 今在婚姻 家庭 领 身份存在, 在婚姻领域,国家干预首次向私权 自治作了让步。 域 ,随着 自由平 等理念 的深 入人 心,公权 干预 与私权 自 二是婚姻状况证 明方式 的改变。1 9 9 4年的 《 婚姻登记管理 治之 间的博弈 表现 得更 加激烈 。从宏观 上讲 ,婚姻 是一 条例 》要求结婚或离婚登记 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 种 社会 制度 ,从微观 上说 ,婚 姻又 是一种 行 为与关 系 的 会或村 民委员会 的介绍信,新规定取消 了单位证 明的方式,
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的思考

重要 阶段 , 不断 发展 完善 。20 年 的修 订是 成 功 的 , 内容 完善 、 01 在 制度 创 新 、 可操 作 性 、 法律 定位 等 方 面 均取 得 了 重要
成 果 。但 必须 清 醒地 意 识 到 ,婚 姻 法》 处 在 不断发 展 前进 的过 程之 中 , 法律 配 套 、 《 还 在 家庭 财产 制度 、 权等 诸 多 方 面 亲 还 有待 进 一 步 完善 。 [ 关键 词 ] 婚 姻 法 ; 婚 姻 ; 家庭 [ 中图分 类 号 ] D 2 . 939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6 1 66 20)2 06 —0 文 17 —19 (020 — 08 5
加以完善 。处于这个过程之中 , 不断探 索完善我国《 婚姻法》 的思路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
、
新 中国《 姻法》 婚 发展 的历 史轨迹
新 中 国成 立 以后 ,婚姻 法 》 经 了 15 《 历 90年诞 生 、90年 修订 ,0 1 修 订 3个 重要 阶段 , 断发 展 完 善 。 18 20 年 不
பைடு நூலகம்
维普资讯
20 0 2年 3月
第 1卷 8
第2 期
江 苏教 育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n f i 8uIstt f d ct n(oi cec ) o ra o a B tueo uao Sca S i e l Jn ni E i l n
上 、 济 上 和 文化 上 建设 力 量 的 增 长 , 别是 为着 解 开一 切 束 缚 生 产 力 的枷 锁 , 经 特 随着 全 部 社 会 制 度 的 根 本 改
[ 收稿 日期 ] 0 1 2 0 20 —1 —2 【 作者简介 ]王曦(9 2 , , 17 一)女 湖北武 汉人 , 苏教育学院政教 系讲 师 。 江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

论行政程序作用的有限性
论道路、公园使用收费的规范与控制
论公务员的人权保障
为使“英雄”不再“流泪”——论见义勇为者权益之行政法保护
论我国公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
赵笑君
1、论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2、电子数据证据问题探析
3、影响司法公正的观念性障碍分析
十、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的检讨
十一、入世与我国版权(或商标、专利)保护问题
十二、入世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问题
十三、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十四、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十五、当前我国房产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十六、入世我国税制完善问题
十七、个税监管问题
十八、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十九、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
二十、作品名称(作品情节保护的探讨)
9、死刑存废研究
10、犯罪中止形态研究
张文锋
注:在不脱离主题范围的前提下,对选题名称可根据撰写的论文具体内容作适当调整。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2、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3、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4、论抢劫罪的有关法律问题
5、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6、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问题
7、单位犯罪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试论先契约义务的若干问题
私力救济制度初探
邹文星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探讨
浅谈构建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浅议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社会的一份子,对于婚姻法的学习、理解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过学习新《婚姻法》,我认识到了婚姻法作为一项法定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所体现出的指导作用和保护作用,并对我个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强调平等、自由、精神和物质上的尊重。
在婚姻法的新版本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离婚,这标志着婚姻自由的进一步确立。
这反映了新时代下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不再是一种强制的束缚,而是建立在彼此真爱和自愿的基础上。
婚姻法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禁止与保护家庭暴力,明确了性别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这为妇女在家庭中获取平等地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也更好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赋予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制定审判办法的权力,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离婚程序的设立,为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冷静思考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一时冲动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双方通过交流和谈判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另外,新《婚姻法》中也规定了一定的离婚条件,如家庭暴力、重婚、恶劣习惯等,这为真正的伤害方提供了维权渠道。
对我个人而言,新《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婚姻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事务,也是一项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化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应该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婚姻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婚姻的和谐和幸福。
在面对婚姻矛盾和问题时,应该理智思考,尊重对方,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急于采取激烈的手段。
