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合集下载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摘要:在本案中,民意干涉了法院的判决,民意成了司法的灯塔。

而笔者认为民意是立法的灯塔。

在文中,之所以说”民意这位女士闯进了司法的男厕所”,是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一错位的事实,以及笔者对其负面的价值判断。

把民意比作上厕所的女士而非男士,是因为在许多公共场所,与男厕相比,女厕通常是不够用,这一点从女厕外长长的队伍可以看出。

此外,在这里把司法比作男厕,原因有三:一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男权或男子主义往往占居统治地位,这就与司法的终极性和权威性判决相映照;二是,厕所通常是人们”清空内存”,排除体内废物所必须去的场所,这与司法或法院存在的必需性相映照;三是,厕所本身有玷污的成分或因素,这表达了笔者对本案判决的不满和对民意干扰司法独立的些许嘲讽。

关键词:民意司法立法一、李昌奎死刑案简介李昌奎与邻家妹王家飞有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6日13时许,李在王家飞亲戚王庭金家门口遇见了王,李当即同王争吵并抓打起来,抓打中李昌奎将王掐晕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见王被强奸后醒来要跑,李提起一把锄头打在王头部。

王当场倒地,李见状将王拖入王庭金家房内。

此后,李昌奎又提起站在一旁的王的3岁弟弟王家红用其头猛撞房门,撞晕后再用绳子分别将王家红和已经昏迷的王家飞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王家安葬费2万余元,并提供一块土地用于安葬。

李昌奎因为强奸并杀害了邻家妹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3月,二审被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改判后,2011年5月,被害人的哥哥王家崇带着自己的老婆和父母,全家人来到昆明,租住在昆明一处”城中村”的两个单间,开始举家上访之路。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作用机理及本质探析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作用机理及本质探析
第2 8卷 第6期
21 0 0年 1 2月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1 8 N . o 2 o6 .
D c 00 e .2 1
J R A N N U I E ST F S I N E A D T C O OG ( O I L S I N E OU N L OFHE A N V R IY O C E C N E HN L Y S C A C E C )
【 法坛论 衡 】
民意对 刑 事 司法 的影 响 考 量
— —
作 用 机 理 及 本 质 探 析
郜 占 川
( 肃政 法 学 院 法 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 甘 甘 30 0
摘 要 :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 意在 特 定 条 件 下得 以介 入 司 法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法 律 的 精 神 与 民 民意 的价 值 是 一致 的 , 法 裁 判 符 合 民意 期 待 ; 当 法律 精 神 与 积极 民 意 明 显 相 左 或 缺 乏 有 效 的法 律 精 依 但 神 可 资遵 从 时 , 以认 真 、 审慎 的 态度 依 据承 载 积 极 民 意 的 非 规 范 性 法 源 裁 判 , 其 必 要 性 。 民 意 本 身 并 有 不 足 以干 预 司 法 , 有 为 权 力 因素 所 吸 收 的 民意 才 能 影 响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 在 司 法 尚 难 有 效 独 立 的现 状 只
罪刑法定 原则虽 然早 在 1 6世 纪 就 被 贝 氏 确 立
的 不 同而 有 所 差 异 , 为 法 官 裁 判 依 据 的也 有 诸 多 成 领 域 。尽 管 裁 判 的 依 据 林 林 总 总 , 最 具 个 性 并 需 但 特 别 关 注 的应 是 法 律 依 据 。 有 学 者 进 一 步 指 出 , 在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正确看待“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

正确看待“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
法 院核 准后 执行 了死 刑 。 [ 案例 四】 药 家 鑫 案— — 2 0 1 0年 1 0月 2 0 日深
[ 案例 一】 刘涌案——2 0 0 2年 4月 1 7日,刘 涌 因被指 控犯有组织 、领 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 ,

审被判 处死刑 。他 的辩护律 师邀请 了国内知 名
回广 州 中 院 重 审 ,改 判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 因 系在 法 定 刑 以 下 量 刑 ,该 判 决 最 终 被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核 准
生效 。
二 审审理 ,认定 张显侵权事 实成立 ,判处 张显立 即停止侵 权行为 ,删除微博 上的诽谤言论 ,分别 在其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上连续 3 0日致歉 ,并 向 药庆卫支付 l 元钱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年 ,而许霆潜 逃一 年后 ,在 陕西宝鸡火 车站被警 方抓获 。2 0 0 7 年 1 2 月 ,许霆被广州 中院一审判处 无期徒刑 。期间 ,案件引起媒 体极 大关注 ,律 师 李芳平联合 其他七 名学者 、律师上 书全 国人 大常 委会和最高人 民法院。2 0 0 8 年2 月2 2日,案件发
夜 ,西 安音乐学 院大三 的学 生药家鑫驾车撞 人后 准备逃 逸 ,因发现对 方记 车牌 号而将伤者 张妙刺 了八刀致其死亡。1 O 月2 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 同下投 案 。案件 审理期 间 ,案情在 网络上 持续发 酵 ,因杀人 动 机 引 发 热议 。2 0 1 1 年 4月 2 2日西 安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一 审 以故 意杀人罪判决药 家鑫死 刑 ,立 即执 行 。 5月 2 0
日 , 二 审 维 持 一 审 死 刑 判 决 。 6月
7 日上 午 ,
二审法 院 、辩 护律师 以及作 专家认 证 的教授 ,甚 至发 出 “ 此 人 不 死 , 中 国 的 死 刑 还 留给 谁 ” 的 呼 声 ,2 0 0 3年 l 2月 2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第一 次启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法理思考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法理思考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法理思考摘要:民意关注审判的特点有:民意关注的是焦点案件、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民意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具有积极作用及消极作用。

