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实施制度保障北京全域拆除私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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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走进北京中轴线

走进北京中轴线

走进北京中轴线目录一、北京中轴线概述 (2)二、北京中轴线的地理与文化背景 (2)2.1 地理概述与北京城的布局 (4)2.1.1 地理特点与环境影响 (4)2.1.2 北京城的规划与布局 (6)2.2 文化与宗教的融合与碰撞 (7)2.2.1 中轴线上的宗教建筑群 (8)2.2.2 传统文化与艺术的体现 (9)三、北京中轴线的主要建筑物 (10)3.1 天安门与长安街 (11)3.1.1 天安门的历史与象征意义 (12)3.1.2 长安街的现代与文化交流 (14)3.2 天坛与祈年殿 (15)3.2.1 天坛的历史与建筑设计 (15)3.2.2 祈年殿的建筑美学与文化涵义 (17)3.3 紫禁城与故宫 (17)3.3.1 故宫的规模与建筑特点 (19)3.3.2 太和殿的文化与历史意义 (20)四、北京中轴线的保护与管理 (21)4.1 保护措施与现状评估 (23)4.1.1 中轴线保护的法律法规 (24)4.1.2 现存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25)4.2 管理策略与发展规划 (26)4.2.1 界面与区域划分管理 (28)4.2.2 协同发展与未来规划 (29)五、北京中轴线的当代价值与发展前景 (30)5.1 现代与传统相交融的新中轴线 (31)5.1.1 现代丘比特溢现代风貌 (32)5.1.2 文化遗产与当代艺术结合 (33)5.2 全球视野下的中轴线与城市发展 (34)5.2.1 与其他中轴线城市的对比 (35)5.2.2 全球文化交流的前景与中轴线未来的责任与挑战 (37)一、北京中轴线概述北京中轴线,位于中国首都北京市的中心地带,是一条具有世界文化遗产地位的历史名街。

它北起钟楼,南至永定门,全长约公里,是中国古代城市建筑的典范之一。

中轴线的两侧分布着众多著名的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如天安门广场、故宫博物院、景山公园等,展示了中国古代都城的繁荣与辉煌。

北京中轴线始建于元代,明清两代进行了多次修缮和扩建,形成了今天的规模和格局。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正文:----------------------------------------------------------------------------------------------------------------------------------------------------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保证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希望大家喜欢!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

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

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9-05-25【生效时间】2009-10-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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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实施制度保障北京全域拆除私搭乱建首都向违法建设亮剑( 2019-07-17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经纬●从北京市一些区的拆违计划来看,今年的拆违任务量巨大。

仅今年一季度,北京市拆除违法建设1035万平方米,腾退土地1464公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实施,意味着北京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处置程序、抗拒执法的责任和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为长期、彻底整治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现象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未来需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常态化执法,杜绝违法建设的存在空间公开信息显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今年6月底总计16栋违建别墅被全部拆除,面积约9500多平方米。

在北京市密云区,一片总计18栋违建别墅被拆除,面积达7051平方米。

在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拆除违建2000平方米。

□本报记者陈磊两栋5层高的居民楼之间,一棵两人合抱粗细的梧桐树拔地而起,浓密的枝叶犹如一把巨伞。

梧桐树下停着七八辆汽车,几位老人在旁边一边乘凉,一边打牌。

这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的一个老旧小区。

站在梧桐树下,小区居民李丹告诉记者,一个月前,梧桐树下还是一片砖混结构的违法建设平房,周边电线、树木横杂,“如今总算拆除了”。

李丹发现,最近一段时间,小区拆违力度明显加大,“整个小区都在拆除违建”。

李丹感受到的只是目前北京全域拆除违法建设的一个缩影。

6月初,北京市城管执法局透露的数据显示,全市一季度拆除违法建设1035万平方米,腾退土地1464公顷。

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剑指违法建设。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北京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处置违法建设,为长期、彻底整治乱搭乱建现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也表明落实新的城市规划、坚决整治违法建设的决心。