同时,新《婚姻法》的学习也对我个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夫妻之间存在强制性和不平等的因素,而新的婚姻法则鼓励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且以人的真爱和自愿为基础。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对婚姻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
这里,我们将对民法中有关婚姻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婚姻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家庭的稳定、和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
家庭的和睦。
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民法中,《婚姻法》作为专门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做出了明确
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年满法定婚龄、无近亲属关系等。
此外,婚姻的程
序包括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等,需要依法办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
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等。
而且,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珍视婚姻的原则,不得有重婚、虐
待家庭成员等行为。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维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解除,民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出现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可以依法离婚。
离婚的程序、协议、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同时,在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也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民法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定。
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
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论中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之误区——兼与婚姻法私法论商榷

一
、
问题 的提 出
理论 本身 以及 立法 司法 实践造 成 了 困境 , 足 以使 这 婚姻 法 如何定 位 成 为一 个 值 得深 究 的问 题 。 确 @准
有 关婚 姻法 定位 的研 究 及论 述 在 2 纪 8 定 位婚 姻法 在法 律体 系 中的地位 , 仅关 系 到社 会 0世 O 不
路, 应扎根 于社 会生活本身 , 实际出发 , 从 从有利于解决 中国婚姻 家庭的 实际问题 出发作扎 实的研 究。
关 键 词 :婚 姻 法 ;法 律 体 系 ;私 法 ;独 立 部 门 法
中图 分 类 号 :D 1 . 9 39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39 (06 0 一O0 — 5 07— 6 820 )5 0 1 0
主 流观 点 可称 为婚 姻 法 私 法 论 , 主 张婚 姻 法属 于 私 法 应 “ 归 民 法 ” 并 适 用 私 法 自治 原 则 , 婚 姻 法 其 回 , 在
中建立全面的权利体 系。然而 , 关论述普遍存在论证过程 简单、 有 论证逻辑错误 、 乏论证 、 究视 角单 缺 研
一
等 问题 , 而难 以具有说服 力。有 关婚 姻法在 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 问题 , 应改 变从 理论 到理 论的研 究思
年代 以及 近年婚 姻法修 改论 争 中热 闹一 时 , 并形 成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建构 , 更直 接影 响婚 姻家 庭 法 的立
了婚 姻法应 “ 回归 民法 ” 婚 姻法 属 于私法 应 贯彻 私 法 与 司法实 践 ,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限 于 篇 幅 , 文 、 具 本
法 自治原则 的主流观 点 ( 以下简 称 “ 私法 论 ” , 主 谨 就婚 姻法 地位 有关 研究 存在 的 问题进 行 梳理 , )该 以 张并 已 对立法 、 司法 乃至 意识形 态 等方 面产 生 了重 说 明婚姻法 私法 论有 诸 多可商 榷之 处 , 其存 在 论证 大影 响 。 然而 理论 论 证 的合 理 性 与科 学 性 如 何 以 逻辑 、 识基础 、 究方 法 等诸 多方 面的 问题 , 知 研 以期
新婚姻法中的夫妻忠诚问题之

新婚姻法中的夫妻忠诚问题之刍议摘要我国新的婚姻法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仅仅属于倡导性规定,亟需在新婚姻法的总则部分对于夫妻忠诚问题进行界定,这不仅有巨大的理论意义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进行狭义与广义两方面的界定,对其中三种误区的进行分析,证明了我国对于婚姻法的修订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就对目前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以供参考研究,要明确界定关于忠诚的法律性质,明确是否能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最后要明确是否可以要求违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新婚姻法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作者简介:李子逸,云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33-02一、前言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夫妻二人共同为基础和主体的。
夫妻二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忠诚相待是一个家庭稳定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传统习俗要求的使然,是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一致的。
我国新的婚姻法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性。
二、对于夫妻忠诚问题在法律上的定位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夫妻忠诚问题的探讨,可以通过狭义与广义两个范畴进行定位。
从狭义的范畴来看,所谓夫妻忠诚是指贞操忠实,即配偶生活方面的排他专属性;而广义的范畴而言,则范围更为广阔,还囊括夫妻不得为第三者的利益作牺牲、对彼此不得恶意嫌弃以及不得对配偶利益有所损害。
目前,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我国新的婚姻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使其上升为法律范畴中的义务,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应看到法律范畴的规定,并非是指夫妻之间的忠诚会与道德范畴相脱离,相反正是将我国的法律中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起来,对于这一问题的治理也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和谐互补,同样,这对于我们研究夫妻忠诚问题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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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的结合,其本质属性是伦理性,基于婚姻的伦理性,婚姻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又鉴于婚姻法和民法在立法理念、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等方面大异其趣。
