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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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环境空气PM2.5的研究进展

珠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环境空气PM2.5的研究进展

珠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环境空气PM2.5的研究进展珠三角地区是中国最具发展活力和人口密集的区域之一,包括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

由于长期以来人口集中、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交通运输负荷增加,这些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直备受关注。

PM2.5是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是评价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

它的来源包括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排放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研究珠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环境空气中PM2.5的情况,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和研究机构对珠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的环境空气PM2.5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这些研究不仅关注PM2.5的浓度分布情况,还研究了其来源及影响因素。

首先,关于PM2.5浓度的研究表明,三个城市的PM2.5浓度存在明显季节差异。

以广州市为例,研究发现冬季PM2.5浓度高于夏季,主要原因是冬季温度低、湿度大,气象条件不利于颗粒物扩散。

而深圳市和珠海市的PM2.5浓度则在夏季较高,主要受到台风和季风的影响。

其次,关于PM2.5的来源研究发现,三个城市的PM2.5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和工业排放。

燃煤也是贡献较大的来源之一,尤其是在冬季。

另外,研究还发现,珠三角地区PM2.5的组成比例多样,包括硫酸盐、硝酸盐、铵盐、有机物等。

其中硫酸盐和硝酸盐是主要形成PM2.5的硫、氮化合物。

此外,研究还发现了影响环境空气PM2.5浓度的因素。

就城市规模而言,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与PM2.5浓度呈正相关关系。

此外,交通状况、建筑布局、气象条件等也会对PM2.5浓度产生影响。

因此,采取综合的管理措施,包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提高工业污染控制、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系统等,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

在PM2.5研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气象模型对PM2.5的传输和扩散进行模拟和预测。

通过对气象条件和排放源的模拟,可以定量地分析PM2.5的来源和影响因素,并提供决策支持。

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主要依据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

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区域:城市区域是珠海市人口集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根据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枢纽等场所需要满足一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在城市区域内,珠海市将声环境质量标准分为日间和夜间两个时段,并对不同类型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

2.住宅区域:住宅区域是珠海市居民居住的地方,为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珠海市对住宅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珠海市的标准,住宅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噪声限值、振动限值等要求,以保证住宅区域的噪声水平不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

3.商业区域:商业区域是指珠海市各类商业设施集中的地区,包括购物中心、超市、餐饮场所等。

商业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商业设施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控制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以不扰民为原则,保持商业区域的宜居性。

4.工业区域:工业区域是指珠海市各类工业企业集中的地区,如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

由于工业活动产生的噪声和污染物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珠海市对工业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有一定的要求,包括规定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限值、振动排放限值等。

5.交通枢纽区域:交通枢纽区域是指珠海市各类交通设施聚集的地区,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

由于交通枢纽地区的交通流量相对较大,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噪声水平,因此珠海市对交通枢纽区域的声环境质量也有一定的要求。

珠海市还针对特定场所或特定活动制定了声环境质量标准,例如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施工现场等。

这些场所和活动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的噪声和振动,珠海市通过制定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来控制其影响范围,保护周边居民和环境的权益。

总之,珠海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主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点制定,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珠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3〕19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第三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第四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水厂建设项目环境报告表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水厂建设项目环境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并参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本项目 属于“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中的“95、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全部”类别, 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现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水厂委托广东华 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铸造、早知、医药、制革等方面也有广泛应用。
外观与性状: 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
熔点/凝固点(℃):−101℃(lit.);
沸点、初沸点和沸程(℃):-34℃(lit.);
饱合蒸气压(kPa):4800 mm Hg ( 20℃); 相对密度(水以 1 计): 1.468g/cm3(0℃) 蒸气密度(空气以 1 计):2.5g/cm3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水厂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水厂
991440400MA531P****
李**
联系人
余**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 2083 号四层
1380980**** 传真
/
邮政编码 519020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 2083 号
稳定性: 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和使用,本品稳定。
4、供水现状
拱北水厂主要供水范围为拱北、吉大、前山、南屏、湾仔、横琴、香洲等 75%
左右的主城区。主要水源为引西江水,备用水源为大镜山水库、竹仙洞水库和南屏水

珠海环境调查报告

珠海环境调查报告

珠海环境调查报告珠海环境调查报告珠海,这座位于广东省珠江口东岸的美丽城市,以其迷人的海滩、繁华的商业街区和现代化的城市规划而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环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对珠海市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期为改善城市环境提供一些建议。

一、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是一个城市环境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在珠海市,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污染物排放,但由于工业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空气质量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最近的数据显示,珠海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平均值在一年中有多个月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标准。

尤其是在冬季,燃煤取暖和大气逆温现象使得空气污染问题更加严重。

为改善空气质量,珠海市政府应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并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治理力度。

此外,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选择低碳出行方式。

二、水质状况作为一个海滨城市,水质状况对于珠海市的环境和旅游业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旅游业的繁荣,水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河流和海洋的污染源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旅游活动中的垃圾排放。

这些污染物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威胁,也对人类的健康构成了潜在的风险。

为改善水质状况,珠海市政府应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居民的水污染治理,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加强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限制旅游活动中的垃圾排放,并推动环保意识的普及。

三、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一个城市环境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珠海市,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垃圾产量也在不断增加。

目前,珠海市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依靠填埋和焚烧,这些方法不仅对土地和空气造成污染,还浪费了可回收资源。

为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珠海市政府应推动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并加强对垃圾回收和再利用的支持。

此外,应加大对垃圾焚烧和填埋的监管力度,鼓励发展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垃圾处理技术。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3。

1。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

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

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

环境功能区划分

潮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1、工业区 2、商业区 3、居民区 4、文化区 5、交通稠密区 6、清洁区
珠海市1999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修编后珠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三)噪声功能区划
1、特殊住宅区。如医院、疗养院等地区。 Ld <45dB, Ln <35dB 2、居民文教区。Ld<50dB,Ln<40dB. 3、一类混合区。(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Ld<55dB,Ln<45dB. 4、二类混合区。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住宅混 杂区。Ld<60dB,Ln<50dB. 5、商业中心区。该区系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其噪声 标准同二类地区。 6、工业集中区。 Ld<65dB,Ln<55dB 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系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 以上的 道路两侧。 Ld<70dB,Ln<55dB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8~2020)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修编背景 (1)二主要修编依据 (1)三区划范围 (4)四调整原则 (4)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一地理概况 (5)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一管理措施 (17)二对策建议 (18)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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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功能区分类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
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

一类区和三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具体结果见下表及附图。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表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珠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空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珠海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执行。

(二)本区划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市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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