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5.15•【文号】[90]环监字第19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0)环监字第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
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

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第一篇: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附件: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和珠海市一般污染源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五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分配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
排污权初始分配具体操作方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报专项验收。
县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珠海市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办法

珠海市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办法珠府[1993]42号 1993年8月5日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斗门县和各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以下简称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市环境监理所负责。
第四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排放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市环境监所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及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及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施工合同书等资料。
第五条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必须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由市环境监理所按建筑施工合同书规定的施工时间预先征收。
实际施工时间小于或超过建筑施工合同书规定的,按实际施工时间计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工程造价五百万元以下的(含五百万元),每月征收八百元;工程造价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每月征收一千元;工程造价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以下的(含五千万元),每月征收一千三百元;工程造价超过五千万元的,每月征收一千五百元。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在收到市环境监理所发出的缴费通知单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费。
逾期缴费的,每日按应缴排污费数额的千分之一计征滞纳金。
第七条市环境监理所应于每月十号前,将已收到的排污费从银行“征收排污费专户”中悉数解缴到市财政局,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排污单位没有缴纳费的,市环保局不予办理有关环保报建审批手续,市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对缴纳排污费的而强行施工的,除追缴应缴的排污费外,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排污单位对缴纳排污费和罚款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或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2004-09-18 13:32:49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1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0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府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一、《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修改内容: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款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应当符合质量、环保等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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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财[2006]6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财〔2006〕6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
市本级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