从而判断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婚姻法伦理性法律定位引言有关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研究及论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都处于热闹的争论之中,基于研究目的、研究状况及其影响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张婚姻法隶属于民法,或者婚姻法应”恢复”其私法的本来来面目而理应”回归民法”,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论述主要是基于民法学自身的发展与民法典的编纂,致力于为婚姻法与民法衔接、纳婚姻法入民法提供理论依据。
其论述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80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大量的论述犹如雨后春笋般的显现,至今已成为主流观点。
①另一类是主张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论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大家一直公认的学术观点,而且在当时的社会中婚姻法的确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是共识,所以当时是很少有人为这个问题而争论,基本上全都承认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由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类论述则逐渐显现,论述的人数比较少,②这类论述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回归民法”不仅无法实现理论的整合、促进掌握法律原理体系化的初衷,反而会加剧婚姻法与民法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冲突、婚姻法理解的混乱和新创设制度事实上的困难,而且会导致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
③以上论述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论述了婚姻法的法律定位,但第一类论述即主张婚姻法应该归属与民法,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类论述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本质特性,无视婚姻法的伦理特征,忽略了婚姻法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调整方法。
大多数简单的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婚姻法是人身关系,从而得出婚姻法应隶属于民法,进而否认婚姻法的独立性。
第二类论述主要集中在以婚姻法隶属于民法,从而得出婚姻法应贯彻私法自治,婚姻法贯彻私法自治的结论为主要论据,以此来论述婚姻法隶属于民法会成为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误导了立法、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
当然这类论述也谈到了婚姻法特殊性,但论述都比较简单,本文将以不同于以往的论证角度来深入分析婚姻法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定位?一、婚姻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婚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各类学者都同意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我们认为,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的结合。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体要件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婚姻主体是自然的结果,是有性别的特征,婚姻只能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那么作为同性结合的同性恋到底是不是婚姻,现在有些学者、同性恋组织主张把同性结合关系合法化。
④第一,从婚姻的概念上讲,同性恋不符合男女两性的主体性别要求,被排斥在婚姻之外。
婚姻之所以对主体有男女两性的要求,是因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要符合自然规律,遵从自然法则。
”两性吸引,两情相悦”,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性相斥”。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男男相交往,女女相交往都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男女的距离是最近的。
第二,同性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功能。
例如婚姻的生育功能,同性结合则无法实现,自然的性结合关系在同性结合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实现的,它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同性结合中对外身份不能以双方的主观意愿来确定,否则就会使得法律对身份的确认缺乏客观性。
同性结合的情况颠覆了社会对于夫、妻认识的客观依据。
马克思曾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谈到:”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⑤若婚姻中的身份判断以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来判断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必须依据婚姻主体的客观特征的自然规律来判断婚姻当事人的身份问题。
妻子应当为女性,丈夫应当为男性,而同性结合中,女性为夫或者男性为妻否定了这种客观的客观规律。
这就会动摇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基本范畴--婚姻。
基础的东西应当稳定,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综上,婚姻主体的男女两性特征是应当坚持的,这是对自然规律的坚持,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2,主观要件婚姻需要有建立夫妻关系的主观意志。
不是所有的两性结合都是婚姻关系,而是存在了一个婚姻目的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
婚姻的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结婚的问题。
如果没有婚姻的主观意图,则会导致我们的行为成为一个无目的的完全本能的行为,这会造成对人格的侮辱,抛弃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思想的特征。
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人们结婚这种行为也是有一定的目的的,这就是保持一定的关系即夫妻关系。
婚姻是基于男女两情相悦最终最求的目标,相爱双方的最终走向一般来说就是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姻是恋爱的归宿,是爱情发展的结果。