北京全域拆除违建传递中央坚定决心李丹所在的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她刚搬到这里时,两栋居民楼之间得有30米宽,社区用水泥、砖块砌了一个大花池子,里面种着花草树木。

后来,小区养护不及时,树木和花草大部分枯死,裸露出地面。

接着,有小区居民开始在裸露地面上堆放杂物、搭简易棚子。

再后来,有小区居民在这里盖起了几间砖混的平房,还架上电线、通上水管。

这种情况在小区里并非孤例。

李丹发现,有的居民把房子往外加盖出一间屋子,有的居民把绿地圈占成私人菜地,有的居民在公共区域装上地锁。

对于这些违建,周围居民颇有怨言,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多次协调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但违建居民仍迟迟不予拆除。

变化发生在今年3月底。

李丹发现,针对居民的不断举报,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专门开会约谈违建居民,讲清楚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公布最后强制拆除日期。

结果,在启动强拆程序前一天,违建的居民开始腾退屋内物品,自愿同意拆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

此处违建拆除后,社区先是进行地面整修,把这里改建成一个小型停车场,方便居民停车,接着又在停车场的外围设计一个隔离绿化带。

李丹还发现,自从居民反映强烈的这处独立违建拆除后,小区其他各处违建的拆除一路绿灯。

“我们小区发布的简报统计,共拆除323处违建,拆除面积6000多平方米”。

这只是目前北京全域拆除违法建设的一个缩影。

公开信息显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今年6月底总计16栋违建别墅被全部拆除,面积约9500多平方米。

在北京市密云区,一片总计18栋违建别墅被拆除,面积达7051平方米。

在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拆除违建2000平方米。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今年6月初透露的数据显示,仅今年一季度,全市拆除违法建设1035万平方米,腾退土地1464公顷。

观察北京市一些区的拆违计划,可以发现今年拆违任务量非常大。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计划今年拆除违建600万平方米,北京市大兴区今年同样计划拆违600万平方米。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北京市全域拆除违法建设,向社会传递出的信号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及时地治理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必须得到处理,这是法治内在的、基本的要求。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看来,自秦岭拆除违建别墅群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传递出了拆除违法建设的坚定决心。

孟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违法建设的存在,不但违反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道路通行等方面既有法律法规,而且存在消防隐患,往往还因为建筑质量问题而存在倒塌、坠物等危险,是“城市病”的一种体现,必须得到坚决治理。

修订城乡规划立法制度保障拆除违建值得注意的是,街道、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时,屡屡提及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拆除违法建筑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28日开始实施,诸多新增制度剑指违法建设。

比如,这部地方法规明确了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部地方法规,违法建设今后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此外,《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也开出了“药方”,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还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等。

孟强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实施,意味着北京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处置程序、拒绝执法的责任和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为长期、彻底整治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现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同时也表明了北京市政贯彻落实新的城市规划、坚决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心。

”孟强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城市治理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既要承担首都功能,又要承担一般大都市的功能,治理更加困难。

支振锋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就是在重新认识北京的功能定位、在建设城市副中心和保障首都功能的背景下修订实施的,以从制度上解决北京市长久以来存在的私搭乱建现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违建死灰复燃1992年7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北京市第一部涵盖规划工作全过程、比较全面完整的城市规划地方性法规,在规划编制等方面提出了规划管理的制度性和程序性要求。

首都城市规划的法治化建设自此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资料显示,此后20多年间,北京市先后出台了30多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城市规划法为基本法、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为地方立法基础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规划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

2005年12月,北京启动《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工作。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009年5月,北京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城乡发展实际,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今年5月3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其中披露了北京市再次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

2017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城市合理布局,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制度性保障。

2018年10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今年5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

孟强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和相关实施意见的出台,使执法部门有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执法行动指引,有助于坚决处置违法建设,有助于坚决遏制在施违法建设。

在前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看来,未来需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常态化执法,杜绝违法建设的存在空间。

支振锋对记者称,城乡查违拆违,一方面为了城乡安全、环境和居民生活和谐,要严格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城乡治理的复杂性,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治理,实现城乡规划的初心。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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