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民意,做到理性地引导民意,通过程序整合民意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焦点案件回想这些年所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不难发现,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公众积极参与对司法审判的讨论及针对裁判所作出的各种反响和回应,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新特征。

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广泛参与与表达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社会的重要标志。

本文对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特点进行梳理,揭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及消极作用,并简要探寻司法审判应如何对待民意。

一、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特点(一)民意所关注的是焦点案件社会现实中有无数的大大小小的案件,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受到公众关注。

民意所关注的是那些能够引起全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案件或热点案件。

对这些焦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意所关注的案件大都为官民冲突案件、民生案件、权贵身份案件、道德冲突、疑难案件等等。

可以说这类案件无疑具有公共性质,它们既能折射现有的社会矛盾,也可以反映民众切身的利益诉求,因而普遍受到关注。

(二)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民意不仅仅关注公共案件,还希望通过这种关注或讨论能够对法官形成压力,对案件审判造成影响,使得司法判决最终符合民众的正义观念。

在民众看来,符合民意的判决是最公正的判决。

简言之,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

当然,这里的“参与审判”不是指实质地、程序性地参与,而是指这种自发生成的民意意欲强有力地对司法审判形成持续性的压力并使法官最终“屈服于”民意而作出判决。

(三)民意往往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民意的易变性及非理性特征,往往跟公众自身的生活经验、价值观念有关,同时也与个案信息公开程度、舆论传媒的导向作用息息相关。

民意的最初表达往往产生于直觉;随着案件信息的逐渐公开,公众对个案形成了新的认识随之改变其看法;专家意见或司法机构对案件的裁决又可能会使民意认同或反对其意见等等。

司法与民意关系

司法与民意关系

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审判结果。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以药家鑫案为例2011年5月20日上午8时,倍受全国让人民关注的药家鑫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因为不论是从一审判决之前药家鑫在押时期,还是判决后上诉等待二审时期,民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因此,大多数人都认为二审的结果也会尊重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那么究竟民意对司法有多大的影响,民意能否改变司法判决,大多数人的观点能否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我想这些都是我们通过药家鑫一案应该思考的问题。

中国有句古话“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亦能覆舟。

”说的就是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而药家鑫一案也是如此,本来一件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虽然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但是毕竟药家鑫在杀人之后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且其杀人并没有进行一定的预谋,属于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如果其积极主动交代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我个人认为,药家鑫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但是这个可能性已经被打消,因为
就药家鑫杀人后,该案件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一阵激烈的反响。

各种各样的民意扑面而来,在这种个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受到民意的制约。

而这种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药家鑫杀人案的一审中,西安中级法院实行了一次特殊的的旁听方式,在场有500名旁听人员,而这500名旁听公民均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可谓在我国旁听审判中开了一个先例。

但是,这究竟是不是民意的正确表。

达呢。

在我看来恐怕不是,因为在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同样身份的大学生的特定群体,其中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就有300人,其中还不乏药家鑫的同学,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这使得民意得出的结果严重偏向药家鑫,显然有失公平,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表达出来的民意完全不是真正的民意。

因此,对民意表达的主体就要有一定的规定,如公民的范围,构成比例,文化程度等都要综合考虑。

虽然这样,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一般的公
民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他们对案件的理解一般都是个人的主观好恶,也存在一定的跟风随大流的行为,就像药家鑫杀人案一样,许多人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不是很了解,只是道听途说就主管的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

我想这些不仅不利于表达真正的民意,也会使这所谓的“民意”真正干扰司法的公正性。

另外,西安中级法院这一对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获取民众意见的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虽然有利于法官提高审判效率,更多的了解民意,提高法律的透明度,但其本身仍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人认为这不符合司法审判程序,在这一过程中表达的“民意”很有可能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首先主观上认为被告有罪。

而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审判的法官外,任何人均无权且不能对案件发表能影响案件判决的意见,否则会被认为干扰司法。

另外,法律是否符合民意不是从司法角度来说,而是从立法角度来说的,主要指国家出台一项新的法律或法规,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听取民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并不是在司法过程中要求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并直接表达对案件如何判决的个人观点。

象西安中级法院的这种做法,有将旁听变为陪审的嫌
疑,这样只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我认为,我国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是民众无法充分表达民意,而是表达民意的途经过多,例如许多人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表达对药家鑫案件的看法,这其中不乏有人是收取不法利益故意制造舆论,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的正常司法判断,造成“民意绑架司法”的现象,造成司法混乱。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民意的表达确实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过多的不符合程序的民意表达只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因此,就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法律素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肩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给原被告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