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须的。
本文将从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程序以及备案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登记表备案的程序1.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2.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报告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3.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并签发环境影响登记证书。
三、备案材料的准备建设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的内容、预测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申请书: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选址,并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批准证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相关的批准证明。
5.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如何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以上内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所需的主要材料,建设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准备。
总之,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好备案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相关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提交材料和完成相关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日起施行。
11月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陈吉宁环境保护部部长日月16112016年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第七条..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
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珠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珠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名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较小、对选址无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列入《珠海市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备案名录》”)进行备案管理。
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或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的,或项目发生改变、不再属于《备案名录》范围内的行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符合备案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要求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农、林、牧、渔、海洋1 农田改造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2 农产品基地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3 淡水养殖工程除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电力4 其他能源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公路5 公路配套设施、公路维护城市交通设施6 城市道路除新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次干路;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7 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或人行隧道民航机场8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除供油工程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城市基础建设及房地产9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中的全部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0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内,不设置实验室的学校(不含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11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12 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13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三)中的全部和(二)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14 批发、零售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14 洗浴场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15 一般社区服务设施16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车位不满2000个,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和(三)17 长途客运站除新建项目以外18 陵园、公墓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三)中的全部说明:“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事流程[5篇范文]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事流程[5篇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f876edb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8.png)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事流程[5篇范文]第一篇: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事流程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报告书: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公示→批复报告表:申请→受理→修改报告表→审批登记表:受理→审批缴交资料(一)含土建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书、办理行政事项委托书(张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及电子文档)、登记表(1份)];3、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5、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6、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的项目,需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函;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租赁经营场所的项目1、建设单位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书、办理行政事项委托书(张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份及电子文档)、登记表(1份)];3、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5、经营场所建筑功能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等);6、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的项目,需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函;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盖有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第二篇: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事指南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二、办理条件: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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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名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较小、对选址无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列入《珠海市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备案名录》”)进行备案管理。
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或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的,或项目发生改变、不再属于《备案名录》范围内的行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符合备案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