在相爱交往的过程中,双方都有自己的主观意志:相伴终生,白头偕老。
生活中的山盟海事、发自内心的誓言等无一不体现婚姻的目的--永久共同生活。
组织家庭、维系家庭、永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志就是婚姻的主观目的。
从此意义上讲,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两性结合就不是婚姻。
这个主观要件在法律上就是区分婚姻的两性结合和非婚姻的两性结合的主要标准。
例如姘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由于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所以它不是婚姻。
通奸也是两性的结合,但其是采取秘密手段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也因为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也不是婚姻关系。
重婚关系中,重婚双方是有共同生活目的的,缺乏目的,则构不成重婚。
可知,在界定法律关系上,婚姻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从法律制度中看,婚姻制度要服从婚姻的意志,而婚姻的目的至少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当事人的意志被社会认可后就应当成为婚姻的社会的意志。
(婚姻意志还包含了婚姻发展规律)婚姻的目的是婚姻意志的一个基础,它有自然基础(两性),也有社会基础(婚姻功能价值,社会对婚姻的基本态度),从此角度才能判断什么是婚姻。
3,客观要件婚姻要有客观的要件,要有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客观外在表征对外就是身份,对内是共同生活的内容。
在一起共同生活,效果上承担和发挥婚姻功能,如生育的功能,生育是性关系在自然状态下的结果,婚姻和性关系是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生育的是必然的结果,生育成为婚姻的主要目的,也是婚姻主要的客观表征,恰恰是这种客观的结果,使得婚姻更加稳定。
⑥在区分是否具有婚姻目的也要通过婚姻的外在表征来区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婚姻目的,这只有通过其行为来判断。
在法律上,在人的婚姻行为中必须有客观的外在表现,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推论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婚姻目的。
实践中婚姻是一种身份象征,有目的,会对外表彰,向亲朋好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伴侣,所以有没有这种身份的表征,可以用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目的的标准。
经济上是何种关系,是合作还是融为一体的关系,一般而言,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经济上是一种合作,多数是合作关系,两人钱一起花,若财产上还斤斤计较,说其具有婚姻目的是很难理解的,所以有共同财产,且实实在在是共有关系,不分你我,这就可以推断为有婚姻目的。
此外,同居时间长短,亲属的认可,夫妻财产的共有,对子女抚度养义务的履行等都是婚姻的客观要件。
综上,婚姻的基本要素:主体要求,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表征,这样界定婚姻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符合这三个要素的婚姻,才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婚姻,这三个要素是事实,而法律是依据,只有符合法律依据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反之就是违法的婚姻。
(二)婚姻的本质从哲学上讲, 某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事物内部稳定的、不变的联系, 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 所要解决的是一个”是什么”的问题。
那么婚姻的本质属性为何?婚姻具有伦理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⑦即他认为婚姻法存在的本质就在于伦理, 伦理是婚姻存在的根本基础, 只有合乎伦理的婚姻法才是良法, 因此, 婚姻法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如何准确地反映这一伦理关系。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⑧何为伦理?伦理的”伦”字,是单人旁,所以伦理是对人的,讲的是人际关系,是基于自然法则发生的。
譬如,夫妻之间有自然法则的关系,比如说男女两性,异性相吸引,这就是一种自然法则,自然规律;父母,子女,这是血缘关系,也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这种人际关系,是根据自然法则发生的,没有这种自然法则,自然也就没有这种人际关系。
综上,我们认为伦理是基于自然法则而发生的人际关系。
所以婚姻是一种人际关系。
这就不同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了,民法调整的是一种基于经济规则而发生的商品关系。
二、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理论依据婚姻法法律定位理论依据的前提是明确法律部门确切含义与划分标准。
只有明确了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我们才能判断婚姻法的法律定位。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⑨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那么婚姻法基于自身的特性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与独到的调整方法。
(一)婚姻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其中主要是婚姻关系。
而婚姻关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主要是婚姻关系的发展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关系不能服从夫妇的任性。
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婚姻家庭关系的的主体方面。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人,不能是不具有生命的社会组织。
其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妻子、丈夫、母亲、父亲、孩子等,并且是限于亲属范围之内的人,是熟人,而不是陌生人。
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统和感情,而不是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婚姻法有很强的身份性,从此种角度可以称之为身份法。
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是具有亲属关系的身份人,自始即负有身份的桎梏。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即不再有支配与服从的的不平等关系,但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等共同生活领域,受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影响,而毫无疑问会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的特殊关系,也要受特殊的规制。
身份法首先是强调对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圆满状态的维护,即维护永久的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