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交通事故及其民事赔偿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在我们⽇常⽣活中,⼤家可以看见有⼈新闻上或者⾝边有交通事故发⽣,事故发⽣总是令⼈伤感。
那么,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哪些法律依据制定的呢?下⽂,店铺⼩编将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最关⼼的问题。
《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对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
与过去⽆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区别。
⼀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承担民事责任。
除⾮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项⽬,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主要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
《⼈⾝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和赔偿标准⽅⾯贯彻了全⾯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残疾赔偿⾦”代替“残疾者⽣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受害⼈遭受⼈⾝损害的赔偿项⽬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因伤致残的赔偿项⽬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第十七节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原则

第一节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 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 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 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在机动车发生 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在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的构 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有过错 1.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之分。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 结果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结果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 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 2.存在损害事实 2.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包括:对财产的损害;对身体的损 害;对精神的损害。 害;对精神的损害。
(2)要考虑各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 )要考虑各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 知、预见的能力和程度,考虑一个正 知、预见的能力和程度,考虑一个正 常人此情况下的合理的行为是什么样 的。 (3)损害事实如果是多种原因引起的, )损害事实如果是多种原因引起的, 要考虑过错行为在发生的损害事实中 所起的作用。 所起的作用。
、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 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 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 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 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 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有特殊情况的, 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技巧

交通事故赔偿技巧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应出具证明材料。
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技巧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了解。
▲1、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3)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4)必须要有损害的后果发生;(5)从主观心理态度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是过错或意外。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当前,汽车增长速度加快,道路交通事故也在相应增加。
许多驾驶员朋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苦于对法律常识的不等,一筹莫展,心急如焚,甚至乱找关系、花冤枉钱。
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答疑释惑。
赔偿项目1、医药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伙食补贴费),3、护理费(陪护费),4、交通费,5、住宿费,6、营养费,7、误工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抚慰金,14、财产损失赔偿金。
计算公式一、医药费计算公式:医药费赔偿金额=治疗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法医鉴定的后段医疗费用等)。
医药费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药费具体包括有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门诊观察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生活附加费、救护车费、救护出诊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对于伤者原发疾病的治疗用药,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创伤导致原疾病加重,不经治疗难以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应结合病情,作出法医鉴定。
按照法医鉴定的参考度予以赔偿。
康复费、整容费一般按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主治医师和治疗机构的请或意见、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结合前期治疗情况予以赔偿。
请采用一次性结案的原则。
二、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三、陪护费计算公式: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X护理期限。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二课件

赔偿处理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速,避免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启示
案例二:酒后驾驶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经过 责任认定 赔偿处理 启示 某驾驶员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 受伤行人有权向酒后驾驶驾驶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酒后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该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员应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引发交通事故和赔偿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侵害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章节五
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CHAPTER ONE
案例一:超速行驶导致事故责任划分
某驾驶员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人员受伤。
事故经过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行驶是违法行为,该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
受伤人员及受损车辆所有者有权向超速行驶驾驶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起诉条件
受理法院选择
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收集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范本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范本
[你的姓名]
[你的地址]
[你的手机]
[日期]
[责任方姓名]
[责任方地址]
[责任方手机]
亲爱的[责任方姓名]:
我在[事故发生地点]与您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勘查结果,事故发生时您负有主要责任。
我在此函中向您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
以下是我受到的损失和我的赔偿要求:
1. 医疗费用:
我因事故受伤,在医院接受了治疗。
根据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我的医疗费用共计[金额]。
2. 财产损失:
事故中,我的[车辆型号及牌照号]受到了部分损坏。
为修复车辆,我的车辆维修费用为[金额]。
3. 误工费用:
由于伤势严重,我在事故后的[治疗时间]不得不请假,造成了[金额]的工资损失。
根据以上损失,我的赔偿要求总计为[金额]。
请您于收到此函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我的赔偿费用,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函仅作为民事赔偿的协商,如无法得到您的合理回应,我将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
希望我们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期待您的回复。
祝好!
[你的姓名]。
关于车祸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请求方):
乙方(赔偿承担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为妥善解决车祸引起的民事赔偿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体
1.甲方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拥有向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2.甲方应在收到赔偿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五、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赔偿请求方):
乙方(赔偿承担方):
三、赔偿金额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
2.上述赔偿金支付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事宜再无争议。
四、赔偿方式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为本次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1.甲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甲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3.甲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汽车碰撞折损赔偿标准

2、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肇事一方除了负责为无责任方修理车辆外,一般不需要支付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修复后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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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交通事故及其民事赔偿一、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必要性(或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
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
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
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发布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
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
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
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
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
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
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
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
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
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
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
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
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
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
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
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
《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
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
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
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
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
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
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
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起诉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
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
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
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
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分别是: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
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
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
因此。
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